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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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
对策研究
摘要: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变革日益加剧,社会面临重大调整和转型,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公共危机不断出现,随时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成效。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当人们开始意识到,从一个国家对待越轨者的管理成果,尤其是对待监狱服刑罪犯的管理最能判断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教育水平的时候,监狱罪犯的管理成为了人们目光的焦点。

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工作是监狱管理过程中的一道难题, 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监狱安全,也反映监狱管理水平。

本文就是结合监狱管理实际,分析当下对高危类罪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笔者在监狱管理中的实践经验,针对高危类罪犯管理提出几点创新性对策。

关键词:高危类罪犯监管监狱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它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与挑战。

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已趋于完善,并且将会一步步的走向科技化与人性化并行的进程管理,但在监狱部门的管理过程中,任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笔者拟针对监狱个案罪犯即高危类罪犯管理为基点,结合自身监狱工作管理实践谈谈自己对监狱工作的几点认识。

监狱个案罪犯既是高危类罪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
方面:一是部分高危类罪犯可能造成脱逃、挟制人质等突发事件时刻威胁着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罪犯自杀、自伤、自残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良好运行;三是部分罪犯之间的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疾病,是监狱信访案件的主要部分;四是监狱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形势严峻,犯群中反改造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的四种突出的个案情况,不仅威胁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改造秩序,更干扰了监狱的正常执法。

只有正确的认识上述个案罪犯存在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狱情的复杂性、艰巨性,提高教育转化的重要性,才能做到对个案罪犯的正确认识,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应当正视当前监狱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首当其冲就是,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高危类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
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

但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高危类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不够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
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无法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

在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罪犯严管禁闭管理规定》等狱政管理制度中,对于严重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5天。

严管级(高危类罪犯多为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

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高危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或较长,价值观念严重扭曲的罪犯,这类罪犯多存在高危类行为,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其次,部分监狱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

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假如哪个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民警都要追究责任。

笔者认为,
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并有可能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例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相应管控措施,落实了巡查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

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亦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就万事大吉”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最后,从监狱民警队伍自身来讲,监狱警察担负着对服刑人员的惩罚和改造的任务,狱警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以及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和高危类罪犯的转变数量,因此加强狱警队伍的建设使其能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是必须的,也是解决问题的“催化剂”,但在实际的监狱工作中,由于罪犯成分多元化,基层一线工作单调乏味、环境艰苦,监狱
一线民警危险多、风险大,警力紧张、人员偏少等客观原因的存在,造成了极少数民警淡忘了自身作为执法者的身份,丧失应有的原则和立场,出现警囚不分,执法犯法甚至以罚代法,以惩代教等情况的产生,这是造成高危类服刑罪犯出现的一个可控因素,因此大力提升狱警队伍素质建设也是刻不容缓,是加强新时期监狱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笔者拙见,对于监狱个案罪犯的管理教育,预防高危类罪犯的出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日常管理采用“放风筝”似管理模式。

放风筝是日常生活中一项看似简单,却需要精巧掌控力的技术活,要想把风筝放上高空,而且稳稳掌控,首先要握好线,然后切实把握风向力度,最重要是控制好手中的线,太紧易断,太松会坠落。

换言之,当我们把“放风筝”的操作技巧套入到监狱管理模式,那么监狱民警就是掌控者,服刑人员就是风筝,所有的管理措施和方式方法就是风筝线。

我们怎么来把这个线用好,让风筝平稳随风飘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摸底。

对于个案罪犯的管理,民警必须进行全面的了解,所谓古语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熟悉了解情况,才能够有效地掌控。

在实际工作中,监狱管理部门可通过多渠道进行了解:一是从监区上下每一位民警入手,深入了结个案罪犯在监区的具体表现情况,以便对个案进行客观的评价。

二是对个案
的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调查,以便掌握该犯与同改之间的关系及兴趣爱好。

三是认真查阅罪犯档案,从档案中切实掌握其犯罪事实、经过、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通过档案材料,初步掌握个案的性质、恶劣态度以及入监改造全过程;四是通过教育改造指导中心对个案进行COPA测试,准确掌握心理状态等等。

