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司考辅导提纲
国际法复习大纲
国际法复习大纲(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渊源。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所以其他条款有效,但原保留条款内容及保留条款新设置的内容都无效。
)6.条约无效的原因: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规则冲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主权豁免的放弃:明示和默示的方法。
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应该是“新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国家!!(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中国政法大学内部司法考试辅导班全套讲义 国际法——杨帆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培训系统工程”系列课程国际法主讲人:杨帆教授硕导、法大司考名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科目授课提纲(2008年)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提纲
国际法提纲一. 介绍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如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法涉及领土、贸易、人权、武装冲突等各个方面,对于国家间的相互影响和合作至关重要。
二. 发展历程1.古代国际法–古埃及和巴比伦的法律文献–古希腊和罗马的国际法思想2.现代国际法的形成–西菲尔德的国际法学派–制定国际公约的重要事件:《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凡尔赛条约》3.联合国时代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建立和原则–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角色三. 国际法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意义–国家之间平等相待的要求2.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领土争端解决的方式3.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谈判、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国际法院在争端解决中的职能4.非武力威胁和武力行动禁止原则–联合国宪章关于武力威胁和武力行动的规定–世界范围内的武装冲突处理机构5.人权保护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职责和作用四.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1.国家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国家如何履行国际合约和义务2.国际法的责任追究–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3.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五. 国际法的挑战和前景1.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跨国公司和全球经济对国际法的挑战–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合作与协调需求2.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国际法治理和法治文化的建设–增强国际法的可执行性和适用性的努力结论国际法是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全球合作不可或缺的法律框架。
通过尊重主权平等、维护和平、保护人权等原则,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基本的秩序与保障。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复杂的国际事务的发展,国际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将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应对全球性问题和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经济法(一)2
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消极条件;未涉及的问题;任意性。
2.合同的订立—要约(撤销、撤回)、承诺规则(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逾期——因邮递延误和非因邮递延误)
3.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义务:交货(时间、地点)、交单、转移所有权、担保(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买方义务:接收货物、付款
4.风险转移规则
A.涉及货物运输 B.运输途中的货物 C.其他情况下
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
6.预期违约(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货物保全
7.损害赔偿
8.中国的保留
(例题)德国建筑商A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 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私法(二)3
四、债权的法律适用1.合同(1)几个理论问题分割论与单一论;主观论与客观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通常有:(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客观标志说;(3)最密切联系说;(4)特征性履行方法(5)合同自体法。
(2)我国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之规定条约优先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资合同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惯例补缺原则(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2)意思自治原则①《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例外情形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b.《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c.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法知识点提纲(未整理和查找)
这里只是罗列知识点提纲,因为内容实在太多而且时间有限,先发上来让大家知道都考啥,可以慢慢整理……基本上,根据课件的章节就能找到下面的内容(找书也是一样的)考试范围:第一章到第十三章,除去第十一章题型有选择、名词解释、论述和案例,其他未知……案例题是老师上课讲过的讲过的案例都是课件里的……第八、九、十章主要讲了第一节的课件;第十二和十三章没讲,直接说的重点PS:以下所有内容基本都是老师原话……第一章导论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是什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实践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8个原则)概念第二章国家国家要素、基本权利、国家管辖和豁免国家承认概念、条件、范围和效力政府承认的条件国际法继承是什么继承主要规则政府继承规则(书61页)第三章居民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取得国籍的冲突与解决外国人待遇,外交保护引渡规则和概念庇护是什么第四章领土领土主权内容,领土特殊限制,领土的四部分构成领土变更方式,划界程序第五章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第六、七章空间法航空主权的体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运输体制国际航空安全保护公约或引渡或起诉的制度外空法原则制度第八章环境法:环境法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重点第一节国际组织概念,国际组织(政府间)的特点现代国际组织发展特点现代国际组织类型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成员、机构和职能,国际组织的表决(书274到275页)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第十章外交法重点第一节外交关系和使馆,使馆职务和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使馆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领事特权和豁免参照使馆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参照使馆特权和豁免第十二章人权概念与内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和方式,其中重点是国际机构监督和保护第十三章条约的概念和特城,条约缔结的概念和程序条约保留,条约信守,条约冲突条约解释:谁来解释,条约解释规则条约中止里面,单方废约的情况无效条约的情况以上是这次考试的重点范围以下是司法考试还涉及的内容,这次考试不考,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一下:第十四章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免除和承担第十五章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第十八章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惩治战争罪行有哪些纽伦堡、东京国际军事审判的判决原则(书543页到544页)。