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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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罪辩护)辩护意见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赵**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帮助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的辩护律师,依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我⽅认为,认定赵**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应当依法认定其⽆罪。

理由如下: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 交易价格或者⽅式明显异常的;···第⼗⼆条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赵**事前对租借银⾏卡的⽤途有明确约定,且没有证据显⽰其明知对⽅⽤于实施犯罪活动⽽继续提供帮助,因⽽⾏为⼈赵**的客观帮助⾏为不构成犯罪。

借⽤银⾏卡的⾏为违法客观上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借⽤银⾏卡的现象也⽐较多。

租借银⾏卡的⾏为违反了《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即银⾏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批准的持卡⼈本⼈使⽤,不得出租和转借。

因为违法,所以现实社会中租借银⾏卡就不存在合理的交易价格或⽅式。

本案中,赵**在胡*、姓马男⼦的指导下办理并租借⾃⼰的银⾏卡,虽然违法,但也应当根据《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九条进⾏处罚,即持卡⼈出租或转借其信⽤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在申请表、领⽤合约等契约性⽂件中事先约定)。

赵**在租借银⾏卡套件时对银⾏卡⽤途有明确说明,但没有证据显⽰赵**在明知对⽅⽤于实施犯罪活动⽽继续提供帮助,银⾏监管部门也未认定涉案银⾏卡存在交易异常现象,故我⽅认为认定赵**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导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护词的内容是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应当重点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及辩护意见进行说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侵犯个人隐私辩护词

侵犯个人隐私辩护词

侵犯个人隐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成员:我谨以此函呈交我作为被告的个人隐私侵犯案件的辩护词。

在本辩护词中,我将详细阐述对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所涉及的情况,并对指控进行辩解,力图为我维护合法权益。

一、个人隐私的定义与重要性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的权利,它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家庭、通信和其他私人事务,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和尊重。

侵犯个人隐私不仅损害了被告个人的尊严,还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现代社会越发重要,特别是在数字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被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所涉及。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维护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和打击侵犯行为。

二、指控对被告个人隐私的侵犯被告在此案中被指控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然而,在此我要强调的是我对这一指控的无辜。

首先,我需要指出的是,我没有任何破坏他人隐私的动机或历史。

我一直以来都对他人的隐私充满尊重,从未参与过非法的获取或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此外,作为被告,我要强烈否认指控中的证据。

我对自己的行为保持着清晰的记忆并深知其合法性。

我坚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有证据表明我对个人隐私并未进行侵犯。

三、针对指控提出的合法辩护我提出以下三个合法辩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 审慎使用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了解到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审慎地处理和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合理的公开性利益: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公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例如,我参与的项目和合作需要公开部分有关个人信息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决策。

在这些情况下,我始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未越权侵犯他人隐私。

3. 合法的信息来源:我坚信合法获取的信息可以被用于合法目的。

在所涉及的案件中,我所获取的信息来源来自公开和授权的渠道,这些信息是公众所共知的。

因此,我并未侵犯个人隐私。

四、维护个人隐私的建议在此案中,不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我认为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来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和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并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进行严惩。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7年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7年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编者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目录 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某某贵阳分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贵阳分公司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一、王某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某某教育无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是单位的意志所支配,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

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均显示,王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既无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定,也无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其获取招生信息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行为。

(1)王某某购买信息的钱是其个人账户支出,不是某某贵阳分公司账户;(2)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授权王某某去购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某某贵阳分公司授意王某某去购买信息;(3)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证明是信息贩子主动找到王某某,询问是否购买,说明王某某的购买有很大的随意性,不是主动蓄谋去做的事情。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士: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且为其无罪辩护,我坚信敞开心扉、将真相完整地展示在您面前,您会同样得出同样的结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证据和事实,无法准确地断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在我们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当事人不仅有权利享受这一保护,而且应该获得公正的审判,根据确凿的证据进行裁决。

其次,关于本案的证据,我要指出,起诉方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证据不仅必须是存在的,而且还必须是可靠的、相关的和可证伪的。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将会详细说明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满足这些标准。

