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党校2018在职研究生考试备考要点:法学基础
最新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答题技巧
从小到大,我们已经参加过许多场考试,先回答有把握的题最后答难题,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答题技巧。
如果要考党校研究生,也是需要这样的技巧。
拿到试卷先用铅笔迅速画下要点,帮助记忆,联想(试卷纸可以当草稿纸)答要点,由简化繁,多答错答不扣分(不能反党反社会)。
不会千万别空着,陈述概念会得分。
判断题一定要记得先写正确或错误,在辨析正确的情况下阐述才会得分,一般错得多,对地少,实在答不上,就不写对错,光阐述理由也可以得分,千万不要乱答。
多选题错选,漏选多选都不得分,一定要反复检查。
简答题一定要全面,稍作阐述,但不要只写一句话,分点写,不要写成一锅粥,记不清的情况下沾边得都写上去,只要没有原则性错误,老师不会扣分,只会加分。
论述题一定要丰满,如果三选二,看清题目选最有把握的2个来做,全做取前2个。
一定要联系实际,在每个要点的基础上拓展,可以举实例,可以引用名人名言,可以反证,如果不这样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表述某地的经验教训等等,
总之一定要展开
一定要写满,哪怕只沾边老师都会给分,每多得一分,加起来便很可观,书写要工整,每个点要标记1,2,3.不要让老师帮你找,长点可分段,写得龙飞凤舞,老师看不懂直接算错。
不要画箭头,做记号,答错区域将不得分,不要考验老师的耐心和细心,不要在试卷上留言,会被看做作弊。
成功=认真听取前辈经验+正确的方法+重点记忆+坚持考完。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录比大概10比1,竞争大.复习时间短,报名和考试之间也只有2个月时间。
但是也有考生通过短时间的培训机构学习,通过了这次考试,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求助培训机构也是节省时间,也是增加自己通过率的一个方法。
党校法学基础
法学基础一、辨析题1、法学体系从认识论角度来划分,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其中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错误,法学体系从认识论角度来划分,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的,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P333)。
2、法律规则可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又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其中义务规则和强行性规则都是当事人之间应当履行并且不可选择的规则,所以义务规则又称之为强行性规则。
错误,法律规则可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又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又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还可分为调整型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其中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意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从概念上看义务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是当事人之间应当履行并且不可选择的规则但是义务是可通过当事双方协议变更的,而强制性规则,是不允许通过协议变更的规则。
(P338)3、从法律规则角度来看,合同法是调整性规则,诉讼法是构成性规则。
正确,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合同法就是典型的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如诉讼法。
(P338)4、法规汇编和法律编纂是属于立法行为。
错误,法律汇编是指把法律条文汇集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只有法律编纂才属于立法行为。
(P340)5、私法不是衡平法正确,私法是指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专指民法。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备考技巧(自主命题类)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时间较短,在职研究生一般工作都很忙,因此备考就需要更好的学习方法和复习技巧,下面根据考上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同学分享的经验,总结了几个要点。
一、关于报名参加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之前的准备(1)复习要趁早,建议报考之前提前复习,时间更充分.(2)考生在拿到书以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书本裁开,把自己需要的科目和考纲订在一起,这样在学习过程中方便许多,自己心里也没有那么大压力。
二、关于了解考试的科目和分值再来看这个考试,有2科150分的科目,1科100分的科目,我们理所当然地把时间精力多用在150分的科目上,其中必考科目思想政治,有80分的选择题,是拉分的项目,也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重点内容。
另一科150分的科目都是主观题,关于主观题的学习,可以通过历年真题,考纲上要求掌握的知识中,哪个知识点出现的频率高,哪个知识点重复出现的概率大等等通过大数据,智能化进行分析进行总结。
三、要注意复习的技巧这里教大家几个主观题复习技巧:(1)有繁化简法,一道题目浓缩成几个字,关联,至少反复记忆三遍,反复是最好的老师。
掌握关键词,关联记忆,重点记忆。
重点消化。
(2)画框架图,思维导图,抄书,写一次比读十次记忆的深刻得多。
(3)掌握好关键点,把内容浓缩成要点,掌握好关键时期,特别是考试前三周,分清楚关键事,合理分配时间,忙不是理由,关键是决心有多大。
四、适当求助培训机构: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录比大概10比1,竞争大.复习时间短,报名和考试之间也只有2个月时间。
但是也有考生通过短时间的培训机构学习,通过了这次考试,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求助培训机构也是节省时间,也是增加自己通过率的一个方法。
蓉矅云培训他们通过大数据,详细分析出题率,考点知识点出现的频率,在他们软件上做题以后,可以让你了解到哪个重点知识点没有掌握,做到有针对性学习、碎片化学习、智能化学习、重点学习,为考生节约了大量时间。
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
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精品文档法学辨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只能是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
然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通常只有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一致的意志才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此外,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不是阶级内部某个人的意志或意志的简单相加。
这种根本意志和共同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和经济上根本利益的反映。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具有阶级性,但与以往剥削阶级的法律不同,它具有更广泛的人民性。
它体现了以万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当代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两大法系比较的第一点是法律渊源不同,第二点是法的分类不同,第三点是立法技术不同。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以权利、义务为主的内容。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并不是一切天然存在的物都可以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的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利益也是法律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
首先,利益决定着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其次,法律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当代中国主张的法治和德治与古代儒法两家各自主张的德治与法治,在用语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有原则区别。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概念详解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概念详解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之宪法基本原理概念详解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基本准则和原则。
宪法基本原理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它包含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掌握宪法基本原理对于参加考研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宪法基本原理的概念进行详细解析。
一、宪法基本原理之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是指宪法是一个整体,各个部分之间是相互统一的。
宪法的各项规定和原则都是相互联系和互为依存的,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项独立看待,必须从整体上来理解和运用宪法。
宪法的统一性原则体现了宪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宪法基本原理之保障人权原则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宪法规定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保障人权是宪法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途径。
