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不当出生_诉讼初探_透过生命价值的迷雾看赔偿正义
“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调查研究
◆社会观察
财产损害往往指向一定的物质财富损失, 该损失可用金钱进 行弥补。 进一步细分, 财产损失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组 成。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现有财产遭损害, 体现为现有存量上的减 少; 间接财产损失涉及的是侵害发生时, 尚不存在的财产权利发 生损害, 体现为预期增量的减少。 不管是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 财产损失都应当是能够证明的损失, 不能是建立在虚构、 想象上 的不存在或不会发生的利益上的损失。 从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来看, 对 “不当出生” 案件, 英美法国 家通常依侵权之诉判决, 所以认可缺陷儿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 求权。相反,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依违约之诉判决, 所以不 认可当事人可以向医院请求非财产损失。 从调研的数据上看, 三 类群体均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 非财产损害在一定程度 上能起到相当程度慰藉作用, 也为缺陷儿的成长提供了更优渥的 经济保障。 二、 “不当出生”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面对面访谈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所在地民庭法官, 了解当下对 “不当出生” 纠纷的处理方法。笔者发现处理此类纠 纷的两大特点: 第一, 司法实践中, 以违约提起的案件非常少, 主要问题还是 集中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 第二, 对于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 法官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但在 “不当出生” 之诉中, 由于侵权客体为缺陷儿父母的知情及生育选 择权益, 而不是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因此, 实践中法官的做法 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官比照医疗机构因过失致人伤害的医疗 纠纷, 而参照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有的法官则认为医 疗机构的行为与患儿的残疾无因果关系, 若完全参照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里赔偿项目确定赔偿范围并不合理, 故仅支持部分赔 偿项目。 另外, 在 “不当出生” 之诉中, 父母通常作为赔偿权利主体。 在我国, 先天缺陷儿暂时还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 若全然否 认患儿的请求权将有失公允。 笔者认为, 若缺陷儿父母已经提起 “不当出生” 之诉, 则该孩 子就不能再提起诉讼, 但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中则应包括残疾赔偿 金、 后续医疗费以及争议较大的抚养费; 如果缺陷儿父母不愿或 不能提起诉讼, 则应当允许患儿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 讼。 三、 “不当出生”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及限制的对策 2015 年 10 月,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会议公报提出, 为 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将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落实, 势必影响到一段时期内新生儿的出生人数, 也将影响到出生缺陷 发生人数。 制
“错误出生”之诉所涉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错误出生”之诉所涉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明恺学籍批次1403学习中心铜陵奥鹏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张志萍内容摘要“错误出生”是英美法系中“wrongful birth”的翻译,也有学者将之翻译为“不当出生”。
“错误出生”指经过产前检查和诊断,医生未能发现胎儿缺陷而告知孕妇胎儿正常或虽发现胎儿异常但由于疏忽未告知孕妇做进一步产前检查,使具有先天缺陷的小生命降生,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是不健康的。
除此之外,还有“错误怀孕”(wrongful pregnancy)和“错误生命”(wrongful life),这三者虽然类似,但不同亦巨大。
“错误怀孕”是指由于诊断错误而未发现怀孕,或者提供了错误的避孕指导、绝育手术失败、堕胎不成功等原因,使不想怀孕的妇女怀孕,并产下健康的婴儿,此时,孩子是健康的,但孩子的出生本不是父母所期望的。
而“错误生命”是指由于医生的过失,至于何种过失在所不问,最终导致残疾婴儿诞生。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是不健康的,父母的主观期待并不确定,但以错误生命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是孩子本人(Smith v.Gore, 728 S.W.2d 741)。
请求赔偿的理由是,若不是医生的过失,父母可能不会怀孕,或可能会选择堕胎,但由于过失的存在,使得自己带着残疾而降生并生活。
1需要指出的是,错误怀孕在我国基本不存在理论障碍。
因为,我国赋予了父母自主决定堕胎的权利,除特定人群外,堕胎不属于宗教意义上的罪恶。
如果父母的绝育手术失败,或者因为医生的诊治有误导致父母非因意愿怀孕,则父母可以在孕期任何时候终止妊娠。
如果一个孩子诞生了,说明父母是希望孩子出生的,因此不会产生错误生命的问题。
但若父母因医疗过错而避孕失败,则堕胎和再次绝育手术所产生的相关损害可以依侵权法向医生主张赔偿。
2本文仅关注“错误出生”,浅析所涉及的若干法律热点、难点问题。
关键词:错误出生构成要件原告赔偿责任目录一、错误出生之诉域内外检视 (1)二、构成要件:错误出生侵权行为的成立 (1)(一)违法行为 (2)(二)损害事实 (2)(三)因果关系 (2)(四)过错 (3)三、原告之争: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 (3)(一)父亲和患儿共为原告 (3)(二)母亲和患儿共为原告 (4)(三)仅以孩子为原告,而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4)四、赔偿范围之争:落实具体赔偿责任 (6)(一)物质损害赔偿 (6)(二)精神损害赔偿 (7)(三)赔偿比例 (7)五、参考文献 (9)“错误出生”之诉所涉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错误出生之诉域内外检视显然,错误出生之诉是随着医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诉讼。
不当出生之诉的侵权责任分析
不当出生之诉的侵权责任分析【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当出生案件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本文认为在不当出生之诉中能够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不当出生之诉受害方选择侵权之诉更有利于其权益的保护;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不当出生儿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及其特殊教育费,并且应该承认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实践中的2个案例1.湖北省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案:2003年3月27日,韩立武与陈兰君的孩子韩志舟出生了,然而他却是残疾婴儿——没有左臂。
于是在2004年11月16日,韩立武将荆州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以韩志舟、自己及妻子三人作为共同原告诉称,陈兰君怀孕7个月时到荆州市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
医生上作出了胎儿正常的错误诊断,结果使他们没有能够及时终止妊娠。
韩立武要求医院赔偿他们生育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其后被告和原告均不服判决,同时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韩家其他诉讼请求。
