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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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相关问题探究

刑法教学相关问题探究
[1] 学者的研究型教育。 我校的法学教育虽有悠久的办学历
云 南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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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但却置于理工科为主的二本院校的大环境下,因而确 立了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这相当于前述 讨论中的职业教育。教师只有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受 教育者才会具备更高的司法实践能力。比如,将瘫痪老母 亲带出去丢在深山老林与丢在市政府门口,定性是否相 同?此时就要注意分析的思路:从犯罪客体入手,看破坏 的是家庭秩序还是生命健康权? 国家实行“三合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科学生要 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仅仅有学历和 学位是不够的,还需取得资格证,也因此司法考试是否通 过直接与就业挂钩。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来看,他们一进 入大学大多都能迅速看清这一形势,从而较快确定自己的 目标:考研还是司考?极少部分同学会选择同时考。在司 法考试的压力之下,他们也更有学习的动力。刑法作为重 要的部门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刑 法的学习,学生通常会预习会复习。这种情形下,如果再 坚持传统的“满堂灌” ,学生不但容易走神,况且这种纯 粹知识的讲授意义不大(学生都是认识汉字的) 。因此, 学生的变化和新的时代背景需要改革刑法教学方法。
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共性的问 题,刑法分则则是对具体犯罪和具体刑罚的规定。刑法总 则与分则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教学上的差异。现就刑法 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中, “满堂灌”是主要的、甚 至是唯一的教学方法,刑法教育者注重的是刑法具体知识 的传授、讲解。或许,讲授教学在当时效果良好,然时过 境迁,新的时代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扬弃 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系统性、体系性讲解的同时, 更要着力于学生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受教育者进 行刑法思维训练。大学生不断扩招,大学教育已不再是以 前的精英教育。关于法学教育目标曾有两种讨论:一是法 学教育应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为目 标的职业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学家或法学