三、宪法基本原理之民主原则民主是宪法的灵魂和核心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等,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机构,保障了人民在国家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权。
民主原则是宪法保障人民权力和权益的基础。
四、宪法基本原理之适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是宪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宪法要适应国情和时代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塑性。
宪法的适用性原则体现了宪法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宪法的实施和发展。
五、宪法基本原理之保持稳定原则保持稳定原则是宪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宪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不随个别人或个别政党的意愿而改变。
宪法的保持稳定原则保证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宪法基本原理之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宪法规定的权利平等原则是对个人和集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原则。
[研究生入学考试]讲义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重点介绍1.法的概念与法的作用2.法的创制3.法律解释和法律效力第一节法的概念与法的作用一、法的概念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
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
”廌(zhi)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
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则)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它包括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四,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述法的作用是指对人们行为或一定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行为——手段、形式。
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18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各科复习方法及参考资料
18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各科复习方法及参考资料18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各科复习方法及参考资料一、专业课各科特点,复习方法1、刑法学:刑法学逻辑性强,结构清晰,首先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
“重点恒重” 是刑法学考试的最大原则,也就是说刑法学部分的中带你是不变的,相来讲,总则无疑是最大的重点,总则中的犯罪论又是重点的重点。
对于刑法学分复习,总则部分由于含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在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了解理论背景;对分则的重点罪名则是要在掌握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注意各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修正案部分,其实可以将之并入重点罪名中来学习。
2、民法学: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有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
由于民法是一个理论知识的还有,掌握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非常重要:首先,要将民法当做一个整体来学习,民法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的发露,把民法所有的`只是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民法的学习要好好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主线,在这个主线的贯穿下把每个知识点深入理解。
其次,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
在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
3、法理学:法理学理论性很强,也比较抽象,类似于哲学,同学在学习起来可能会觉得比较枯燥、乏味、难懂。
实际上,法理也是来源于生活之理,用生活之理来阐释法学之理,理清思路,把握知识线索,法理学的理解和学习就会势如破竹。
法理学的知识线索:概念――被指和特征――来源与演进――作用及局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与推理――法与社会。
4、法制史与宪法:法制史和宪法在复习备考中一直被广大考生所忽视,认为到最后背一背就可以。
这中想法大错特错。
宪法和法制史的知识虽然是以记忆为主,但是单纯的记忆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川省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南
四川省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南在学习生涯中,考研对许多学子来说是一个重要而具有挑战性的选择。
而对于选择法律专业的考研学子来说,备考过程更是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
本文将为四川省考研法律硕士考生提供一份备考指南,帮助他们在备考阶段更加高效地准备。
一、规划备考时间备考阶段,合理规划时间是成功备考的关键。
首先,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备考时间,制定周详的备考计划。
备考计划中应包括每天的学习时间、复习内容和备考阶段的重点分配。
同时,考生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因为备考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要坚持下来才能取得好的结果。
二、查找真题并分析备考阶段,查找并分析历年真题是必不可少的。
在四川省考研法律硕士的备考中,通过研究历年真题,可以了解考试重点和命题特点。
同时,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常考的知识点和题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此外,针对每一道题目,考生需要进行解题思路的分析和总结,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问题。
三、系统梳理重点知识在备考阶段,考生需要将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梳理。
首先,要对法律硕士考试中的各个科目进行分类整理,明确各科目的考试范围和重点。
然后,根据各科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并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
在学习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增强记忆和理解的效果。
四、注重记忆与理解的结合备考阶段,记忆与理解的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习大量的法律知识时,要注重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的结合应用。
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与解决,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同时,为了提高记忆效果,可以采用不同的复习方法,如制作笔记、做题、讨论等方式,巩固和强化知识点的记忆。
五、多做模拟题和考试技巧的训练备考阶段,多做模拟题和考试技巧的训练能够帮助考生提高应试能力和把握考试节奏。
通过做模拟题,考生可以了解考试的难度和命题特点,熟悉考试的形式和要求。
同时,通过大量的练习,可以提高答题的速度和准确性,增强应对考试压力的能力。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考点整理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考点整理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四川省考研法学专业的重点科目之一。
它研究国家宪法的基本原理、法律体制、法律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在备考宪法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掌握一些重点考点,以便突出重围,取得好成绩。
一、宪法学的定义与基本原理宪法学是研究国家宪法的学科,它主要关注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
它包括宪法的产生、变革和实施等方面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性学科。
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宪政原理、国家原则和宪法原则。
宪政原理强调国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国家原则强调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统一的原则,宪法原则强调国家机构的权力与义务的规范。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五个:国家的主权,民族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主义奋斗目标。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国家的根本机构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宪法的修订和解释宪法的修订是指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订宪法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并经过公民投票进行通过。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宪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
