信用评级发展现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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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发展现状

2010华理MBA集中班段振华学号041100329

市场经济从特定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日益成为联系各种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但由于一些历史上和经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如何对各种经济主体的诚信进行监督的问题已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信用评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协助银行提高信贷质量以及提高证券发行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信用评级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评级是一项经济活动,由专门从事信用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各类市场参与者及各类金融工具发行主体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根据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他们履行各类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测,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评测结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性理论、交易费用论等为信用评估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信息不对称问题大量存在于银企之间、企业之间以及资本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为了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所带来的危害——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活动应运而生,并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对于普通的投资者,信用评估机构的工作可以节约大量的信用调查和分析成本,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明显增强,国际贸易风险加剧,从而使信用评级成为一个跨国性的业务活动。

二、信用评级的作用

信用评级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经济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用评级对投资者的作用:投资者对企业自身以及外部因素对企业影响的认知上,都远远不如企业清楚。因此,在投资后,投资者

也无法控制企业资金的实际运动状态和流向,从整个过程来看,他们之间的信用风险始终存在,信用评级则可以降低投资者寻求风险情报的信息成本,保护投资者避免因信息不充分而遭受损失,为其选择投资工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信用评级对被评对象的作用:信用评级是树立企业良好信誉形象的有效途径,能够为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最有力的证明,从而拓展融资渠道,稳定融资来源,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债券、证券发行的效率。

3.信用评级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信用评级能为政府部门间接控制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手段,可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在美国,许多州和联邦政府机构将评级结果作为审查发行主体发行新证券资格的一个独立的参考标准;许多西方国家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评级结果的做法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信用评级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它起于80年代末,随着各种债券的陆续发行,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应运而生。

二十多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由于历史短、发展不规范以及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制约了我国评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与国际信用评级业相比较,我国的信用评价业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信用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或部门、行业性的法规来保证实行,只是在《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有所涉及。而在美国除了1933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价业的法律外,在1960年至1980年的20年间又陆续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7项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

相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急需建立信用评级法律体系,从各个法律层次,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展开立法工作。其中最主要的是完善基础性法律体系框架,建立强制性推广信用评级结果的法律以及约束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评级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系列法规。

2.企业征信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形成了一个以银行为主体,各征信公司起辅助作用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无论从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阻碍企业征信业的发展,且征信企业缺乏权威性,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另外,我国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我国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从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来看,完善我国征信系统应该制定相关政策使信用数据开放,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数据库,待时机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结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信用评级方法不统一

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尚未设立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各评级机构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其评级原则和方法体系也无统一规定,各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体系。在评级方法、评级指标、信用级别设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随意性很大,使得我国的评级标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导致评级结果比较混乱。如在企业债券评级方面,存在同一债券在两家不同的评级公司评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级别,又如在企业信用评级方面,对信用优等企业,有的设臵AAA,AA,A 级,有的则设为一级、二级、三级。

4.指标体系设臵不科学

我国企业信用评级的结论不完全依赖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和判断,同时还结合行业发展、管理者素质等因素的分析,总的来说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较全面,但指标设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只考虑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近两三年的净利润增长情况。若企业近几年有连续稳定的增长业绩,则计算结果与现实相符,若企业经营结果不稳定,那么计算结果则失去其经济意义。

5.缺乏对评级结果的检验工作

要检验评级标准设臵的合理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必须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实际的违约率进行统计分析,跟踪检测有关财务指标的发展趋势。但由于我国企业信用评级时间不长,历史数据积累不够,跟踪检验工作滞后不到位,未能对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变更及时披露。

鉴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国应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培育评级市场,利用政府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此外,要加快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强化评级机构的自律意识,从而确保评级机构客观性和独立性,提高评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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