[1]2.重庆首例“生育选择权”案:吴秀秀到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院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可到分娩时,却生下了一个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部分全无、左脚只有2根脚趾头、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肢体严重缺失的男婴。
产妇痛不欲生,一怒之下,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当初做B 超检查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共计20余万。
经过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吴秀秀获赔1.8万元。
[2](二)由案例引发的问题上述案例即是美国法中所谓的不当出生之诉。
“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国内也将其翻译成“错误出生”)之诉是指经过产前检查和诊断,医生未能发现胎儿缺陷而告知孕妇胎儿正常或虽发现胎儿异常但由于疏忽未告知孕妇做进一步产前检查,使具有先天缺陷的小生命降生。
_错误出生_之诉与_错误生命_之诉辨析_以中国的诉讼案件为视角
“错误出生”之诉与“错误生命”之诉辨析———以中国的诉讼案件为视角汤建平1,李丹2,王启辉1(1.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患沟通中心,江苏南京210029,2.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镇江212001)摘要:“错误出生”之诉与“错误生命”之诉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新出现的案件类型,因理论研究的缺失,使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出现了一些偏差。
文章通过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的分析比较,理清了概念以及两种诉讼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力图给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错误出生”;“错误生命”;损害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479(2008)01-016-04“错误出生”之诉和“错误生命”之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型案件,除了包含法律问题之外,还包含着伦理价值的判断,因而使问题错综复杂,由此带来争议也很多。
笔者从我国的典型案件入手,介绍、分析两种诉讼。
一、案例介绍案例一:文××怀孕后一直由某医院提供孕妇产前保健服务。
怀孕期间共进行的五次B超检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之外,其余四次均明确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
尽管在胎儿情况如此存疑的情况下,诊治医师每次都在《妇幼保健服务手册》上注明“B超显示正常”。
后文××娩出一缺左上肢的肢残儿。
2003年5月,文××和丈夫肖××在孩子周岁时,以该医院为被告,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诉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张××在怀孕期间在某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但未能通过B超等检查手段及时检查出胎儿有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2003年2月张××娩出一先天性残疾儿,取名鲁××。
后鲁××以其母亲为诉讼代理人,以医疗事故为由,将该卫生院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三:吴××在怀孕期间于2002年9月27日、10月7日两次到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医生诊断结果均是“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在10月14日第三次的检查中,医生根据B超结果出具了报告单,注明“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在产前检查处理栏内写了“住院”。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不当出生损害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错误或违法行为,对胎儿或新生儿造成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永久性损伤。
这种损害对孩子和家庭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因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也成为了热门的法律问题之一。
首先,我们来看看三个不当出生损害案例:1. 刘惠君的案例:刘惠君在孕期陷入生死状况,而医生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导致刘惠君胎儿窒息死亡。
刘惠君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赔100万。
2. 张玉婷的案例: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张玉婷在顺产过程中出现了分娩难产,导致新生儿缺氧性脑病,永久性产生了智力障碍,张玉婷起诉医院并获赔300万。
3. 李庆华的案例:李庆华的妻子在生孩子的过程中遭遇了医生的错误诊断,导致新生儿窒息缺氧,患上了严重的脑瘫,李庆华一家因此诉医院索赔,最终获赔了500万。
以上三个案例中,家庭都因为医生的疏忽而遭受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的金额。
首先,是否存在过错是最基本的提出问题,也是最需要考虑的部分。
一般来说,要求诊断过程的专业性、准确性以及快速性是必须考虑的。
其次,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以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责任为主,同时要求相关医生也对此负责。
最后,赔偿的金额通常由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案情的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
不当出生损害仍然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非常需要社会和法律的关注。
医护人员应该尽可能以最好的方式为母婴服务,而发生不当出生损害的情况都要在法律程序下解决。
针对不当出生损害的案件,法律机构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发现和处理不当出生损害案件。
同时,社会需要提高对不当出生损害的认知,鼓励家庭选择合适的医院和医生,以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此外,为了提高医护人员对不当出生损害的认识和响应能力,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医疗规范和程序,为母婴提供最好的服务。
如果医护人员发现自身无法完成某个婴儿的诊断或治疗,应及时引导家长寻求更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帮助。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产前诊断技术的推广及应用,“不当出生”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上个世纪60年代,“不当出生”在美国首次发生,学界就“不当出生”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但至今仍无定论。
本文选以一起“不当出生”案件,归纳案件争议点,在对“不当出生”进行简单界定及辨析的基础上,论证“不当出生”之诉存在的正当性,并对各争议点分别从理论之争、比较法上的司法实践之视角进行深入探讨,认为在认可“不当出生”之诉的前提下,应赋予原告提起侵权抑或违约之诉的选择自由;在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上,法院应对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残疾赔偿金请求不以支持。
另外,“不当出生”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及科技发展等多个学科,因而在司法判决中公共政策之考量甚属必要。
[关键词]:“不当出生”请求权基础损害赔偿范围一、争议案件1、事实概要:原告邵艳艳怀孕37周时,于2005年5月4日到芝田卫生院作B超检查诊断,芝田卫生院工作人员出具了“脊柱连续好、胎儿发育未见异常”的错误报告单,使邵艳艳失去了采取诊治措施和堕胎的机会,生育残疾儿任世阳。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委托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任世阳进行伤残评定,经该所检验审核,任世阳脊柱裂并脊膜脊髓膨出系先天性发育异常,目前下肢瘫痪、二便失禁渐趋加重等神经损害症状与体征明显,且随着病儿的生长发育神经损害症状将日益加重,手术治疗最佳时限将过,应抓紧手术治疗,否则损失不可弥补,依据相关规定,任世阳构成2级伤残。
