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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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

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
法律 园地
高校 与学生法律 纠纷研 究
董 巍 吴斌 ( 理工学 四川 院)
摘要: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 究与分析 , 对指导处理学
招生等普遍缺乏透 明度。 尤其是招生方面, 透明度更低。 现在高考录
生伤害事故 、 学生行为事件、 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 学校侵犯学生 取招生 , 一般采用 网上录取 的方式, 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 究 减 合法权益 ,以及在学生 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 有非常重要的 生招生 , 按照《 高等教育法》 1 第 9条的规定 , 硕士 、 士、 博 研究生取得 意义。 入 学 资格 所 要 求标 准 ” 经 。 合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 纠纷 但 对 于 有数 个 上 了 分数 线 的 “ 格 者 ” 否 必 须 按 名 次 录取 的 问 题 合 是 O 引言
1大 学 生诉 高 校 的原 因
随着近年来社会信 息网络化 、 思想文化 多元化 、 高等教育大众 化的快速发展 , 特别是高校数量 、 规模 方面急剧扩张使高等教育结 构 、 量 及 社 会 效 益 面 临 空前 的压 力和 冲 击 , 接 关 涉 高 校 的安 全 质 直 稳定大局 , 甚至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中, 其 学生作为传统 的受教育、 被管理对象向学校 的学习主体 、 服务对象和工作 中心的 认识转变 , 学生 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 的觉醒, 特别是高校校 园社 会化 与学 生工 作行 政 化 之 间 矛 盾 的加 剧 使 得 大 学 生 往 往 成 为 影 响
却没有规定。于是 , 出现 了在考研 、 便 尤其是考博时 , 同导师的“ 关 系” 极为重要的情 况。 究生招生同样属于国家教育体制序列 , 研 研究 诉 因涉及学校工作领域和环节越来越多、 起诉动机越来越复杂即为 生 培养 占用 的 也是 国 家 的 资 源 , 此 , 所 有 的考 生 来讲 , 会 应 该 因 对 机 明证。因此 , 如何顺应时代需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优化资源 是平等的, 都应择优录取。 配置, 如何在学生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校 与人文关怀和 心理疏导有机 2 防治 高 校 与学 生 法 律 纠纷 的 对 策与 建议 结合 , 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走上科学 不断发生 的高校 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 纷案件 已经给高校 的管 决策和民主管理为基础 的法治化轨道 以实现长治久安 , 已经成为 这 理带来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学校管理 的效率。正确界定高 当前高校工作 中的亟待解决的事关全局的大事。 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采取合理有效 的措施防治纠纷 , 当务 是 近年来以在校生为当事人一方的大学生诉高校 案越来越频繁、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我国高校在学生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doc

我国高校在学生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doc

我国高校在学生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作者:刘耀胜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15期[摘要]近来高等院校频频与自己的学生发生各种纠纷,接受着直接来自学生的法律挑战。

但是法院对这些案件往往缺乏明确的态度,要么等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么干脆不予受理,学生胜诉案件寥寥可数。

如果司法实践如此回应学生的维权期待,那么学生权益该如何保护;同时高校在学生事故中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文章从民事法律关系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学生事故校生关系问责法律责任[作者简介]刘耀胜(1973- ),男,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学工办主任,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研究。

(湖北武汉 430070)[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3-0172-03近来高等院校频频与自己的学生发生各种纠纷,接受着直接来自学生的法律挑战。

学生权利意识的萌发,使他们不再甘愿接受来自学校单方的各种决定,而是试图寻求法律的保护。

但是法院对这些案件往往缺乏明确的态度,要么等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么干脆不予受理,学生胜诉案件寥寥可数。

如果司法实践如此回应学生的维权期待,那么学生权益该如何保护?法律途径是什么?学生应该提起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对这些问题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同时,高校在学生事故中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文章试图从民事法律关系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分析针对高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必须理顺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只有理顺关系问题才能够谈到责任分配。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引入学校管理规定之中,规定了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和起诉程序。

那么学生与学校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在:(一)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这层关系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是高校的内部管理关系,被喻为是最为复杂的关系。