网络时代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网络时代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 ?
1 . 能否构 成传授犯 罪方 法罪。根据 相关 司法解释 ,“ 犯 罪 方法 ” ,主 要是 指犯 罪 的经验 和技 能 ,包括 手段 、步骤 、 反 侦查方 法等 。“ 传授 ”则是 以文字 、语言 、动作或者 其他 方法 ,故意将实施某种犯 罪的具体方法 、技能 、经验传授给 他人 的行为 。只要求行 为人在客观上实施 了传 授犯罪方法 的 行 为 ,故意地 向他人传授 犯罪方法 ,即可构成本 罪 。由此可 见 ,传 授犯罪方法是行 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是 故意犯罪而不 是过失犯 罪。 因此 ,笔者认为 ,在 的 Q Q群 、论 坛 中与他人 进行犯罪 方法 的探讨 、研究 ,理应 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因为在讨论 之 时 ,行为人 已经 明白彼 此探讨这些方法是 为了用来实施犯 罪行 为 ,这些行为人 在彼 此交流 的过程 中 ,就 已经把 自己所 掌握 、理解 的犯罪方法传 授给对方 ,并互相 帮助着让这些犯 罪方法 一步步成熟。 很少 以传授犯罪方 法罪对在 QQ群 、论坛 中探 讨研究犯 罪方法的行为人进行惩处 ,主要原 因在 于 ,这 种犯罪形式相 对新颖 、隐蔽 ,司法人员 没有予 以关注 ,行 为人 自身也很难 意识 到。因此 ,亟需对这 一问题的 明确法律解 释 ,指导 司法 实践 。
2 . 与共 同犯 罪 的界 限。依 照我 国 《 刑法 》第 2 5 条第 1 款 的规 定 ,共 同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 同故 意犯 罪。根据我 国 相关刑 法理论 ,此处 的 “ 共同”理应指对 同一件犯罪事实 的 “ 共 同”故意 ,而不是 对 同一 类犯 罪行为 的共 同犯 意。笔者
认 为 ,在 网络上探讨犯罪方 法的行为人 ,如果是分别对 不同 的人进行犯罪方法 的指 点 、与其 进行探讨 ,则不能构成 共同 犯罪 ; 如果对 同一个人 提出的同一个疑问 ,多人在 网络上公 开地提出建议 、给 出见解 ,则能够构成共 同犯罪 。 ( 二 )在 博 客 、 空 间等 平 台上 传 犯 罪 方 法行 为 的入 罪 网络用户 的博 客 、空间等是开放性 的 ,其他 的网络用户 可以进行查看 。 因此 ,辨别 此种情况的关键之处在 于 ,行 为人 是否具有 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 。 理论界 的主流观点认为 ,本罪在 主观上 只能是 出于故意 并且是直接故 意 , 即行为人 明知是用于违法犯 罪 的方法 而故 意 向他人传授 , 并 希望他人学 会该犯罪方 法。如果行为人 虽 然知道某种方 法是用 于违法犯罪 的方 法 , 而不具有传授 的故 意, 仅 向他人 作一般 性描述 的 , 不 能认 为行为人具 有本罪 的 故意 。 博客 、空间等平台 即具有存储信息 的功能 ,也 具备通讯 交流 的功能 。笔 者认为 ,绝 大多数 情况下 ,行为人 在博客 、 微博 、空 间等 网络平 台上传 有关犯罪方法 的资料 ,只是 作为 娱乐 ,为 了博得其他用 户的关注认可 ,并不具有传 授犯 罪方 法给他人 的故 意 ,不希 望他人学会这些犯罪方法 ,而只是采 取放任态度 ,没有教唆 的故意 ,不应成立传授犯罪方法 罪。 但 如果行 为人 明知其 网络好友都是具备 特定身份 ,具有 较大犯罪可能性 的人 ,所分享的犯罪方法 又具有较 强的可行 性 ,则应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 二 、 网 络 传 播 犯 罪 方 法 行 为 的 罪 数 基 于 网络 的开放 性特 点 ,在 网络 上传 播犯 罪方 法行 为 所涉 及 的人 员 大多 在 两人 以上 ,如 在 QQ空 间 、博 客 、微 博发 表 文章 ,就 属 于一 对多 模式 ; 在Q Q群 、论 坛 中互 相 谈论 研究 ,就 属于 多对 多模式 ,行 为人 的行 为也 多数呈 现 多次反 复的特点 。 ( 一 )上 传 有 关犯 罪 方 法 的 资料 行 为 的 罪 数 问题 那 么 ,在行为人基于希望他人学会犯 罪方法的故意 ,在 Q Q空间 、博客 、微 博发表关 于犯 罪方法 的文章 ,供 多人多 次点击查看 、转载 ,应成立一罪还是数罪 ? 在上述情况下 , 行 为人 的行为只进行 了一次 , 属于一行为 , 但是其行 为导致了多人次 、多次数 的学 习犯罪方法行为 ,实 际上产生了多次传授犯罪方法 的效果 ,构成数个独立 的犯罪。 而学习犯罪方法的人本身不构成犯罪 ,因此无法构成对合犯 。 上述情况 中,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 , 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 触犯数个相 同的罪名 ,不属于想象 的数罪 ,也 不能界定为 同 种数罪 ,只能按 照一罪处理 。按我 国现行刑法 ,可将其界定 为持续 犯 ,有关 犯罪方 法 的文 章或其他 材料 留存 于 网络 上 , 犯罪就一直处 于持续状态 。 ( 二 )在 QQ群 、论坛等 工具 中进行犯 罪方 法的讨论行

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共部分全集)最新最全题库22

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共部分全集)最新最全题库22

1、下列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中说法正确的有(ACD)。

A、帮助的对象是犯罪分子B、“通提供便利”只包括直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C、以“通提供便利"之外的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也成立本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只能认定包庇罪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B、属于渎职罪的范畴C、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一定是犯罪行为3、张某对王某称其有“神仙水",包提神醒脑,骗王某服用,“神仙水”中掺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王某服用后上瘾,向张某购买吸食,张某以此手段,毒害数十人,获利5万余元,张某的行为构成(AB).A、欺骗他人吸毒罪B、贩卖毒品罪C、强迫他人吸毒罪D、容留他人吸毒罪4、甲从成都购买毒品到南通贩卖,在武汉筹措毒资购买毒品,购买毒品后运输毒品时在南京被当地警方查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有(ABCD)。

A、南通B、成都C、武汉D、南京5、下列关于追诉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CD)。