任世阳系农村户口,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61.03元计算,任世阳的残疾赔偿金为58698.54元。
因鉴定支出检查费25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鉴定文书费20元。
支出拍照费105元,因任世阳已构成2级伤残,需终生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酌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0元,根据任世阳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按20年计算,护理费为7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32423.54元。
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60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2期◆医法新视角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欧阳秋月刘世或●摘要:“不当出生”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诊断的特殊注意义务,没有向胎儿父母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信息。
以致残疾儿出生的情况。
本文基于对“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认为医院应当向孕妇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应是医疗合同中与医疗机构相对的当事人。
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怀孕费用。
关键词: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违约责任;主体;赔偿范围O n¨W r ongf ul B i r t h¨C om pens at i on C l ai mO uyang Q i uyue Li u Shi yuA bst r act:”W rongfulB i r t h”r ef er s t o m edi ca l s t af f01"i ns t i t ut i o ns t hat ca nno t pr ovi de i nf or m at i on or i ust pr ovi d i ncor r ec t i nf or m at i on t o pa r ent s by vi ol at i ng t he spe ci al not i ci ng dut y of pr ena t al di agn osi s,SO t hat t he di s—a bl ed chi l dr en ha ve been bor n.B a se d o n t he anal ys i s of W r ongful B i r t h c om pe ns a t i on cl a i m,t he aut hor bel i eves t hat hos pi t al s houl d bear t he l i abi l i t y f or br e ach of cont r act t o pregnant w om en,t he subj ect of W r ongful B i r t h com pensat i on c l a i m s houl d be t he appr opr i at e par t i es opposi t e t o m edi ca l i ns t i t ut i ons i n t he hea l t h ca r e cont r act and t he s cope of c om pens at i on i s onl y conf i ne d t o pr egnant cos t s.K ey w or ds:W r ongf ul B i r t h;c om pensa t i on cl a i m;t he l i abi l i t y f or br ea c h of cont r a ct;subj ect;t he s cope of c om pens at i on文女士和肖先生是一对夫妇.2002年文女士在福建省漳州市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左上肢缺失的女婴。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争议——以国内司法审判现状为视角
(2014)太 民 初 字 第 00453号
周丹、刘 欣 诉 太 仓 市 沙溪人民医院医疗 服务合同纠纷案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因错误出生造成的 财 产 损 失 共 计 120 余万元。
判决医方承担违约 责任。
原告在被告沙溪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双方建 立的医疗保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 告沙溪医院在告知胎儿双顶径小、双顶径与 股骨长比例欠协调可能出现的畸形及建议 转诊进行产前诊断方面存在过错,致原告对 风险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错过了决定是否终 止妊娠的机会及原告的进一步诊疗,故被告 沙溪医院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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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生下 的 婴 儿,不 管 是 不 是 残 疾 儿[2]。这 就 意 味 着,德国的司法精神,最先在概念上就抛开了对残疾 儿和健康儿本身是否是一种损害之理解的尴尬境 地,他们认为人生而平等,不管是由错误出生生育的 残疾儿还是由错误怀孕出生的健康儿,都属于不被 期待的生命,但这些生命的人格权是需要受到肯定 的,因此错误出生案件的原告方损失应当在于对诊 疗目的没有达成造成的影响,而非残疾儿的降临本 身是个错误[3]。
二、我国错误出生案件请求权争议分析
(一)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争议
收稿日期:2019-03-03 作者简介:李想(1995-),女,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和国际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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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我国错误出生典型案件一审裁判情况
案号
案由
诉讼请求鲁 0305民初 1327号
1医疗 机 构 的 违 约 责 任———以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为代表 作为更加注重契约精神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
联邦法院对于错误出生案件的判决态度同样以维护 契约精神为目的,采用由合同的不完全给付赔偿因 医方的违约造成的孕妇的损失为请求权,追究医疗 机构的违 约 责 任[1]。 研 读 德 国 对 错 误 出 生 案 件 所 持态度的相关学术观点和判决,不难发现,在德国, 其用“不被 期 待 儿 之 诉 ”统 称 由 错 误 出 生 和 错 误 怀
比较法视野下的不当出生之诉
【 关键词 】 不当出生;比较法;请求权基础
“ 不 当出生”之诉 的含义 “ Wr o n g f u l b i r t h( 不当 出生 ) ”是美 国侵权法上 的最新发 展 ,是一种过失 侵权概念下 产前诊断过失侵 权 的具体 类型 。 不 当出生之诉是指 医疗机构或者提供 医疗服务 的医务人员在 对胎儿进行检查过 程中 ,由于过失未诊断 出胎儿 的潜在 出生 缺 陷或者未对 其父母尽合理 告知义务致使 缺陷孩子 的出生 , 其父母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 我们需要注意 的是 , “ 不当 出生” 的 “ 不当 ( w r o n f g u 1 ) ” , 非指子女的出生, 而是指医生的过失 。 医生 的过失 只是在 于没有诊 断出孩子 的先天缺 陷或者疏 于告 知其父母 ,从而使孩子的母亲丧失了本来就有 的生育 自由。 二、对各国 ( 地区 ) 不 当出生请求权基础的考察 因不当出生而提起 的损 害赔偿诉讼是基于合 同上债务不 履行 的请求权 ,还是侵权法上 的请求权 ,世界各 国基于 自身 的法律传统和 司法理念采取 了不 同的态度 。笔者经过对世界 主要 国家立法及 司法实践 的考察 ,将各 国 “ 不 当出生”诉讼 的请求权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4 月上 第1 0 期总第5 5 6 期
比较法视野下的不当 出生之诉
陈振涛
(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 州 4 5 0 0 0 1 )
【 摘 要】 认可 “ 不当出生”之诉是当前理论和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文章着重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各国 ( 地区)对此类
“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