浅议如何构建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议如何构建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 国 高等 学校 和大 学 生 的主 体 法 律 地 位 的缺 失 我
权, 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 2 . 大学生能否结婚 。随着教育部取消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的考生婚姻状况 的限制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正案 修 的通过 , 带来了这样一个 问题 : 已婚 的人 可以考大学 , 那么大 学生可以结婚吗 ? 有人质疑 中国高校大学生不 能结婚 的规定
随着《 教育法》 高等教育 法》 和《 等一系列法 律法规 的出
台 , 国高等教育法律 制度基本 确定 , 由于我 国的教育立 我 但 法多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规制 国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受教育者和社会 等与教育有密 切关 能否对大学生 的基本权利进行 限制 , 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又如 有必要通 过研 究二者之间的法律 系的诸 方面的权利 、 义务和 责任 , 为微观层 面的高校 与大 何在高校得 以保障的 问题 , 作一 Nhomakorabea、
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 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 作退学处理 。” 这就是说 , 然婚姻 自由和接受 高等 教育 虽 都是 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 大学生要接受 高等教育 , 但 就必 须
放弃婚 姻 自由权 ; 要婚姻 自由 , 必须放弃 接受高等教育 的 就 权利 , 两者不可兼得 。 大学生 能否结婚这个问题 , 其实是高校
l × U e Y a iiu F a n
I ☆ 法 学 研 究 ☆
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则看法不一 。 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 法律关 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 的行政 法律关 系 , 民事法律关 是
证据的情况下 , 通过正 当程序 , 明确处理依 据 , 对舞弊行 为准
生的权利义务规制严 重失衡 , 以如下几个焦点 问题为典型 : 1 . 高校能否依据校纪校规开除学生。原 国家教委颁布的 概 括了之 , 我们从法律 条文上看不到 如何保护 , 更不得 而知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现代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因为高等学校本身受到严格的法
律约束,而学生则是该校的客户。

由于经济活动受到众多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学校和学
生之间也无法避免受到这些规则和法律的约束。

所以,通过这种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
之间可以得到保护。

首先,学校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向学生提供质量良好的教育和服务,例如,学校有义
务按照课程要求和质量要求来教授课程,并且要求符合当地的教育法规;学校有权发行教材、建造施工和维护设备,并可以根据情况变更设备;为学生提供有关支持和服务;以及
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学生实施纪律管理等等。

其次,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教室设施和
良好的教师,此外,学校还有义务解决人员、电力、水资源、校园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使
学生得到更好的学习环境。

此外,学校还有义务按照教育法规保护师生的权利,这包括对学生有任何异议的教学,老师非法要求学生支付费用,学生受到不负责任的欺凌,在基础教育和大学阶段的学生的
权利也需要得到坚决维护。

最后,学校要严格实施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学习进步的权利,确保学生受到公平,尊
重教育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学生提供正确的社会实践经历。

同时,学校还要严格把关学
生的课外活动,限制学生参加危险的课外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通过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使双方都能够得到正
确的教育,得到满意的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专业水平,演示正确
的学风和道德规范,最终为社会做出贡献。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强化学生_自我教育_与_自我管理_能力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强化学生_自我教育_与_自我管理_能力

2008年3月 河套大学学报 Mar.2008第5卷 第1期 Vel.5 No.1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强化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闫智(河套大学 电大部,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 015000)[摘 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产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才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法律关系;管理;教育;平等主体[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5-116/C(2008)01-0038-02[收稿日期]2007-11-12[作者简介]闫智(1972-),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河套大学电大部助教。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

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则、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

因此,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当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关键词 特 别权 力 关系 学生管理 司法 审查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5 —2 10 .522 0)723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0 4
随着高校 自 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 。 被管理者的权利受到影响和限 主办学”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和“ 权利 的确认和维护, 可以理解为法律 制的情况时有发生。特 别是 高校行使 自主管理权 因与学生依法享有 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 特别权力关系” 的确认和 肯定 。现实
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 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与被 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 学校对学生管理, 长期以来也被归
管理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 由高校的章程和规 则加以规 范, 法律规定学生应遵 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 关系是一种复杂 结构 的法律关系, 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 关系 , 包 又 括平权型法律关 系。 但隶属型法律关系, 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的法 律 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 。 即使在高校 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
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 日益增多。 它引发一个共性的 问题 , 即如何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这是实现高等学校 的学生管理适应 法治社会走 向现代化的基础理 论支架 。 长期以来在 中国, 由于学校从 未面临行政诉讼的风 险, 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还 是行政关系, 是内部行政 关系还是外部行政关系 。 以前无人 问津。对 中高校处处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印记 , 特别权力关系制度一直为我们
律处分如不服 , 只能通过向有 关部 门申诉解决 ,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明显将学校对学生 的纪律处分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 外。教育部 2 0 0 5年颁布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规定, 对犯 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的种 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显然 , 国高校 我 与学生之间关系 , 既不 是普通的民事关系, 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 , 而法规授权 , 高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组织 , 行使特

