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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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运用,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低门槛性以及开放性特征,也为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其通过利用各种各样的网络手段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譬如诈骗信息、建立和传播木马病毒与恶意程序等等,均为广大群众的个人隐私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相继出现,使该类犯罪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李维律师评析】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此处的“违法犯罪”并不是指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而只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违法行为类型即可。
换言之,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并不要求该罪中的“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毒品、枪支等”上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需要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制作或者发布了关于该类犯罪行为的网站、信息,情节严重就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