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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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
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
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
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
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1)
二、信托公司与信托经理 (1)
三、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3)
四、信托计划的要素 (5)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12)
六、各期信托单元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17)
七、第i期信托单元的申购与赎回 (19)
八、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24)
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27)
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29)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30)
十二、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1)
十三、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33)
十四、各期信托单元及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35)
十五、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37)
十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38)
十七、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8)
十八、受益人大会 (39)
十九、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42)
二十、违约责任 (43)
二十一、通知 (44)
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三、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45)
二十四、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45)
二十五、法律意见书概要 (46)
二十六、备查文件 (47)
1附录:定义表 (48)
2附件:第i期信托财产的估值的与清算 (52)
一、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信托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
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第i期认购资金后,于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第i期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其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与信托经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受托人的地位
全体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设立本信托,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
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但是,除信托文件中列举的受托人指令事项外,全体第i 期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第i期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权限并授权第i期一般受益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就委托人投资建议事项不享有投资决策权限。
受托人将亲自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受托人将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不将受托人指令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职责时,委托人/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究受托人的相关责任。
2.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武定侯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成立日期:1993年1月15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信托经理
名单与履历:
张文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
2010年进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市场部信托经理,负责业务推广、信托产品设计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熟悉证券投资、信托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等信托业务。
三、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保管人
1.保管人的地位
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
保管人的职责由《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2.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肆佰零肆亿叁仟肆佰柒拾玖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3.保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的清算报告;
(4)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5)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资金运用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
资金和财产账目;
(8)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9)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10)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遇有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操作时,保管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
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11)法律法规、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投资顾问
第i期受益人享有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由信托文件规定,第i期投资顾问受第i期委托人的委托,有权按照第八条规定对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受托人应当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审查和执行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
第i期投资顾问在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追究第i期投资顾问及受益人的相关责任。
(四)证券经纪商
1.证券经纪商的地位
证券经纪商为信托财产提供证券投资经纪服务。
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依据相关
法律和证券经纪服务合同规定。
证券经纪商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证券经纪商追究相关责任。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
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2.基本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资产管理;代理证券登记开户;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分期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二级市场买卖),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二)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具体起止时间在《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确定。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终止信托计划、注销第i期信托单元。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对信托计划的最低和最高份数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但每期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
1.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在宏观经济及政策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趋势分析的结论实施灵活的资产配置;根据处理动态、海量的市场数据,量化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最优化的持仓比例和配置结构;对行业景气趋势、公司成长趋势和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定量化估值来精选个股,建立并优化长、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率。
2.投资组合范围
信托计划投资组合范围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二级市场买卖)。
上述“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应交易品种。
3.本信托计划投资限制
(1)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5%(含),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
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总股本5%(含)的投资建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
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3)信托计划所有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
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4)信托计划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
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如果因已投资的非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转换为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实时估算的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ST股票总市值超过实时估算的信托财产总值20%的,投资顾问应下达减持的投资建议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在五个交易日内重新符合本款所述比例限制,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
(5)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
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
(6)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被动超出上述比例限制,受托人有权要求持有
相关证券的第i期信托单元在十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否则受托人有权对相应证券按比例进行减持操作,直至信托计划持有证券符合信托合同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巨额赎回或其他任何外部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或信托计划持有的某类证券资产价值大幅变化从而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不视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违约,但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发出相关投资建议进行调整,使信托财产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重新符合前述投资限制要求。
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相关交易操作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比例符合前述投资限制。
因证券停牌等外部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无法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本条规定的投资限制以内的,前述调整时限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为因证券停牌等外部原因而导致该等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无法正常交易的期间。
4.第i期信托单元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且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总股本5%(含)的投资建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
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30%。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
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财产总值的20%;
(4)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
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果因已投资的非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转换为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实时估算的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ST股票总市值超过实时估算的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顾问应下达减持的投资建议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在五个交易日内重新符合本款所述比例限制,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
(5)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
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
(6)投资于权证的,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
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10%,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的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比例以内。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第i期信托规模变动及其他因素致使第i期信托单元投资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顾问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否则
受托人有权进行减持操作。
5.禁止投资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产品:
(1)与受托人或一般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2)S、*ST、S*ST及SST类股票;
(3)新股申购;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套利、转换;股票公开增发、债券申购、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
(4)大宗交易;
(5)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指期货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6)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
(7)不得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等场外交易;
(8)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受托人认为不得持有的证券。
6.信托计划项下分别核算的多期的信托财产在分别申报交易时,即使第i
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
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第i
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7.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委托人投资建议与受托人指令)应遵守相应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
务。
(五)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的预警线和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第i期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
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元的预警线为0.7元;不设置止损线。
当T日下午收盘时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
自T+2日上午9:00起,在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
位值大于0.7元前,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如投资顾问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六)受托人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管理费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以及聘请投资顾问所需费用。
投资顾
问费的有关事宜由受托人与第i期投资顾问另行签署《投资顾问协议》
进行约定。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受托人管理费。
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每
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当日应计提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
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年费率÷
365
第i期管理费年费率由《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声明书》具体规定。
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以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基础计算管理费。
2.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
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
管理费;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
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有权提前计提并支付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具体内容由《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声明书》规定。
3.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的,延期期间受托人继续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方
法收取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直至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注销日,计提基
数仍为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乘以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
单位净值。
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
4.经过与第i期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
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