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优秀造价人员评选办法
四川省优秀造价人员评选办法四川省优秀造价人员评选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工程造价执业过程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工程造价人员,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进展,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决定开展优秀造价人员的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造价人员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所定义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工程师),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07]05号)所定义的“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平、公布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公布。
第五条各市(州)工程造价治理部门或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初审和举荐工作。
第六条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优秀造价人员200名(包括优秀造价工程师和优秀造价员),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十佳造价工程师”10名、“十佳造价员”10名。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七条已在我省连续注册两年以上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均可自愿参加评选活动。
第八条优秀造价人员评选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造价治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等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行为,能够自觉爱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榜样带头作用;三、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专业课题研究、编写专业论著等,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和专业理论研究中,奉献较突出;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工程造价治理体会和组织和谐能力;五、积极参加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进展献计献策。
六、执业行为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07]05号)等规定。
川建发(2006)11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1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考及登记指南
四川省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考及登记指南⼀、关于报考资格条件1.2014年度报考条件有何要求?凡在四川省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造价⼯作的⼈员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2、普通⾼等学校⼯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如何报名参加考试?在四川省区域内通过省造价⼯程师协会审批的,设有⼯程造价专业的普通⾼等院校2015年毕业的在校学⽣参加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由所在学校组织报名参考。
3、报名是否要做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合格后在登记时是否要做资格审查?报名及考试均不作资格审查。
但考试成绩合格后在登记时须作资格审查。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考⽣,将会不予登记,务请拟报考⼈员详细阅读、理解造价员登记条件,慎重决定是否报考。
⼆、关于考试成绩合格后登记取得建设⼯程造价员资格4、登记取得建设⼯程造价员资格有何条件?登记取得建设⼯程造价员资格条件按照《四川省<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
5、只要考试成绩合格就能够通过登记取得造价员资格吗?考试成绩合格只是登记取得造价员资格的必要条件之⼀。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考⽣,将不予登记。
6、登记时对所学专业有何要求?在参加考试时对报考⼈员的所学专业没有要求。
在登记时对所学专业的登记时限有要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考⽣,将不予登记。
7、登记时参考⼈员所学专业如何理解?报考⼈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向不能作为登记专业的依据。
报考⼈员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报名表,未如实填写的,将不予登记。
8、持有中学⾼中毕业证能否登记?持有中学⾼中毕业证不予登记。
9、登记条件中的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教育学历?包括全⽇制教育学历,也包括电⼤、夜⼤、函授、⾃考、络等在职或成⼈教育学历。
10、留学回国⼈员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留学回国⼈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考试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2014四川省造价员机考题库】单选
1、【单选题】间壁墙指墙厚≤()mm的墙。
(答案:A)A.120B.100C.110D.150 (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L楼地面装饰工程L.1整体面层及找平层注,难度:低)2、【单选题】楼梯、台阶牵边和侧面镶贴块料面层,≤()㎡的少量分散的楼地面镶贴块料面层,应按零星装饰项目执行。
(答案:C)A.0.3B.0.8C.0.5D.1.0(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L楼地面装饰工程L.8零星装饰项目注,难度:低)3、【单选题】平面砂浆找平层只适用于仅做()的平面抹灰(答案:C)A.结构层B.防水层C.找平层D.找坡层(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L楼地面装饰工程L.1整体面层及找平层注,难度:中)4、【单选题】墙、柱(梁)面≤()m2的少量分散的抹灰应按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答案:C)A.1.5B.1.0C.0.5D.2.0(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 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M.3零星抹灰注,难度:中)5、【单选题】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凡定额中注明按设计补充单价的项目,综合费按人工费的()%计算。
(答案:C)A.30B.70C.50D.60(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册说明三,难度:低)6、【单选题】楼地面装饰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答案:B)A.0.2B.0.3C.0.5D.0.1(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A 楼地面工程工程计算规则二(一),难度:中)7、【单选题】块料面层结合层砂浆厚度为()mm(答案:D)A.5B.7C.10D.8(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B墙柱面工程说明一(四)2,难度:低)8、【单选题】螺旋形楼梯装饰面执行相应楼梯项目,乘以系数()(答案:A)A.1.15B.1.2C.1.05D.1.25(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A 楼地面工程说明三(三),难度:低)9、【单选题】圆弧形、锯齿形、不规则形墙柱面抹灰,按相应项目人工乘系数()(答案:A)A.1.15B.1.2C.1.25D.1.1(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B墙柱面工程说明一(八),难度:中)10、【单选题】楼梯防滑条按楼梯踏步两端间距离减()mm,以延长米计算(答案:A)A.300B.250C.500D.450(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A楼地面工程工程计算规则一(四),难度:中)11、【单选题】一般抹灰中的石灰砂浆厚度为()mm(答案:C)A.21B.18C.15D.25(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B墙柱面工程说明一(四)1,难度:中)12、【单选题】吊顶天棚的内墙抹灰高度以室内地坪面(或墙裙顶点)至天棚下皮,另加()mm计算。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对建 设工程造价 员的管理 ,规范建设 工程造价 员的从 业行 为和提高其业 务水平 ,根据建设 部 《 于由中国建设 工程 关 造 价管理 协会归 1做 好建设 工程概预 算人 员行 业 自律 工作的通 知 》( 5 1 建标 [056 号 )文件精神 ,制定本 办法 。 2 0]9
责 监制和管 理 。
第 二章 造 价 员资 格 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 目
( ) 一 通用专业: ( ) 建工程; 1土 ( ) 装工程 。 2安
( ) 二 通用考试科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 ,取得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 以下简称
造价 员 ) 。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以下简称中价协 ) 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 1管理机构 ( 5 1 以下统称管理机构 ) 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 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 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专委会 ) 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 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
( ) 一 工程 造价专业 ,中专及 以上 学历 ; ( ) 他专业 ,中专及 以上学历 ,工作满 一年 。 二 其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 申请免试 《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4-1610:38:17阅读:5582次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秘书处2008年4月10日印。
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通知
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通知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通知2016年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有关的考生要注意哦。
应届毕业生店铺整理了一些关于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信息,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做好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广大专业人士: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我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
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各地工程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立即停止造价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并应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队伍和社会稳定,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各地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对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造价员要继续做好会员服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6年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国务院2016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水平评价类)。