b i r t h ” , l i t i g a t i o n s u b j e c t o f” i m p r o p e r b i r t h ”c a s e s , t h e n a t u r e o f t h e d a m a g e c o mp e n s a t i o n c l a i ms o f” i mp r o p e r
o f o u r c o u n t r y . I n t h i s p a p e r , t h e a u t h o r d e i f n e s” i m p r o p e r b i r t h ” , f u t r h e r c l a r i i f e s t h e j u s t i c i a b i l i t y o f” i mp r o p I n r e c e n t y e a r s , w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s o c i a l c i v i l i z a t i o n , p e o p l e S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o f r i g h t p r o t e c — t i o n i s o b v i o u s l y g r o wi n g , a n d p e o p l e p a y mo r e a t t e n t i o n t o p r o t e c t i n g a n d s a f e g u a r d i n g t h e i r r i g h t s t h a n e v e r . T h e
s a f e g u a r d t h e l e g i t i ma t e r i g h t s a n d i n t e r e s t s o f r e l e v a n t s u b j e c t s ,a n d p r o m o t e t h e h e a l t h y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t h e
我国不当出生之诉问题研究
我国不当出生之诉问题研究摘要:不当出生的诉讼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而该类诉讼在我国出现较晚。
首先,本文从不当出生的概念出发,接着就我国对不当出生的思想观念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不当出生之诉在我国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对于该类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知,问题主要集中在儿童本人是否是该类诉讼的适格原告和损害赔偿的范围。
经过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儿童在该类诉讼上并非适格的原告,同时医疗机构应就其致使不当出生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但宜以提高护理费用或以特别抚养费形式来支持。
关键词:不当出生;错误生命;主体资格;赔偿损失一、不当出生概念“不当出生”或“错误出生”,读的时候往往容易令人不解,让人们误解为“出生”本身是“错误”或是“不正确”的,这样先与人们本身对于生命的观念产生了冲突,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术语或说法。
但其实这里的“不当”和“错误”指向的并非孩子的出生而是医生的过失医疗行为。
因这一术语已相沿成习,且已具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含义,所以被沿用。
不当出生之诉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不当怀孕、狭义的不当出生和不当生命的诉讼。
①其中不当怀孕之诉的时间出现最早,不当怀孕主要是指,夫妇原本选择丁克,有计划地不要孩子,但却由于医疗手术的过失,意外地怀孕,而向医疗机构提起诉讼,也有称为“不当受孕”。
该类诉讼原告主要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也会附带地诉请返还已支付的手术费用及误工费。
不当生命之诉则是指儿童作为原告因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对父母或对医院提起的诉讼。
孩子认为自己并不应该出生,在世间并不快乐。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同意而出生,致使在人间受苦。
”关于狭义的不当出生的诉讼,一般来说是指卫生保健提供者或其他责任方基于医疗事故或知情同意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如没有发现胎儿的缺陷或者没有及时告知父母应进行相关的检查或医疗行为,使他们错失选择是否让缺陷儿出生的机会,最终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的父母对医疗机构提起的诉讼。
涉及“不当出生”侵权诉讼问题探析
我 国《 婴 保 健 法 》 1 母 第 8条 规 定 : 经 产 前 诊 “
断,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医师应 当向夫妻 双方 说 明情 况 , 提 出 终 止 妊 娠 的 医 学 意 见 : 1 胎 儿 患 严 重 遗 并 ()
第 2 第 3期 8卷
2 1 年 6 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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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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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 而使权利 相 对 人 无法 实现 其 合 法 权 益或 无 从 法最 大范 围地全 面 实 现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在 “ 不 当出生 ” 诉 案 件 中 , 疗 机 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 侵 犯 之 医 了原 告享有 的受 法 律 所保 护 的权 利 , 而 使 其 未尽 从
损 害赔 偿 范 围 实为 必 要 。 关 键词 : 不 当 出 生 , 权 诉 讼 , 害赔 偿 侵 损
中 图 分 类 号 : D 1 9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  ̄ 44 (0 2 o — 0 l— 0 0 8 4 4 2 1 )3 l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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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出生”之诉
论“不当出生”之诉作者:叶苓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不当出生”是指因医院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导致残障孩子出生。
胎儿带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出生,其出生给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困惑伴随一生,无法解脱。
由此而导致的诉讼从案由的选择,损害的认定及赔偿的计算一直都是法律界的难点。
本文从各个方面对此类案件进行阐述。
关键词:不当出生;不当生命;诉讼;侵权“不当出生”案由的选择:医疗纠纷无外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即合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选择。
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也就选择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相对应的区别。
一、“不当出生”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侵权有四个要素:行为人有主观上有过失,有损害的发生,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孩子缺陷虽然是母体自身原因不是医院造成的,即便医院尽到注意的义务,仍不能改变缺陷的事实,但只要医院没有诊断出并告知依据现在医疗水平能够并且必须检查出的缺陷,就侵犯了父母知情选择权。
那么这法定违法行为与孩子不当出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了,所以“不当出生”以侵权之诉进行诉讼是完全可行的。
(1)“不当出生”侵权之诉的原告设定。
以“不当出生”残障孩子作为原告,形成是“不当生命”之诉,原告必须证明不是自己不该有缺陷出生,而是自己根本就不该出生。
原告主张的损害就是其自身。
那就存在生命有缺陷的存在和从未存在过相比之间的选择。
主流观点可能会认为哪怕带有严重的缺陷,生命存在比不存在更好。
根据侵权行为理论,因上述原因,原告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
所以侵权之诉中以患儿为原告是不可取的。
“不当出生”以父母为原告。