高等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高等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 ) 别权 利 关 系说 一 特
特 别权 力 关 系理 论 产 生 于 l 世纪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德 国 , 9 由于 它 有利 于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目的 、 持 行 政 秩 序 , 如 日本 等 许 多 大陆 法 系 国家 和 地 区纷 纷植 入 。但 由于 它 有悖 于 维 诸
法 治 和 人权 理 念 , 战后 , 来那 些 提 出和 植 入 特 别 权力 关 系理 论 的 国家 都 对其 进 行 了 二 原
调 整 、 正 和 突 破 , 要 表 现 为 两种 趋 向 , 种 是 彻 底 摈 弃 特 别 权 力关 系理 论 , 修 主 一 另一 种 是 修 正 特别 权 力 关 系 理 论 , 型 代 表 是 重 要性 理 论 的提 出 。 典 在 第 一 种 趋 向下 又 出 现 了另 一 极 端 倾 向即 法 律无 所 不 能 。但 实 际 上 , 在 许 多 领 存 域 法律 并 不 能 介 人 , 涉 及 伦 理 道 德及 日常不 涉 及 权 利 义 务 的 些 微小 事等 等 , 处 于 法 如 都 律 领域 之 外 。因 此 , 观 宪 法 理 论 较 为发 达 的 国家 , 终 也 未 将 特 别 权 力关 系彻 底 清 纵 最
由此 可 见 , 管 是 “ 理 父 母 地 位说 ” 是 “ 法 关 系 说 ” 契 约 关 系说 ” 对 于 任 不 代 还 宪 、“ ,
意 一 方 的 过 分倚 重 , 即 对任 意一 方 的彻 底 否 定 , 不 符 合 高 等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法 律关 也 都
系 的根 本 实 质 。 二 、 国高 等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法 律 关 系 理 论 的发 展 德
除。
在 教 育 领 域 里 , 别 权 力 理论 也 随着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识 的增 强 和学 生 权 利 保 护 的 特 日渐 强 势 而 受 到 置 疑 和批 判 , 渐 弱化 或 部 分 消 亡 。 逐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另外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明晰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使教育者正确认识自身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可以避免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错位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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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第4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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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的几种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得, 高校招生必须受 国家计划的限制。
基于教育体制与立法现状 的固有特点, 以及人们 对社会各主体 的认识 , 目前有关学校 与学生 之间的法
律关系 , 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 , 归纳起来 ,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 三 行政关系说 。此说认 为, 目前的教育体制 在 下, 高校是受 国家法规授权的行政 主体 , 高校与学生
( 宪法关系说。 国《 一) 我 宪法》 规定, 公民享有受教 育的权利。高校代表 国家满足学生受教育权 的要求 , 学生是宪法权利的主体, 而大学是满足其要求 的义务
主体。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
说存在着一些缺憾。宪法作为基本法 , 具有高度抽象 性和概括性 , 一般没有具体的权 利义务 内容 , 司法实 践 中不能被援引。因此 , 把高校 和大学生的关 系定位
行政主体 , 它在处理行政事务中与学生发生行政法律 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了学术的多元化发展, 为 世界各
国在实践中都赋予 了高校 以一定 的办学 自主权 , 我国
也不例外。 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全部纳入司法审查 的范围 , 否则将会妨碍高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 降低高 校的权威 。 但是这种办学 自主权并不能成为完全排斥
日 起取得法人资格 ,在 民事 活动 中依法享 有民事权 利, 承担民事责任。学生是受教育者 , 有权参加学校为 实现教育 目的而组织 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作为事业 法人 , 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 , 学生可 自主选择 使用学校提供 的各种教学和生活设施 , 学校与学生之 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由此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质 : 一方

