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配置向纵深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地区)的统一会计标准。
一直以来,保险上市公司A股和H股会计报表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为进一步消除二者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2010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及其控制程序等事项。
2号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推行,将对我国产险业产生深远影响,保险业应加强研究分析,趋利避害,完善经营管理和监管制度,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安全运行。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根据2号解释要求,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这种分拆,就是要把基于风险经营的业务和基于投资经营的业务区分开来,并采用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二)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合同,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复核。
(三)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于三个基本要素:对未来现金流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包括显性边际。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篇一: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6号各保险公司:20XX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XX〕1号)。
20XX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XX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摘要:本文通过2008年年报数据证明,a股和h股财务报表存在较的差异,为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财政部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简称《2号解释》),本文通过阐述其出台的背影和主要内容,并选择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二家公司实施《2号解释》前后的财务报表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实施《2号解释》后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已完全消除,并就实施《2号解释》给我国保险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2号解释影响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会计准则也逐渐地与国际接轨。
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会计准则只是部分趋同。
截至2008年,我国同时发行a股和h 股的有51家,其中净利润的差异情况:2008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572.49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442.2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2.39%。
其中净资产差异情况: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003.07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595.51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56亿元,净产差异率为0.96%。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准则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一)保费收入确认收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
PPP项目会计核算制度
PPP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PPP项目会计核算,明晰权责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权责》及公司的管理需要而制定。
第三条鉴于目前PPP的六种模式中,只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对BOT模式单独进行了规定,本办法主要针对釆用此类模式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权属单位。
第二章适用会计准则及原则第五条我国PPP项目的运作方式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规定〔2022〕113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国可以釆用的PPP运用方式主要有: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
第六条BOT作为PPP最常见的合同运作模式,是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资产的规划、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
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22]11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条BOT模式下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的安排对于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安排,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建造收入。
由于BOT合同存在不同的收款安排,建造服务的对价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模式。
(一)金融资产核算模式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向合同的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额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建造合同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二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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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摊销,会计上在科目“长期应收款-BOT/TOT 特许经营权-偿还金额”中核算,其计算如下: 每期金融资产摊销金额=每期保底收款-每期运营收入 每期会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每期非保底收款+每期运营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长期应收款-BOT/TOT 特许经营权-偿还金额 其中,应收账款= 实际的污水处理费收入= 实际处理水量*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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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2、项目建成或移交 BOT项目建成后项目移交或者TOT项目移交时,确认长 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根据特许经营权规定的各年保底水量 ,预计各年的保底收入和非保底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BOT/TOT特许经营权-初始成本 无形资产-BOT/TOT 特许经营权 贷:在建工程(BOT 项目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TOT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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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1、建设期 根据2 号解释的要求,由于集团项目均不是由自有的 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是外包给第三方建设,因此不能确认 建造收入和建造成本,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已完成工程量 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为了方便管理及查询,对于在建 项目,建设期项目成本暂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 借:在建工程-土建、安装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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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解释涉及公式
1.PMT函数:即年金函数。PMT基于固定利率及等额分期付款 方式,计算出每期付款额。 函数为PMT(r,nper,pv) 参数: nper 该项贷款的付款 期数,pv 为现值(也称为本金)。 每期运营收入=PMT(r,n,pv) 2.NPV函数:在项目计算期内,按行业基准折现率或其他设 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 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以资金成本为贴现 率折现之后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差额。净现值法就是按净现 值大小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 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宣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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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2号》政策的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9/12)
(四)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变
新准备金计提原则在理论和具体计算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来讲,与旧
准备金准则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采用基于 “三支柱”的计量方法: 1.对未来若干年现金流出(包括赔款、维持费用、理赔费用)进行明确的估计 2.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即反映现金流量在当前时点的时间价值) 3.在上述计提基础上,再多考虑一块不确定性风险(即风险边际) 基于以上原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发生了重大调 整,并对公司的利润情况带来重大影响。 下面,分别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在新准则下的计提方 法进行介绍:
性要求将变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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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解释2号》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二、《解释2号》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解释2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 四、相关管理建议 五、新准则下公司预算管理政策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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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2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1/4)
(一)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影响
《解释2号》要求对混合合同进行分拆,公司与此相关的只有圆丰产品,按照 圆丰产品条款约定,每份储金投资收益中的25元作为风险保费,确认为保费收 入,2008年共确认圆丰产品保费收入1611.98万元,并将所有圆丰产品储金确认为 金融负债。 (二) 准备金政策变化对圆丰产品准备金的影响 《解释2号》执行前,公司按保监会要求对圆丰产品计提了超额准备金 2201.56万元。《解释2号》执行后,无须再对其计提超额准备金,因此,2009年 将原计提的2201.56万元超额准备金予以冲销。同时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77.72 万元(09年无圆丰产品新单发生,只有转回)。综合以上影响,执行《解释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文档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实用文档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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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8﹞11号
【发文日期】2008-08-07
【实施时间】2008-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docx。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该解释主要包括9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第三章负债、第四章所有者权益、第五章收入、第六章费用、第七章盈余公积、第八章调整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第九章公司合并。
下面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释。