产妇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医疗机构对产妇有谨慎检查并提供意见的义务。
医疗机构未检查出现有的医疗水平应当检查出疾病及缺陷,侵犯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
所以在侵权之诉中父母作为原告是适宜的。
(2)“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计算。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是难题,其赔偿的项目,计算的方式都无法律明确规定。
关于-不当出生之诉法律问题探
不当出生之诉法律问题探讨秀芹提要:优生优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
对每一对夫妻来说,生育一个安康、聪明的孩子是共同的愿望。
为此,孕期的夫妻对于产前的各项检查、保健非常重视,但是仍不可防止的有残疾婴儿出生。
为此,有的孩子的父母认为残疾孩子的出生,系进展产前检查和保健的医疗机构过失造成的,从而向医疗机构主赔偿,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案例一2001年,X某在某医院生下一子王某某,王某某出生时后脑部有一鸡蛋大小的肿物,医院诊断是先天性颅裂。
X某认为产前曾在医院进展过超声检查,告知胎儿一切正常。
却产下畸形婴儿,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遂向当地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经鉴定,医学会认为产前检查因胎位、羊水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影像检查的清晰,致使无法发现胎儿异常,故结论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X某、丈夫王某和儿子王某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为产妇在医院进展产前检查,医院应当为产妇提供良好的医疗效劳,医院未能发现胎儿异常,致使畸形婴儿出生,医院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医院承当违约责任,退还X某的产前检查费,并赔偿X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案例二2005年,某和某医院发生一起与上述案例非常接近的医疗纠纷,不同的只是某之子是先天性脊柱裂。
此案某、某的丈夫和儿子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被告某医院侵犯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孩子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申请进展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会认为:某之子存在先天性脊柱裂,产前在医院检查,医院未能发现其异常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疗建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孩子目前存在残疾,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孩子的残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故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后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进展了调解,医院一次性支付患方8万元。
上述案例所述情形在法学界被称为“不当出生〞。
论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论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作者:李昆宇来源:《人间》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发展,医疗技术让我们可以更好的认识人类自身健康状况,如今我们甚至可以了解到未出生的胎儿的情况,错误出生即由于医方的过失,未能诊断或及时告知胎儿的异常症状,从而使父母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缺陷婴儿的出生。
“错误出生”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错误出生案件没有具体的条文规范,所以造成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比较混乱,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更是大相径庭。
本文通过从理论上对错误出生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期望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错误出生案件,另外重点探究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问题,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对错误出生案件民事赔偿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51-01错误出生又称为不当出生,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称之为“wrongful birth”。
这一概念来源于1967年美国大法院最早审理的 Gleitman v.Cosgrove 一案,随后便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因为从表层字面意思上看,“错误出生”首先会让人误解为胎儿出生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然而实际发生错误的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不是产下胎儿行为。
“错误出生”虽然容易令人误解和有失准确,但是仍被沿用在各地区法院的判例和学术论述当中,现在它已经被世界各地的学者认可且赋予其独特的内涵。
如今大多数学者认可的“错误出生”是指,由于提供产前医疗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医疗行为,没有告知父母胎儿的缺陷或者告知了父母错误的胎儿信息,导致父母丧失终止妊娠的机会最终产下缺陷儿。
[1]我国每年大约有80万至120万缺陷儿出生,他们的降生不但给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错误出生之诉责任认定之问题探析r——以中国的诉讼案件为视角
错误出生之诉责任认定之问题探析r——以中国的诉讼案件为
视角
郑雯
【期刊名称】《理论观察》
【年(卷),期】2018(000)007
【摘要】错误出生案件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矛盾,中国错误出生之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通过分析错误出生之诉的38起诉讼案件,总结出错误出生之诉中责任认定的三大分歧:适格主体认定混乱、损害界定不清、赔偿范围混乱.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法院在责任认定时既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杜绝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出现,充分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总页数】3页(P112-114)
【作者】郑雯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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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以宋某诉新阳光妇产医院一案为例 [J],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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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错误出生"之诉与"错误生命"之诉辨析——以中国的诉讼案件为视角 [J], 汤建
平;李丹;王启辉
4.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以宋某诉新阳光妇产医院一案为例 [J], 郭超
5.审判视角下错误出生的民事责任研究 [J], 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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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鲁迅小说看其生命世界观
透过鲁迅小说看其生命世界观
高萍;刘立苹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历来学者往往都是通过<野草>来关注鲁迅作为一个存在主义者对生命的追问,而忽视了从他的小说中去体验他的生命世界观.鲁迅在<呐喊>与<彷徨>中慨叹了生命的悲哀,同时在<故事新编>中,他又意识到了生命的尴尬.