教育法规政策心得体会5篇

教育法规政策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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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今 尚无 明确规 定的情况下 , 文章通 过对有关理论 的探 讨 , 图找到一种思路 , 试 对研究问题 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 学生; 学校;学生权利;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 : D 1. 92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8 20 )l o l 一 4 1 8 57 (07 O — o5 o 0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 , 笔者 仅就学校内部 的法律关 系予 以分析 。由于我 国学校 属 于国家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 , 在我 国法律关系主体 上, 事业单 位是 一种完全 独立 的法 人 , 即事 业型 法人。 在法律理论上 , 事业 型法人享有的承担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与企业法人是一样 的。但在实践 中, 由于事业单位与相 对应 的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密切 的、 复杂的人事关系与政 策关系 , 调整事业单位存在的诸多关系主要是依靠政策 的, 其政策载体形式大 多为政府文件 , 尤其是 以人事 政 策文件来实现 的, 事业单位这些关系的调整也必然依赖 和受到政策 的制约。因而事业型法人在实现、 行使 民事 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方面 , 就存在着与企业法人等其他 类型法人的诸多不同与实际困难 , 这在 我国现行法律体 制与人事体制下表现尤 为突出。 p …【 ’
济, 仍没有( 大概教育部仍无法 ) 明确规定 。早在这之 作 前,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 年 1 2 0 3 2月 9日出台的《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曾明确 阐释 , 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 , 即通过间接的形式确 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监护的法律关系, 仅此而已。 对学校与学生 ( 包括学生 的法定监护人 、 委托监护 人) 之间的关系 , 尤其是它们之间 的民事法律关系 的研 究与分析 , 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学生行为事件 、 学 生与学校之 间发生争议纠纷 、 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 , 这是 当前不得不 引起 高度重视与认真研究解决 的紧迫课题 。笔者试对这方 面问题进行一个初的步分析。 学校现状 18 9 5年《 中共中央关 于教育体制改革 的决定 > 以 ( 下简称《 决定> 分析 了教育体制 的主要 弊端是, 教育 ) “ 体制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 , 政府有关部门对学 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 , 使学校缺乏应有 的活力 ; 而政府应该加 以管理的事情 , 又没有很好地管理起 来。 ” 《 决定》 明确提 出:高等教育体 制改革 的关键 , “ 就是改 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 , 国家统 一的 在 教育方针和计划 的指导下 , 扩大 高等学 校 的办 学 自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醯究口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处欧舟摘要:高技学生管理法治化其实质就是一个高校学生管理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过程。

从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冶化的现实同题出发。

探求高校学生管理法冶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学生管理高校学生管理权法治化一.问题的提出高校管理通常包括教师、学生、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其中对学生的管理构成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管理”这一术语。

1990年首次出现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文本中.“本规定所称的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来看。

学生管理泛指一切学生学习、生活、行为方面的事务管理。

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有关规定,学生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考试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

而所谓的高校学生管理权作为一个规范学意义上的概念.是指高校凭借其占有的公共资源。

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各项事务进行决定、管理、执行的能力和权限。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其实质就是一个高校学生管理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过程。

其内涵有三:一是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臀理的有效规范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活动提高必要法律依据:二是在高校学生管理活动中自觉强调。

法律至上”的理念:三是摈弃。

人治”传统使高校学生管理规范化、权威化和人本化。

无论从教育的本质来看.还是从社会的主旋律来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促进高等教育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之必然。

因此,本文的旨趣在于通过揭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问题.探求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颁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初具规模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目次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五、思考题六、参考文献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最新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精选

最新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精选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那么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那么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那么.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那么?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局部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拟特殊。

一方面,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给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1.2比拟法视野上的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拟法的视野做一下横向比拟。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

按照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的解释,公营造物即“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效劳。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探析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探析