——个案原因分析。

通过摸底,监狱部门可对个案罪犯发生高危类行为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个案罪犯形成的原因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家庭因素、成长经历、身体健康、心理因素、劳动改造、犯罪历史等,只有把原因分析透彻,才能有效地制定转化的实施方案,进而采取行动。

——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个案罪犯大多数在犯群中具有典型代表性,性格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差不多就是难管难教育的典型代表人物。

而这些高危类罪犯通常又性格偏执,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思维,日常管理中面对这些人,民警必须坚持原则立场和底线,对于出现的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通融和让步,让其感受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威严不可侵犯。

具体可体现在:一是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处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从会见、亲情电话、购物等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及帮教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邻居韩国在《罪犯分类待遇规则》中曾具体要求:每月或者是每季度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等情况,然后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
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D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也主要以罪犯现实改造表现为依据,对罪犯在关押方式、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消费、购物等方面实行不同待遇。

我狱面前调研试行对罪犯实行三级处遇,即:开放式处遇、限制级处遇、暂停处遇。

从犯群的反响和实际管理效果来看,这既切合实际,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值得推广。

二是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由监狱狱政科牵头,管教五科连同各监区作为日常评估小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三是建立严管监区,同时各监区成立监区集训队,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

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严管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D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监区集训队甚至严管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优先把体力训练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

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监区集训队需配备综合素质较高,教育转化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民警队伍,集中对罪犯进行提升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违规违纪成本,产生减少转化高危类罪犯量的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当然,在监狱工作管理过程中,也应具体事情结合实际对待,“放风筝”要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各民警要“从战略上重视,战术上藐视”,充分体现因人施教。

但这种灵活,并不是像对小孩子一般的迁就,或者一味的投其所好,而是要公平公正的,讲制度、讲规矩,灵活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战术。

把握好以上几点,具体操作过程中用好度、放好量,笔者坚信,各民警方能放好个类罪犯这个“风筝“。

(二)把握核心问题,注重对症下药。

俗语“打蛇打七寸,对症下猛药”,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事对物都要抓住关键点,切中要害。

就像人生病了,本来中等剂量的药物刚刚好把病治好,但是偏偏给的是微小剂量,结果呈现的结果就是痊愈差一点点,又必须不断地吃药,最终结果是身体被药物像蜻蜓点水一般,不间断的弱刺激,病没治好,还让身体产生了耐药性,以后如果再治疗就可能需要更大的药剂量,进而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物力。

个案罪犯即高危类罪犯作为监狱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民警在日常管理中亦将其作为重心,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某个个案罪犯出现点问题,上至监狱各级领导,下至监区管理民警都会关注相关情况,个别谈话、教育疏导、批评指正等等都会不间断、多人次的进行,但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一定能解决问题吗?未必!民警通过讲道理、讲法律、讲德行进行教育,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是对于当事罪犯可能感受就不一样,同样的道理讲一次两次,个犯可能听得进去,但如果让耳朵听起了茧,那么可
能抵触和逆反心理就会油然而生,进而迸发。

就如教育学中关于孩子教育的“三七”定理——三分教:是指教诲要适量。

说教过多只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适得其反。

七分等:是指教育者要尊重孩子的天赋秉性、成长步调、敏感期等,对孩子要用耐心,让孩子去尝试、去体验、去失败、去成功,这个道理亦可放在监狱管理当中。

盲目说教可能造成当事罪犯将走向两个极端:一、产生膨胀心理,过高看重自己,认为自己成为了“风云人物”,监狱那么多民警关注,进而进行炫耀(当然是负能量的),成为反改造的典型。

就像一个小孩子不小心摔了一跤,本来不会哭,看到大人过去宝贝长,宝贝短,反而会痛哭流涕,而且越哭越厉害。

二、越来越自卑,丧失改造信心,走入焦虑抑郁极端状态。

在此,举一个笔者在管理罪犯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服刑人员夏某,双目失明,父母亡,家中独子一人,性格孤僻固执,与他犯关系紧张。