A、对于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B、连续或者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C、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6、玩忽职守行为,具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A、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B、造成公共财产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C、造企业等单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D、造企业等单停产半年以上的7、马来西亚公民甲等五人在公海上劫持了泰国装有石油的货船。

劫得油轮后,驾驶油轮进入中国领海,在销赃过程中被中国警方查获。

“诈骗罪犯罪预备”VS“传授犯罪方法罪”

“诈骗罪犯罪预备”VS“传授犯罪方法罪”

“诈骗罪犯罪预备”VS“传授犯罪方法罪”作者:韩佳福许学仕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文章主要结合具体案情探讨了“诈骗罪犯罪预备”和“传授犯罪方法罪”。

【关键词】诈骗罪犯罪预备;传授犯罪方法罪;区别一、案情2012年3月初,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先后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漳州市南靖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进行药品买卖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薛某某、赖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8000元。

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动员罗某某(罗某某因伙同他人实施其它诈骗犯罪被另案处理)一起参与诈骗,罗某某答应。

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及罗某某买好火车票后,准备第二天坐火车到福建省实施诈骗。

2012年3月27日,三被告窜至龙岩市长汀县,并在长汀县一家宾馆住下。

2012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一起窜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并入住龙岩市新罗区的xx宾馆。

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商定采用虚构进行药品买卖的方法向他人实施诈骗,同时还对三人在诈骗中的角色进行了分工,罗某某被分配负责扮演“卖药”的角色,按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的要求三人相互配合进行了演练。

最终,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因在龙岩市尚未找到作案目标,未能着手实施诈骗犯罪,2012年3月28日晚在龙岩市新罗区xx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进行诈骗,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68000元,数额巨大,并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诈骗的具体方法,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行为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二被告人共同诈骗的犯罪预备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犯罪方法罪是指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传授犯罪方法、技术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警惕这种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且要学会防范和打击这种行为。

首先,犯罪方法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传授犯罪方法会导致更多的人学会犯罪技术,增加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犯罪方法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得传授犯罪方法。

对于那些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人,我们应该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传授的犯罪方法,要学会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再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方法罪的监督,发现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及时举报。

同时,媒体和舆论也应该加大对犯罪方法罪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犯罪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不要轻易接触和传授犯罪方法。

同时,家长和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远离犯罪行为。

总之,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工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每个人都能加入到打击犯罪方法罪的行动中来,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教唆犯罪行的成立、认定与处罚

教唆犯罪行的成立、认定与处罚

教唆犯罪⾏的成⽴、认定与处罚 在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个单独的罪名。

教唆他⼈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胁从他⼈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数罪并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教唆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罪⾏的成⽴、认定与处罚: (⼀)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犯简称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犯罪,不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犯罪上具有独⽴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犯罪性较⾼,侵害法益的危险最⼤、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 甲教唆⼄犯罪,⼄没有实施的,甲⼄都⽆罪。

甲教唆⼄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般都⽆罪。

甲教唆⼄犯罪,⼄构成犯罪中⽌。

由于⼄的中⽌对甲⽽⾔,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犯罪,⼄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犯罪,⼄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实施盗窃,⼄表⾯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因为⼄没有实施,所以甲⽆罪。

⼄实施的强奸与甲也⽆关。

甲教唆⼄实施盗窃,⼄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定抢劫罪既遂。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为。

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为⾃⾝的违法性和正犯⾏为的违法性。

“教唆他人犯罪的”之解释

“教唆他人犯罪的”之解释

“教唆他人犯罪的”之解释李瑞杰【摘要】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1)003【总页数】8页(P77-84)【关键词】教唆;正犯;帮助犯;教唆犯;预备犯;单一正犯体系【作者】李瑞杰【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近些年来,受德国、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应该用德国、日本的二元制相关学说来解释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例如,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刑法承认了教唆犯的存在,便意味着认同分工分类法的价值,从此意义上说,我国刑法在共犯领域是倾向于区分制的。

”①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更有学者认为:“正犯=主犯,帮助犯=从犯(还包括胁从犯),即我国规定了正犯(主犯)、帮助犯(从犯)、教唆犯三种共犯形态及共犯人类型。

”②杨金彪:《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同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

