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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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条款的理解

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宋春雨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审查的规定。

【背景依据】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证明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在证据属性上,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鉴定意见、书证、勘验笔录等争论。也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法律规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无考虑其他证据的必要。还要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为书证,而且与其他的书证并无不同,应当根据普通书证的规则进行证据的审核认定后,确认其证明力。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上述各种争议的回应。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它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概言之,反对和质疑的意见主要认为,这条规定尽管具有合理性,但操作性难以把握,特别是推翻事故认定书可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容易使问题复杂化。赞成的意见认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交警部门处于第一线,法院审理中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当事人笔录等证据材料还原事故现场,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具有高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不宜轻易推翻;同时,法院应允许交通事故当事方充分行使举证权利,并依据各方证据情况独立认定事故责任,而不受事故认定书的影响,回归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仅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据,不尊重事故真相,就会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我们根据各方的意见对本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

【条文理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

(一)书证的涵义

书证是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方法和证据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又被称为文书证据,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出发,书证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审团获悉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书证是指法院通过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1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物件。书证一方面是以书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为证据

方法,另一方面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文书和书证:文书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号表示的东西成为证据资料时,便称为书证。

关于书证的概念,我国学者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的认识是一致的。有人认为,“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2有人认为,“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作为载体,以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载体上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3有人认为,“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像或表格表达人的思想、意图并具有证据特征的证据材料”。4有人认为,“书证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在诉讼开始前或者立案后制作形成的,以其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真实材料”。5有人认为,“书证是指诉讼发生前制作主体以文字、书画等书面形式所记载的真实思想内容或者其他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6关于书证内涵的认识,我国学者与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解基本相同,都认为包含这样几层含义:1、它首先是一种物件或物品; 2、该物件是一定文字、符号、图表等的载体; 3、这些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代表一定的内容、含义,而且能证明案件事实。7广义上讲,书证不仅包括打印、书写于纸张上的文字记录,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记载于计算机磁盘等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均可以归属于书证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作为视听资料,记载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均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因此,书证系从狭义理解,一般指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之外的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书证以纸张等物质载体的形式体现,但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是其本质属性。

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将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既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审团获悉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也是是指法院通过查阅当事人通过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在英国民事诉讼中,书证除书面形式外,还包括地图、图表、图纸、图画、照片、唱片、磁带、声迹等,以及收录有关可见图像加以复制的影片、底片、磁带或者其他装置。美国《联邦证据法》第1001 条也规定,手写、打字、印刷、雕刻、复制、照相、影片、磁化、机械或电子录音以及其他数据处理方法记录下来的字母、词汇、数据或其他同类物,都属于书证。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证既是一种证据方法,也是一种证据资料。即在民事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为证据方法,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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