服刑之前入赘妻子家庭,其妻轻微智障,后该犯和岳父岳母妻弟一同贩毒,案发被捕服刑,家中只有智障妻子和八十岁的外婆,刚好妻子怀孕待产,可以说一个本就风雨飘摇的家庭即将面临支离破碎。

夏某入监以来,没有家中任何音讯,自己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加上自己本身就是残疾人,所有一切,如大山一般压在他的身上,此时的他,看不到一丝生活的希望,一心想一死了之。

监狱高度重视此情况,对该犯日常指定专人护理,同时安排包夹暗控人员确保24小时不落空,可是哀莫大于心死,对于该犯的管控,监狱各级可谓是竭心尽力,伤透脑筋。

民警无数次的劝导、教育、甚至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都无济于事,该犯就是一天想着寻死觅活,同时无视监规纪律(该出监舍集合不集合,该报
数不报数,差不多监狱的日常制度对于他来讲没有任何实际的作用和意义)。

直到有一次,一个民警反其道而行之,在夏某绝食时对其破口大骂:“你以为不怕死就是英雄吗?我看,实际上你是真正的懦夫,不是男人!你担心家里妻子孩子无人照顾难以生存,自己爱莫能助,难道你死了家里人就有人照顾吗?你只是一种逃避,一种无能的体现。

曾经你去贩毒,初衷也是想赚钱养家,让家人的日子过得好一点,充分证明你还是一个有情有义的男人。

你现在是想死了一了百了还是想自私的寻求解脱?你是解脱了,但是你想没想过家人的感受?虽然你妻子智力不佳,但是以前至少她知道你是依靠,是孩子的父亲,这个家有你就不担心,即便是你服刑了,依然是他们的精神支柱。

现在,你想过没有,要是你自己轻生了,你妻子孩子连最后一点念想都没有了,看来你是想自己走不归路,顺便把她们也带上见阎王爷吧!你有没有好好想想,你到底是英雄,还是狗熊,没有任何担当,妄为男人?同样作为男人,我以你为耻!”那一刻,夏某陷入了深深地沉思,失明的双眼分明浸慢泪水,可能,这次民警不同于以往温言相劝的直言责难,反而给了该犯深深的触动。

那天以后,夏某痛定思痛,日常改造竟然有了明显的改变,基本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监狱组织相关了民警对其进行亲情关怀行动,派民警到夏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妻子顺利分娩生了一个健康男孩,看到其家中拮据的状况,民警送上了监狱准备的大米,粮油、肉食等慰问品和慰问金,然后不顾自身舟车劳顿,又马不停蹄的赶往地方政府,涵接相关情况后为其妻子办理了低保手续,最后,民警将低保落实情况转告给夏某妻子,并录制了视频影像资料。

当慰问民警将
所有情况带回,夏某知道家中安好,自己还添了一个大胖小子,悬着的心终于稍稍放下;得知监狱为其家中的帮助,该犯当即跪在了民警目前,边磕头边哭着说:“警官们,感谢你们,你们对我,对我的家就是再造之恩,我就是做牛做马都难以报答你们的恩情!如果我以后再不好好改造,给你们添堵,给监狱添麻烦,我就真的不是人!”从此以后,夏某的服刑之路算得上真正步入正轨,没有出现以前的问题。

夏某的例子充分证明,对有的个案罪犯的监管改造,就是要切中其要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树立民警榜样作用,凸显人格魅力,找准基点对个案罪犯进行破冰。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例子:同样的话,出自于不同人之口,同样的事,出自于不同人之手,呈现的状态、达到的效果可能天壤之别。

对于个案罪犯,大多数人都比较有个性,有棱角,这就造成了虽然民警是管理者,代表制度的执行,但是,他们从内心深处不一定认可和服从,在日常改造中不一定是看规章制度,而是看具体是哪个人,呈现所谓“对人不对事”状态。