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包括(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二、排除不当性的情况(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二) 对抗与自卫(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三、国际责任的形式(一) 终止不当行为(二) 恢复原状(三) 赔偿(四) 道歉(五) 保证不再重犯(六) 限制主权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及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国家责任•国家领土•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空间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法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家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联系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条约:A、直接适用 B、并行适用 C、转化适用习惯: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三、国际法基本原则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1、《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2、《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主权国家 2)政府间国际组织 3)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类型A、单一国 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宗主国、附属国等基本权利A、独立权 B 、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理论:相对豁免、绝对豁免4)放弃豁免的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默示放弃:(1)国家本身提起诉讼(2)国家参与诉讼(3)反诉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5)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法重点章节预习提纲
国际法重点章节预习提纲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籍的意义;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外交保护、引渡以及庇护等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国际的取得与丧失;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引渡;庇护。
第一节国籍一、国籍与国籍法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2、继有国籍自愿申请入籍于婚姻入籍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三、国籍的抵触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了解国籍的概念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理解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解决。
领会: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及实践。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差别待遇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外国人的概念;外国人地位的特点和外国人待遇的各种方式。
领会:外国人入境、出境以及居留的一般制度;我国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应用:掌握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原则和规则,加强对进出我国何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管理。
第三节外交保护一、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二、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1.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2.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本国国民;13.用尽当地救济。
三、外交保护问题的新发展外交保护的适用范围四、“卡尔沃主义”和“卡尔沃条款”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
领会:卡沃尔主义和卡沃尔条款。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1、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对象3、可引渡的犯罪4、引渡的程序5、引渡的效果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引渡实践二、庇护庇护的概念庇护的对象庇护的发展和实践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了解引渡和庇护的概念。
领会:理解引渡和庇护的规则。
应用:掌握引渡和庇护的原则和规则,正确处理引渡和庇护问题第四章国家领土学习目的与要求:认识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对领土的取得、变更方式、国家边界的类别以及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全面的把握。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私法(一)4.
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民事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之种类——公法与私法冲突;空间(国际与区际、时际、人际;平面与垂直。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之特点——跨国、空间、私法、平面冲突。
冲突之解决方法——直接、间接
2.冲突规范(注意把握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适用规范
(1特点间接规范
结构独特
(2结构:(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冲突规范的结构——假定和处理结合在一起,无制裁部分,一般包括“范围”和“系属”
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
例题: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动态的连接点?
A.遗嘱订立地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动产所在地
E.侵权行为地。
国际法重点章节预习提纲
国际法重点章节预习提纲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籍的意义;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外交保护、引渡以及庇护等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国际的取得与丧失;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引渡;庇护。
第一节国籍一、国籍与国籍法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2、继有国籍自愿申请入籍于婚姻入籍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三、国籍的抵触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了解国籍的概念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理解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解决。
领会: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及实践。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差别待遇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外国人的概念;外国人地位的特点和外国人待遇的各种方式。
领会:外国人入境、出境以及居留的一般制度;我国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应用:掌握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原则和规则,加强对进出我国何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管理。
第三节外交保护一、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二、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1.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2.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本国国民;13.用尽当地救济。
三、外交保护问题的新发展外交保护的适用范围四、“卡尔沃主义”和“卡尔沃条款”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
领会:卡沃尔主义和卡沃尔条款。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1、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对象3、可引渡的犯罪4、引渡的程序5、引渡的效果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引渡实践二、庇护庇护的概念庇护的对象庇护的发展和实践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了解引渡和庇护的概念。
领会:理解引渡和庇护的规则。
应用:掌握引渡和庇护的原则和规则,正确处理引渡和庇护问题第四章国家领土学习目的与要求:认识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对领土的取得、变更方式、国家边界的类别以及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全面的把握。
国际法学考前辅导
国际公法考前辅导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除具有规范性、指引性等共性外,在主体、制订、适用范围、实施等方面还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应是国际社会交往互动的现实主体。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随着20世纪以来类似于国家的民族独立实体的出现并参与国际社会交往实践,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迅速发展,这些类似于国家的民族独立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成为受国际法调整的主体。
