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我国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作者:林长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工作;对策本文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诉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既无刑法典,也无刑事诉讼法典,虽然1957年、1963年曾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却都未曾提交审议,只有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新增条文61条。
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补充140多处,增加1篇、新增条文65条。
1998年1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12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程序法体系。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严 重影响 公安机 关执 法工作 的程序合 法 随着全 国公 安机关 执法规 范化 建设 的不断深 入 , “ 尊重、 保 障 讼 活动 程序都 不合法 的 ,
人权” 的理念 也深 入 到 了执法 工作 的过程 中 。但是 , 目前 还是 有 性 。 第三 , 在 一些地 区 , 由于办案 民警素质 不 高, 在进 行侦 查活动 些 民警 在对 待嫌 疑人 的权 利 保障 问题 上存 在着 片面 甚至 错 误
费用 、 时 限等) , 形 成主 要依靠 对嫌 疑进 行 审讯而 获得 言辞证 据 , 《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 概述 我们 国家现行 的 《 刑 诉法》 是1 9 7 9 制 定 的, 最 近 的一次 修 改 再 由言 辞证 据来 收集其 他种 类 的证 据 的习惯 。再 加上 我 国各地 在一些 经济 欠发 达地 区 , 利用 刑事 科学 技术 是在 1 9 9 6年 。在 从制 定到 修 改的这 段时 间 中, 该 法基 本能 够与 区 间经济 发展 不一 ,
l , m ' J 占轧会 2 0 1 3・1 2 ( 下)
。。。。。。。 。。。。。。。。 。。。。。。、
◆ 学 术 前 沿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工
作 的影 响与对策
景 磊
摘 要 去年, 我 国对《 刑事诉讼法》 进行 了修改, 这一次“ 大修” 对我国尽快 实现法治中国梦有 巨大的促进意义和深选的影 响 . 同时对公 安机 关执 法规 范化 建设 提 出了更新 更 高的要 求 。本 文主要种恶 劣行 为 , 严重 影响 了公安 机 被 确 定为有 罪” 。 因此 , 侦 查人 员在 侦 查期 间, 一 定要保 持清 醒 的 还 将扣 押 的财务 等进行 挪用 。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
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影响深远,现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1、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一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l o 0 9 . o 5 9 2 ( 2 0 l 4 ) 1 - 0 5 5 - 0 2
、
暂予 监外 执行 的适 用对 象
外执 行的法 律法 规还存 在冲 突 问题 , 影响适 用 。1 9 9 6年的 《 刑 事 诉讼法》 规定暂 予监外执 行 的适 用对象 之包 括被判 处有期徒 刑和
制占 缸金
2 0 1 4・I ( 上) ◆ 法 制 园地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
以2 0 1 2 年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为视 角
董 孝威 摘 要 新Fra bibliotek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 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
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 1 9 9 6 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 , 更加注重宽 严相济、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 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 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 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时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 词 暂 予监 外执 行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适 用对 象 作 者 简介 l 董 孝威 , 贵 州民族 大学 2 0 1 1 级诉 讼 法专 业研 究生 。
( 一) 修 改背景 与新 法解 读
暂 予监外执 行 , 是 将罪犯 刑 罚暂时放 在监外 执行 的一种刑 罚 拘 役 的罪犯 , 这与 1 9 9 4年颁 布实 施 的 《 监 狱法》 中被判 处无期 徒
的变通执 行方 法 。 根据 2 0 1 2 年 修改 后 的《 刑事 诉讼 法》 第 二百 五 刑 、 有期 徒刑 的怀孕或者 正在哺 乳 的妇 女可 以暂予监 外执行 的规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表决通过,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6年后特别是在经过“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后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条文有110条、修改之处有66处之多。
刑事诉讼法已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尤其是在人权保护问题上与国际有了接轨,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阐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人权进步。
一是明确禁止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接轨。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警察与嫌犯有关“米兰达警告”的对话场景,经常出现在欧美和香港的警匪片中。
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规则。
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少律师认为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
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是可以保持沉默的。
当然,如果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如实回答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规定,终于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有了接轨。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确立的全世界公认的重要的人权宪章,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一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亮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式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亮点所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次的最大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
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第73条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简易程序逐渐出现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庭审监督缺位等一系列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等等,此次修改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公诉部门亟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关键词]简易程序;挑战;应对措施一、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各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的确定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被告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合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的辩诉交易程序;①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处罚令程序;②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在初步侦查之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不进行普通庭审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就直接对案件迅速做出裁决的简易审判程序。
③西方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以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为目的,而我国的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指的是通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所依据的相对简单的特别审判程序。
④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修改简易程序的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