相同观点参见陈兴良:《共犯论:二元制与单一制的比较》,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4页;周光权:《“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首先,犯罪方法罪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和危险性。

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制止和打击。

其次,预防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对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警惕性和抵制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发生。

此外,加强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打击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良好氛围。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总之,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打击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使用该罪名时间该罪名在1982年颁布实施。

但是由于用该罪名判违法者死刑的几乎没有,不用该法案就可以抑制住此犯罪趋势、维护社会稳定,所以该法案被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取消。

目前,该法案已在初步审核当中,如果取消这一罪名,那么该法案的使用年限就为28年。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二.构成特征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

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

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传授犯罪方法案例

传授犯罪方法案例

传授犯罪方法案例【案例背景】:在2010年之前,电影行业的票房利润一直是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

本案中,一伙冒充影视公司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犯罪团伙,利用网络渠道恶意炒作电影资源,获取高额利润。

该案实质上属于非法牟利、违法经营等犯罪行为。

【案发地点】:中国北京市【原案发时间】:2009年6月【案情描述】:据警方调查,该犯罪团伙由一位经验丰富的黄牛组织者和一众技术人员组成,将自己伪装成影视公司的员工,使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电影票房预售信息,吸引大批消费者购买电影票。

这伙犯罪分子精心策划了一套完整的作案流程。

首先,他们创建了一个具有正规形象的电影票务网站,并大肆宣传自己与各大影视公司达成合作,能够提前预售最热门电影的票。

其次,团伙成员冒充影视公司的员工,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渠道,向用户发送预售优惠信息,并敦促用户尽快购买电影票。

当用户支付了购票款项后,团伙成员会以各种理由耍延迟戏码,以达到延缓退款的目的。

在犯罪团伙那一端,他们会迅速套现,转移资金,并继续实施下一轮的诈骗行为。

该团伙还精心设置了多个虚假账户,以便更好地避开监管,与警方的追踪。

在经过警方多方侦查后,他们成功打掉了这个犯罪团伙。

据统计,该团伙仅仅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从上百名受害人手中非法获取了超过300万的非法利益。

【律师点评】:该案件涉及的是互联网环境下非法牟利的典型案例。

这个犯罪团伙利用了当前互联网票务市场监管不完善的问题,采用了伪造身份、炒作资源、虚构合作等手段实施诈骗。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给利益受损者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对整个行业的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他手段骗取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这些非法经营行为,法律也有明确处罚措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针对互联网票务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同时也要加大对于电子支付、网贷平台等金融环节的监管力度,提高整体社会对于网络诈骗的认知。

