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政策支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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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总第99期)
边疆经济与文化
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No.3.2012General.No.99
BIAN JIANG JING JI YU WEN HUA
15
【边疆经济】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政策支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杜伟欣
(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150001)
摘
要:我国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财政政策的支持下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
提
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扩大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农民的生活,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财政补贴只有保费补贴,却没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仅限于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小;财政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缺失。
因此只有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保障生产和稳定农民生活等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政策;社会福利;转移支付中图分类号:F 8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5409(2012)03-0015-02收稿日期:2011-12-16作者简介:杜伟欣(1985-),女,哈尔滨人,助教,从事财政政策研究。
一、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政策支持内容2004年我国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后,
中央政府和各试点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财政支持政策,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展开和发展。
1.财政补贴保费我国财政各级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都承诺给予相当比例的财政保费补贴,用于提升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对于经济不发达的省份和地区,中央财政相应会出台倾斜性政策,中央承担较高比例;对于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中央财政则承担较低比例。
同一省或地区内,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也按照此原则分配。
2.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摊保险责任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巨灾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则保险公司就会亏损,甚至难以赔付巨额赔偿,导致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供给就会缺少。
针对这种情况,各省市地区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规定了一系列财政支持政策,包括政府与保险经营主体应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以保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
江西省规定市县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6ʒ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建立责任共同体;浙江省以共保体模式经营农业保险,若当年农业保险累计赔付在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全额承担;在2 3倍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按1ʒ1比例承担;在
3 5倍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按2ʒ1比例承担。
政府承担部分,分别由省级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当遇到自然灾害(强度高且范围大的台风、强度大的地震、波及范围广的洪水和大范围、大面积的干旱)类的农业风险时,单单依靠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或者政府分摊的部分保险,已无法让农业再生产快速恢复,让农户生活稳定,这就需要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各个试点地区都根据自己特有的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例如山东省规定各级财政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大灾之年的超赔部分;福建省是由省级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风险;江苏省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均按保费的一定比例,配套建立起巨灾风险基金。
4.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政府对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为了体现对农业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力支持,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降低。
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而且仅仅限于种、养两业的减免,优惠空间仍可加强。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支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各地试点的实践,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政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年第3期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No.3,2012
JING JI YU WEN HUA
策支持上仍呈现出一些缺陷。
财政补贴只有保费补贴,却没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仅限于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小;财政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缺失。
1.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结构单一
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大幅度提高了农业保险参保率,但其间间杂了各试点地方政府强制投保的因素,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主动需求没有得以释放,鉴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双方之间的差距逐年扩大的现实,我国财政补贴的力度仍显不足。
通过对农业保险双重性的分析得出,2004年之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萎缩是需求和供给同时不足造成的,因而同时补贴需求和供给方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各农业保险试点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集中在保费补贴上,即只补贴了需求方,而缺少对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
2.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现行我国对农业保险免征的税种只有两个:营业税和印花税,并且也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之外,国家对保险业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小税种。
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所涉及的税收可以部分转嫁给农业保险需求方,即农业生产者,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的价格,不利于激励农业保险需求的释放。
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个主要税种,而现在我国并没有给予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所得税应税金额中,包括“纯保费收入—
赔付支出”
,而保险业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大数定律,长期分析可知,保险公司并不能在纯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之间取得利润。
每一会计年度内纯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之间的差额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而把它当作利润从而计入所得税应税金额中,显然不利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产经营在我国比较分散,且交通不便利,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需要比其他财产保险更多的车辆、人员等花费,间接承担的各种税收也没有国家的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也没有包括农业保险从业人员。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快速增长,但由于过去农业保险发展不利,人才的积累不足,不能适应现在情形,而同时未给予他们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故不能激励更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农业保险业务。
我国对农业保险业务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农业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并且相比与我国每年高达数万亿的税收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对农业保险业务课税所得收入微乎其微,国家财政已经具备了免征农险业务税收的能力。
3.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小
农业风险是一种共变风险,因此需要对不可预期或者很难预期的巨灾风险事故损失赔偿巨额资金,以完成保险经营主体的赔付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也是农业保险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1949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农作物年均受害面积超过40万公顷,受灾人口年均超过2亿。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深度有上升的态势,使得农业生产经营的外界环境更加恶劣。
2006年台风“桑美”带来的洪涝灾害、2007年生猪蓝耳病、2008年年初我国南方冻雪冻雨灾害和年中汶川大地震、2009年年初北方小麦主产区的干旱等,这些影响范围大和造成损失程度深的巨灾,不仅给农业生产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全体社会公众的生产和生活。
但同时我国各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在开展农业保险试验时,虽然作出积累巨灾风险基金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时间短,积累规模小,例如我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较早的江苏省自2008年始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也不过略过亿元,一旦遇上巨灾事故发生,往往耗尽过去的连续积累,有些时候还需要政府临时财政补助,极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4.财政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缺失
由于农业风险很高,一般情况下,商业性再保险机构不想承接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
而且农业保险再保险在我国存在着一些经营技术难题,例如确定农业风险损失比较困难,缺乏从事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技术人才,欠缺有效的包含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数据、天气数据和重大动植物疫病信息等在内的信息披露机制,成为妨碍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发展的障碍。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且只有中国在保险集团一家国有主体开展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的困难,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责任编辑:张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