第一项证据是指控人的陈述。

尽管贵庭所认可的法律原则中,指控人的陈述是一种有效的证据,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在本案中,指控人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和一致性。

他们的陈述在时间、地点和事件的描述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此外,他们的证词中还包含了矛盾之处。

明显地,指控人的陈述不能被视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第二项证据是物证。

尽管起诉方指出了一些物证,如照片、录音和DNA检测结果,但并未能将这些物证与我的当事人直接联系起来。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与这些物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这些物证只能被视为间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最后,我要提到的是其他证据。

起诉方提供了一些其他的证据,如证人证词和专家的鉴定意见。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证人证词存在着不可靠和不一致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并没有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的机会。

专家的鉴定意见也存在争议,有其他专家提供了相反的意见。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士,根据以上所述,我要再次重申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起诉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我们呼吁您根据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并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

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

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

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1. 介绍与立场表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与损害。

然而,在探讨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时,我们也需要对自身的角色和责任进行反思和辨识。

2. 辩词一:信息安全的责任分担在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中,作为员工,我也承担着保护和维护公司的信息安全的职责。

公司在雇佣我的我也被授予了对个人信息的合法访问和使用权。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各种漏洞的出现,即使我尽了最大的努力去保护信息,仍然难以保证信息的百分之百安全。

公司在信息保护方面应该加强技术和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

3. 辩词二:无意间的失误与疏忽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难免会犯一些无意间的失误和疏忽。

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可能是由于系统故障、网络攻击或者其他外界因素导致的。

有时候,即使我们尽力遵守机密协议和保密制度,仍然无法阻止信息的泄露。

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员工,并没有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意图,我应该被给予一定的谅解和包容。

4. 辩词三:道德与职业伦理在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的控罪中,道德与职业伦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度。

作为员工,我注重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与遵守。

我始终将保护个人信息当作一项重要的职责,并尽可能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

然而,难免会出现个人的主观判断和道德认知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我希望能够通过建立更加合理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引导员工在工作中更好地平衡个人和公司的利益。

5. 个人观点与结论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分析和理解。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客观看待事实、辩证思考,并建立起一个相对公正的评判标准。

作为员工,我有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同时也需要得到合理的支持和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通过以上的辩护词,我坚信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需要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我是XXX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他的委托。

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我们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

我们认为XXX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XXX《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X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XXX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XXX、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XXX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XXX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XXX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XXX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XXX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我要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做无罪辩护。

就像一个人被错怪了,我得把真相给大家扒拉清楚。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盗窃,可是这事儿啊,从头到尾都充满了误会。

首先呢,案发当时,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在现场。

就像您让一个正在北极看北极熊的人去南极偷企鹅蛋一样,他没那个机会啊。

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他正在[具体地点]忙自己的正经事儿呢,比如说和朋友聊天,这朋友可不是临时找来作伪证的,人家可是实实在在地愿意为他站出来说话的。

再看看所谓的“证据”,那个在现场发现的带有我当事人指纹的东西,这就更滑稽了。

那东西是之前我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接触过的,而且经过我们调查,那东西在案发前几天就已经在那个公开的场所放着了,谁都有可能碰一下。

这就好比您去超市,摸了一下货架上的商品,结果这个商品后来被偷走了,您不能就因为您摸过就被说是小偷吧。

而且啊,指控我当事人盗窃的动机也很牵强。

说他是为了钱,可是我的当事人虽说不是大富翁,但也不缺这点钱。

他有自己稳定的工作,收入虽然不算超级多,但也能过得舒舒服服的。

总不能说看到个东西就像饿狼看到肉一样去偷吧,他没这个必要。

所以啊,审判长、审判员,基于这些事实,就像大白天看到太阳一样清楚,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希望法庭能够还他一个清白。

尊敬的法庭:我今天来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名字]进行无罪辩护,感觉就像是要把被乌云遮住的月亮给重新露出来一样,把真相展现给大家。

这个案子说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他人,这可真是冤枉啊。

您看啊,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双方是有一些冲突,但是我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是在进行自我防卫。

