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摘要】《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其中,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论证和厘清【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构成;特殊情况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该条基本上针对律师而规定,故本文将其简称为律师伪证罪。
但是,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除了伪证的内涵及界定、单位证人资格、同案被告人之证人资格等问题以外,还包括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详细论述。
一、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在符合306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
但是,如果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论。
鉴于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作伪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文第一节中已经对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因此,本部分对“律师威胁、引诱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不进行探讨,而将对象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内。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所以:韩说认为此罪不能包含钱这种利益,张明楷表示支持。
刑法测试题及答案
2011年三校名师刑法测试题及答案刑法课后练习50道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B.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则不能C.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结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D.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意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检举失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这是适用反对解释得出的结论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是“可预知原则”的当然要求B. 允许扩张解释但禁止通过类推解释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同,所以,立法解释可以作出类推解释的结论C. 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括电子邮件,属于扩张解释D. 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对于抢劫国有档案的的行为当然可以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3.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一项说法不正确?()A.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B.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具备特殊主体的身份C.一个小伙子在酒吧庆祝他14周岁生日的聚会上与别的顾客发生争执,打死了其中一个人,他不负刑事责任D.汪某(16周岁)被盗窃惯犯朱某胁迫,于某日深夜潜入某公司内盗窃价值5万的汽车配件(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且积极退赃),对汪某不追究刑事责任4.下列选项中的行为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是:()A.在公司年会上,甲明知自己酒量不好,多喝会失态且会发酒疯的情况下,依然喝了一瓶高度白酒,然后甲开始神志不清,用酒瓶打伤同事并砸坏酒店大量财物B.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乙,盗窃了同寝室同学手机、MP4以及PSPC.14岁的丙逛珠宝店,对于店员给她拿的项链不满意,一直用手势比划向店员描述,在店员转身为其寻找时,迅速将两条珠宝项链藏进口袋D.丁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天深夜骑摩托抢夺作案,刚夺过一路人手提包时突然一声霹雷诱发丁的精神病发作,其失控将路人打成重伤5.下列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深夜甲尾随妇女胡某,待其行至没有路灯的路段时欲将其强行奸淫,胡某拼命反抗,结果不慎跑到马路中央并被过往的车辆撞死。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不是一回事,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客观行为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将具体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而教唆犯罪则是促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2、对象要求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教唆犯罪则要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
3、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传授犯罪方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犯;而在教唆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被教唆犯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4、是否有独立的罪名
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处。
5、犯罪行为竞合时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与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属于数罪,应按照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何庆仁X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
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它只具有从属性;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
从解释论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从立法论上看,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 间接正犯 立法模式共犯论历来被喻为刑法学中的/迷宫0;112教唆犯问题更是被视为这一/迷宫0里的/幽暗地带0,其涵义、属性、处罚基础、成立条件等,无一不是理论上的重要争点。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兼具内涵的质朴和外延的宽广,致使我国学者针对教唆犯的讨论愈加混乱与无序。
本文无意把浑水搅浓,而是力图在重新诠释刑法第29条规定的同时,结合教唆犯的属性、间接正犯的存立和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进行一次全新的尝试。
一、教唆犯的广狭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29条没有明确规定教唆犯的定义,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0。
122以此通说为基础,学术界对有关教唆犯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此伏彼起的争鸣,其中,尤以关于教唆犯属性的争论最为激烈。
(一)教唆犯的/二重性说0教唆犯的/二重性说0,是我国学者在分析了教唆犯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后提出的一种理论。
/二重性说0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也具有独立性。
首先,教唆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毕竟是教唆/他人0犯罪,不能完全脱离正犯来论及教唆犯,教唆犯/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实行犯所实施X 11212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5刑法学6,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在简要分析围绕共犯规定的若干争议后感叹:/围绕这些共犯规定的议论不胜枚举,以致共犯论被比喻为刑法学中的迷宫0(参见[日]西田典之:5日本刑法中的共犯规定6,载[日]西原春夫主编:5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6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教唆犯属于广义教唆犯,具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以教唆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间接正犯;而另一种则是与广义区分的狭义教唆犯。
从我国各种刑法、司法的角度来说,以教唆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人们所说的教唆犯通常是指狭义教唆犯,虽然不是正犯,但属于教唆行为。
正因为广义教唆犯与狭义教唆犯涵义不同,所以,我国采取分立条文的方式,对广义教唆犯与狭义教唆犯的行为与处罚做出不同的立法规定。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加对于刑法中教唆犯的研究,一直是研究的重点。