1996年以前,所有的案件不分轻重简繁都适用相同的审判程序,简单明了的轻微刑事案件与复杂疑难案件在庭审程序上等量齐观,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必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大量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上升,原有的单一的审判程序已难以适应法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需要。
为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p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对部分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200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认可,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中出现 的错 误 。
检察机 关执 行监 督 中存在 问题 。 新 的《 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规定, 执行 机关在提 出暂 予监外执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1 6 3 ・ O 2 外执 行 由交付执 行 的人 民法 院决定 : 在 交付 执行后 , 暂予监 外执
、
刑 罚执 行监督 概述
刑 罚执 行 的监 督 , 是指 在刑 罚执行 的过程 中, 由监督 机关对 行 由监 狱或 者看 守所 提 出书面意 见 , 报 省级 以上监 狱管理 机关或 ” 根 据该规 定暂 予监外 执行 刑 罚执行 活动 是否合 法进行 监督 , 对 违法活 动提 出纠正 意见并 查 者设 区的 市一 级 以上 公 安机关 批准 。 看 和督 促纠 正工 作 。 我 国宪 法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监 在交付 执行 前后分 别 由法 院决定 和监狱 、 公安机 关批准 , 因此 , 此
短变 化 、 执 行场所 变更 、 执 行中权 利义 务 的增减 , 因此 , 执行 的变 悔 改或者 立功表 现 , 应 当依法 予 以减 刑 、 假释 的时候 , 由执行机 关
更直 接 影响着 法律 的权威 性 ,法院判 决 的严肃 性 和社会 的稳 定 提 出建 议书 , 报 请人 民法 院审 核裁 定 , 并将 建议 书副本 抄送人 民 性, 必 须严肃 慎重执 行 , 检 察机关 应根据 法律进 行严格 监督 , 从而 检 察院 。人 民检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书 面意见 。 ” 此 处变 动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
条 ,具 有 的实质 性修 改 的条 文 涉及 1 4 2条 ,超 过原 刑 诉 法过 半 条款 。总条 文 数量 由原来 的 2 2 5条 增 加 到2 9 0条 。其 中 ,新 增 加 了 条 文 6 6条 ,删 掉 了 1 条 ,最 终 新 增 加 了 6 5条 。就 修 改 的 内容 来 看 ,刑 事 诉讼 法 的三个 基 础制 度 ,包 括证 据 制 度 、辩 护 制 度 和 强制 措 施制 度 均有 涉及 ,贯 穿 于侦 查 、起 诉 和 审判 的所 有诉 讼 阶段 。就诉 讼 程 序 的修 改来 看 ,修 订 后 的刑 诉 法在 原 有 的审判 监 督 、死 刑 复核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新增 加 规 定 了 4个 特 别程 序 :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当 事 人 和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逃 匿 、死 亡 案 件违 法 所得
诉 法 的具体 制度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我 国近年来 加
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对刑诉法提 出更高的要求 ,带 来更加深刻的冲击 。我 国政府 已经于 1 9 8 7 年参加
Hale Waihona Puke 这次刑诉法修订实际上是继 1 9 9 6以来 的第二 次大规模修订 ,涉及范 围很 广 ,共有修 正案 1 1 0
2 、相 关 国际公 约 和我 国 已经 实施 的法 律 对 刑
嫌 疑人 的沉 默权 、禁 止刑 讯逼 供等 规定 ,对 我 国的 刑事 诉讼 和社 会 都产 生很 大 的影 响 ,我 国的刑 诉 法 必须 也 应 当与之 相协 调 。另外 ,我 国的
中得 到 细化 。 3 、司 法实 践 中 的经 验 、教 训 和 总 结 ,需 要 在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联系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一) 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
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本报将分三期对本次修改进行解读。
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一、再修改的原因1.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经济增长。
法制观念增强。
2.刑诉法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规则原则缺失,无法防止冤案错案。
3.刑诉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公约的差距太大。
我国先后加入1988年的《北京公约》、1992年的《哈瓦那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还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家公约》。
现行刑诉法与这些公约差距甚大。
二、再修改的宗旨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285条)进行第一次审议,12月26日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2年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提请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3月14日通过。
共290条。
再修改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促公正、促效率、保人权。
【总则部分】一、原则性修改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2.强迫其认罪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自愿认罪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
两大变革:1.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从“口供→其他证据”模式向“其他证据→口供”模式的转变。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优化了诉讼职权,完善了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其仍存在控辩失衡、公平和效率无法兼顾以及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
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办案模式,强化律师辩护权等措施能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冷思考经学术界、实务界多方博弈后,《刑事诉讼法》以协商性民主的方式顺利通过。
此次修改亮点纷呈,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冷静审视《刑事诉讼法》后便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缺憾,需引起重视。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热评价《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热烈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了诉讼职权,调整了诉讼结构从哲理的高度而言,凡是权力都需要制衡与制约。
因为“人民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
”[1]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权对审判权、侦查权的制约,优化了诉讼职权配置。
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和执行监督权、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体现在再审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辩护职能以调整诉讼结构,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会谈过程不受监听。
2.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更为注重尊重人权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完善的侦查措施,以适应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复杂社会形势。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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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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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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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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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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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刑讯逼供+联合办案=冤案