这就好比您走在路上,突然有只疯狗向您扑来,您肯定得反抗来保护自己啊。

我的当事人当时就是这样的情况。

对方先动手的,那动作就像一个失控的机器人,张牙舞爪地冲向我的当事人。

我的当事人只是本能地做出反应,想要挡住对方的攻击,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结果呢,在这个过程中,对方不小心摔倒受伤了。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范本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范本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范本我们的信息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十分重要,任何的出行或者是相关证件的办事都是需要个人信息的录入,而且很多的信息都是会北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的行为,所以我们要保护我们的信息,以免被他人利用,以下就是赢了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的分享。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

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

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

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无 罪 辩 护 词

无 罪 辩 护 词

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柴智的委托,本人依法担任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306号盗窃一案被告人柴智的辩护人。

前三次庭审和庭前会议已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卷宗相关材料,根据前三次庭审质证询问环节所查实的,以及 9月29日被告人被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后,辩护人通过与被告的交谈情况,已经证实这是一起蕲春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联合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

辩护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收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306号出庭通知书,这是辩护人收到的第四次开庭通知;同时收到《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这是第三份物件鉴定结论书。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辩护人第四次发表关于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一、公诉人指控柴智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不成立。

蕲春县公安局横车派出所,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以下三个数据就足以证明:(1)蕲春县检察院起诉书,起诉被盗物折价4074元;(2)《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3号,鉴定被盗物折价1456元;(3)《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鉴定物折价810元。

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权强大”和公诉机关“草菅人命”的典型案件。

(2017)鄂刑初306号一案,是蕲春县侦查、公诉机关联合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

二、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证明本案与被告人有关系,所谓间接证据是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违反了法定的收集程序、收集方法和司法鉴定的要求。

不得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三、经法庭调查,公诉机关无法对以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上述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前三次庭审和庭前会议,公诉机关提出的所有间接证据,在质证环节已被辩护人依法排除,此次辩护人不再对辩护意见(二)、(三)作详细的复述。

四、《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鉴定物折价810元。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

⾮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范本。

⼀、⾮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甲被控⾮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持,不能成⽴。

⼀、关于本案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甲分别侵⼊--市公安局警综平台外⽹服务器和--省妇幼保健系统与重⼤公共卫⽣项⽬系统的服务器的基本事实,庭审调查和有关证据证明是客观存在的。

但对于侵⼊的服务器的具体数量,公诉机关并没有准确确定,侦查机关2011年9⽉2⽇在说明材料中以“我局⼯作⼈员经过调查,除已供述侵⼊的服务器以外,未查实甲侵⼊其他服务器的违法⾏为”作结。

根据控诉证据和起诉书,甲已经供述的服务器的数量是六、七台,⾄于是六台还是七台也没有确定,这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甚⾄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甲⾏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据罪罪刑法定原则和现有证据认定。

1、甲侵⼊的信息系统并⾮是刑法285条第1款规定的,即起诉书指控的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甲的⾏为不构成⾮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般认为,应当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外交等重⼤事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防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般是指由军事部门建设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般应当是指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委等确定的居世界领先地位的科技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本案庭审可知,甲作为⼀个初中⽂化程度的年轻⼈,根据⽹络上随处可见的⿊客教程和傻⽠式操作就能轻易进⼊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甲侵⼊的系统,也有其他⾮法⽤户在侵⼊,说明被侵⼊的系统安全保护程度⾮常低,不可能达到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标准。

侵犯个人隐私案件辩护词

侵犯个人隐私案件辩护词

侵犯个人隐私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在庭的各位,我在此向大家提出我对侵犯个人隐私案件的辩护词。

一、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对于本次指控我侵犯个人隐私的罪名提出辩护。

在庭审中,我将向您证明被告无罪的理由,并揭示出原告对我无端指责的事实。

二、案件回顾此案中,原告声称我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然而,我将证明这一指控的不实性。

三、证明原告隐私并未被侵犯尊敬的法庭,请听我仔细陈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告的隐私权的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健康状况等。

