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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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活逐渐数字化。

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字资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等。

然而,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面临着信息泄露与侵犯的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诈骗、强迫手段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宣传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应当切实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监管。

政府应当加大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再次,建立健全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体系。

加强技术防范,构建全面、规范、可靠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侵权行为。

最后,加强警务合作,配合公安机关上网追踪和取证,依法制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打击力度,打击黑灰产业链,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严重的信息安全
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相互合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以实现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保护。

盗取他人个人信息什么罪

盗取他人个人信息什么罪

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1⽇,《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法提供公民个⼈信息罪”和“⾮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扩⼤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信息⾏为的范围。

那么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盗取个⼈信息可能会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规定: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及认定要件1.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法⾮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法提供给他⼈,情节严重的⾏为。

2.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认定要件:①主体资格适格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信息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法提供⾏为④违反国家规定⑤情节严重⑥⾏为⼈主观上故意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法盗取个⼈信息可能会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邹涛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

而在各类信息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

与之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88起,审结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其中,新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01件,审结98件,生效判决人数142人;新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887件,审结871件,生效判决人数1273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增加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被侵害人的同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网络及其他网络,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信息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定罪者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动机,也就是说,他们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是目的在于实行某种违法目的。

其次,必须能够证明被定罪者的行为与过错有关,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某种违反公民信息权利的情况;
再次,被定罪者对其行为应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身体上的责任,也可能是精神上的责任;
最后,被定罪者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他们必须有意识地违反了公民信息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充分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不顾后果地继续实施。

以上就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的主要内容。

无论什么样的具
体情况,只要满足上述定罪标准,就可以认定公民信息罪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020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doc

2020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doc

2020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罪行,是十分令人厌恶的,这会使我们的个人信息泄漏到不法分子的手中,可能引起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测的。

最新的2017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也是有不少的改动的。

我们在进行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最新的刑法中的标准进行审判的。

一、2017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有哪些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

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民法典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什么

民法典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什么

民法典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是什么公民个⼈信息泄露是⽐较严重的⼀个问题,公民个⼈信息遭受泄露后,会影响到公民个⼈财产的安全。

很多电信诈骗就是由于个⼈信息泄露造成的,那么民法典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三⼗四条【个⼈信息的定义】⾃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信息是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然⼈的各种信息,包括⾃然⼈的姓名、出⽣⽇期、⾝份证件号码、⽣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邮箱、健康信息、⾏踪信息等。

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有关个⼈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百⼀⼗⼀条【个⼈信息受法律保护】⾃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案标准1、公民个⼈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经取得、使⽤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期、指纹等,后者如⾝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公民个⼈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请求为前提。

除⾮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均⽆权泄露、获取其个⼈信息。

2、⾮法⼿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法⼿段⾄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2)是信息获取者⽆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段违反了法律禁⽌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

“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隐私,这些信息是一个人身份和个人财产的重要信息,是万万不能随意泄露给其他人的,这些信息丢失就要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被其他人利用惹上官司,只要有人私自的泄露其他公民个人的信息,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或者情节比较恶劣的话,这个时候往往都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知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此时:
1、“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
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刑法第196条是什么内容

刑法第196条是什么内容

刑法第196条是什么内容刑法第196条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条重要法律规定,它涉及到了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违反法律规定,获取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法第196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法第196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标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将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约,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再次,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追诉时效。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追诉时效为三年。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法第196条的出台,为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薛储佳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摘要: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犯罪行为入罪,并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对这一最新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认定;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1-0078-0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使得某些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向非法机构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更有不法分子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犯罪活动,由于网络的互通性使得在时下竟衍生为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生意链,有专门的非法机构向用户网站支付报酬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个人电话号码甚至是更为隐私的住宅地址或是医疗记录均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

因此,在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统称《解释》),明确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犯罪行为入罪,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综合近几年发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看,具体分析如下:1.一般主体。

指社会普通组织或个人不具备直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而是向相关用户网站支付报酬换取公民个人信息,再进行二次买卖,卖给其他需要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获利的网站或组织及个人。

2.特殊主体。

指相关服务提供者如用户网站直接向其他网站或组织及个人出售自己在提供服务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或组织。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韩 梅 ,陈雷声
( .辽宁 警官高等 专科学校 1 法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2 106 .辽 宁省公安厅 法 制控 申处 ,辽 宁 沈阳 10 3 ) 10 2
摘 要: 构成出 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电 、 罪必须同时 具备四 大要件: 一、犯罪客 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
关 键 词 : 售;非法提供 ; 出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认定
中图分类 号 : D 2 . 9 41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o 8—5 7 ( 0 9)7— 0 9—0 10 3 820 0 0 2 3
务 、年龄 、婚姻状况 、学历 、专业资格 、工作经历 、 家庭住址 、电话 号码 、信用卡号码 、指纹 、l上登录 矗 J 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 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注 意的是 ,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 程 中获得 的信息 。也就是说 ,是单位利用 “ 公权力” 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 程中依法获得 的信息。同时 ,这 里 的公民个人信息是 指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有意予以 保密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的信息 。如果公 民个 人无意予以保密 ,法律则无保护的必要 ;如果公 民个 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够合理 ,那 么就无权要求动用法 律 资 源予 以保 护 。 该 罪 主要 针 对 负 有保 密 义 务 的单 位 和 个人 违 反 对 公 民个人信息 的保密义务 ,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 、 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陛的犯罪。囚此 , 般而言 ,违反 了对个别公 民个人信息 的保密义务不
为 。 出售 、非 法提 供公 民个 人 信息 罪具 有 以下 特 征 。 ( )犯 罪客体 是 公 民 个人 信 息 的 隐秘 权 。犯 罪 一 对 象是公民个人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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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有特定范畴的,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如果行为人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上述范畴的,不构成本罪。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住址、电话号码、信用记录、住宿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余额、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及定位信息等等。

二、关于“盗窃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认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是行为人采用盗窃帐号和密码侵入相应的单位信息系统,盗取相应的资料。

7月7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的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利用为国家邮政局开发数据库时,非法盗取数据库内的公民信息倒卖,被判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除了盗窃外,常见的方法是非法购买,行为人有的是直接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更多的是通过第三方购买,第三方更多是倒卖方。

有着国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案之称的珠海市香洲区周某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周某平首先是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
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然后向他人出售电话清单,因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2年至2014年,广州地区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是因为通过网络向第三方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而涉案。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由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主要从获利金额、获取信息人次、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法制日报》2012年7月7日在一则报道中,曾经引述了杭州一位检察院的说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主要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获利较多,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我省的具体标准一般指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取特定的20名以上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不特定公民信息10000条以上。

从2012年至2014年广州地区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来看,罪名成立的被告人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行为,犯罪情节基本达到了上述浙江地区的追诉标准,换言之,达到了上述追诉标准的,在广州地区基本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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