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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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西方法中犯罪种类比较

古代东西方法中犯罪种类比较

古代东西方法中犯罪种类比较【摘要】纵观古今中外,犯罪种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都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因此古代东西方的犯罪种类也呈现出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即使是在同时期的古代东西方国家,犯罪种类也表现出了不同特征。

首先通过对罗马法和唐律中的犯罪种类的分别介绍,对罗马法和唐律中的刑法犯罪种类有个清晰的认识,然后从相同点和差异来进行两者的对比分析,从而分析其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种类;罗马法;唐律中西法律表现出异常复杂的特征,原因在于法律的形成、发展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对古代东西方刑事立法进行比较考察,要想使得所得出的结论更接近正确性,所考察的对象必须是在古代东西方中法律中有代表性国家或者时代。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和唐律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不同点和相同点,从而对古代东西方法中的犯罪种类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一、罗马法中关于刑法犯罪种类的规定罗马法不仅仅是指的古罗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还包括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政时期的法律。

而作为典型代表的古罗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因为它是一部重民轻刑的法律,当时的其他国家的都是重刑轻民占主导地位,这就表现出了罗马法的例外性和与众不同。

罗马刑法在最初表现为一种含有宗教成分的诉讼,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公犯和私犯的分类,当时其他国家有关盗窃,抢劫之类的犯罪都是处罚比较严重的,但是罗马法则将通过对受害者的赔偿或弥补的方式将这类犯罪都归类到了私犯的范畴,并没有相关的刑罚规定。

我们可以从一些研究古罗马法律的著作以及考古和历史学家的论述片段中找到一些线索,从而总结出这个时期的犯罪种类。

这个时期的刑法犯罪种类从大的方面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危害宗教的犯罪,其次是关于危害国家的犯罪,最后是关于婚姻家庭的犯罪。

二、唐律中关于刑法犯罪种类的规定唐律堪称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汇集了唐以前各代立法的精华,又对唐以后各朝立法起着典范作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唐律中犯罪种类不仅有着细致全面的规定,也为唐朝的统治者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更重要的是为唐以后的刑事立法提供了蓝本。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本文将对中外犯罪构成进行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是指一个社会中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数量分布。

不同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等因素都会影响犯罪构成,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罪构成也有很大的差别。

一、中国犯罪构成1.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购买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消费欺诈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也是当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收受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贪污受贿在政治环境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下比较普遍,但是近年来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加强,贪污受贿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3.盗窃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中国,盗窃是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域和商业中心人流密集的地方更容易发生。

4.网络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犯罪领域。

在中国,网络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日俱增。

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制造、贩卖、运输、使用等行为的犯罪。

在美国,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区和城市黑人社区中更为严重。

2.枪支暴力枪支暴力是指使用枪支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在美国,枪支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因为美国人的持枪权利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因此枪支的流通也更加方便。

3.抢劫抢劫是指在使用武器或者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直接从他人身上抢夺财物的行为。

在美国,抢劫是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美国的犯罪分布非常广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尤为容易发生。

性犯罪是指利用性欲进行威胁、迫使或者强制他人进行不良的性行为的行为。

在美国,性犯罪已经被社会广泛关注,对受害者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中外犯罪构成比较中,可以发现有如下几个差异点:1.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文化差异会影响犯罪构成。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之比较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之比较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之比较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人往往事前策划,各有分工,互相配合,能够犯下个人难以实施的重大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各国刑法都有处罚共犯的专门规定。

同样,我国大陆刑法、香港刑法、澳门刑法和台湾刑法也有关于共犯的专门规定,但它们之间又存在差别。

因此有必要将四地的共犯问题进行研究。

这里仅就四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初探。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

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二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由于四地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时所坚持的标准不同,故将共同犯罪人作出了不同的分类。

内地刑法采取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为主要标准,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辅的方法进行分类,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澳门刑法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正犯,包括亲身实施犯罪的实行犯、透过他人实行犯罪的组织犯、透过协议直接参与或共同直接参与的协议犯或唆使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另一类是从犯,包括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的从犯。

台湾刑法也是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作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三类。

香港刑法属于判例法,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但在一些条例和判例中也承认共同犯罪,并且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又称为一级主犯和二级主犯。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

刑法考察论文国内外刑法之对比考察论述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相应地,刑法的改革和发展也日益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刑法制度的影响。