在此次案件中,我并未获取或传播原告的任何个人信息。

四、证明无意侵犯原告个人隐私尊敬的法庭,我坚决否认有意侵犯原告的个人隐私。

首先,我没有任何与原告相关的恶意行为。

其次,在我进行任何行为时,我并不知晓原告的个人信息,因此不可能刻意侵犯其隐私权。

五、证明侵权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尊敬的法庭,请注意。

原告在此案中并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其所提出的侵权指控。

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判定我有意侵犯原告的个人隐私。

因此,我敦请法庭严肃对待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六、事实真相的揭示尊敬的法庭,我深知作为被告,我有责任澄清事实真相并表明自己的清白。

在此,我愿意提供如下事实证据来支持我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我们能够清晰看到我并未对原告进行任何隐私侵犯的行为。

2. 目击证人证言我们可以提供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他们将会证明我并未有意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

3. 聊天记录我愿意提交与原告相关的聊天记录,以证明我从未获取过原告的个人信息。

七、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尊敬的法庭,我再次强调被告的无罪理由。

根据上述辩护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全貌的综合考虑,我请求法庭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并释放我无罪。

八、结束语尊敬的法庭,感谢您能够聆听我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案件的辩护词。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审判下,真相将会浮出水面,我被证明无罪。

非法侵入辩护词

非法侵入辩护词

非法侵入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谨在此陈述辩护词,就本案的指控进行解释和辩护。

本人坚信被告无罪,以下将以事实和法理为基础,阐述辩护观点。

首先,针对指控的非法侵入行为,我认为该指控存在错误的解释和适用。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对本案的调查,被告在没有非法意图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事实证明,被告与住宅的居住者存在亲属关系,并且事前已经得到住宅居住者的允许。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非非法侵入,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对相关法规的了解,对于非法侵入的指控,必须证明被告在进入他人住宅时具有非法意图,即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进入他人住宅是出于善意和关心的目的,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意图。

被告只是为了帮助住宅居住者处理紧急情况,为其提供援助和支持。

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存在非法侵入的行为。

此外,被告的行为也符合人道主义和道义观念。

在人道主义的精神下,帮助他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被告的所作所为并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反而帮助他人度过了难关。

将其指责为非法侵入是对被告人道主义精神的误解和侵犯。

最后,根据以上的论述,我坚信被告没有犯下非法侵入的罪行,并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审慎考虑本案的所有事实和证据,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会最终胜利,被告将被证明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再次声明他的无辜,并呼吁法庭能够依据事实和法理,做出公正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谢谢。

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

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

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首先,我谨代表被告提供公民信息罪的辩护意见书。

本案中,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但是,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我认为被告并无故意犯罪的意图,且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慎重审视相关证据,并判决被告无罪释放。

一、被告无故意犯罪之意图根据案件调查材料,被告从事信息采集工作已有多年,并未被发现有故意违法之前科。

此次事件发生是由于被告在工作中大意,误操作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而被告并未将此信息用于非法活动,而是在发现泄露后即刻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阻止个人信息被继续扩散。

因此,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不存在故意挪用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

二、被告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虽然被告是个人信息的所有者,但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未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也未给相关个人带来实际损害。

相反,被告在发现信息泄露后,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相关个人造成实际损害,也未使公众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被告行为并不符合公民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三、可依法从轻处罚虽然被告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但从被告的事实上的角度看,其行为并非故意违法,也未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实际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我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考虑主观恶意和是否有意故意犯罪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且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我恳请法庭充分审视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判决被告无罪释放。

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余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

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购买”、“交换”等方式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辩护词(一)对于“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理解1.结合法律术语所在的条款语境理解“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即充分理解条文例示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然而“购买”、“交换”相对于上述列举的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险也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购买”、“交换”与“窃取”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区别,不可将二者等同。

“购买”是否与“窃取”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刑法》条文的规定的形式中找到答案。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在其他涉及信息、秘密等犯罪的规定中,《刑法》均将“窃取”与“收买”并列规定,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却并未如此规定,只单列了“窃取”,由此可见立法者并不当然认为“购买”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当的危害性,有必要限制购买行为的入罪。