由于中国现行刑法关于两种涵义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性质以及处罚不同,致使大多数学者对教唆犯的研究与讨论更加混乱[1]。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教唆犯性质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及三种理论说:①教唆犯从属性说,是从客观主义理论、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主义为基础,该理论认为,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相对于正犯而言属于从属关系,教唆行为成立,说明教唆犯具有可罚性。
此外,该理论还认为,教唆犯是依赖于实行犯而存在的,虽然没有客观犯罪行为,但从行为的角度来说,也属于一种犯罪行为;②教唆犯独立性说,是从主观主义现论、行为共同说以及行为人主义为基础,该理论认为,教唆犯本身具有主观犯罪行为,虽然不属于实行犯,但这种教唆属于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实为独立的犯罪。
此外,该理论还否定了教唆犯是实行犯的属性,存在一定的客观与主观分裂现象;③教唆犯两重性说和教唆犯两重性否定说,也就是教唆犯二重性说,该理论认为,从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来看,教唆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教唆犯的犯罪意图通过被教唆犯实行,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与危害结果。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区别以及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区别1、最主要的一点是,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当中得一个概念,主要是就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的是共同的犯罪。
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内容则是没有要求的。
仅仅是要求教唆者引起了被教唆者实行了构成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并且在这种意思的支配下为一定的行为。
这个是在违法层面上的理解。
而至于被教唆者是否存在有责性是没有要求的。
很多人认为要成立教唆犯是要求两者是存在共同的故意的,这是不正确的,因为通过“土药案”与“无身份挪用案”就完全可以否定这一点。
对于这里的解释,我不一一解释,可以参见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仔细了解。
2、对于间接正犯这一点,根据罗克辛的理论,他提出间接正犯只有三种,即利用欺骗、强制或者是权力机构去支配,除此之外无间接正犯。
但是到我们大陆刑法中,张明楷教授又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划分,不过总的来说还是参照的罗克辛的理论的。
间接正犯说白了就是讲被利用者当做工具来使用的行为,两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即双方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是被利用这不知情,或者是被强迫来去做的,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必须是被利用这完全被控制,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去实行危害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利用这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否则便成立胁从犯了。
这是胁从犯与间接正犯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被欺骗的就更容易理解的,还有就是通过权力机构来控制,这个也比较容易理解。
3、两者重要的区别还有就是教唆犯是教唆者引起了被教唆者的违法故意,并且在这种意思的支配之下,实行了构成违法要求符合性的违法行为。
即在被教唆者实行行为之前是没有这种违法行为的意思的。
而间接正犯因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就无所谓这一点了。
利用者故意使被利用这过失犯罪,或者利用其不知情,或者强迫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支配他为一定的行为,主要就是看利用者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故意。
要从利用者的主管意思上来考虑。
4、我想你主要的疑惑应当是在于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行为人方面,到底是成立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的困惑。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是什么
传授犯罪⽅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是什么
传授犯罪⽅法罪指⽤各种⽅式把犯罪⽅法故意传授给他⼈的⾏为。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法,将⾃⼰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致使其按教唆⼈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为。
店铺⼩编在下⽂为⼤家整理两者的区别,供参考。
传授犯罪⽅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是什么
1、客观⾏为不同:
传授犯罪⽅法罪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法、技巧传授给他⼈,⾄于是否有唆使他⼈去实施犯罪的⽬的在所不问;⽽教唆罪则是促使他⼈产⽣犯罪决意。
2、对象要求不同:
传授犯罪⽅法罪对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教唆罪则要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
3、是否成⽴共犯情况不同:
传授犯罪⽅法罪即传授犯罪⽅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法并依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同犯;⽽在教唆罪情况下,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4、传授犯罪⽅法的⾏为有其独⽴的罪名合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独⽴罪名、没有独⽴的法定刑,应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
《刑法》
第⼆⼗九条【教唆犯】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百九⼗五条【传授犯罪⽅法罪】传授犯罪⽅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摘要: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教唆行为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也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探讨教唆犯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介绍了有关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教唆犯处罚,介绍了我国刑法对教唆犯处罚的规定并就实践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针对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处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教唆犯教唆行为构成要件处罚原则一、教唆犯的概念我国关于教唆犯概念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所谓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2)教唆犯是指故意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3)教唆犯就是利用怂恿、引诱、劝说、授意等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罪犯;(4)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5)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人。
以上几种表述中,第四种是我国立法所直接规定的,也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
笔者也赞同第四种表述。
“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
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
“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责任能力人,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犯教唆对象的“他人”。
同时,第一种观点将被教唆人的思想状况明确标示出来的作法值得借鉴,即“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
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
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至于第三种中的‘罪犯’说法不妥,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或根本就没有犯罪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
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5节刑法-共同犯罪(3 )-陈永生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一)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
但是: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二)从犯: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三人共偷9000元,各得3000元,但各人都按9000元处罚。
(08年)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
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