刑法论文题目参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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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刑法方向论文选题一、刑法总论1.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2.刑法立法解释探讨3.刑法司法解释研究4.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6.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7.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8.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9.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10.试论犯罪的本质11.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12.论犯罪的基本特征13.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14.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15.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16.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17.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18.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9.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20.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21.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2.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2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2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25.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2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27.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28.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29.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30.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31.试论故意犯罪32.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33.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34.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35.论过失犯罪36.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3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38.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39.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研究40.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41.试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42.试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43.试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4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45.关于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46.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47.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48.特殊防卫问题研究49.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5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研究51.试论犯罪预备52.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53.论犯罪的着手54.犯罪中止研究55.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56.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57.共同正犯研究58.间接正犯研究59.片面共犯研究60.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61.单位共同犯罪探究62.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63.试论首要分子64.帮助犯研究65.胁从犯研究66.教唆犯研究67.试论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68.想象竞合犯研究69.试论法条竞合70.惯犯问题研究71.关于结合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2.牵连犯研究73.吸收犯研究74.试论数罪并罚75.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76.缓刑制度比较研究77.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78.论刑事责任79.试论刑事责任的根据80.试论刑罚权及其根据81.刑罚的功能研究82.刑罚的目的研究83.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84.试论死刑的演变及其走向85.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8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87.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88.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89.试论罚金刑90.试论没收财产91.量刑情节研究92.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93.论单位自首94.自首制度比较研究95.论累犯中的几个问题96.论单位累犯9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98.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99.假释制度比较研究100.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二、刑法分论1.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几个问题2.试论分裂国家罪及其立法完善3.关于叛逃罪的构成特征研究4.关于间谍罪的构成特征研究5.试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6.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7.论爆炸罪的构成特征8.试论投放危险物质罪9.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破坏交通工具罪研究11.破坏交通设施罪探究12.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3.试论恐怖犯罪及其对策14.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论涉枪、涉爆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6.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7.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18.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19.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20.论《刑法修正案(六)》对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21.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22.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分析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初探2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防范对策研究25.试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6.危险物品肇事罪研究27.经济犯罪的概念研究28.试论经济犯罪的特征29.关于经济犯罪的范围探讨30.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成因及其防治对策3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32.试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3.试论生产、销售假药罪34.试论生产、销售劣药罪3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探析3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研究37.走私罪的一般特征研究38.论走私罪的表现形式39.论走私罪的若干问题40.走私罪的成因与防范41.试论走私武器、弹药罪42.试论走私文物罪43.走私淫秽物品罪研究4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探析45.走私废物罪的成因与防范46.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分析47.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般特征研究48.试论虚报注册资本罪49.试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探究51.商业贿赂罪的成因分析52.商业贿赂罪的防治对策研究53.商业受贿罪研究54.商业行贿罪探析55.试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6.试论为亲友非法谋利罪57.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特征研究58.金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59.金融犯罪的分类问题研究60.金融犯罪的成因与防范61.伪造货币罪若干问题研究62.试论持有、使用假币罪63.试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64.关于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究66.试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67.证券、期货犯罪初探68.金融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分析69.金融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研究70.金融诈骗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71.试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72.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分析73.试论信用证诈骗罪74.试论信用卡诈骗罪75.票据诈骗罪研究76.有价证券诈骗罪研究77.论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78.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79.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般特征分析80.论偷税罪的若干问题81.关于偷税罪的成因与对策分析82.抗税罪的构成特征研究83.论抗税罪的司法认定84.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5.关于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86.试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87.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88.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89.试论假冒注册商标罪90.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91.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若干问题研究92.试论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特征93.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94.虚假广告罪研究95.串通投标罪研究96.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97.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研究98.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特征探讨99.试论强迫交易罪10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研究101.论逃避商检罪的构成特征102.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特征研究103.故意杀人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04.故意杀人罪的实证研究105.关于人的生命起始与终结的刑法学说研究106.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107.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辨析108.试论安乐死的伦理基础109.论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110.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辨析111.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12.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3.强奸罪的司法认定114.强奸罪的反思与重构115.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研究116.非法拘禁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7.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118.论绑架罪的主要特征119.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0.绑架罪的司法认定121.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122.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124.试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25.论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126.诬告陷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7.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128.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129.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30.论报复陷害罪的主要特征131.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之辨析132.试论强迫职工劳动罪133.试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34.侮辱罪若干问题研究135.诽谤罪若干问题研究136.试论侵犯通信自由罪137.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若干问题研究138.试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39.重婚罪构成特征研究140.重婚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41.试论破坏军婚罪的几个问题142.