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处遇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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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分级处遇与激励
罪犯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分级处遇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和矫正罪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分级处遇管理过程中给罪犯优惠待遇的范围和幅度,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和刑事政策密切相关,设立罪犯个别化的分级处遇制度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随着监狱转型发展的不断深入,文明管理罪犯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监狱的分级处遇管理也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各省、市之间,甚至各监狱之间关于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实施很不平衡。
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的方法过于简单,且各处遇级别之间的差异太小,不能准确和灵敏地反映出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改造程度状况,不能对罪犯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也就无法充分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这样就难以体现同一级罪犯改造表现的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和科学性。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促进了监狱的文明和发展,也相应引发了在押罪犯需求结构的变化。
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监狱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分级处遇制度的发展不能适应这种变化,造成的现状是监狱分级处遇的待遇差距过小,从而导致罪犯监内行为、活动的统一性和分级处遇的待遇实施区别化的矛盾突出;分级标准还不够科学;有些处遇难以落实等问题,造成各级处遇之间的待遇差别太小,不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导致罪犯对此关注度严重降低。
到底要怎样的办法才能既要对犯罪人和其他服刑人员起到威慑作用,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又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罪犯人权?
监狱要建设适度和谐监狱,应注重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监理念、不断强化监狱的刑罚执行职能、不断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明显增强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和实现现代监狱价值目标的需要,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析分级处遇与激励的路径。
(一)扩大差别,扩充内涵
其核心是落实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八字方针。
分级处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是处遇差距拉不开。
虽然将罪犯处遇分为三等五级,不同级别之间设置了处遇差,但是处遇差还不够明显。
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
但受限于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监狱管理层管理理念跟不上,不能很好落实处遇差别,或者为了实施封闭性管理,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祟等原因,导致宽管级别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有太多区别。
虽然监狱对严管级别罪犯要严格限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切实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
罪犯在监狱内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要素。
会见、管理、通信、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处遇差别的效果和成效大大降低。
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别拉开、拉大,增加各级别处遇的实质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良性互动联系。
把待遇差别扩充到饮食、居住、吸烟、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视频通讯等罪犯生活的诸多方面,并与每月的计分考核相挂钩,及时进行相应的升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直接与其待遇、处遇相关,以不断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二)完善执行机制,确保有效落实
一是要强化分级处遇制度的监督机制。
现在分级处遇还是一项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对执行的监督也由监狱内部完成,只有通过外部力量介入,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推动分级处遇执行科学化、规范化。
事实上,分级处遇制度确实不应只是监狱的内部事务,其中宽管、离监探亲、严管、考核计分是否作为减刑依据等多个环节与公、检、法部门都有关系,因此,分级处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监狱制定详细措施,并将罪犯分级处遇每月执行情况列入狱务公开内容,借此推动分级处遇制度的落实。
二是要完善分级处遇考核评比机制。
如果分级处遇的级差进一步扩大,那么分级处遇考核评级的公平、公正就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对罪犯进行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要在程序上确保严格、民主、公开、公正、公平。
让申报、推荐、审批、评议、考核等环节都处于透明化、阳光化的操作中,确保定级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是不断丰富罪犯分级处遇的内容,构建长效激励体制。
目前罪犯改造激励机制较多关注罪犯物质待遇、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等方面,今后应不断丰富罪犯分级处遇的内容,有效地构建起由处遇、荣誉、竞争、评价诸机制等内容组成的、多层次、渐进性、全流程的有效激励体制,促使服刑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达到目标。
此外,还可加大对宽管级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律奖励力度,让改造表现好、刑期不长、社会危害性较低和不致重新犯罪的罪犯走出监狱,实行社区矫正。
(三)严格处遇管理,加强处遇管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当然,对严管级处遇本质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升。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依法公正文明管理,大力推行公正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
规范民警执法程序,提出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等制度和措施。
对监狱民警严格执法禁令,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等措施,这有效地规范了监狱民警执法,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但是人性化管理并不与严格管理相冲突、相矛盾。
监狱在对罪犯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一旦缺乏对违规罪犯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就会出现对罪犯权利保护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的矛盾,这样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狱内监管改造秩序。
监狱对罪犯管理教育现状有些令人堪忧。
在现行的罪犯惩处机制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是禁闭。
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要求较低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多大的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对短刑期的罪犯震慑作用也极其有限;刑事处罚又由于门槛过高,起不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严管级别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待遇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这样就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政策的落实上失去意义。
这部分罪犯就应该纳入“严管型”强制管理,享受严管处遇,从而达到惩戒、警示、控制、教育的目的,对其他级别的罪犯有一个震慑,从而维护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这也是“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分级处遇”的应有之义,这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罪犯矫正质量。
以上仅仅只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谋求对罪犯的分级处遇的简单看法,还可以在其他层面寻求对罪犯分级处遇的多方面探讨,形成分级处遇对罪犯更大的激励作用,提高监狱的教育矫正质量。
参考文献:
1、上海监狱首创“周末监禁”每周给犯人五天自由[EB/OL]:/newscenter/2004-05/18/content_1475789.htm,2014-05-18。
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对罪犯实施“人文化管理”探析[J].中国司法,2004(6)。
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