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CD③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按照从犯处理(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思考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和行为等方式将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设立此罪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尤其是在防止犯罪分子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震慑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更新,该罪的诸多方面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因此,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增设的罪名。
《决定》的第2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情节较轻”的提法,并增加了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种。
从刑法理论界来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研究和认识是比较一致的,概括起来,共同点有三个方面:第一,对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地位的看法一致。
也许是受《决定》的名称的影响,理论界几乎毫无争议地将该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修订后的刑法也就是在此基础上将该罪摆在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
第二,对传授犯罪方法罪基本特征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刑法理论界都普遍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将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而且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实施该传授行为就形成了既遂,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其传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均可以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的方法而希望或者放任被传授人接受这一方法。
第三,在刑罚的配置上看法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重罪必然配置重刑种和长刑期的刑罚,轻罪必然配置轻刑种和短刑期的刑罚。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81、只有真真正正的控制人质、近亲属等第三方基于对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而交付财物的,才能认定为绑架罪。
由此决定:(1)假借绑架的名义勒索财物的,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犯);(2)近亲属等第三方误以为人质出车祸、嫖娼被抓等需要"拿钱赎人"而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8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都成立抢劫罪一罪。
但是,在抢劫行为之后灭口杀人的,则应当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抢劫罪只能包容抢劫行为之前和抢劫行为之中的杀人行为,但不能包容事后的灭口杀人。
一定要记住:能包容灭口杀人的只有绑架罪。
83、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3个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其中,第3个是选择性罪名,尤其要注意走私毒品罪。
但即使是述3个罪名,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然要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4、财产性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上述"现场",应做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能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可见,对"现场"进行扩大解释的后果实际上是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向后延迟了一段时间。
但是,对人身性犯罪,则只能进行字面解释的"现场"正当防卫。
85、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三个共同点:(1)都没有犯罪的停止形态。
意即,要么既遂要么无罪;(2)都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意即,犯罪目的和动机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3)都只能是结果犯。
意即,如无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本身不能成立。
8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对外国人出境的管理外国人出境,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允许他出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缴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如果外国人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尚未了结,或者债务尚未清偿,或者未付清捐税,即可阻止其出境。
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可以携带居留国法令允许其带走的合法财产。
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无理禁止或阻碍外国人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不过。
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利,否则将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或报复,并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2、某市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市农资公司罚款2万元。
市农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则应以为被告。
A、市工商局B、市物价局C、A和B二者之一D、A和B二者共同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德国的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
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
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
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
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参考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
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
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
刑法中的教唆犯与共同犯的刑罚
刑法中的教唆犯与共同犯的刑罚在刑法体系中,教唆犯与共同犯是两个涉及犯罪责任的重要概念。
教唆犯指的是一个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教唆他人去犯罪的行为;而共同犯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教唆犯和共同犯在刑罚上有所不同。
下面将分别对教唆犯和共同犯的刑罚进行探讨。
一、教唆犯的刑罚教唆犯是指通过言行或其他方式刺激、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教唆犯的行为常常在犯罪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的刑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教唆犯的刑罚幅度。
教唆他人犯罪行为的,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对于教唆犯的刑罚量刑,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到教唆犯的主观恶性、实施程度以及犯罪的结果等因素。
如果教唆犯的行为导致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后果,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3. 教唆犯如果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教唆犯的刑罚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裁定的。
法律严厉打击教唆犯,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二、共同犯的刑罚共同犯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策划、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共同犯的行为常常通过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来实现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的刑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犯的刑责。
共同犯中的主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独立负刑事责任。