论妨害婚姻家庭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43.虐待罪若干问题研究144.试论遗弃罪的构成特征145.试论拐骗儿童罪及其司法认定146.试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与对象147.侵犯财产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48.抢劫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49.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0.转化型抢劫罪研究151.抢劫罪的司法认定152.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研究153.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4.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5.盗窃罪的司法认定156.试论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57.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58.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59.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60.试论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61.论抢夺罪的构成特征162.抢夺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3.抢夺罪的司法认定164.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65.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6.侵占罪的司法认定167.职务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68.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69.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170.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171.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17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73.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174.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75.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176.招摇撞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77.论计算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78.试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9.试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80.计算机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181.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82.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183.聚众斗殴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84.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185.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86.试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87.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8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89.试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0.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191.传授犯罪方法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92.试论聚众淫乱罪的定罪与量刑193.赌博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94.赌博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95.妨害司法罪的一般特征研究196.论伪证罪及其司法认定197.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198.《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199.扰乱法庭秩序罪研究200.试论窝藏、包庇罪201.试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03.论脱逃罪的若干问题204.脱逃罪的司法认定205.破坏监管秩序罪研究206.组织越狱罪研究207.试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8.试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9.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要特征探究210.关于文物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211.试论故意损毁文物罪及其司法认定212.试论倒卖文物罪及其司法认定213.论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几个问题214.试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15.论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216.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21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218.试论非法狩猎罪的几个问题219.试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2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研究221.试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222.试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223.毒品犯罪的一般特征研究224.毒品犯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25.毒品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26.试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27.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几个问题228.试论强迫他人吸毒罪229.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30.组织卖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31.论强迫卖淫罪的构成特征232.强迫卖淫罪的司法认定233.试论传播性病罪234.论淫秽物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235.传播淫秽物品罪研究236.组织淫秽表演罪研究237.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研究238.贪污贿赂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39.论贪污罪的主体范围240.贪污罪的构成特征研究241.贪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42.贪污罪的司法认定243.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244.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245.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46.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247.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与量刑248.受贿罪的客体与对象研究249.受贿罪的主体研究250.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51.受贿罪的司法认定252.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253.受贿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254.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255.论行贿罪的构成特征256.行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57.单位受贿罪研究258.单位行贿罪研究259.介绍贿赂罪研究260.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26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6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263.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264.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65.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266.私分罚没财物罪研究267.渎职罪主体研究268.渎职罪的一般特征研究269.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270.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探讨271.滥用职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72.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273.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274.玩忽职守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75.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276.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277.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27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279.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280.徇私枉法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81.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282.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28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认定284.试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85.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探究28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研究28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探析28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探究289.试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9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研究29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分析29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研究293.放纵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294.商检徇私舞弊罪探究295.试论商检失职罪29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研究29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探析298.试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9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研究300.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探究犯罪心理学论文选题1、论情绪与犯罪2、激情犯罪的特征3、社会变革对犯罪的影响4、试论团伙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5、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6、论犯罪亚文化的特征7、互联网的不良影响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8、论需要与犯罪9、论暴力犯罪的特征10、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趋势11、论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对策12、学校教育功能缺陷与青少年犯罪13、家庭教育功能缺陷与青少年犯罪14、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征15、“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16、论大学生犯罪的特征与对策17、吸毒人员心理特征及防治对策18、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分析19、女性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点20、论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21、青少年不良人际交往与犯罪的关系22、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征23、男女两性犯罪特征之比较24、有组织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对策25、论犯罪预防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关系2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犯罪预防问题研究27、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28、论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问题29、预防“双抢”(抢劫、抢夺)犯罪的对策研究30、论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整理:写手联盟。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
其中。 但是未成年人与残疾人并不是个并 列关 系, 残疾人既有 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 ,一个残疾人 成年 了就应 当有 自己的判
第一 , 组织未成年人 从事不法 活动 , 对于组织行 为 , 是否 应该包含教唆 , 暴力胁迫等行为 , 笔者认 为 , 是可 以包含 的, 实 践中, 此种组织行为 中常常伴 以暴力 、 胁迫 的方式 , 但如果把 暴力 、 胁迫作为组织行为仅有的表现形式 , 会缩小组织行 为的 外延 。 不管是采取教 唆手段还是胁迫手段 , 目的都是为了让 其 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 ,那么就不应该对组织行为 的表现形
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 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 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 窃 、 “ 诈骗 、 抢夺 、 敲诈 勒索等违反 治 安管理 活动的 , 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并处罚 金 ; 情 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随后两 高《 罪名补充 四》 将该条罪名确定 为“ 织未成年人 进行违反 组
墨 璺
宋 洪 洲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 问题研究
( 南昌大学 法 学院, 江西 南昌 30 3 ) 30 1


