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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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甚至遭受重大 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 民个人隐
私 方 面 的信 息 ,如 公 民个 人 的 医疗 记 录 、 N 亲 子 鉴 D A 定 结 论等 , 些 个 人 信 息 一 旦 泄露 , 严 重 侵 犯 公 民的 这 将
隐 私权 。
应当注意 的是 ,刑法修正案 ( ) 第 7条在条 文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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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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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个方面 : 一是与公 民个人身份 密切相关 的信息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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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省人 民检 察 院 [30 9 江 302]
江 西省 南 昌市 高 新 开发 区人 民检 察 院 [30 6 3O9]
2 0 年第 8 , O9 期 总第 8 6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活逐渐数字化。
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字资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等。
然而,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面临着信息泄露与侵犯的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诈骗、强迫手段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宣传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应当切实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监管。
政府应当加大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再次,建立健全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体系。
加强技术防范,构建全面、规范、可靠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侵权行为。
最后,加强警务合作,配合公安机关上网追踪和取证,依法制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打击力度,打击黑灰产业链,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严重的信息安全
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相互合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以实现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重点探讨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和保护等方面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机读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类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信息、行为轨迹等。
根据个人信息的特点,它具有独特性、敏感性和价值性。
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权益、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是正当的,不能采用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信息。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严守必要性原则,只收集与处理目的相关的信息。
2.明确目的和方式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明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且仅限于达到该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该采取合理、安全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自愿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明确知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情况,并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公开其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等信息,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5.安全保护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损毁等情况。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不得通过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解读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解读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而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则为个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保护。
本文将对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保障了个人的隐私权。
根据宪法第38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个人有权享有隐私,并且法律保护隐私的不侵犯。
二、刑法中的隐私保护刑法是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在其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保护个人隐私。
1. 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使用住所权益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这一条款保障了每个人的住所安全和私密性。
2. 刑法第245条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未经允许获取、出售、提供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非法获取、泄露、篡改个人电脑信息等行为都属于犯罪。
这一条款保护了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必须经过用户同意或者法律规定,才能采集、使用或者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必须尊重用户的隐私,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
2.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43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者被盗用。
这一条款要求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用户的隐私安全。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除了网络信息安全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也要经过明确的目的范围限制和用户的同意。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我国不断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下面将对我国的侵害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定义侵害个人信息罪是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与个人身份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要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监听、恶意软件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2. 非法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3. 具有一定的数量、频次以及社会危害性。
三、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我国依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轻微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2. 刑事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严重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严重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的适用标准和量刑基准,为依法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细则。
四、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意义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侵害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性不能被忽视,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将会对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产生极大威胁。
其次,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将有力地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信心。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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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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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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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草案 )专 门增 加规 定 , 七 ( 》 明确提 出 追究泄 露 、 取 、 要 窃 收买公 民 个人信 息行 为 的
私权 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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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司法 实践 。
二 刑法 修正案 关千 侵犯 公 民个 人信息 犯罪 分析 ( ) 犯 个人信 息 罪主体 的扩 大 一 侵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 个人 信息罪 、 以及 窃取 公 民个人 信息 罪 。其 中明确 规定 , 体 为 主 国家机 关或 者金融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等 单位 的工作人 员 , 单 位也可 构成 此罪 。 国家机 关或 者金 融 、 电信 、 通 、 交 教育 、 医疗这 些单 位都是 服 务型 行业 ,并 以 公民 个人信 息 为基 础进 行便 民服 务 , 容易获得 公 民个 人信息 , 国家机 关保存 公 民的个人档 案 、 更 如 金融机构为公民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及保存、 管理个人财务信息、 电信公 司为公 民提 供 电话 、 动服 务信息 , 移 医疗机 构 , 了解 病人 在
但 是。 对公 民个人信 息 负有保护 义务 的远 不止 国家机关 或者
个人信 息 与隐私 个人信 息和 隐私 是或 具有 交叉 关系 、 互异 、 包含 的两 个 的个人信 息 的情况 下进行 医学 治疗 。 或 或
侵犯个人信息典型案例评析
