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强制性标准内容简介
汽车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汽车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为推进汽车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强制性条文被实施了。
该条文涵盖了汽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对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生产环节
1. 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生产,确保符合所有安全标准。
生产过程中应做好记录,不得使用伪劣材料。
2. 各项指标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车辆生产企业应做好纪录。
3. 安全气囊、安全带等安全设备应安装到位,并经过多次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放市场。
二、销售环节
1. 汽车销售企业必须经过备案合格才能开始销售,备案后经营
场所要经过消防、环保等方面审核验收。
2. 汽车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车辆进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3. 投放市场的车辆均应贴有使用期限标签,超期使用的车辆将
被查处。
三、使用环节
1. 使用车辆时应按照路况及环境要求,注意安全,禁止超速行驶。
2. 禁止私自拆卸或改装车辆,经审批并经过合格检测方可改装。
3. 车辆在使用中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车并联系维修,不得随
意更换零部件。
四、后续监管
1.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2. 对发现违反条文的企业及车主,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处罚。
以上是汽车专业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细则。
大家在生产、销售、使用车辆时务必遵守国家的标准,确保汽车行业有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健康。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是指汽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旨在保
障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排放标准、安全标准、能效标准等内容,对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有具体规定。
首先,中国汽车强制性排放标准是指对汽车尾气排放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的
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交通工具的普及,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因此,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如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等标准,逐步提高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要求,推动汽车产业向清洁、低碳方向发展。
其次,中国汽车强制性安全标准是指对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规定
的标准。
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汽车强制性安全标准涉及到车身结构强度、碰撞安全性、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等方面,旨在确保汽车在日常使用和意外情况下能够保障驾驶者和乘客的安全。
此外,中国汽车强制性能效标准是指对汽车燃油经济性和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规
定的标准。
能效标准的制定,旨在推动汽车节能减排,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中国汽车强制性能效标准覆盖了汽油车、柴油车、新能源汽车等各类车型,要求汽车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促进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汽车产品质量、保障
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推动中国汽车产业走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汽车相关国家标准简介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表
6
2. 我国汽车标准规划
1)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 ) – 整车技术条件、安全要求、试验方法; – 关键零部件技术条件、试验方法、规格尺寸、通 用要求; – 基础设施的接口、通信协议、技术条件、安全要 求、建设规范; – 形成与示范运行相适应的充电设施体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环保 无线电干扰与噪声 GB 14023-2006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 干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95-2002 机动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32
其他 GB 5763-2008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GB 9744-2007 载重汽车轮胎 GB 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环保和节能标准: 23项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43项 汽车行业标准 QC/T : 663项
4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
照明与光信号装置 主动安全
约束系统 被动安全 碰撞 操控制动转向轮胎
国家强制性 标准
防火 视野
一般安全 排放 噪声 节能与环保 燃料经济性 电磁兼容 指示器 结构与防盗
回收利用再制造
26
被动安全 防火涉及国标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3.3 一般安全性
一般安全性是指车辆正常运行所涉及的信号指示、
防盗等。主要涉及驾驶员的视野、各种信号灯光(车 速、指示灯、号牌)、车辆防盗等内容。
27
一般安全 视野
GB 11562-1994
GB 11555-2009 试验方法 GB 11556-1994 验方法 GB 15084-2006 GB 15085-1994
