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标准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作者:苏志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模式较之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房产、保险信息等各类特定的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也相继出现,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各类信息泄露的案件也层出不求,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推广下,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戒犯罪分子,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开始便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后又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前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从非法手段、情节严重等方面入手,并指出当前我国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收集、案件管辖的不易以及对于新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无法进行准确的定性,应尽快出台统一高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案标准典型案例作者简介:苏志远,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23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成为了宝贵的社会财富。
对于商家来说,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就能够扩大消费对象,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某些非法调查公司来说,掌握他人的行踪、交际状况便能增加业务量……正是在这些不良因素的诱导下,近年来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越来越多。
各国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然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多部法典中都有涉及,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分散性、笼统性就导致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当、扩大解释以及对公民的保护不及时等问题。
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以及实现其预防作用,我国应不断完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分歧。
一、司法现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条件近几年,随着刑九的颁布,对公民信息权的保护力度更大了,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更高了,之前很多不能构成侵犯公民信息权的犯罪在刑九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下也有了立案的资格根据笔者的调查,近三年来,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案件成直线上升的趋势。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9页PPT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界定标准
狭义说: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 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
广义说: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 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
适当限制说:指与公民人身、人格密切相关,为公民个人所有, 与公共生活无关且不为公共生活所知悉的信息 。
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妥当 。即不能将 个人信息的保护绝对化。首先,应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要排除事 关公共生活的信息。其次,要受知情权以及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制约 。
界定标准
主观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即可存在 客观说: 必须是客观上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 择一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或者客观上 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即可 折中说
•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 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 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 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 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 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
法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从目前而言,无论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信息 的方式,还是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都缺乏量化的定型,为司法 适用带来了不便,导致条文很难化为现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非法获取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个人信用风险和财产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刑法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种情况。
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首先,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贩卖等手段将其转让给他人。
简言之,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进而威胁到更多人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是非法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通常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实施,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刑法26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对犯罪所得也将予以追缴。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我国不断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下面将对我国的侵害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定义侵害个人信息罪是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与个人身份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要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监听、恶意软件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2. 非法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3. 具有一定的数量、频次以及社会危害性。
三、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我国依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轻微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2. 刑事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严重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严重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的适用标准和量刑基准,为依法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细则。
四、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意义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侵害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性不能被忽视,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将会对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产生极大威胁。
其次,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将有力地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信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最新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最新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毕竟在现在这个网络化的时代,很多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一点安全感都没有,与此同时也会被有心人利用实施违反犯罪活动,从而损害到公民利用。
而在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时候,该怎么量刑处罚呢?小编总结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作介绍。
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检例第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例第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文检例第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康某某,男,2003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康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兼职为名招聘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帮助其收购电话卡。
刘某某系某学院学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募到40多名在校学生,其中未成年人21人。
在康某某安排下,刘某某等人到指定网点办理电话卡577张,人均办卡14张。
康某某将电话卡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注册各类社交APP账号,提供有偿引流、点赞服务。
部分电话卡在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刑事案件办理。
2023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康某某立案侦查。
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康某某提起公诉。
康某某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某区检察机关办理康某某案件期间,梳理近年来本地发生的类似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是未成年人牵涉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在校学生异常办卡情况,检察机关研究构建“在校学生异常电话卡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在市大数据中心统筹下,依托在校学生常规数据信息、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数据信息及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发案数据信息,发现十余名未成年人被裹挟或者被诱骗参与犯罪。
监督模型线索的移送处理。
检察机关对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有关线索进行审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破获十余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缴获多套“无线语音网关”犯罪工具。
对于参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3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处理。
国家 个人隐私相关标准
国家个人隐私相关标准
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和《民法典》。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刑法》中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以上是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标准,建议您咨询法律专家或查阅法律条文以获取更多专业解答。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被侵害人的同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网络及其他网络,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信息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定罪者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动机,也就是说,他们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是目的在于实行某种违法目的。
其次,必须能够证明被定罪者的行为与过错有关,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某种违反公民信息权利的情况;
再次,被定罪者对其行为应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身体上的责任,也可能是精神上的责任;
最后,被定罪者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他们必须有意识地违反了公民信息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充分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不顾后果地继续实施。
以上就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的主要内容。
无论什么样的具
体情况,只要满足上述定罪标准,就可以认定公民信息罪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
“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隐私,这些信息是一个人身份和个人财产的重要信息,是万万不能随意泄露给其他人的,这些信息丢失就要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被其他人利用惹上官司,只要有人私自的泄露其他公民个人的信息,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或者情节比较恶劣的话,这个时候往往都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知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此时:
1、“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
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个人信息侵权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定。
二、个人信息侵权的概念个人信息侵权,是指未经个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擅自收集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收集、获取个人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
2. 擅自使用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使用、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3. 擅自加工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汇总等处理。
4. 擅自传输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将个人信息传输给他人。
5. 擅自出售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给他人。
6. 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7. 擅自公开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个人信息侵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概念、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活逐渐数字化。
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字资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等。
然而,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面临着信息泄露与侵犯的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诈骗、强迫手段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宣传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应当切实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监管。
政府应当加大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再次,建立健全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体系。
加强技术防范,构建全面、规范、可靠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侵权行为。
最后,加强警务合作,配合公安机关上网追踪和取证,依法制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打击力度,打击黑灰产业链,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严重的信息安全
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相互合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以实现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1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名为“数据 1.x lsx”、“1.xlsx”、“123.xlsx”、“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上述4个文件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信息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转账记录,Excel电子文件截图,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
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