首先,在资产的定义和确认上,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资产的定义和确认的条件。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对企业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用来对外提供经济利益。
确认资产时要满足确认条件,包括能够明确地计量和被企业控制。
其次,在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和确认上,该解释对所有者权益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对于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确认所有者权益的条件是与所有者权益相关的权益、义务或责任已被确认并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次,在收入的界定和确认上,该解释对收入的界定和确认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获得或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确认收入的条件是能够确认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并能够可靠地计量。
最后,在调整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上,该解释规定了对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的调整和更正要求。
会计估计是对于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未来发生的经济效益或时间发生的确定性的预测。
会计差错是指由于计量和确认错误、处理错误或披露错误而导致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
对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的调整和更正需要根据客观证据进行,并进行相应的披露。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企业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基本概念和会计信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从而为企业决策和投资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一、修订背景财政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4年3月,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总则(一)相关定义1. 控制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关于控制和相关活动的理解及具体判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2014)。
2. 重大影响(1)重大影响的含义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是否存在重大影响需要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不能过分强调其中某一因素的决定性作用。
因为没有一个考虑因素是决定性的,或者一票否决的。
股权比例、是否派驻董事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但不是必然的。
上述判断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代表。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重要交易,有关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④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⑤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企业会计准第2号 解释
企业会计准第2号解释摘要:一、引言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概述1.定义和目的2.适用范围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要点1.资产确认和计量a.资产的特征b.资产的确认条件c.资产的计量2.负债确认和计量a.负债的特征b.负债的确认条件c.负债的计量3.收入确认和计量a.收入的特征b.收入的确认方法c.收入的计量4.费用确认和计量a.费用的特征b.费用的确认方法c.费用的计量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实施与应用1.准则的实施时间2.适用对象3.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办法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修订与完善1.修订背景2.修订内容3.修订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六、结论正文: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号”)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概述1.定义和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旨在规范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该准则为企业和会计师提供了关于会计处理的方法和原则,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和可靠。
2.适用范围准则第2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
此外,该准则还适用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等。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要点1.资产确认和计量(1)资产的特征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具有以下特征:可辨认、控制、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2)资产的确认条件资产的确认条件包括:可辨认性、控制性、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资产的计量资产的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即以取得资产时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作为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后续计量则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采用年限法、折旧法等方法进行。
2.负债确认和计量(1)负债的特征负债是指企业承担的、将来需要以企业资产来清偿的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我国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之后又陆续发布了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自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在实务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分散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
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IAS28。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2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二条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从上面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比如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固定资产》规定了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计划长期拥有并使用的物质资产。
该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提供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具体指导,并规定了固定资产盘点、报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明确该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包括预期的现金流量和附带的经济利益;二是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的成本。
如果这两个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企业不得确认该资产为固定资产。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计量方法。
固定资产的计量主要有原始成本和重新计量法两种方法。
原始成本即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以及与该资产直接相关的所有支出,例如安装、试运行和运送等所发生的费用。
重新计量法指通过对已计入账面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后重新计量资产的净额。
此外,准则还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法进行了具体指导。
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各会计期间,在利润表中进行摊销。
摊销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到其预计经济效益能够得到的各会计期间,在利润表中进行摊销。
最后,该准则还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报废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企业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真实准确。
当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寿命,或者因技术更新、不再使用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时,企业应及时报废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从会计记录中删除。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在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为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提供了规范和准确性。
企业应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保证资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一、背景介绍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解释过程中,为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通过解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规范和解释,以便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践中能够按照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对财务记录、财务报告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其中第五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第五条的主要内容1.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指出在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当考虑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当差额大于零时,即认定资产存在减值,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还规定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指出应当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去其账面价值作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等因素。
3.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时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时机应当是在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动时,企业应当及时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 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计提的金额、计提的依据和计提后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信息。
三、第五条的实际应用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财务信息的规范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所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实施这一规范可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也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结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确认时机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记录和财务报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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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八年八月七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
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
(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
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
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