最新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项目检验项目依据备注代号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GB18352.3-200502 曲轴箱排放物GB11340-2005GB18352.3-200503 蒸发排放物GB14763-2005GB18352.3-200504 怠速排放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05 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 GB17691-2005污染物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06 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 GB3847-2005可见污染物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8GB4599-200708 前照灯配光性能GB21259-2007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2007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项目代号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 33检验项目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前回复反射器侧回复反射器后回复反射器三角形回复反射器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汽车护轮板驾驶员前方视野后视镜性能依据GB15235-2007GB17509-2008GB17509-2008GB17509-2008GB11564-2008GB11564-2008GB11564-2008GB11564-2008GB4785-2007GB7258-2004GB11551-2003GB11567.2-2001GB11567.1-2001GB7063-1994GB11562-1994GB15084-2006备注弯道照明检验方法待研究,前照灯调光装置条款具有 24 个月过渡期,此两条款要求暂不执行。
我国现行汽车强制性标准(一)
由 于 常年 冰 天
。
有6
项
雪地
,
对 汽 车行驶 安全 极 为重 要
,
据国
乘 用 车制动 系统技术要 求 及试 验方法
一
已 于 2 0 0 8 年6 月 1 日正 式
外研 究 显 示
头部相撞
25 %
,
安 装 了 昼 间 行驶 灯 能 避 免
,
个 专 门针 对 乘 用 车 制
。
实施
侧灯 能
、
,
正 在 上 报 待 批 的汽 车 灯 光 标 准 有
项 正 在修 订 制订 中
。
,
另 有 2 4 项 新 标 准项 目正 在
检验 规 则
该 标 准 在 技 术 内容 上 基 本 采
。
规 定车身反 光标识 材料分
;
附表 列 出 我 国 颁 布 的现 行 汽 车
。
用 E C E 法 规 的 内容
昼 问行 驶 灯 是
昼 问行 驶 灯 在 我 国
。
为反 光 膜 型 和 反 射 器 型 标 识 材 料 的颜 色 为 红 与者提 供 了 警 示 信 号
。
主 要 增 加 l B 类 和 III B 回 复 反 射 器 定 义 及
、
很 多 白 天 的交 通 事 故
,
明显 减 少 了 两 车
动 系统 的强 制 性 国 家标 准 大差异
在技 术 要 求
机动 车 回 复反 射器
、
汽 车及 挂 车前位
其 中多车相 撞致 命率下 降
,
和 试 验 方 法 等 都 与 现 行 国 家标 准 存 在 很
。
后位灯
、
示 廓 灯 和 制动 灯 配 光 性
机动车国家强制标准整理(精简版)
机动车国家强制标准整理(精简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整车1、整车标志(1)车身前部外表面易见部位至少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2)至少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GB/T 18411)(3)唯一车辆识别代码;(GB 16735)2、外廓尺寸(1)乘用车和二轴客车:长度≤12m;宽度≤2550mm;高度≤4m;三轴客车:长度≤13.7m;宽度≤2550mm;高度≤4m;单铰接客车:长度≤18m;宽度≤2550mm;高度≤4m;定线行驶的双层城市客车高度尺寸最大限值是4.2m;(2)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单侧外伸量不应超出车宽250mm;(3)车辆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应该超出车辆高度300;(4)不具备载货功能,且超出车辆前后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的装置不在测量范围内:刮水器、洗涤器、外部标识、灯光和光信号装置、防撞胶块或类似装置、外部遮阳装置、海关密封装置及其防护装置、用于固定防雨布的装置、锁止、铰链、开关、手柄、拖拽装置、排气尾管空气进气管、爬梯、间接视野装置3、后悬(1)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机动车后悬应该小于等于轴距65%;(包括后保险杠、后尾梯不计算在内)(2)机动车后悬都应该小于等于3.5m;4、轴荷及质量参数(1)汽车、汽车列车、挂车;(GB 1589);5、核载(1)质量参数核定: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该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之比大于等于20%,汽车、汽车列车驱动轴轴荷特别要求为大于等于总质量的25%;(乘用车30%;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2)乘用车成员核定:①前排核定人数:按照内部宽度,前排座垫宽和座垫深≥400mm;≥1200mm 核定两人;≥1650mm核定三人;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人数;②其他排座位核定人数:保证与前排间距≥600mm且座垫深度≥400mm时,每400mm 座垫宽核定1人;作为学生座位时候:幼儿校车280mm核定1人;小学生校车350mm核定1人;中小学生校车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400mm核定1人;注:间距在座椅最高点平面与距离地板平面620mm范围内测量;③旅居客车的核定成员≤9人;④车长大于等于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人数。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注释
附件一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项目代号检验项目依据备注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GB18352.3-2005整车GVM≤3.5t的M、N类,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烧)应分别试验。
目前国Ⅲ除第一类车无OBD还可申报,大于3.5t的M、N不可按此标准申报,除非申请批准。
02 曲轴箱排放物GB18352.3-2005GVM≤3.5t的M、N类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烧)只试验汽油,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GB11340-2005 GVM>3.5t的M、N类03 蒸发排放物GB18352.3-2005装用汽油或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的M、N,两用燃料(不能同时燃烧)只试验汽油,气体燃料不做试验GB14763-200504 怠速排放GB18352.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M、N类汽车,GB18352.3-2005 (最大总质量≤3500kg);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烧)分别试验汽油,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GB18285-200505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GB17691-2005最大总质量大于3.5T的装用压燃式或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N类汽车;申报国Ⅲ在说明栏中说明国Ⅳ发动机的,该备案的都要备案,但国Ⅳ需要的报告不要求提供。