【总页数】1页(P159)
【作者】高萍;刘立苹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外国语学院,吉林,延边,133000;延边大学师范学院,吉林,延边,13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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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对“不当出生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论父母对“不当出生’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摘要1医疗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得残疾儿“不当出生”,父母因此享有医疗损害赔偿权。
“不当出生”不是价值实现.而是损害事故,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机会利益的损失,反差利益的损失、人格利益的损失以及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的抚养费。
【关键词】不当出生;注意义务;损害事故;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 1007—9297(20XX)02一ol09—05on the right of parents indemnity claim for wrongful birth.y in h~-wen.law department of changsha univers ofscience technology,410076【abstract】parents possess medical indemnity fight if wrongful birth is due to that medical professionals haven t fulfilledreasonable attention obligation.wrongful birth is injury accident rather than worth realization.parents indemnity claim may bebased on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r liability for tort.the compensation should cover loss of opportunity.1oss of contrast benefit.1oss of personality benefit and fees for bringing-up the wrongfully born.【key words】wrongful birth,attention obligation,injury accident,tort近几年来.我国因“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愈来愈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比较棘手。
“不当出生”案件的法律思考
“不当出生”案件的法律思考
焦艳玲
【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年(卷),期】2007(028)002
【摘要】“不当出生”是美国法上的一个独立的侵权类型,是因医生的产前诊断过失或者通知过失导致先天残障孩子出生而由其父母提起的索赔诉讼。
关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存在激烈争论,我国法院应支持“不当出生”诉讼中父母的损害赔偿请求。
【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焦艳玲
【作者单位】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科学系,天津30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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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天性缺陷儿不当出生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成因及对策——附26例分析 [J], 罗光华;成建定;刘艳伟;郑锦平;彭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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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当出生”案件之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J], 汪洁琼
5."不当出生"案件的法律思考 [J], 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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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析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析
李大平
【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
【年(卷),期】2005(026)006
【摘要】因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使父母因缺陷儿童多支付了大量的医疗、人力照顾以及特殊教育的费用,同时受到身心痛苦,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救济是很不公平的,承认该类诉讼是各国共同趋势.在我国应以契约法来处理这类诉讼.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李大平
【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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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 [J], 廖晨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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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的
