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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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
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
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罪犯分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管理工作,如果对罪犯的定级、升降级不能做到动态管理,等于事实上降低了分级处遇的作用。
二、造成分级处遇激效低的原因
分级处遇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有利于管理罪犯的可取而有效的刑罚手段之一。
当前,分级处遇的激励作用不断降低,我认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1、社会进步,监狱发展带来罪犯需求的变化。
罪犯的需要结构是随着社会、监狱的环境变化而变化的,就以我监为例,在九十年代中期,当时监狱物质条件差,执法文明程度不高,很
多罪犯最直接的希望是狱内生活好一点,文化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
因此用来划分监内待遇区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吸引力较大,关注度较高,自然激励作用也明显。
但随着监狱的发展,罪犯监内改造环境不断改善,罪犯对监内劳动生活的满意度上升,因此,改造待遇不再成为罪犯的利益追求,相反对自由需要日益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升到首位,而当前,分级处遇带给罪犯自由的待遇是不明显的,只有离监探亲等极少数措施能给罪犯带来有限度的自由感觉,可在一个外省籍占大多数的短刑犯监狱,能达到获得离监探亲条件待遇的罪犯注定是极少数,罪犯减刑假释比例日益增加,这是绝大多数罪犯看的见的、通过努力能得到的实惠,因此两相比较,分级处遇不如减刑假释吸引力大就不足为奇了。
2、当前分级处遇待遇体现差距过小。
当前,监狱分级处遇管理是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长短等因素,将罪犯分成三等六级,不同处遇的罪犯在会见、通信、离监探亲、文化生活等待遇不同。
事实上,有些激励措施形同虚设,在我省监狱,外省籍罪犯比例高,亲人会见不容易,以我监为例,2008年8月共会见罪犯1270人次,月均押犯2919,每月有会见的罪犯只有40%左右,因此从普管到宽管,会见次数增加对许多罪犯无实际意义;当前,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监狱普遍把确保稳定放在其他一切工作之上,对执行扩大宽管罪犯自由活动区域等措施慎之又慎,
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距离;由于监内空间和警力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生活中,劳动休息上我们也没很好的拉开待遇差别,因此各级处遇之间的待遇差别太小,不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
3、罪犯监内活动统一性和分级处遇待遇实施区别化的矛盾。
监狱分级处遇的政策执行上的不认真,除了它的激效低外,还有其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监狱罪犯的管理,其实是一种集体式管理,罪犯在监内劳动,文娱,学习,就餐等活动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而分级处遇在一些活动如果给予罪犯不同的待遇,则会使相应的集体活动复杂化。
比如增加宽管级罪犯的文娱活动时间,则意味着民警在组织一部分宽管罪犯参加文娱活动的同时,还要组织其他罪犯学习或劳动;再比如增加宽管罪犯会见次数和时间,现在监狱普遍采取的是各押犯单位每月定日集中会见的方式,增加次数,意味着为这批罪犯还要另外安排会见日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警的工作量,由于处遇罪犯名单随时变动,操作起来也比较繁琐;还有允许罪犯同居就可能带来监狱管理以外的管理成本,甚至会带来法律官司(注:参见向明军:《探析管教工作中的“宽严相济”和“分级处遇”》,载《监狱讯息网》理论园地。
)。
4、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划分不科学,造成同一级别人员集中。
当前,分级处遇对宽管级罪犯的定级要求,主要限于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划分确有必要,改造表现现严格要求以
是否有监狱劳积等较难达到奖励为定级必要条件,其中一级宽管还要求连续两年监狱劳积,这对收押罪犯平均原判刑期只有两年多的监狱来说,过于苛刻。
以我监为例,8月底有严管罪犯1207人、普管1596人,宽管116人,严管中又有1188人是新入监罪犯,因服刑时间不长,暂列预进级,他们处遇原则与普管犯相同,因此全监有95.4%罪犯享受普管待遇,能达到宽管罪犯太少,很多罪犯达到宽管条件的同时已可以报减刑准备释放了。
同一级别人员过于集中,很明显会降低分级处遇的激励。
三、破解分级处遇实施困境的对策
我们不能因为分级处遇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而否定他对监狱罪犯管理的积极意义。
当前,有不少学者提出了扩大分级处遇待遇差别的观点,我认为,正如分级处遇低激效成因的多样性,破解分级处遇困境的对策也应该多方面入手。
一、扩大处遇待遇差别。
其核心是落实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八字方针。
对宽管级罪犯,我们除了很好执行现有的处遇待遇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宽管型监区”,在这监区内可以扩大罪犯的自由活动空间,劳动结束后在监狱能够允许的环境中自由的文娱体育活动,既有利于落实待遇,又不增加监管警力。
本人对上文提到的同一批罪犯进行了另一项内容的问卷调查,在对哪一方面处遇待遇你最希望扩大这一问题上,有59%的罪犯选择了方便与家人会见、通讯,远超过对享受离监探亲、提高生活水平等待遇的要求。
可见家人永远是罪犯心中难舍的牵挂,针对外
省籍罪犯较多,离监探亲不现实的情况,对宽管级罪犯我们还可以增加亲情会餐的奖励,此外,对宽管型罪犯我们未尝不可以尝试对家中困难的罪犯会见,由监狱给予报销来去路费,资金从罪犯劳动报酬中扣除,不足由监狱补;对严管级罪犯,我们必须认识到经常违规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多次被禁闭处罚的罪犯,对那些人,除了严格控制通信,会见,不予提请减刑、假释外,监管改造机关还要从严格控制这类罪犯平时的生活待遇入手,停止参加监内外各种娱乐活动,日常生活物品严格供给,严格控制其活动范围,以此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
二、完善分级处遇的执行机制,确保分级处遇制度的有效落实。
一是要强化分级处遇制度的监督机制。
现在分级处遇绝大时候还是一项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对他执行的监督只有监狱内部检查完成,只有通过外部力量介入,才能有效推动分级处遇执行科学化、规范化。
事实上,分级处遇制度确实不应只是监狱一家事,其中宽管离监探亲、严管考核计分是否作为减刑依据等多个环节与公、检、法部门都有关系,因此,分级处遇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监狱制定详细措施,并将罪犯分级处遇每月执行情况列入狱务公开内容,借此推动分级处遇制度的落实。
二是要完善分级处遇考核评比机制。
如果分级处遇的级差进一步扩大,那么分级处遇考核评级的公平、公正就显得特别重要。
要防止分级处遇对有关系的罪犯进级宽,对没有关系的罪犯进级
严,因此对罪犯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在程序上也要严格、民主,公开、公正。
监狱应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狱政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对严管、宽管罪犯的处遇定级,除了按要求逐级审批外,还要增加集体评议环节,确保定级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细化、量化分级处遇管理,使其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1、罪犯等级升降中刑期划分应以月为单位,基层押犯单位应每月开一次罪犯等级升降初评会,这也便于监狱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
2、分级处遇制度应因地制宜,不同押犯结构的监狱划分的级别和处遇可以不一样,比如重刑犯监狱和短刑犯监狱在确定分级和制定处遇上就可以有所区别。
3、细化分级处遇定级、升降级标准,除了坚持原有制度中升级只能一级一级升,降级可以直接降的原则,还要全面考虑执法对象的特殊情况。
如对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考虑跳级升,对老、病、残升级条件及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在法律中渗透人文关怀,体现“适度和谐监狱”。
课题组负责人:张建华
成员:梁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