• 赵作海案的真相大白,只是阴差阳错的偶然结果,如果那个“被杀害”的赵振晌 一直浪迹他乡,而不是回到村里的话,那么赵作海肯定还得在高墙和铁丝网内苦苦煎 熬,直至把牢底坐穿。在刑讯逼供面前,即便不是赵作海,也会有钱作海或孙作海沦 为司法滥权的牺牲品。 从佘祥林、聂树斌到赵作海,粗鲁的司法反复突破人们的想像力极限,以惊人雷 同的方式把没有杀人的“杀人犯”投入大牢。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在被作为“杀妻 案”的凶手关了11年后,妻子突然现身。河北的聂树斌被作为一起奸杀案的凶犯被判 死刑,也是过了十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只是聂早已屈死刑场。 与赵作海案相类似,这些个案的“路线图”大致如下:在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下, 生不如死的受难者屈打成招,最后是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接力办案。只要一个环 节能把关,均能避免冤案发生。 这当中的任何一起个案,放之任何年代或任何国度,都堪称千古奇冤,却如此密 集地发生在我们身边,挑战着这个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所有这 些冤案的真相大白,都是仰赖于受难者自身无法控制、无法预期的因素,诸如“被杀害 ”的人突然出现,或者真凶在其他案件中落网了。这些不可控因素,注定了要还原这些 案件的真相,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没有这些近乎神迹的偶然因素,受难者注定成为 无人关注的孤魂野鬼。而那些滥用权力者,在“侦破”了一起起“恶性杀人案”之后,几乎 无一例外地会获得嘉奖和晋升,从而掌控更大的公权力,甚至制造更多的冤案。 如果刑事诉讼法不修改,基本人权不能得到保证,这些千古奇冤难以避免再次发 生,甚至就有可能降临在我们自己身上。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 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 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 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 3.改善了辩护制度。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在审查起诉以后 可以委托辩护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实行控辩平等对抗、法 官居中裁判的方式。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 律保护。
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第118条也同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第118条不仅在法律逻辑上与第50条相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会增大刑讯逼供的风险。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矛盾冲突,确保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第118条“如实供述的义务”规定应当废除,如不废除,应对第118条进行合理解释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标签: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自证其罪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窥探出立法者是希望从中初步分离无罪者与有罪者,为了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保证讯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行为,则应让他做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就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者前后矛盾的地方向他提问。
然而第118条第1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规定将第118条第1款前部分内容所能达到的效果一并抹杀,这样的立法实是基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而提出的,就等于给了侦查部门一个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尤其考虑到中国司法实践中处处会受到政府领导部门牵绊的现状,在领导限期侦破指示下,侦查机关可以利用刑事诉讼法第118条来规避侦查审讯的压力或阻力,使得侦查环节成为刑讯逼供进而产生冤假错案的温床。
正如著名律师朱征夫所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确实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又保留必须如实供述的条款,恐怕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1]笔者认为此则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此规定明显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立法内涵相冲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通常被视为一项权利,也往往被称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2]。
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刑诉法》的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我通过系统学习与深入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刑事诉讼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刑事司法环境也得到了重大的改变。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加强人权保护、提高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对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中,我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充满了期待。
其次,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司法活动,涉及的范围广泛,程序繁琐。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进一步了解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等内容,对于如何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实践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判断力。
同时,我也发现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再次,学习刑事诉讼法对于提高我国的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与协调性。
同时,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也促使我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而提高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
只有通过学习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最后,学习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与素质。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理论知识的积累,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运用与体验。
只有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法。
因此,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的研究和模拟操练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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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我国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
作者:王楠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
摘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保障《刑法》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律,一直以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实现为目标,而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的实现了刑诉法的这两项基能。
新刑诉法一方面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增加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的方式等加大惩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的修改,更加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
新刑诉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修改,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未来司法实践;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17-02
2012年3月14日,我国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增加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的方式等方法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的修改,更加的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