个人和法人在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不同于国内社会纵向的权力集中结构,国际社会作为高度分权的平行式社会,不存在也不应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
国际法的各项规则与制度主要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予以制订。
各国通过行使主权自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国际条约,可对国际条约的某些内容加以保留,并可按一定程序修改、退出或废止对其有效的国际条约。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一部分由各国在长期反复国际实践中形成并为各国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规则。
国家在通过协议缔结条约或于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的过程中都当然体现着各自基于国家利益的国家意志。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法所调整的事项应具有国际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国家疆界。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国际法分为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于普遍国际关系,对于一切国家或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拘束力的规则;区域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一般是只对两国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规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一章国际法的导论本章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入门,因此大家须掌握它。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什么是国际法在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但大家怎么理解呢?要知道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而不是国内的法。
所以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它本身的突出特征。
这些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1.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就是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表现了该国的单独意志也就是一国的意志,例中国法律就是中国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调整的是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原因是国家在国际社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在国家之上没有世界政府,当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以只能通过国家协议制定国际法。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二)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也是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不同于国际道德。
原因是:(1)作为一般国际法,它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是断定国家交往中的是非之法律标准;(2)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不能因被某些大国强国某时有所破坏而否定它的存在;(3)违法者遭到制裁或要求承担责任;(4)固然对一些大国的违法有时未遭到追究,这是国际力量对比的原因,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的拘力。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继承的规则和作用,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妥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法律#教育网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台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贵原则国家不妥行为的要件)排除不妥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成抗力和偶然变乱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妥行为恢复原状补偿报歉包管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补偿责任问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上空间划分的国际法的概念、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范围。
理解:不同区域各自法律制度、特点和其中的联系,国际法中环境庇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熟悉:各个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领土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第二节海洋法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领空及其边界问题(领空的水平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补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国际环境庇护法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庇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庇护海洋环境庇护自然生态和资源庇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基本要求:了解:国籍的概念、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地位的基本内容以及国际人权庇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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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国际法基础理论1、国际条约是现代最重要的渊源(1)物质要素:反复实践一、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2)精神要素: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渊源形式,但很少单独适用,如善意、公允等4、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立法,国内法也不能改1、国际层面变国际法,也不得逃避国际义务。
B国内法可与国际法不一致,但国家将承担责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国际民商事领域内的国际公约可在我国国内直接适用。
2、国内层面B除民商事领域外的其他领域,如刑事、外交军事等领域的国际公约在我国转化适用。
C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我国也是转化适用。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主权不可分割1、主权属性B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C国家与生俱来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A对内最高权2、主权内容B对外独立权C自保权1、内政指一国基于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内部事务和外交政策、外交活动等(二)不干涉内政原则A看某项事项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2、判断内政的标准B看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1、该原则不仅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A实施自卫2、该原则并非绝对禁止使用武力,有两例外(三)不使用武力原则B有安理会授权A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造成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
3、侵略行径列举B以另一国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C封锁另一国港口或海岸。
D武装部队攻击他国军队、商船或民航客机E违反协定使用在他国的驻军或违约延期驻扎军队。
F提供领土供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G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1、我国通说认为民族自决权主要指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取独立,建立民族国家,自行决定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四)民族自决原则2、民族自决权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
四、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一)主权国家2、主权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可从事各个国际领域内的活动。
3、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组成单位不是;邦联成员是国际法主体1、国际法主体意义的国际组织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二)国际组织2、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只能从事本组织领域内事务。
(1)非政府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2)非政府组织具有跨国性、非政治性、非3、关于非政府国际组织营利性、志愿性,其成员不是各国政府而是各国公民或团体。