因此,“购买”、“交换”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2.根据体系解释可以得出购买、交换方式不属于“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结论体系解释认为,同一法律中对同一概念、法律术语的解释应当保持一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中包括写在最开头的对审判人员的尊称,然后需要写明是哪个律所的律师会作为辩护人书写这份文书,其次就需要在仔细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发表相应的辩护意见,这也是辩护词中想要法官认同和接受的最核心部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范文如下: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某某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和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涉及量刑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电脑中现存“CVV 料”2948条”、“被告人郭某将“CVV料”2948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中均载明持有人为“周某某”(李某某的母亲),而非李某某,故公安机关搜查的物证不是被告人李某某所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所以,如果被告人李某某是物品持有人,那么从法律规定来说,公安机关应当要会同被告人李某某查点清楚并让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甚至连扣押笔录也没有,仅有搜查笔录,且被告人李某某也未在搜查笔录中签字。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缓刑辩护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缓刑辩护词

⾮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缓刑辩护词辩护词(汪某某涉嫌⾮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尊敬的审判长: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某之⽗汪XX的委托,指派律师万鹏担任汪某某被控⾮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的辩护⼈,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汪某某本⼈对全案的介绍和⾃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汪某某犯⾮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举⽰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对指控被告⼈汪某某犯⾮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持异议,但被告⼈汪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被告⼈汪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汪某某不是本次⾮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的领导者、指挥者,仅仅只是⼀个帮助中介收款的⾓⾊,其并不知所收取的款项为⾮法所得,被告⼈汪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起了⼀个辅助作⽤,并不能对案件的发⽣起着决定性作⽤,所以被告⼈汪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2、被告⼈汪某某系⽴功,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郑某某。

在公安抓捕郑某某的过程中,被告⼈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斡旋,给公安机关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公安机关根据被告⼈汪某某所提供的信息将被告⼈郑某某抓获。

被告⼈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某的⾏为系⽴功,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坦⽩,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被告⼈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郑某某的抓捕⼯作,避免了郑某某继续利⽤⽊马病毒盗取计算机⽤户相关信息的结果发⽣。

辩护⼈认为汪某某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避免了郑某某继续利⽤⽊马病毒危害社会,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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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编者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目录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7月)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12月)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5年4月)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某某贵阳分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贵阳分公司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一、王某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某某教育无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意志所支配,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

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均显示,王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既无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定,也无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其获取招生信息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行为。

(1)王某某购买信息的钱是其个人账户支出,不是某某贵阳分公司账户;(2)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授权王某某去购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某某贵阳分公司授意王某某去购买信息;(3)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证明是信息贩子主动找到王某某,询问是否购买,说明王某某的购买有很大的随意性,不是主动蓄谋去做的事情。

二、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实施窃取或其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非法获取即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

“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

非法获取是否包括正常的购买?我们认为,非法的“购买”和“窃取”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本质区别。

在被告购买该项信息时,被告不可能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购买的行为在本质上讲是善意的取得,而窃取是恶意取得,在本质上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法律上是可能要追究责任,但对善意的、正常的购买行为,应当依法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有利于市场规则的竖立。

同时,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北京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也只对出售者判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购买者没有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其它非法获取手段的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将正常的购买视为犯罪。

三、某某贵阳分公司正当购买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情况严重。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才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其信息只用于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公务员培训与咨询,为参训考生提供专业的考试辅导,从个人角度来讲,有利于考生的个人发展,从社会角度来讲,有利于公务员的能力提高,对社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行为。

因此讲,既便是被告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由于其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不应当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某某贵阳分公司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本案中王某某获取信息的行为正当合法,且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亦不能成立。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小勇2013年7月11日×××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弟×××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王伟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

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

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

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

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

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

但是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作弊过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要件,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理由如下:一、《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文件中有关确定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等事项在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上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理由如下:1、《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根据该条规定,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单独作出规定。

但在本案案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制定《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时,其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已经经过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证据,故《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2、《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中有关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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