要: 刑法修正案增设 了组 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罪是 立法的一大进 步 , 加强 了对 未成年人的
f 法保 护力度 , 0 但是在很 多问题上 由于法条规定不明加之缺乏相 关司法解释 , 司法 实践操作带 来了一定 困 给
该 对 组 织 行 为 进 行处 罚 , 不应 仅 仅 局 限 于 这 四种 侵 财行 为 。 而
待故意伤害等手段不是组织者要未成年人去实施违法行为而
必 须采 取 的行 为 , 目 的行 为 与 手 段 行 为 之 间 没 有 必 然 的牵 连

法律知识检测题目60道(答案与解析)

法律知识检测题目60道(答案与解析)

法律知识选择题300道(答案与解析)1、吐某拟加入某国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培训后再回国实施恐怖活动。

某日,其持伪造的护照和某国签证偷越国境,被我边防人员当场抓获。

吐某构成()。

A.参加恐怖组织罪B.偷越国(边)境罪C.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D.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吐某为加入恐怖活动组织,偷越国境的,其行为触犯了偷越国(边)境罪,故本题不选A、C、D,应选B。

综上所述,此题选B。

2、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某日,甲抢劫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

对甲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B.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C.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D.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一罪与数罪。

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甲涉嫌赌博罪。

甲抢劫乙的赌资,虽说乙的是赌资但是该赌资还是在乙的占有之下,甲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甲涉嫌抢劫罪。

甲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

甲此时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

甲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抢劫罪的抢劫致人死亡加重情节。

而是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甲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故B选项正确,不选A、C、D。

综上所述,此题选B。

3、许某明知弟弟犯了强奸罪,不仅没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在公安机关抓捕时,给其2000元路费,让其逃跑。

许某的行为()。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赵某与李某同在某镇经营电子游戏室,且两游戏室相邻,但因李某的生意较好,引起了赵某的不满。

2002年下半年,赵某多次找到本镇无业人员杨某,授意杨某把李某的电子游戏机主板偷了,使其做不成生意,并且告诉杨游戏机主板可以卖较多的钱。

杨某开初不同意,但不久后因无钱用,便把赵某的想法告诉了其好友胡某,邀胡共同盗窃。

随后,赵某用自家的电子游戏机做示范,向杨某和胡某讲授了拆卸游戏机主板的方法。

2002年12月23日上午,赵某、杨某、胡某便在赵某的电子游戏室共谋于该日伺机作案。

下午1时许,该镇停电,赵某的妻子便约李某打麻将,赵某佯装在旁看打麻将,以免引起李某的怀疑。

杨某、胡某便从李某游戏室后门潜入,由胡某持赵某提供的游戏机专用钥匙打开了李某的游戏机,并按照赵某所说的方法拆卸了5块游戏机主板后逃离现场。

杨、胡二人在窃得游戏机主板后,按赵某提供的地址销赃未果。

其后自行销赃获款2000余元。

赵某未分赃款。

经鉴定,5台电子游戏机主板价值5100余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讨论时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赵某、杨某、胡某均构成盗窃罪。

且赵某系教唆犯。

赵某唆使杨某盗窃,并参与共谋,提供作案工具,杨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是:赵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杨某、胡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赵某以语言、动作等方法,故意向杨某和胡某传授盗窃电子游戏机主板的技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杨某、胡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同上。

由于赵某主观上是为了打垮竞争对手,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际也并未分赃,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是:赵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杨某和胡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赵某传授杨某、胡某盗窃电子游戏机主板的方法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其后,赵某出于打垮竞争对手的个人目的,唆使杨某等人盗窃,破坏李某的经营,造成李损失5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若干问题作者:马晓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关键词】犯罪构成;间接正犯;违法行为;刑法谦抑性;罪名一、本罪的罪名关于本罪的罪名如何界定,学者间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应当称其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其主张的原因为:首先,实施本罪必须为多人,单个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即需要一个“组织”,构成本罪的主体须为组织。

其次,…诈骗、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列举出来的行为并不能完全概括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内容,而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的内容都是需要纠正的内容,故应将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放入罪名。

(3)本罪针对的是未成人主体,因此,应当将未成年人放入本罪罪名。

[1]也有学者“主张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而不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因为…违法活动‟在这里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文字更简练。

”[2]本文比较赞同前一种观点。

首先罪名的确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来确定罪名,既不能超出、也不得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不能使用类罪名,必须根据罪状中最恰当的用语确定罪名,并且使之符合法条原意。

”本罪中被组织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和违法行为不能完全等同。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由此可见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全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还可以是其他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例

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例

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例犯罪方法的传授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它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犯罪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令人震惊,更让人对犯罪行为感到恐惧。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犯罪方法和案例,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来谈谈传授犯罪方法的问题。