因此,对国内外刑法之间的对比考察和论述,对我们了解和掌握刑法的变化和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国与国外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对于犯罪的定义采取了一种比较宽泛的方式,即把“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作为基本定义。

而在国外,犯罪的定义往往更多地涉及到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侵犯。

同时,国外刑法体系中也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规定,如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人身侵害犯罪等。

其次,对于刑罚的种类和范围,中国与国外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一系列刑罚,并规定了各种刑罚的执行年限和条件。

而在国外的刑法制度中,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更为多样化,如死刑、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执行特殊举措、强制医疗等。

同时,在刑罚的适用上也更为灵活,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减刑。

此外,在刑罚执行上,国外刑法制度还注重对刑罚的社会效果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进行评估和监控。

最后,与国外相比,中国在刑法制度改革和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我国刑法制度中的一些刑罚存在过度重视惩罚性的问题,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重建的作用不足,未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此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着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证据收集与鉴定难度较大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改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外刑法之间的对比考察和论述,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国刑法制度的异同,增强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刑法改革和完善,并逐步实现刑法制度在国际舞台上的合理对接和融合。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张筱薇 [内容摘要] 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并非一个命题的三种不同表达,而是三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错的刑事法律范畴。

因此,比较分析这三种不同犯罪类型的基本特征,明确其间相互区别的界限和一般原则,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准则,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涉外犯罪 跨国犯罪 国际犯罪 刑事管辖 引言当代国际社会,是一个开放与交流、发展与繁荣、和平与进步的社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交通运输能力的大幅度增长,各国之间的人员交往、物资交流和信息传递日益频繁。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国际社会的这一发展趋势,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系列非常有价值的发展机遇,大部分国家都能依托这些条件来改善经济环境、提高国家的综合能力。

但是,全球化的发展并非永远是一件好事,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赫尔曼・戴利(Her man Daly)所说的那样,“全球化并不总是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

①伴随着全球化蜂拥而来的新型犯罪和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又给世界各国增添了大量不安全因素,向各国的刑事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05年4月,在第11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举行期间,大会执行主席、泰国司法部长曾明确表示,“犯罪是没有国界的。

事实上,犯罪正日益使得洲与洲之间相互关联”,②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在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泛滥,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事例。

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发生与发展,与各国不断加强的对外交流关系、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日趋频繁的文化交流、复杂尖锐的文化冲突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刑事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日趋严重的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域外法苑・ ①②Her man Daly,“Fighting the dark side of gl obalisati on requires a united effort”,UNDCP Regi onal Centre for East A siaand the Pacific PRESS COLLECTI O N,14Dec.2000.W isit W isits ora-A t,“Years of Cri m e Preventi on and Cri m inal Justice”,UP DATE,United nati ons Office on D rugs and Cri m e,Number2,2005,p.4.罪也构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中外监狱制度

中外监狱制度

中外监狱制度中外监狱制度一、概述监狱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构,其职责是对被判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中外监狱制度的发展历史不同,但都有着相似之处,即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监狱制度1. 监狱管理体系中国监狱管理体系由司法部门负责,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监狱主要负责重刑罪犯的收押和管理,地方监狱则主要负责轻刑罪犯的收押和管理。

2. 罪犯分类根据罪行性质、危害程度、个人素质等因素,将罪犯分为不同等级。

按等级分别执行不同的惩治措施和改造措施。

3. 惩戒措施中国监狱采取多种惩戒措施,如禁闭、单间关禁闭、禁止电视、禁止探视等。

同时也采取奖励措施鼓励罪犯改造,如减刑、假释等。

4. 改造措施中国监狱采取多种改造措施,如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

同时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劳动教育,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三、外国监狱制度1. 美国监狱制度美国监狱制度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负责。

美国的监狱制度以惩罚为主,采取单间关禁闭、禁止电视、禁止探视等严厉的惩戒措施。

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2. 英国监狱制度英国监狱制度由司法部门负责,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英国的监狱制度以惩罚和改造并重,采取禁闭、单间关禁闭等惩戒措施,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3. 日本监狱制度日本监狱制度由司法部门负责,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日本的监狱制度以改造为主,采取禁闭、单间关禁闭等惩戒措施,同时也注重罪犯的改造,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日本还开展了“振兴计划”,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四、中外监狱制度比较1. 监狱管理体系中国的监狱管理体系由司法部门负责,而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监狱管理体系则由司法部门和内政部门共同负责。