侵犯个人信息典型案例评析摘要:一、引言二、侵犯个人信息典型案例概述1.案例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案例二: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3.案例三:滥用个人信息三、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四、防范侵犯个人信息的方法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2.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
然而,与此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本文将评析一些侵犯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方法。
二、侵犯个人信息典型案例概述1.案例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李某通过黑客手段侵入某公司数据库,获取了其中储存的大量用户个人信息。
李某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众多用户遭受诈骗等侵害。
2.案例二: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张某在一家网络公司担任技术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公司数据库中的用户个人信息。
随后,张某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并从中获利。
3.案例三:滥用个人信息某电商平台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了客户的个人信息。
然而,该公司未经客户同意,将这些信息用于发送推销短信和电话,给客户造成骚扰。
三、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侵犯个人信息的方法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填写、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上泄露个人信息。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标准:以《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不断膨胀,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国家的法律及其相关条例不断被制定和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也受到了相应的增加。
一般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破坏电脑信息系统;非法收集、传播、使用电子钱包信息;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等。
首先,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例如,有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把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以获取收益。
这种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其次,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
电脑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法》中所确立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电子资源的安全、可用性以及保持真实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被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犯罪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外,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
银行卡账户信息是涉及到金融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数据,一旦被窃取,将会给持卡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破坏,故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侵犯个人信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行。
支付宝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移动支付平台,其中蕴藏着大量的个人财产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法律也会严加惩处犯罪者。
总的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是法律要求,我们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不要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受到法律的惩处。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社会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程,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重大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某起案例的分析,探讨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件特点、犯罪手段、法律责任等问题,旨在加深人们对该类犯罪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个人经济困难,利用公司的信息系统,窃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并以每条信息1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随着被害人的投诉和警方的介入,小李最终被刑事拘留,面临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等相关指控。
案例分析犯罪手段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址、电话号码、个人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网络身份信息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段进行:1.网络攻击:黑客通过网络攻击手段,入侵公司或个人的信息系统,获取大量个人信息,然后将其披露或出售。
2.内部窃取:一些员工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或客户的个人信息,再以不法手段牟利。
3.诱导获取:通过虚假的网站、短信、电话等方式,诱导受害人主动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欺诈或散播谣言。
以上种种手段,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个人隐私权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责任依据《刑法》第253条规定,窃取、非法获取或者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或者多次窃取、非法获取或者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182条规定,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
“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
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注: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
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
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
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
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方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一、侵犯个人信息的定义侵犯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公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对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公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罚款:根据侵权程度,罚款金额从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3)吊销许可: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2.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若触犯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然而,这种变化也伴随着一系列新的安全风险和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公民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围绕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展开讨论。
一、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信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获取、存储、处理、传输、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非法获取、窃取、购买、出售、泄露、篡改、毁损、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等。
二、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侵犯公民信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侵犯公民信息罪涉及到的信息类型、获取方式、用途目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较为复杂,因此其立案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般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类型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信息类型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金融信息、健康信息、通讯信息等。
其中,个人身份信息是最常见的信息类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
如果侵犯的信息类型越敏感、越重要,那么立案的标准也就越高。
2、获取方式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获取方式包括网络攻击、钓鱼欺诈、恶意软件、数据泄露等。
其中,网络攻击、钓鱼欺诈等技术手段获取公民信息的方式更为危险、隐蔽,因此立案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者:周洪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社会危害严重。
2017年以来南京市雨花台区院受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出现急剧增长。
2015年至2016年共办理此类案件2件2人,而2017年则升至14件14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万余条,社会影响很大,应当引起重视。
一、犯罪特点1、信息来源方式多样化。
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人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交易。
需要信息的人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找到提供信息的人,根据信息的针对性、内容详细程度,价格几元到几十元一条不等。
目前已办理的案件多数属于此类。
二是通过客户名单交换或是朋友间无偿提供。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同行业或是行业上下游之间。
比如、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的信息来自于另一间公司就职的朋友郭某,其获得信息后又继续进行转卖。
三是在离职过程中将原公司所储存的客户个人信息非法复制,甚至在离职后仍然继续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如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出现的“管家婆”软件,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总公司的客户资料信息,而王某离职后权限依然没有取消,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能不断非法获取原公司的大量客户信息。
2、犯罪呈现集团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房地产、快递电商等服务类行业,这些行业能够接触并存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而这些领域中的犯罪行为通常呈现集团化特点。