国Ⅳ阶段增加了OBD或OBM、耐久性要求。
引进系族概念。
国Ⅳ报告应是新格式的。
项目代号检验项目依据备注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GB3847-2005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N类汽车,建议系族内发动机分别试验。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GB14762-2008 装用汽油发动机、GVM>3.5t的M、N类汽车。
从国Ⅲ开始增加了OBD和耐久性要求。
引进系族概念。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GB4599-2007 过渡期到2013年6月1日,塑料配光镜要求可接收制造商提供数据;新开发的应按新标准试验。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及执行标准
52
客车结构
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在正面碰撞试验时进行了类似检验,相关内容正在修订中,该条款暂不执行。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60
汽车标记
GB7258-2004GB13392 Nhomakorabea2005
61
安全玻璃
GB9656-2003
GB17691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
GB21259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GB21668-2008
GB20300-2006
83
汽车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3C认证CCAP-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编号:CCAP-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汽车Motor Vehicle and Trailers2014-12-31发布 2015-01-01实施中汽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由中汽认证中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制定和发布,版权归中汽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汽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汽认证中心目录1引言 (1)2术语和定义 (1)3认证依据标准 (1)4认证企业的分类管理 (1)4.1分类管理的信息来源 (2)4.2认证企业分类原则 (2)4.3分类评价及结果 (3)5认证模式 (3)6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3)6.1认证流程 (3)6.2认证时限 (4)7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5)8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8.1委托及受理 (5)8.2认证委托资料 (5)9认证实施 (5)9.1型式试验 (5)9.2初始工厂审查要求 (8)9.3认证评价与决定 (12)10获证后监督 (12)10.1获证后监督方案的制定 (12)10.2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 (12)10.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3)10.4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3)10.5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4)10.6获证后监督频次 (14)10.7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4)10.8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4)11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5)11.1工厂检测资源的利用 (15)11.2其他认证结果利用 (17)1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17)13认证证书 (18)13.1认证证书的保持 (18)13.2认证证书的内容 (18)13.3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18)13.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9)13.5认证证书的使用 (19)14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0)14.1认证标志 (20)14.2车辆一致性证书 (20)15收费 (20)16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0)附件1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21)附件2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3)附件3 非量产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39)附录1 非量产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试验项目 (40)附件4 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2)1引言本实施细则是依据CNCA《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CNCA强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以及中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CAP)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编制的,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注释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尺寸按GA36标准。若认为车身或底盘规格型号变化不影响号牌板(架)及安装位置,应提供说明材料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暂不执行。M1类汽车(不包括短头车及平头车),增加了安全气囊的要求。
58
侧翻稳定角
#38
车速表
GB15082-2008
M、N类汽车。变化点:轮胎直径相同改为: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按新标准出具报告,新老标准不能视同。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M、N类汽车。