2. 罪犯分类中国、美国、英国和日本都将罪犯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不同的惩治措施和改造措施。

3. 惩戒措施中国、美国、英国和日本都采取禁闭、单间关禁闭等惩戒措施。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罪犯分类制度起步晚、发展慢、水平低,罪犯分类制度的滞后与社会公众对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本文通过对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发展和现状的研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从五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罪犯分类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狱;罪犯;分类制度;弊端罪犯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划分不同的类型,以此为基础,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管理、施教和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作为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水平和文明程度,更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矫治的重要基础。

然而,我国监狱的悠久历史并没有与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成正比,在当前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弊端与不足日益突显,与社会公众对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深入研究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罪犯分类制度,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我国监狱制度历史悠久,肇始于夏,至唐鼎盛。

但发展缓慢,历经各代封建王朝直至清朝,经4000年发展,各处监狱“尚为无限制之杂居”,仍“沿用唐律”沿袭笞、杖、徒、流、死五刑,实行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分类制度起步时间很晚,具体而言,其历史沿革大致可分为初创、形成、发展三个阶段。

[1](一)初创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炮火打开了清政府封闭的大门,“刑罚、审判、监狱之不良”成为帝国主义国家维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借口。

起始于1846年的历届国际监狱会议在1910年之前均不给中国参会资格,而且在1907年“海牙保卫和平会议”上,以中国狱制野蛮落后之由将中国列为三等国。

清政府深受刺激,终于痛下决心改革狱制,“始倡改良司法监狱之议”。

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罪犯分类制度是指根据罪犯的性质、犯罪动机、反省态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和惩罚的制度。

不同国家对罪犯分类制度的理念和运作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对中外罪犯分类制度进行比较与思考。

首先,中外罪犯分类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异在于分类依据。

在中国,罪犯的分类主要依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划分,包括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可以被划分为轻罪犯、普通罪犯和严重罪犯等级。

而在一些欧美国家,罪犯的分类依据更为多元化,不仅包括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还包括罪犯个人特点、自愿或非自愿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社会的威胁程度等因素。

其次,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在对待罪犯的态度上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罪犯分类制度一般是以惩罚为主导,重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对于严重罪犯,通常采取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

而在一些欧美国家,法律更倾向于通过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来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

因此,他们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康复和再教育等措施,以期让罪犯在服刑期间改变其不良行为和思想,并为其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再次,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在刑罚执行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刑罚执行主要以关押为主,即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监狱中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罪犯的身体和精神进行约束和管理。

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刑罚执行则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回归社会各个层面的准备。

他们会采取各种形式的监管措施,如开放式监狱、电子监控等,让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尽快融入社会生活,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在中国建立更加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分类制度。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引入更加多元化的分类依据,如个人特点、犯罪动机等因素,以更全面地评估罪犯的情况。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康复和再教育等措施,帮助罪犯重新认识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和思想。

此外,我们可以探索采用开放式监狱、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方式,以让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机会逐步融入社会。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外国:犯罪客观要件包 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等
中国:犯罪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 包括危害结果和危险结

外国:犯罪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 包括危害结果和危险结

中国:犯罪对象包括人、 物、行为、利益等,犯 罪时间包括犯罪发生时
间和犯罪持续时间
外国:犯罪对象包括人、 物、行为、利益等,犯 罪时间包括犯罪发生时
间和犯罪持续时间
中国:犯罪地点包括犯 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点对犯罪构成有
重要影响
外国:犯罪地点包括犯 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点对犯罪构成有
重要影响
中国:犯罪客体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犯罪客体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和 国际的合法权益
中国:犯罪客体包括财产、人身、名誉、 自由等具体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外国:犯罪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国: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不同,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目的等为要素
添加标题
犯罪客体:中国以社 会关系为客体,外国 则以个人权利为客体
添加标题
犯罪客观方面:中国 以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危害对象为客观 方面,外国则以犯罪 行为、犯罪结果、犯 罪对象、犯罪手段等
为客观方面
添加标题
犯罪主体:中国以自 然人为主体,外国则 以自然人、法人、团
体等为主体