从犯和教唆犯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与责任程度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2. 共同犯的刑罚量刑通常会考虑到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等因素。
例如,如果共同犯是主谋或者策划者,或者其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刑罚会相应加重。
3. 对于共同犯之间存在着司法认定上的争议的情况,通常会根据实际证据以及法庭审理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以确定各个共同犯的刑罚。
共犯形态
二、共同正犯 正犯,也称实行犯,为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 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自己一个人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单独正 犯;与他人一起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共同 正犯。 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一起,称为广义的 共犯。
三、间接正犯 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正犯称为直接正犯;间接实施实行 行为的正犯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3、利用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 4、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6、利用身体受强制、丧失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
第二节 共犯的形式
一、规范上的共犯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1、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构成 犯罪:如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 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从犯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包括三种:(1) 次要的实行犯(正犯);(2)次要的教唆 犯;(3)帮助犯。
四、胁从犯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 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受到某种威胁, 但未丧失意志自由而被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并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无期待可 能的理论。
3、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因而严格说不一定成立 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罪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 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 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 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学自考题-13_真题-无答案
刑法学自考题-1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我国广义刑法的是_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利用合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解释2.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3. 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______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普遍原则4. 触犯刑法的行为______A.即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构成犯罪 B.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C.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 D.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定为犯罪5. 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是______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 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6. 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
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______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7. 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受到教唆后,因害怕受惩罚,未去银行抢劫。
在此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______A.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无罪,王某单独负教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C.均无罪 D.王某无罪8.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______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审判机关 D.行政机关9.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称为______A.缓刑 B.减刑 C.假释 D.免除处罚10. 不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是______A.减刑 B.假释 C.缓刑 D.时效11.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下列对其意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A.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B.有利于放纵犯罪 C.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D.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12.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情形,构成______A.间谍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3. 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
法律知识检测题目60道(答案与解析)
法律知识选择题300道(答案与解析)1、吐某拟加入某国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培训后再回国实施恐怖活动。
某日,其持伪造的护照和某国签证偷越国境,被我边防人员当场抓获。
吐某构成()。
A.参加恐怖组织罪B.偷越国(边)境罪C.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D.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吐某为加入恐怖活动组织,偷越国境的,其行为触犯了偷越国(边)境罪,故本题不选A、C、D,应选B。
综上所述,此题选B。
2、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某日,甲抢劫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
对甲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B.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C.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D.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一罪与数罪。
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甲涉嫌赌博罪。
甲抢劫乙的赌资,虽说乙的是赌资但是该赌资还是在乙的占有之下,甲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甲涉嫌抢劫罪。
甲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
甲此时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
甲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抢劫罪的抢劫致人死亡加重情节。
而是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甲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故B选项正确,不选A、C、D。
综上所述,此题选B。
3、许某明知弟弟犯了强奸罪,不仅没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在公安机关抓捕时,给其2000元路费,让其逃跑。
许某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
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
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3、主体要件不同。
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
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
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
罪既遂。
7、量刑原则的不同。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