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这些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使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曾出现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11人都从事家装行业,且多数工作于同一装饰城。
他们经过牵线搭桥,相互之间反复倒卖个人信息,影响恶劣。
3、交易过程隐蔽性强。
个人信息的出售、交换过程大多依靠网络,通过特定QQ群、微信进行,双方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及购买信息,通过在线联系、网络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公民信息也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邮件传输。
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一、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定义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健康状况、征信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事先告知被收集人,并获得其同意。
除非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三、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以下权利:1.查询权:可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询其个人信息;2.请求更正权:可以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3.请求删除权:可以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4.请求暂停处理权: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暂停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以下利益:1.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合法使用其个人信息;2.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个人信息;3.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3.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个人信息;4.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告知被收集人,并获得其同意;5.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
五、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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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财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其他手段从公民个人处直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即使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也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定罪处罚。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
如,某个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获悉患者得了艾滋病,医生就不得随便透露患者的相关信息;整容医生为患者(诸如某位明星等公众人物)施行了整容手术,也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我们不应当将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标准,因为个人信息不同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它是每个人都有的,具有普遍存在性,且不以采取保密措施为刑法保护的要件,公民的这项权利应该是国家主动进行保护的,而不论公民个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应为两个罪名,该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明显不同。
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应为特殊主体,第2款规定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第1款规定的行为方式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2款规定的行为方式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一)《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的罪名确定罪名必须以罪状为根据,罪名的表述应当简明、精炼。
因此,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的罪名,该罪名宜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理由在于:(1)该款犯罪的核心内容是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将罪名称作“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把该罪最本质的特征全面反应在了罪名中;(2)根据该款的规定,虽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是从罪名简洁性的角度,将这些限制性内容都纳入罪名之中会使罪名显得过于冗长、繁琐。
因此,不宜将这些内容纳入罪名中,而可以通过对“出售、非法提供”的主体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途径进行限制性解释。
这样既有利于保证罪名的概括性、简明性,又不失罪名的准确性。
[2](二)《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的罪名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的罪名宜确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理由在于:(1)该款规定的行为方式是“非法获取”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都是非法获取的手段,在确定该款罪名时只需体现“非法获取”的行为特征,而不必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的罪状表述纳入罪名;(2)该款在内容上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限定,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可成为本款行为的对象。
因此,将本款的罪名确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该款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主体范围,则涉及对本条规定中的“等”字的理解。
在汉语中,“等”有表示完全列举后的煞尾之义,也可以表示未尽列举。
我们认为,本条中的“等”应理解列举未尽,与上述五个单位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单位也应包含在其中。
实践中,也存在与上述五个单位不是相同性质的单位,例如网络公司、市场调查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员俱乐部等也存在合法收集个人部分信息的情况,这些单位也应当涵盖其中。
根据一家社会调查中心对2422名公众开展的调查显示,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被公众列为泄露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
对于这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加以惩处。
因此,我们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探求立法的本意,本罪的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可以合法收集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肩负着为社会和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在这些机关或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很容易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款规定的“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金融部门,一般是指各种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和电信营业机构;“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等运输部门;“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教育机构;“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2.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认定单位是否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认定:一是行为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的;二是行为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并且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三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不是履行职务之内的行为,但出售、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基于其履行职务时合法获取的。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在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责时不能正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利用其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便利条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应作为一般犯罪主体定罪量刑。
2.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
四、罪与非罪的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第7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违反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一般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1.单位或个人出售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如单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2.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
具体认定“数量较大”的标准,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确定。
3.严重危害受害人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受害人财产重大损失。
由于行为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受害人人身伤亡、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导致受害人因诈骗等犯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将用作从事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而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应以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
如前所述,具体认定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数量标准应当高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必然会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形显然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则应择一重罪处罚。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