中外未遂犯比较是怎样

中外未遂犯比较是怎样

一、中外未遂犯比较是怎样中外未遂犯比较是怎样1、立法例的比较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未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未遂包括中止未遂、不能犯未遂、障碍未遂;狭义的未遂仅仅指障碍未遂。

大陆法系国家对未遂的立法规定有两种模式:一是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确的加以区分,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的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情况,此以法国为代表;二是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在立法上不加区分,但又将中止未遂作了例外规定,此以德国为代表,并且这种立法例在大陆法系比较常见。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未遂的规定有利于刑法理论对其准确的界定。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刑法规定了未遂,并且把未遂与中止、预备并列,使得这三种犯罪形态划分清晰。

我国刑法没有对大陆法系某些国家规定的未遂犯罪种类如实施终了的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进行规定,使得理论上对未遂的争议颇多。

2、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国家与中国在未遂形态成立的条件尚基本一致。

大陆法系国家障碍未遂处理一般要符合如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第二,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第三,未达到既遂的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尽管德日刑法没有规定而理论上均认可,不过法国刑法是有规定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犯罪未遂处理需要达到以下条件: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规定的实行行为;第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即未得逞;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的原因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未得逞没有完全和德日刑法的规定一致。

在成立条件总的方面一致并不表明二者所要求的“未达到既遂”的内涵是相同的,且在各自的理论内部对它的界定也是不完全一致的。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着手使其和预备犯区别开,未得逞使之区别于既遂,而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则使其区别于中止。

至于二者的不同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简单的比较:首先,由于立法模式的差异使得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把中止、预备等情形在未遂理论中讨论,而我国刑法理论则分别讨论。

国内外暴力犯罪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暴力犯罪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暴力犯罪的比较研究人性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决定了犯罪的多样性。

检视国内外的暴力犯罪数据,可以发现各有特点。

中国近年的治安状况得到了大幅改善,刑事犯罪率也在下降。

然而,暴力犯罪依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

如果以2019年全年的数据为例,全国共发生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和抢劫等刑事案件86.4万起,其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的数量占了三分之二以上。

相比之下,日本的暴力犯罪率在全球范围内属于比较低的水平。

战后的高度经济发展和历史传统使得日本文化重视纪律和规矩,不易产生极端暴力事件。

但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单一化等社会问题的崛起,一些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也不断涌现出来。

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以电子诈骗、网络炒作和诈骗等高科技犯罪为主。

在美国,由于民众持有枪支和宪法对个人自由权的保障,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概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暴力犯罪进行比较,美国的谋杀和持枪犯罪率明显高于日本和欧洲国家。

而且,犯罪分布也具有很大差异。

美国城市的贫困地区和黑人社区极易成为暴力犯罪的发生地。

而在保加利亚,虽然整体犯罪率较高,但主要集中在社会治安和侵犯财产安全等方面,暴力犯罪较少。

不同国家之间的暴力犯罪观念、文化和政策导向等差异决定了犯罪现象的多样性。

但共同点就是,在任何国家,暴力犯罪都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衔接和对犯罪来源、动机、目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才能更好地制定对策和打击手段。

中国应加快完善立法和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对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针对日本的情况,应加强社会监管和社会关爱,推动社会化解和调解。

对于美国而言,应该从立法和教育入手,压缩极端思想和持枪的存量,打击有计划有预谋的极端犯罪。

此外,全球化的背景下,应该通过国际协商和行动,达成共识和普遍价值,研究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的措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和平。

总之,暴力犯罪现象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加强各种手段下的全面治理。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拟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开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拟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开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构造、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展比拟。

一、外在形态之比拟(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构造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根底)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构造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构造体系。

二、逻辑构造之比拟(一)德日模式的逻辑构造———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那么〞,是否得以排除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那么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那么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成心和过失)。

中外背信罪比较

中外背信罪比较

中外背信罪之分析比较摘要:背信罪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目前国外不少国家都规定了背信罪,我国没有规定一般的背信罪但列举式的规定了各种背信罪。

通过对背信罪四要件的分析,能够了解背信罪的特征和本质。

最后陈述了背信罪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罪名规定;要件分析;现状及完善一、罪名规定(一)、外国背信罪规定中国《澳门刑法典》第217 条(背信)规定:“一、基于法律或法律上之行为,受托负起处分、管理或监察他人财产利益之任务之人,意图使该等利益有重大之财产损失,且在严重违反其所负之义务下,造成该等利益有重大之财产损失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中国台湾《刑法》第342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德国刑法典》第266条(背信)规定:“行为人滥用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或法律行为所取得的处分他人财产或使他人负有义务的权限,或者违反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法律行为及因信托关系而负有的管理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致委托人财产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58条(不忠实的经营)规定:“(1)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或法律事务,被委托管理他人的财产,或对此等财产管理进行监督,因其违背义务造成或放任他人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处监禁刑。