△40
机动车喇叭性能
GB15742-2001
原标准未全项执行,现在5万次耐久性试验后性能检验执行了,方案审查时应注意。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M1、N1以外汽车,暂不进行合格判定。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整车)
GB18655-2002
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完成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的检验。因标准正在修订,拟改为推荐性标准,暂不进行合格判定。
72
62
------
-----
原安全带认证标记放到99项中了。
63
非氟制冷剂标记
机汽发(97)099号
装空调的汽车。
64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00
零部件。
65
三角警告牌
GB19151-2003
荧光材料耐候性测试方法有待研究,条款暂不执行。提供报告。零部件。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及与国际法规之间的对应关系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及与国际法规之间的对应关系从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建立之初,在研究分析国际典型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具体容的基础上,确立以欧洲的ECE/EEC技术法规体系为主要的参考借鉴对象来制定并完善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多年来,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也一直是沿着这一方向在发展。
本文将截止到2013年11月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和项目的最新状态,以及我国标准与所参照国际汽车技术法规(以ECE/EEC法规为主,少部分项目参照ISO/IEC国际标准和美国、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制定)对应关系做一详细介绍。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汽车产品实施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配套、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
这是因为汽车产品不同于国民经济中的其它产品,它在给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益的同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还可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不可再生的能源,给当代人及其后代子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这不仅涉及汽车产品的使用,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更是与之息息相关。
因此汽车工业已不仅仅涉及一个产业的利益问题,而直接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已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已转化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
因此各国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单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各自国家主管运输和工业的政府部门作为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以欧洲为代表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汽车产品自我认证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我国从1988年开始,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将汽车标准在属性上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将涉及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领域的标准划归为汽车强制性标准,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确保我国政府对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性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断提升其水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认证实施 (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汽车主动安全标准-照明与光信号装置(14项)⏹GB 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 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15235-2007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 15766.1-2000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性能要求⏹GB 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GB 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GB 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 21260-2007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主动安全标准-制动、转向、轮胎(6项)⏹GB 16897-1997 汽车制动软管⏹GB 12676-1999汽车制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3594-2003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统基本要求⏹GB5763-199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GB 9477-2007载重汽车轮胎汽车被动安全标准-座椅、安全带(4项)⏹GB 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 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汽车被动安全-车身(2项)⏹GB 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GB/T 17578-199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汽车被动安全-防火(2项)⏹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汽车一般安全标准-视野⏹GB 