法理基础、主体与范围 [J], 刘永红;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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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09 出生, 孩子父母作为原告对医生提起索赔诉讼。 如果父母事先被告知孩子出生后可能带有严重的缺 陷, 其极可能选择堕胎, 而由于医生的过失, 父母原 本享有的堕胎机会丧失了。 父母为了矫治孩子的残 疾或缺陷可能要花费大量金钱, 对孩子进行特别的 教育、 照顾也要一笔不小的支出, 并且因为孩子有严 重残疾而遭受精神上的巨大打击和痛苦, 他们提起 “不当出生” 诉讼以期对所遭受的损害获得救济。 需要强调的是, 在 “不当出生” 中, 不是医生造成 了孩子的畸形、 迟钝或者其它损害, 此类诉讼的真正 新颖性在于: 在医生因过失未能诊断出孩子的先天 缺陷或未适当通知孩子母亲上述状况之前, 已经悲 惨的注定了这个孩子将有残疾, 医生仅仅是在疏于 [ 2 ]810 告知方面存在过失。 正是这一点使此类诉讼与 普通的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区别开来。 所谓胎儿侵权 损害赔偿, 是指因被告的加害行为使胎儿出生前受 到伤害, 胎儿出生后存在缺陷, 出生儿可就该身体缺 陷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 “不当出生” 案件中, 孩子的 生来缺陷不是被告造成的, 而是由母体自身原因造 成的, 被告即使尽到了注意义务, 仍不能改变母亲生 下缺陷儿的可能性。 而在胎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 孩子的生来缺陷与被告的过失行为存在着因果关 系, 被告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 孕妇就不会生下残障 的孩子。 “不当出生” 是美国侵权法上产前过失侵权概念 下的具体类型, 除了 “不当出生” 之外, 产前过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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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50- 151 出。 在我国台湾地区, 朱秀兰诉医院 “不当出生” 案 是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朱秀兰怀孕, 因系高龄产妇, 恐生下唐氏症等有心身障碍的儿童, 乃到被告医院 产检, 因被告医院从事羊水分析及判读具有过失, 未 验出胎儿染色体异常, 患有唐氏症, 并告知是男孩, 胎儿正常, 以致未实施人工流产, 且一再保胎, 产下 患有唐氏症候群、 无肛症、 动脉导管闭锁不全等重度 残障男孩。 原告朱秀兰及其夫 ( 同为原告) 于是以财 产上及非财产上受有重大损害向被告医院请求损害 赔偿。 台湾士林法院认定被告医院与原告朱秀兰间 成立医疗契约, 应依第 535 条后段规定, 负善良管理 人的注意义务, 被告医院应就其医生的过失与自己 过失负同一责任, 而依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规定, [ 8 ]140- 141 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法中对于 “不当出生” 没有特别明确的 规定, 但近年来这类案件时有发生。2002 年 7 月, 高 某夫妇在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成功, 2003 年 2 月, 该院医生建议其可在当地医院 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高某之妻李某接受了建议, 并 于 7 月在当地医院生下一子, 后经检查患唐氏综合 征 ( 又称为先天愚) 。 高某夫妇起诉当地医院要求赔 偿孩子生活费、 护理费、 检测费 50192. 76 元。 崇州市 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 按照相关规定, 被告应当 书面建议李某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 的诊断, 但被告医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是负有责任 的。 同时法院认定, 出生儿的先天性遗传疾病, 不是 被告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的, 即使被告履行该法定 义务, 李某也只是有可能接受建议进行产前诊断, 从 而发现胎儿遗传疾病后终止妊娠, 但是该损失只是 可能会被避免, 不是必然能避免,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 最后法院判 决, 高某夫妇和医院各承担 80% 和 20% 的责任。 三、 “不当出生” 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不当出生” 是科技发展给法律提出的挑战, 对 此各国法院显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 “不当出 生” 诉讼原告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始终存在争议, 相关 的法院判决十分不统一, 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 十分混乱。 在美国仍有很多州不支持 “不当出生” 诉 讼, 即使是在肯定 “不当出生” 诉讼的州, 对赔偿也多 持高度谨慎的态度, 表现在严格限定赔偿项目, 只认 可对于特别损害的赔偿。 否定 “不当出生” 损害赔偿的理由主要有: 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困难, 对于父母进行赔偿有损孩子 的人格尊严。 在 “不当出生” 诉讼中, 为了确定父母是 否确实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 需要在残障孩 子出生与假设其从未出生使父母所处的境况之间做 出比较, 而法院认为这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透过生命价值的迷雾看赔偿正义 田 野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 摘 要 ] “不当出生” 是因医生的产前诊断过失或者通知过失导致先天残障孩子出生引发的诉 讼。 “不当出生” 诉讼在发展中逐渐获得了一定的认可, 但是关于 “不当出生” 损害赔偿正当性的争论
始终存在着。 “不当出生”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生命价值与赔偿正义的冲突与协调。 肯定特别 损害赔偿而否定一般损害赔偿是平衡上述两项价值的较好选择。 [ 关键词 ] 不当出生; 损害赔偿; 生命价值; 赔偿正义 [ 中图分类号 ] D 923.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8182 ( 2007) 0420047205 随着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学水平的不断提 高, 通过产前医学检查预先判断新生儿是否会带有 先天缺陷成为可能, 这对人们无疑是一个福音。 然而 另一方面, 它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使各国法院陷 入无尽的困惑和无休止的争论。 由于负责产前检查 的医生的过失, 没有诊断出新生儿存在先天缺陷的 潜在危险或对上述情况未尽合理告知义务, 结果导 致带有严重残疾孩子的降生, 孩子的父母是否有权 利要求医生赔偿相关的损失呢? 这就是 “不当出生” 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 G leitm an v. Co sg rove [ 1 ] 一案 中, G leitm an 的母亲于怀孕两个月时去医生处就 诊, 她将自己在一个月前被诊断出患有风疹的情况 告诉了医生, 但医生仍然告诉她风疹对即将出生的 孩子没有任何的影响。 后来 G leitm an 出生了, 但是 她却看不见也听不到。G leitm an 的母亲将医生告上 法庭, 称其如果知道风疹会遗传的话, 她会选择堕 胎。 近年来在我国此类案件也时有发生, 2000 年广 州的一家医院因检查过失未发现胎儿的缺陷而导致 一名缺少右臂的女婴出生, 其父母向医院索赔。 “不 当出生” 诉讼涉及到损害的概念、 能否把残障儿的出 生视为损害以及生命价值与赔偿正义的冲突与协调 等重大问题。 一、 “不当出生” 的含义 (w rongfu l b irth ) 是美国侵权法上 “不当出生” 的概念, 是指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 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导致残障孩子