作为业务领导者在无委托的情况下为上述行为的,处相同之刑罚。

行为人以使自己或他人获得非法之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可处5年以下重惩役。

(2)以使自己或他人非法获利为目的,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或法律事务给予的授权而为某人之代表,滥用代表权,使得被代表人受到财产损失的,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监禁刑。

(3)不忠实地为财产管理,造成亲属或家庭成员遭受财产损失的,告诉乃论。

中外背信罪研究

中外背信罪研究

中外背信罪研究摘要: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犯罪类型随如雨后春笋一般冒了出来,背信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独特的新型犯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会多出很多金钱资本,为了让自己的财产得到合理的运转,使其价值得到提升,就会使财产的原主去委托于自己所挑选的认为是值得信赖的人去处理自己的财产。

而随着这种借助他人的大脑来处理自己的财产的现象日渐变多,背信行为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要从法律的层面保护原主的财产不受背信行为的侵害。

我国的背信罪和国外的背信罪不一样,外国的大多是明文规定背信罪这么一条,而我国是分开细化了背信罪。

通过阐述背信罪的基本情况以及和背信罪罪刑规定比较突出的德国和日本作比较,还有中国现行的各类的背信罪来论证研究背信罪,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背信罪要件分析对比研究现状及建议一、背信罪概述(一)背信罪刑的本质背信罪,是指替他人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在为自己谋求利益或者为第三者牟取利益,或者给委托人造成金钱或其他利益损失为目的的,实施违背委托的任务的行为,并给委托人造成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构成经济类犯罪。

(二)背信的含义在背信罪这方面有两个对立的观点——权限滥用说(滥用代理权说)和违背信任说(违背委托说)。

滥用权限说认为,背信罪行为人通过滥用委托人赋予的法律处分权限,侵害委托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这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为他人处理事务者)犯罪的前提是拥有委托人经过法律上的委托权限(法定代理权),滥用这个代理权并造成委托人财产上的损失。

例如:金融机构(银行)职员有把保管的金钱放贷给贷款申请人的权限,但是没有遵守储存和放贷的规定,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发放贷款,侵害了储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就构成本条背信罪的滥权。

违背信任说认为,背信罪行为人违背通过违反信任关系和诚信义务,侵害委托人财产的利益。

这个观点比较简单,只要是违背信任关系的财产侵害都属于背信行为。

(三)构成要件分析1.背信罪的犯罪主体分析背信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或者特殊义务的特殊主体。

中外之强奸罪比较

中外之强奸罪比较

112 中外之强奸罪比较01 张进雄监狱学内容摘要:我国与国外一些对于强奸罪的理解差别甚是很大,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考虑到因素也就有所不同。

就强奸罪的主体来说就有很大的差别。

在我国刑法学界统一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国外性犯罪立法扩大了强奸罪的主体和被害人的范围,无论男性或者女性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或者被害人。

我对此研究我国与国外一些对于强奸罪的差异,吸取国外的经验,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对强奸罪的不足之处的建议。

分别阐述了我国强奸罪构成要件与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相比较,具有针对性的指出我国对强奸罪的立法不足之处。

关键词:强奸罪;构成要件;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一、强奸罪的概述在我国刑法学界统一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一)、强奸罪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作者: 周倩[1] 王林[2]
作者机构: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师 [2]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研究室主任科员
出版物刊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69-73页
主题词: 罪犯 罪犯分类 比较研究
摘要:中外的刑事法律法规中对罪犯分类有了一些规定。

但因民族习俗、文化积淀和监狱行刑理念的不同,各国对罪犯分类的阐释和规定,也存在着很多差异。

本文通过对罪犯分类进行的比较研究,论述了我国罪犯分类的新进展和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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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作者:周倩, 王林
作者单位:周倩(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王林(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研究室)
刊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JOURNAL
年,卷(期):2008,58(2)
被引用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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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Periodical_bjszfglgbxyxb20080201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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