四、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护环境等。
五、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宪法的监督主要是指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宪法的意义和价值宪法具有很高的意义和价值,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在复习宪法学的时候,考生可以重点关注上述内容,理解其背后的原理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提高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通论讲义、提纲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通论讲义、提纲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讲义、提纲法学通论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在职研究生法学考试要点
在职研究生法学考试要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到法学院通过在职研究生考试获得学位。
在职研究生法学考试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知识和专业水平,所以需要考生做好考前的准备。
本文旨在帮助在职法律研究生考生了解考试的知识要点,以及准备考试的必要准备。
一、法学考试的基本要求1、考生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并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2、考生要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内容,明确法律的作用;3、考生要熟悉相关的社会现象,理解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4、考生要熟悉法律案例,理解法律现实应用。
二、在职研究生法学考试准备1、系统整理、复习毕业研究课题,以充分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2、熟悉考试的有关要求,明确考试的重点;3、积极参与法律论坛、报刊杂志等知识学习,以掌握法律发展趋势;4、注重实践专业能力,如诉讼、司法程序、佐证等;5、注重模拟考试,加强解答能力;6、结合毕业研究课题,准备课外书籍,增强自身知识储备;7、制定考前复习计划,认真执行,及时检查复习效果,避免出现宿迁;8、充分休息,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有效增强知识记忆力;9、及时反思,总结考试经验,加强知识运用能力。
三、法学考试的技巧1、把握考试的节奏,避免试题的突然变化;2、注意节约宝贵的时间,把精力放在重要考点上;3、把考题分层次分解,列出可能性,找出规律;4、做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练习,及时反思,巩固学习成果;5、分析错题,反思不同,正确率更高;6、应考时保持冷静,拒绝猜测,科学分配考试时间;7、加强日常练习,提升实践能力,变换复习范式,增强自信心。
综上所述,在职研究生法学考试要求考生具备很高的法学水平,把握考前的充分准备,积极学习,掌握技巧,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尽力而为的成绩。
党校考研题库法学
党校考研题库法学党校考研题库法学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党校考研题库中的法学题目示例:一、法学基础理论1. 简述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特征。
2. 论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3. 评析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宪法1. 阐述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论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 分析宪法修正程序及其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
三、民法1.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事活动中的体现。
2. 论述物权法中物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
3. 分析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
四、刑法1.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要件。
2. 论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3. 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法律界限。
五、行政法1. 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行政活动中的体现。
2. 论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特点。
3. 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
六、经济法1.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法律制度。
2. 论述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作用。
3. 分析税法中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七、国际法1. 阐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和管辖权问题。
3. 分析国际经济法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影响。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党校考研题库可能会包含更多的题目和更详细的内容。
考生在准备考试时,应结合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系统复习。
结束语: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仅要求考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要求考生具备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考生的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预祝大家在考研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一、宪法1. 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起源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第一部现代宪法是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宪法》。
3. 宪法的特点与职能宪法具有以下特点:最高法律地位、普遍约束力、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的主要职能是规范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的行使方式,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一般由立法机构负责。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最高立法机关或专门的宪法法院。
5.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宪法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
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二、行政法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使程序等问题,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要依赖于法治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行政法的实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
4.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法的改革与发展行政法的改革主要包括行政法制的建设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法应不断适应新形势,推进法治化进程。
结语宪法与行政法是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希望本文的梳理能够对大家在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中起到帮助和指导作用。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重点整理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重点整理宪法(Constitution)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最高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作为法学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宪法基本原理是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的核心知识点。
本文将重点整理四川省考研法学宪法基本原理的相关内容,帮助考生进行复习。
一、宪法的定义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部关于国家组织机构和政权机构的基本规制法。