第 29 卷 第 4 期 Vol . 29 N o. 4
α
广西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 rna l of Guangx i U n iversity (Ph ilo sop hy and Socia l Science )
2007 年 8 案件, 便会以 “损害难以计算” 为由驳回原告的主 张。 十多年后,“不当出生” 的问题在纽约上诉法院 被再次提起。在 1978 年 B ecker v. Schw a rtz[ 5 ] 一案 中, 医生因过失没有告知一个怀孕时已经 37 岁的高 龄产妇其产下的婴儿可能患有唐氏综合症, 结果导 致天生愚钝孩子的出生。 父母提出了 “不当出生” 诉 讼, 并且代表孩子同时提起了 “不当生命” 诉讼。 法院 最终驳回了 “不当生命” 诉讼, 主要是以可操作性考 虑和维护生命尊严为理由。 法院认为损害赔偿是无 法计算的, 因为这需要法院在有缺陷的生命和生命 从未存在之间作比较, 而法院没有能力做这样的比 较。 该案法院在判决中写道: 根本不出生是否比带有 严重的缺陷出生更好, 这是一个更适合留给哲学家 和理论家们去争论的谜, 而法律确实无法解决这一 [ 5 ]809 问题。 上述判决理由成为经典被反复援引。然而 对于孩子父母提起的 “不当出生” 诉讼, 法院却持不 同的态度, 最终判决孩子父母可以就孩子出生造成 的特别损害获得赔偿, 主要包括对孩子的照顾、 治疗 费用等。 但同时, 法院否认孩子的父母可以就他们在 心理、 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向被告请求赔偿。 这是支持 “不当出生” 诉讼的第一个判决, 具有重大意义。 在这 个判决做出之后, 很多法院都承认了 “不当出生” 诉 讼, 此类诉讼逐渐获得了普遍的接受。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当出生” 诉讼获得了比 较广泛的接受, 现在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支持 “不当 出生” 诉讼, 主要理由包括: 威慑基因检测过失行为、 保护父母的生育选择权、 弥补父母因孩子残疾所花 费的费用等等。 少数州仍然拒绝承认 “不当出生” 诉 讼, 理由包括维护生命尊严、 留待立法机关作出规定 等等。 在对 “不当出生” 的支持判决中, 法院大都只承 认对于特别损害——即与孩子缺陷相关的费用的赔 偿, 而不认可一般损害赔偿, 如一般扶养费赔偿和精 神损害赔偿。 在有些州, 对 “不当出生” 的处理已经不 再 停 留 于 司 法 解 决 的 层 面, 立 法 机 关 开 始 介 [ 6 ]161- 162 入。 如尤他州的成文法就明确禁止提起 “不 当出生” 诉讼。 随着基因医学检测应用的普及, 产前诊断过失 案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 这是各国法院共同面 临的问题, 当然在其他国家未必像美国一样使用 “不 当出生” 的称谓。 在法国,“不当出生” 诉讼被认可, 原 告既可以被告违反医疗合同为由请求赔偿, 也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 1382 条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 款来索赔。 在德国,“不当出生” 诉讼的原告可以依契 约的不完全给付获得赔偿。 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在一 个判决中, 肯定因医师过失而生出缺陷儿的父母得 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该医师赔偿扶养此缺陷儿比一般 婴 儿 多 出 的 额 外 费 用, 包 括 财 务 与 劳 力 之 付
收稿日期: 2007203210 作者简介: 田 野 ( 19792 ) , 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天津大学法学系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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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rongfu l life ) 还有两种主要类型, 即 “不当生命” (w rongfu l concep t ion ) 。 和 “不当怀孕” “不当生命” 也称 “错误的生命之诉” , 是指遗传咨询人员和提供 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未尽相关职责, 而向父母提供 了错误的或不准确的信息, 甚至没有提供信息, 致 使父母误以为胎儿没有缺陷而未堕胎, 有先天性缺 陷的子女得以出生, 子女本人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和 其所在的机构, 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就自己的 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在错误 的生命之诉中, 原告诉讼请求的实质是 “假如自己 [ 3 ]29- 39 不出生, 情况会更好” 。 “不当出生” 与 “不当生 命” 诉讼极为相近, 最主要的区别是原告不同, 在前 者是残障孩子的父母, 在后者是孩子本人。 “不当怀 孕” 是指父母不愿生育孩子, 但是由于医生节育手术 过失或者指导过失, 母亲有了身孕而控告医生的诉 讼, 索赔的项目通常包括: 母亲怀孕的痛苦, 怀孕、 流 [ 4 ]95 产和生产的费用, 以及这段时间的工资减损。 “不 当怀孕” 与 “不当出生” 有很多相似之处, 它们都涉及 到产前过失, 并且性质上都是针对检测和疏于告知 的过失而不是直接造成损害的过失, 都侵犯了母亲 的堕胎选择权。 但它们也是有区别的, 一般认为 “不 当怀孕” 与 “不当出生” 的区别在于: 在前者出生的是 一个正常、 健康的孩子, 而在后者涉及的是一个有残 障的孩子; 在 “不当怀孕” 中, 父母根本没有打算生育 孩子, 即使是一个正常、 健康的孩子, 而在 “不当出 生” 中, 父母确实想生育孩子, 但希望生育一个正常、 健康的孩子而不是有残障的孩子; 另外医生过失的 内容也是不同的, 在 “不当怀孕” 中医生的过失是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疏于指导致使母亲怀上了本不想要 的孩子, 而在 “不当出生” 中医生过失的内容是未诊 断出或未及时告知父母孩子的潜在缺陷。 二、 “不当出生” 诉讼的发展 “不当出生” 诉讼在美国经历了一个由被否定到 被肯定的过程。 最初, 美国法律不认可父母提出的 “不当出生” 诉求。1967 年 G leitm an v. Co sg rove 一 案 是关于 “不 当 出 生” 的 第 一 个 案 例。 该 案 中, G leitm an 的母亲询问医生自己患有风疹的情况是 否会影响孩子的健康, 但医生仍然告诉她风疹对即 将出生的孩子没有任何的影响, 结果 G leitm an 出生 后又盲又聋。 G leitm an 的母亲将医生告上法庭, 称 其如果知道风疹会遗传的话, 她会选择堕胎。 可是, 法庭最终却驳回了 G leitm an 母亲的请求, 理由是 “计算 G leitm an 及其母亲所受到的损失简直就是不 可能的事” 。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不是 因为没有损害, 而仅仅是因为法院无法准确计算损 [ 1 ]814 害赔偿的数额。 此外法院认为, 承认 “不当出生” 诉讼而把孩子视为父母的损害会贬低生命的价值。 G leitm an 案在当时影响很大, 之后法官们再遇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