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汽车一般安全标准-指示与信号装置(4项)⏹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汽车一般安全标准-车辆结构与防盗(7项)⏹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5740-2006汽车防盗装置⏹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汽车环保与节能标准-污染物排放⏹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Ⅲ、IV、Ⅴ阶段)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环保与节能标准-噪声⏹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汽车环保与节能标准-电磁兼容⏹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7258主体结构➢整车基本要求✓整车标识、文字/图形标注✓尺寸及后悬✓核载与人员核定✓比功率✓稳定角✓外观、无渗漏要求✓车速表指示误差➢发动机✓运转平稳、启动、油压✓功率下降不小于75%✓起动操作、停机装置✓结构齐全➢转向系要求✓方向盘设置✓转向操作、操纵力✓自动回正、不足转向特性✓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转向助力装置及失效要求✓车辆通道圆✓车轮定位✓安全件的强度要求✓侧滑量➢制动系✓系统的结构及功能✓系统配置、构件及装置✓制动操纵基本要求✓制动性能要求➢行车制动➢应急制动➢驻车制动➢其他✓制动的检验➢台试➢路试➢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照明、信号装置配置✓灯具与开关的规定✓数量/位置/光色/可见角/可观察性✓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要求✓灯具控制及电路连接✓前照灯控制、光强及照射位置✓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喇叭性能✓发电机、电器及导线✓电源总开关及保险✓汽车行驶记录仪➢行驶系✓轮胎要求✓轮胎花纹、磨损、损坏✓轮胎配备、速度级别✓乘用车用轮胎及备胎✓轮胎负荷✓动平衡✓双胎车轮✓车轮横向和径向跳动✓固定与连接✓轮胎半轴螺母✓悬架系统及特性、减振器✓车架及前、后桥✓底盘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传动系✓离合器——接合、分离——踏板自由行程——踏板力/手握力✓变速器和分动器✓传动轴✓驱动桥✓车速受限车辆➢车身✓坚固、牢固,可翻转驾驶室锁止✓客车顶部静载✓内外部部件的尖锐凸起物✓内饰材料✓车门和车窗•启闭、密封、锁止•动力门开关•安全玻璃•前视野、侧视野•开设车门位置•电动门窗自停✓座椅安装、布置及强度要求✓卧铺布置✓乘客通道✓车外顶行李架✓货箱安装✓摩托车前后轮中心偏差✓号牌板(架)✓安全防护装置•汽车安全带✓乘用车座椅配备要求✓卧铺铺位安装要求✓安装位置和强度•后视镜和前下视镜✓数量✓视野✓调节及人员保护•前风窗玻璃刮水器•防止眩目的装置•除雾、除霜装置•安全出口✓侧窗✓安全门或安全窗•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燃料系统✓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加油口及通气口•气体燃料专用装置•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三角警告牌•前后保险杠•机动车环保要求✓排气污染物排放✓车外噪声✓驾驶员耳旁噪声✓客车车内噪声➢车辆标志✓取消“在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产品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GB/T18411-2001规定:✧标牌的型式:包括规定区域和/或自由区✧标牌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受限时可在其他位置)✧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或部件上✧改装车标牌应固定在其制造或改装的部件上✧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部位✧可在车辆多处标示标牌✧标牌应牢固地、永久地固定,不损坏则不能拆卸✧车辆标志✧产品标牌可使用QC/T659规定的柔性标签(蚀刻,压力敏感型、特殊暴露条件)✧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包括原整车标牌)✧文字调整:厂牌-品牌、出厂年月-制造年月、标定功率-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载客人数-乘坐人数(乘员数)、总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不同类型车辆的标牌内容增加和调整VIN、净功率、牵引质量、电动车参数、整车整备质量(取代载质量)➢车辆标志✓VIN的位置/固定按GB 16735-2004的规定✓VIN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取消发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拓印要求✓在发动机外部可采用柔性标签标明发动机型号和编号发动机型号和编号必须打刻,如不易观察,可采用柔性标签说明:●“车身前部”指车身长度1/2以前的部位,并非正前方●“永久保持”指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目前允许铆接)●“厂标”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是否商标均可)●厂家仍可在车身外表面自行设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标志●“项目名称”:不一定必要,如制造年月、生产厂名、VIN、制造国可没有“项目名称”●标牌:货车/客车改装车分别按货车和客车的要求执行●柔性标牌应符合QC/T 659—2000附录A “标识和标签系统”中“A~7.1.5”及“A7.2.6~7.2.9”的规定●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在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型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不应混淆)●易见部位:移动车辆的部分活动件(或者开启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及拓印的部位(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不需拆卸车辆部件●如果VIN能清晰拓印且能永久保持,不足0.3mm深度的也视为符合标准规定●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可分(一行型号、一行出厂编号和起止标记)两行打刻➢外廓尺寸及质量✓汽车按GB 1589的规定➢后悬✓调整后悬的计算基础(轴距)➢轴荷与质量参数✓汽车按GB 1589的规定✓对质量均匀分布提出要求说明:⏹所有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米⏹铰接客车轴距: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其它机动车轴距:第一轴至最后轴⏹专用作业车,其后伸不计入后悬,但应计入车辆长度(后伸指安装在车辆上的、作业时可伸展移动的专用装置凸出车辆后部刚性部件的尺寸)⏹类似,前伸不计入前悬,但计入车辆长度⏹乘座人数核定⏹客车:⏹座位人数核定(坐垫400×400mm/1人)⏹站立人数核定(0.125m2或者0.15m2/1人)⏹卧铺人数核定(按照铺位,座位不核定人数)⏹按照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的规定)⏹长途、旅游、≤6m 的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说明⏹长途、旅游、≤6m客车车速高、车高低,因此不核定站立人数⏹以质量、空间、面积等各方面核定的最小值为准⏹GB/T 12428-2005:客车类别A级、Ⅰ级Ⅱ级B级、Ⅲ级人员质量Q(kg)65 65 65手提物MW1(kg)—— 3 3行李MW2(kg)—— 10 10注:驾驶员、乘务员等乘务组人员质量均按照75kg核算。