宪法规范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二、宪法的来源和制定原则宪法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律渊源和社会渊源,法律渊源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社会渊源包括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
宪法的制定原则包括民主原则、代表性原则、稳定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等。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权力运行合理性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石,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宪法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保障,也是国家的法治基础。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有具体的规定,保护公民和个人的权益。
五、宪法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划分,包括国家权力的构成、行使和制约等。
通过宪法对组织机构和职权的规定,实现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有效运行,保证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
六、宪法的修宪和解释宪法的修宪是指宪法的修改和变革,需要符合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修宪和解释是宪法灵活运行和发展的两种方式,有利于适应国家制度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七、宪法的保障和实施宪法的保障和实施是确保宪法有效性和权威性的重要环节,包括宪法的监督和法律的有效性。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梳理与案例分析
四川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梳理与案例分析梳理宪法基本原理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法学考研的学生来说,熟练掌握宪法基本原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宪法的定义与特点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最高法律。
宪法的特点:1.最高性: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2.稳定性:宪法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不易随意修改。
3.权威性:宪法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对于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4.广泛适用性:宪法规定的是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5.法治原则:宪法是法治的基础,它的实施要依法进行。
二、宪法的组成与结构宪法的整体结构由总则、基本权利、组织和职权和宪法修正四个部分组成。
1.总则:总纲在全文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宪法的灵魂和根本准则,包括了国家执政的宗旨、理论基础和规范原则。
从总纲中可以把握到宪法的核心思想和基本原则。
2.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制度框架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等,是公民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依据。
3.组织和职权:组织和职权部分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和权限等。
它是宪法组织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为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而对宪法进行的修改,意在保持宪法规范的与时俱进性和适用性。
三、宪法的原则与制度宪法的原则与制度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国家各项权力的行使原则、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制约与协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1.行政原则:行政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公民参与原则等,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制度的稳定运行。
2.司法原则:司法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法定审判原则、公正司法原则等,以维护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P59-62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P70-72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法学基础知识复习指南
《法学基础知识》复习指南2011-11 《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学专业的一门补修课程一、考试方式:上机考形式。
二、考试形式:开卷三、考试题型及分值:单选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多选题10题,每题3分,共30分;是非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
三、部分题型复习题(一)单选题第一章1.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 D )。
A.规范性B.概括性C.可预测性D.明确性2.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这体现了法律的( B )。
A.规范性B.概括性C.可预测性D.明确性3.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这体现了法律的( C )。
A.规范性B.概括性C.可预测性D.明确性4.法的实现应该以什么作为保障?( C )A.道德力量B.精神信仰C.国家强制力D.政治力量5.法的内容指的是( D )A.自由和正义B.公平和正义C.效率和正义D.权利和义务6.一般说来,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的结构、形式、调整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各国法律制度被称为( B )。
A.法律部门B.法系C.法学部门D.法律体系7.狭义的法律制定,是专指哪一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D )A.人大B.国务院C.法院D.全国人大8.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C )A.六B.五C.三D.八第二章9.现行宪法经过了几次修改?( D )A.一B.二C.三D.四10.现行宪法的第几次修正案提出了“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D )A.一B.二C.三D.四11.我国的国家机构形式是( A)。
A.单一制B.复合制C.联邦制D.邦联制12.平等权属于(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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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一、法学导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其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
二、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其定义科学性:一是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深刻地阐明了发的内容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发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害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二是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指明了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的过程中有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是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
四是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自己来说是有意义的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
2.法的本质(1)如何认识法的本质?一是鉴别本质与现象,二是鉴定内容与形式,三是区分实然与应然。
(2)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法的一致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的这种一致性绝不是任意或任性,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而是揭示和表述规律,根据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来制定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
(3)法律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具有共同性。
阶级性是执法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和效果并不一定阶级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4)法的理性与正义性。
法律是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但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制定必然反应特定的利益,法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