这个民警安排做什么,或者批评教育甚至处理,当事罪犯不一定信服并欣然接受,但是如果换成罪犯认可的民警,不管怎样,他都会心悦诚服,毫无怨言。

同样一个真实案例:监狱重点个犯胡某,是一个反改造的典型罪犯,五次入监。

性格偏执,固执己见,虚荣心强,面子观念重,经常有违规违纪,特别突出体现在喜欢与民警较劲。

某次,该犯在民警集中教育时在队列中大声喧哗,鉴于其恶劣情形,当事民警叫其出列到队列前面,并呵斥其蹲下。

该犯不仅不蹲下,
还昂着头,握着双拳,叫嚣着:“我就是不蹲,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当时,另外一位民警陈某看到这个情况,及时上前制止该犯,并教育其:“你是罪犯,必须服从民警的管理,自己违规违纪还嚣张,先蹲下,后面再根据监狱规章制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犯看到是这位民警,大气都不出了,立马规规矩矩蹲下,再后来,服服帖帖接受处罚。

直接原因就是,这位民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平时在管理罪犯过程中,公正、公平,在犯群中享有很高威信,同时,这位民警曾经做过一件让胡某感激涕零的事。

胡某是家中独子且独身一人,家中只有七十岁的老母亲,母亲年岁大基本很少出门。

该犯虽然比较冥顽,但是对其母亲却很孝顺。

大年三十上午,该犯得到通知有亲属会见,他自己都很茫然,谁会来接见自己,当民警带其到会见室,看到是自己的老母亲,该犯一下子蒙了。

交谈过程中,该犯得知从省城奔波几百公里的母亲能够来会见,可谓是几经周折。

老母亲不识字,一路打听,加上大年三十,仅剩两趟客运车,好不容易到车站,在来监狱的路上又被黑车司机狠狠地宰客。

想到老母亲为了见自己遭的罪,胡某眼泪吧啦吧啦直流,但是,该犯更担心母亲回家怎么办?当时刚好是民警陈某和另外一名民警组织会见,等会见结束,民警陈某安排另外民警将罪犯带回监区,同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然后自己亲自开车送该犯老母亲到车站,并帮助购买了返程车票,送上车直到顺利出发。

晚上,民警组织罪犯胡某拨打亲情电话,确认母亲行踪。

胡某得知其母亲安全回家,是民警为其母亲所做的事,该犯当即向民警陈某深深地鞠躬,然后
一字一句的说到:“陈警官,你的恩情我记一辈子,从今以后,你一句话,我赴汤蹈火,绝不含糊。

如有食言,天打雷劈!”
民警陈某在犯群中本来就很有公信力,再加上这些刺头个案罪犯的推崇,产生聚众效应,其在犯群中的威望就越来越高,日常管理中,罪犯对于他满是敬畏和顺从。

犯群流传关于民警陈某的话:“不只因为他是民警就尊敬他,是因为他让我们尊敬我们才尊敬他!”
民警陈某的事迹如是,当我们的监管民警通过自身素质和涵养影响到个案罪犯,对其产生的教育意义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身教重于言传”这是值得推崇和学习的。

我们的监管民警应该充分利用帮教,用德行、用温情唤回浪子心。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于个案罪犯,他们的心封闭得更严实,或者说更坚硬,难以融化,可是,再自私自利、古怪偏执、冥顽不灵的人,心里都有一块柔软的地方。

监狱应该利用社会帮教和亲情帮教,让罪犯信服的人对其教育引导,正身示范,所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传,更为重要的是,不管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如何,哪怕是极度糟糕的人,只要是会见老父亲老母亲和孩子,说话语气那就是完全像变了一个人,几近绝迹的善良,温顺、温柔、恭良一一呈现,管理者就应该及时借助时机和血浓于水的亲情起到对高危类罪犯的破冰作用。

笔者认为监狱应当多组织以下活动,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特别是服过刑的成功人士,现身传递正能量;邀请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邀请对罪犯有较大影响力的亲戚朋友进行社会帮教;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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