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行为,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第4.1.5条和4.1。
8条的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应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基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确定。
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计价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三、在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并按照更正结果重新计取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评标专家依据重新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修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后送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拒绝或不按规定更正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招标人应对中标侯选人或中标人是否按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进一步详细核实和修正,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核实和修正结果确定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四川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年。
A:2 B:5C:3 D: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A:客观﹑公平﹑诚实信用 B:实事求是C:公平﹑公正﹑公开D: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3.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年A:1 B:2C:3 D:44.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
A:其工作单位的其他造价员人员修改并签字后盖单位公章B:其他全国造价员修改,并签字盖章C: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D:其工作单位制定的工作人员修改并签字后盖章5.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工程要素分)》规定,施工企业按照有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
A:其他项目费B:材料费C:企业管理费D:措施费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人民法院()。
A:不予支持B应予支持C支持发承包双方承担50% D:支持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7.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A:应予支持B:不予支持C:支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D:支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支付8.《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病盖执业专用章。
A:建设单位B:财政评审中心C:造价咨询单位D:施工单位9.《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国造价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年的,不予登记。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号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
《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承办)机构
河南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17
湖北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8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19
广东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
广西
广西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1
海南
海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22
重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3
四川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4
贵州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5
云南
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水电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价协水电专业委员会)
43
电力
中价协电力专业委员会
44
中建总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45
水利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46
广电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47
轻工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48
机械
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定额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办事(承办)机构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序号
地区/行业
办事(承办)机构
1
北京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
天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
河北
河北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4
山西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6
辽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6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处
27
陕西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8
甘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0.30
•【文号】建办标[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
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行业造价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我部制订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作为,按照任务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人,整体推进建标[2014]142号文件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
附件: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川价发【2008】141号文
川价发【2008】141号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4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5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四川造价员印章尺寸及字体
四川造价员印章尺寸及字体四川造价员印章是造价员在工作中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它具有法律效力,用于对工程造价和工程量进行审核、验收、签证等重要环节。
四川造价员印章的尺寸是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是直径为38毫米,高度为22毫米的圆形印章。
如果是电子文档上的印章,其尺寸应与纸质印章保持一致。
四川造价员印章上的字体通常使用汉仪造价明朝体或GB2312常用字体。
这些字体有着清晰、端庄的特点,符合传统印章的要求,也便于识别和辨认。
除了字体的选择,印章上的文字内容也需要符合规定,通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造价员专用章”、“姓名”、“印章编码”等信息。
四川造价员印章尺寸的确定是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规定的,旨在确保印章的统一性、规范性,以及防止印章的滥用和伪造。
印章的尺寸和字体都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保证其合法效力和权威性。
造价员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在四川省内的建设工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项目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环节中,造价员印章的使用能够有效地确认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管效果,保护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实际使用印章时,四川的造价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印章应当存放在专用的印章盒或印章柜中,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
2. 在使用印章时,造价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印章颜色,如红色代表核准、审查等,蓝色代表验收、确认等,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3. 在盖章之前,造价员需要对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所盖章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盖章后,造价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并在印章上注明盖章日期,以作为证明和核查的依据。
总之,四川造价员印章的尺寸和字体是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来确定的,其使用和管理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确保印章的合法效力和权威性。
四川的造价员在工作中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并注意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J],
3.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验证工作的通知 [J],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J],
5.中价协发布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J], 王倩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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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四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
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报考无“审核”权的: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造价员注册条件为:(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
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省内变更:(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