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又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法才成为必要。
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时发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相互平衡与妥协的产物,法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法应当具有正义性但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者的它具有客观和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对于利益的第一次分配他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的实施可以说是法对立的第二次分配,他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
3.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事发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
归纳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一般不以人们的思想为调整对象,而是以行为作为中介进行调整社会关系。
因为一是法律具有概括性,他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使用,二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三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认可通常有3种情况,一是赋于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的国际法规。
三是特定国家机关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从而产生规则和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与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一种情况。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述。
(3)你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一是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法律对于人们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同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三是权利义务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4)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都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依旧得不到贯彻和落实,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二是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三是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实施,还依靠自己的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二)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分为三类,规则、原则和概念基本成分1、法律规则(1)含义: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依法予以的一般共性规定(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藏语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
①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②处理.处理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及法律观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③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肯定性后果是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保护升级奖励,否定性后果吃否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保护甚至对行为人施以制裁。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①权力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制。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行为的法律规制。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和法律规则。
②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是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建议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③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需再运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时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
④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如诉讼法规则。
2、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原则的功能:一是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二是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中一把重要保证,三是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作用表现在一是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二是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三是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三)法的形式与效力1、法的渊源(1)概念: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形式好。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二是判例法,是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三是习惯法,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经过国家的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法理,法理是指法学家对于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五是国际协定和条约,国际协定和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峰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
(3)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颁布的属于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的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守和符合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以避免法律冲突和混乱。
②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是指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专门的有目的的系统整理,分类和加工等活动。
③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的意义:P246。
④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规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2、法的分类(2)一般分类:①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备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②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的。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③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使用的法。
⑤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法律,通过协议制定和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3)法的特殊分类:①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指凡涉及到公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等有关国家利益的法。
私法则是指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②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专指英国在十一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即公正为法,是英国14世纪后期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③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3、法的效力层次(1)法的效力概念: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