汽车国家强制标准
汽车国家强制标准
一、车辆安全
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2. 车辆应配备有效的安全带、安全气囊、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等安全装置。
3. 车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人体工程学原理,使驾驶员能够轻松操作,同时保证乘客的舒适和安全。
4. 车辆的灯光、转向、制动等系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车辆在各种道路条件下的安全行驶。
二、车辆性能
1. 车辆的动力性能应满足消费者需求,包括最大功率、最大扭矩等参数。
2. 车辆的燃油经济性应达到国家强制标准,以降低能源消耗和保护环境。
3. 车辆的制动性能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确保车辆在紧急制动情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应良好,确保驾驶员能够准确、安全地控制车辆。
三、车辆排放
1. 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放控制系统,以降低车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2. 车辆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要求,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3. 车辆应定期进行排放检测,确保其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4. 对于高污染车型,应实施相应的淘汰和改造计划,以减少环境污染。
四、车辆噪音
1.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2. 车辆的发动机噪音、轮胎噪音等应得到有效控制,提高乘客的舒适度。
3. 车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尽量采用低噪音材料和技术,减少噪音的产生和传播。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内容
完全免费--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燃油箱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燃油箱体的材料(金属、塑料);2)燃油箱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3)燃油箱加工工艺;4)燃油箱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和额定容量≥9 5l划分。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对于金属材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与附件3套;对于塑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与附件5套。
同时提供用于实车安装状态的支架(燃油箱直接与车身连接,应提供与燃油箱相连的切割车身底板)和紧固附件各1套,如无法提供实车安装支架和底板,可提供模拟安装支架,但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
4.2.1.3 型式试验样品与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与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与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容工厂审查的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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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性标准内容简介>>编制说明<<汽车强制性标准内容简介>>一文,是根据我国目前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对有关涉及到具体检测项目的标准内容,部分给出了原文摘要,部分给出了内容提要,有一个条目因所涉及的内容太过繁杂未给说明,建议直接查对原文。
本文的内容只能作为对相关标准的一般性了解,供设计人员在开发产品时起参考作用,如果想全面了解,还必须直接阅读标准原文。
因编者对原文的了解不免会存在偏漏之处,希望大家及时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映到研发院技术委员会,以便不断修改。
汽车强制性标准内容简介(检测项目说明)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所列: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
[[ 1。
汽车车身前部外表应有永久性厂标或商标,车身外表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2.应有永久性的产品标牌。
其位置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中表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辆、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
3.发动机型号打印或铸出在汽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打印在易见易拓部位,字体:高X深≧7X0.2,在出厂编号两端打印起止标记。
4.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印在车架易见易拓部,字高10、深≧0.3,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两端打印起止标记。
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2.尺寸2.1 外廓尺寸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车长X宽(不包括后视镜、侧位灯、视廓灯转向指示灯、可拆卸装饰线条、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的变形等)X高(汽车处于空载状态,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关闭状态)载货汽车≦12X2.5X4、整体式客车12X2.5X4、单铰接式客车18X2.5X4、双铰接式客车23X2。
5X4、半挂汽车列车16。
5X2。
5X4、全挂汽车列车20X2。
5X4车外后视镜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汽车最大宽度处250MM。
当被牵引的挂车比牵引车宽时,牵引车上的车外后视镜单侧外伸量允许不超出挂车最大宽度处250MM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MM。