新刑诉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改变,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惩治犯罪的影响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环境下的犯罪惩治情况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正,其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当时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法律审批程序较为简化,对于侦查方式和手段的限制也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侦查部门侦查案件的效率,但是却也造成了某些程序缺陷。
1996年的刑诉法在一些程序上也存在缺失,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这种情况时常出现,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犯罪违法所得的财产追缴需要通过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可是我国之前却没有关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财产如何追缴的规定,导致大量的违法财产无法追缴,犯罪人逃匿后可以挥霍“不义之财”,这样的法律程序缺失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度,无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真正公正。
程序的缺陷会造成权力的腐败,而权力的腐败与民本相悖,与民生相悖,与和谐社会相悖,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悖。
①权力的腐败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极大,可能降低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破坏政治体系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排斥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影响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冲击政府的合乎规范的正常运行过程,降低政府行政效率,减少大众对于政府、权威和法律的信念,分解社会有机的整合。
②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惩治犯罪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法律理论多年来的研究,和在具体案件中应用法律的实践发展,我国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在与国际社会尊重和人权的整体法律发展趋势相接轨的情况下,又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程度的技术侦查权、完善某些侦查程序等措施来加强检查机关惩治犯罪的能力。
1.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方式、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职务犯罪更是高科技化、高智能化,为了应对多种犯罪,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
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权,尽可能多的调取到各种类型的证据,削弱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积极的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
但收集证据时,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力运用的法定程序,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防止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技术侦查手段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收集证据,又可能在实际应用时造成公民隐私的泄露,所以应对其进行相关司法解释,将笼统的规定予以细化。
2.对强制措施的完善
新刑诉法在强制措施上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如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禁止令”,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场所、与特定的人接触、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这有利于办案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惩治犯罪有显著帮助;新刑诉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证件、驾照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这有效的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使案件能有及时有效的侦破。
新刑诉法在强制措施上的种种新规定完善了刑事法律程序,有效的填补了法律漏洞,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发生。
3.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证据越来越多,新刑诉法增加了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律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有助于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的新要求。
4.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2012年新刑诉法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增加了一个章节,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保障人权的影响
(一)1996年刑事诉讼环境的保障人权情况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为了适应当时中国的改革开放,重在与国际接轨,当时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人民”是目的,而“惩罚犯罪”是该时期实现刑事司法目的的主要手段。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保障人权的影响
我国新刑诉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到第二条中,真正贯彻和落实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开启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新篇章,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措施
新刑诉法在许多方面都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如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辩护制度,允许律师的提前介入刑诉程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采取强制措施后要通知家属等。
这些措施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公权力”,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实施,切实的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将控辩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上,通过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来表明在我国,并不是单一的只追求实体公正,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所追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文明道路上的一次新尝试。
2.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刑事审判不可或缺的重点。
新刑诉法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上,防止了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发生;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作证补偿制度等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三、总结
从整体上看,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原刑诉法修改的基础上,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都有了显著的进步,与国际人权保障的法律整体趋势逐步接轨。
虽然我国现今的刑事司法领域还不够完善,但有显著发展的期待可能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还会迎来新的改革,惩罚犯罪的能力还会提升,保障人权的范围也会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价值会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 注释 ]
①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J].法学杂志,2012(2):43.
②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3.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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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3.
[3]野俊杰,刘委.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J].法学研究,2013.2.
[4]赵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应对[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J].立法前沿,2012(2).
[6]卞建林,褚宁.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建言献策—2012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