犯罪方法的传授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害。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传授犯罪方法,他们可能会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甚至是面对面的交流,向他人传授如何实施犯罪的方法和技巧。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破坏。

其次,我们来看一些犯罪案例。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犯罪案例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比如,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再比如,盗窃案件也是屡见不鲜,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盗窃,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还有一些暴力犯罪案件,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让人们对社会治安产生了更多的担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对犯罪方法的防范和打击。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方法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大家的防范意识。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严厉打击一切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治安的建设,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让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环境中。

总之,传授犯罪方法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害。

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方法的防范和打击,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全和和谐。

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牢记法律,远离犯罪,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刑法学自考题-13_真题-无答案

刑法学自考题-13_真题-无答案

刑法学自考题-1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我国广义刑法的是_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利用合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解释2.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3. 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______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普遍原则4. 触犯刑法的行为______A.即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构成犯罪 B.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C.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 D.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定为犯罪5. 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是______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 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6. 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

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______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7. 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受到教唆后,因害怕受惩罚,未去银行抢劫。

在此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______A.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无罪,王某单独负教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C.均无罪 D.王某无罪8.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______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审判机关 D.行政机关9.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称为______A.缓刑 B.减刑 C.假释 D.免除处罚10. 不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是______A.减刑 B.假释 C.缓刑 D.时效11.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下列对其意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A.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B.有利于放纵犯罪 C.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D.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12.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情形,构成______A.间谍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3. 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

传授犯罪方法罪司法解释

传授犯罪方法罪司法解释

传授犯罪⽅法罪司法解释在社会上,有⼀些⿁迷⼼窍的⼈经常给别⼈传授犯罪⽅法,⽤各种⽅式故意向他⼈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

这样的⾏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传授犯罪⽅法罪。

那么,什么是传授犯罪⽅法罪?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传授犯罪⽅法罪概念传授犯罪⽅法罪,是指⽤语⾔、⽂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法,故意向他⼈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为。

⼆、传授犯罪⽅法罪认定应把传授犯罪⽅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

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在正常宣传⼯作中不慎扩散了⼀些犯罪⽅法,属于⼯作中的缺点错误。

⾄于司法⼯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法,体育⼯作者问他⼈传授健⾝、防⾝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为。

有些⾏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法罪,如为了谋⽣就业,则是合法⾏为。

三、传授犯罪⽅法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任何传授犯罪⽅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法、传授犯罪技巧,进⽽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根据⾏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法,被传授⼈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特定犯罪⽅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这些⽅法去侵犯⼀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为。

⾄于被传授⼈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此⽅法去进⾏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法的⾏为,即以语⾔、⽂字、动作或者其他⽅式⽅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的⾏为,⾏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法。

这⾥的犯罪⽅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段、步骤、反侦查⽅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般的违法⽅法,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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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在现行刑法中仍保留了对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

笔者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的仅仅是一般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不直接对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侵害,因而其社会危害性尚不极其严重,尚不到非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惩治和防范不可的程度。

而且《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完全是基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重刑主义的倾向。

自此以观,刑法规定对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确有不当。

但是,既然刑法业已规定,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而言,就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对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

只是,应在遵循刑法严格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精神的前提下,严格并明确对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无期徒刑、死刑的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并依照刑法第295条对无期徒刑和死刑规定的先后顺序,对于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条件的首先应考虑适用无期徒刑,然后才考虑适用死刑。

而且对适用死刑的,也应尽可能地考虑采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方法,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刘志伟(1967—),男,河南邓州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左坚卫(1966—),男,湖南双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讲师,法学博士。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4页。

参见郑有荣、陈正云:《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上海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当然,并非向他人传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方法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程度达不到需要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笔者认为,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方法,其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就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是不能将该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

这应当是立法完善的问题。

虽然在实行某种特定的犯罪之前后或过程中,犯罪人实行的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因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不被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但这并非否认它属于一种犯罪行为,而是由于它与前罪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系,而不具有与前罪并罚的价值。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7页;赵秉志主编:《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4页。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著:《刑法新立罪实务述要》,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参见赵秉志著:《刑法各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页。

参见郑有荣、陈正云:《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载《上海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参见陈广君:《论传授犯罪方法罪》,载《求实学刊》1986年第2期。

参见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秩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381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8-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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