]]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 3.2条要求[[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民主限值为4。
2M];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最大宽度以外200MM,当被牵引的挂车比牵引车宽时,牵引车的外后视镜的单侧外伸量允许不超出挂车最大宽度以外200MM]]。
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3条要求。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7.1条要求。
[[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双层客车28度;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
2倍以下的车辆30度;其他车辆35度。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3.1方向盘左置3.2不得单独以后轮作转向轮3.3不得用全动力转向机构3.4转向轮的偏转必须是渐进的*3.5转向系统应有足够的刚度且坚固耐用3.6驾驶员在正常位置时,能准确防备方便操作,转向系在任何位置上不得与其他件干涉。
3.7转向系有回正能力,能保持直线行驶3.8后轮带转向的车、多于一根转向轴的全挂车、带转向轴的半挂车:在V=80KM/H 时(当V<80KM/H时按Vmax)应在不修正转向时保持直线行驶。
3.9以V=10KM/H车速、24M转弯直径前行转弯时,无助力转向时,转向力应<245N,有助力且助力失效时<588N;机动动作时间≦4.5S;有助力且助力失效时≦6S;左右两个方向都要满足。
3.10前行时,转向盘向左或向右的回转力不应有显著的差异*3。
11转向系统中的液压、气压或电气部件,在部分或全部失效后,转向系统必须有控制汽车行使方向的能力。
*3.12若动力转向装置本身无独立的辅助动力源时,必须设储能器。
若使用压缩空气,储气筒上必须设有单向阀。
*3。
13转向系统所有零部件的设计、结构和安装,应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时不钩挂驾驶员的衣服和饰物。
不得有在撞车时会加重驾驶员伤害的粗糙表面或锐棱角,维修保养时应容易接近。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条要求。
[[4。
制动系统的结构要求(仅列出未满足要求的条文及无把握满足要求的条文)4.1.3制动衬片应不含石棉4.2..2.6[助力失效性能要求—即满足应急制动性能要求]4.2.5.1[装四保阀]4.2.6为满足4.2.2;4。
2。
4;4。
2。
5的各项要求,应采用在正常情况下能发现其故障的自动装置。
4.2.11装自动调整臂、自调轮缸或其它自调装置。
4.2.12.1储液器应容易检查液面,否则应装液面报警器。
(同时,装用液面报警器,还能满足4.2.12.2的要求。
否则,还须装传能装置失效报警灯)4.2.12.3储液器上贴使用的油料说明4.2.13对于在无助力就达不到应急制动性能要求的车辆,应装用储能器,且其容量应满足:在停止向储能器供能的情况下,经四次全行程制动后,第五次制动仍能满足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4.4.3弹簧制动其弹簧压缩腔的供能回路应单独设置储能器,或由两个回路供能。
4.4.6弹簧制动系供能管路应装用报警器表1 制动性能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序号制动系型式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方法1 独立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表1M1类:控制力500N,V=80km/h时,J=5.8m/s2,S=50.7m。
M2、M3、N2、N3类:控制力700N,V=60km/h时,J=5m/s2,S=36.7m。
N1类:控制力700N,V=80km/h时,J=5m/s2,S=61.2m第6.6.2.1a)、6.6.2.2a)条2 与发动机相结合O型制动性能第5.2.1.2条;表2M1类:控制力500N,V=160km/h(或80%Vmax)时J=5m/s2,S=213mNI类:控制力700N,V=120km/h(或80%Vmax)时J=4m/s2,S=157mM2、N2类:控制力700N,V=100km/h时J=4,S=111.6M3、N3类:控制力700N,V=90km/h时J=4m/s2,S=91.8m第6.6.2.1c)、6.6.2.2c)条3 0型、行车传能失效的剩余制动性能第5.2.2条;表3控制力均为700NM1类:V=80km/h时,J空/J满=1.5/1.7m/s2,S空/S满=178.7/150.2mM2类:V=60km/h时,J空/J满=1.3/1.5m/s2,S空/S满=119.8/89m第6.8.5M3类:V=60km/h时,J空/J满=1.5/1.5m/s2,S空/S满=101.3/101.3mN1类:V=70km/h时J空/J满=1.3/1.1m/s2,S空/S满=177.4/152.5mN2类:V=50km/h时J空/J满=1.3/1.1m/s2,S空/S满=94.5/80mN3类:V=40km/h时J空/J满=1.3/1.3m/s2,S空/S满=52.4/52.4m4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表1值的60% 第6.9条5 应急制动系制动性能第5.2.6表5M1类:V=80km/h控制力为手/脚400/500N时J=2.9 m/s2,S=93M2、M3类:V=60km/h控制力为手/脚600/700N时J=2.5 m/s2,S=63.4N1、N2、N3类手/脚控制力均为600/700N,减速度J=2.2m/s2且N1类:V=70km/h时,S=95.7mN2类:V=50km/h时,S=51mN3类:v=40km/h时,S=33.8m第6.8.3.2条6 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制动性能第5.2.6条即同上第6.8.4.1、6.8.4.3条7 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第5.2.7.6条.车速及控制力同上,平均减速度及停车前的瞬时减速度J≥1.5M/S2对与行制动器不共用衬片的M1类、N1类车,当V=60KM/H时:, 平均减速度J≥2M/S2停车前的瞬时减速度J≥1.5M/S2第6.14.2条8 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满载驻坡18%;牵引车可使列车停驻12%坡且手控时:M1类控制力≤400第6.14.1条其它类控制力≤600脚控时:M1类控制力≤500N其它类控制力≤700N注:0型—冷态性能;Ⅰ型—热态性能;Ⅱ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9《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5.2.1缩颈后的内孔通过量采用图1和表1所示的插入量规,量规在自重作用下,插入全长76MM图1 软管总成口径结构试验的插入量棒表1插入量规的标准尺寸公称内径,mm D(最小)mm 质量,g3.2 2.03 57±34.8 3.05 85±46.3 4.19 120±65.2.2最大膨胀量在6.9MPA和10.3MPA的压力作用下,液压制动软管总成的最大膨胀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数值。
5.2.3爆裂强度在液压试验时,软管总成的每条样品必须在27.6Mpa压力作用下,保持2min,软管总成不得损坏,软管总成的最低爆裂压力为34.5Mpa。
5.2.6抗拉强度按5.3.5将软管总成以25±3 mm/min的速率拉伸,在1500N的拉力下,不应发生管接头拉脱或软拉断现象。
]]6.2 气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9《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