(3)非政府国际组织要受注册国法律约束,还要遵守活动国法律A普遍咨商类(一类)4)与联合国关系B特别咨商类(二类)C注册咨商类(注册)1、主要是民族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三)其他国际法主体2、此类主体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五、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是主权对外方面的集中表现,是国家依照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一)独立权2、独立权的本质特点是:自主性、排他性。
1、自保权是国家固有权利,并非国际条约赋予,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
(二)自保权及其限制2、国防权: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注意与国际义务协调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均是行使自卫权3、自卫权a前提是国家先遭到武装攻击b别无选择只能武力自卫c相称性原则,自卫与受到的攻击应相称1、定义: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优越于其他管辖权。
2、属地管辖的范围是领土: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三)属地管辖权(1)对领土:自然资源、边界、领空、内水。
3、管辖对象是领土、人、物和事件(2)对人:对领土内本国人和外国人(3)对事件:要求事件本身发生于本国或事件结果及于本国(1)平等者之间无管辖(2)领土主权的限制、对“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的理解(3)边境土地、界水利用的限制(4)领海之无害通过权(5)“本国人不引渡”的规定(6)不得庇护犯有国际罪行的人1、定义:是指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法人、特定的物,无论该人位于本国,还是本国以外地方,国家对其均有管辖权。
1)国籍是属人保护管辖权行使的依据(2)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四)属人管辖权(3)公海船舶上的管辖是船旗国管辖(4)引渡:是实现属人管辖权的重要手段(5)庇护:是对属人管辖权的限制2、注意要点(6)国际人权法与属地管辖权关系:人权问题本质上是一国内政,属于属人管辖权的范围,但拥有属人管辖权并非意味着国家可对本国公民为所欲为;现代人权法赋予国家促进、改善本国人权的义务,国际社会也不容忍任何国家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势发生或存在。
(7)对依法注册或登记取得国际的特定物如船舶、飞机等作为管辖对象一般用属人管辖;如将其内部空间作为管辖范围,一般适用属地管辖1、定义: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的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
(五)保护管辖权2、针对的罪行:间谍、伪造货币或印章、违反移民或海关法、杀人、纵火等。
3、行使途径:引渡嫌疑人、缺席判决、待嫌疑人进入本国领土时逮捕1、定义:指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例如我国刑法第9条。
(六)普遍性管辖权2、适用的罪行:海盗行为、奴隶贸易、战争、灭绝种族、空中劫持贩卖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
六、国家主权豁免及放弃1、定义: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的管辖(一)国家主权豁免(1)管辖豁免:一国不得对他国国家行为和财产管辖2、内涵(2)诉讼程序豁免:非经他国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案件(3)执行豁免:非经他国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1、明示放弃:国家或其代表以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表达放弃豁免。
(二)国家豁免权的放弃(1)作为原告主动到外国法院起诉(2)正式出庭应诉2、默示放弃(3)提起反诉(4)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5)放弃是个案放弃和分阶段放弃(1)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非意味着放弃豁免(2)国家或其代表主张或重申豁免权而对外国法院管辖(三)不能视为放弃豁免的行为作出反应(3)国家派遣代表到外国法院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法庭宣布判决或裁定无效,不构成豁免权的默示放弃七、国际法上的承认1、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所做的表示接受或与之交往的行为(一)承认概述(1)承认主体是现存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被承认对象是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2、特征体。
(3)承认是承认者单方面的行为,表明对某一事实的接受(4)承认既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1、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二)承认类型(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2、默示承认(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注意: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之一不得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1、对新国家的承认:领土发生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等领土发生变动的情形下。
(三)承认发生的场合类型2、对新政府的承认:一国发生剧烈革命或政变等非宪法情形导致政府更迭;且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权力八、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条约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政治性“人身条约”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3、与处理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界约、河流使用、水利灌溉、交通等条约一般要继承特别说明:当条约需要继承的情况下,若领土分离或分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相应部分有效。
1、国家债务要继承。
国家债务可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国债是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地方化债务指虽以国家名义负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地方的债务。
两种债务均应继承(二)债务继承2、地方债务是某一地方当局以自己名义负担且用于地方的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3、国家对外国私人(自然人、法人)的债务不继承4、“恶债”原则上不继承5、一国私人团体的债务不是国家财政义务,不是国家债务1、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一般针对继(三)财产的继承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财产,特别是不动产。
2、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主要针对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财产,针对动产。
凡是涉及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位处何地,都应转属继承国。
九、联合国体系1、联大实行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决议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制度。
(一)联合国大会表决方式及效力2、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无法律拘束力1)定义:安理会是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惟一有权采取武力行动的机关。
1、安理会概述与职能A调查权B建议权(2)职能a作出恢复和平有效决议(二)安理会C决议及行动权b采取非武力手段C采取武力手段1)程序性事项任意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2)实质性事项须:五大国一致+至少4非常任理事国同意票,五大国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通过3)五大国在实质性事项表决中有否决权,在决议某事项是否为实质性事项时还有否决权,是为双重否决权1、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长。
(三)联合国秘书处(1)安理会推荐人选,按照实质性事项决议2、秘书长选、任(2)再经联大简单多数通过后委任3)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1、这些专门机构并非联合国内部机构或附属机构,而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因与联合国有特别协定,被称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四)联合国专门机构(1)它们是政府间国际组织(2)它们是普遍性、全球性国际组织,而非地区性组2、特征织(3)与联合国有法律联系(4)它们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十、国际法律责任及发展(1)国家机关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的行为1、行为可归因于国家(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要件(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6)特殊身份人士的行为(7)国家的间接责任2、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违背的是现行国际法中有效的义务(1)对方事先同意(2)对抗与自卫3、行为排除以下正当情况(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二)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1、外空探索:国家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