要: 随着高等教 育体制和后 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 以及 学生权利意识 的觉醒和法律 意识 的增强 , 高校与大
学生在 入 学 、 籍 管理 、 学 日常 生 活 管理 、 业 等诸 多方 面 的 法律 纠纷 逐 渐 增 多 , 至见 诸报 端 或 诉 诸 法律 。在 这 样 的 就 甚 背景下, 明晰 高校 管理 中双 方 的 法律 地 位 与 法律 关 系, 理顺 高校 及 其 学 生 的权 利 义 务 , 查找 双 方 法律 纠纷 发 生 的原
位, 既享 有一般 民事主体 的法律 地位 , 又有 区别 于 民
事主体而近似于行政 主体的法律地位 。 首先 , 高校具有独立 的法人地位 , 属于事业单位 法人。《 教育法》 3 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 第 l “ 具备法人条件 , 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 日起取得法
人资格 。 《 ”高等教育法》 3 条规定 :高等学校 自批 第 0 “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 培养德 、 、 智 体等方 面全 面发展的
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7 第 条规定 :教 “
育应当继承 和弘扬 中华民族优 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 吸 收人类文明发展 的一切优秀成果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的学业证书等。 教育法》 《 所规定 的招生 、 学籍管理 、 奖
系 即行政法律关 系 , 也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
技术文化 ,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以上规定决定 ” 了高校社会角色的多重性 , 而这种多重性决定 了高校
在不 同方面会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 高校作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单
律关系 。19 年 , 中央和国务 院颁 发 了《 93 中共 中国教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作者:童巧珍来源:《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08年第03期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当前高教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社会的推进。

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大大的增强,用法律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简单探讨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对学生行使权力。

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首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给予概念的界定,高校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其面临的任务和特点,为保障办学活动能够依据其自身特点和内部客观规律的要求,排除外界非正常的干预,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必须具有的独立的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

[1]从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到我国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历经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但是目前高校与学生的纠纷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高等学校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这是决定高校与学生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种是民事关系的主体。

综观海外各国,大学的行政色彩相当明显,在英国,如果高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是英国行政法上的公法人,也就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

在美国,由于公立高校毕竟是由政府所设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理所当然要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约束。

而在法国,公立高校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归属于“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是指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独立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

[2]德国则将学校作为公营造物来看待,其管理是典型的行政管理,使用者若受侵宪,应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我国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享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位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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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校 的 学 生管 理 行 为 , 有 效 保 障学 生 合 法 权 利 的 行 使 。 义 正 确 理 解 高 等 学 校 与 高 校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是 推 进 高 校 既 法治 化 的前 提 , 是 构建 和谐 民主校 园 的基 础 。 也
独 立 地 从 事 相 关 的法 律 活 动 。 高等 学 校 或 作 为 公 法 人 或 作 为 授 权 组 织 承 载着 国 家 高 等教 育 的职 能 。这 种 职 能要 么说 是 “ 英 教 育 ” 国家 的教 育 行 政 职 权 , 么 说是 “ 精 下 要 大 众教 育 ” 下社 会 的公 共 行 政 职权 , 体 现均 是 “ 力 ” 具有 所 权 , 强制 性 。高校 学 生 是 高等 教 育 的受 教 育 者 , 行使 公 民受 是
教育 权 的体现 。而 这种 权 利 是一 种 自由 , 可 以 自己选择 是
的, 而不 是 高 等 学校 的 内部 职 务 或 职 责 行 为 。 因此 , 高等 学 校 与 高校 学 生 的法 律 关 系从 法 律 主体 分 析 而言 , 不应 当


高等 学校 与 高校 学 生的 法律 关 系具有 外 部性
权 的思 考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纠 纷 有 的 被 法 院 以行 政 案 件
等 教育 法 》 规定 , 等 学 校具 有 法人 的法律 主体地 位 , 的 高 独
立地享有 权利和承担 义务。同时 , 据《 根 民法 通 则 》 规 的
定 ,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也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以 接 可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因 此 , 等 是 高 学 校 与 高 校 学 生 , 两 个 彼 此 独 立 的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以 是 可
立 案 , 的 被 法 院 以 民 事 案 件 立 案 , 的 却 被 阻 隔 在 法 院 有 有 的 大 门 之 外 。 表 面 上 看 ,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 是 诉 讼 性 质 造
的分歧 , 则 是人 们 对 高等 学 校 与 高校 学 生法 律 关 系 的认 实 识 存在 分 歧 。 阕此 , 有 问题 的 解决 基 点是 必 须 正 确认 识 所 和 理解 高 等学 校 与高 校 学 生 的法 律 关 系 。 只有 正 确 认 识 和理 解 高 等学 校 与 高校 学 生 的法 律 关 系 , 能 既有 效 规 范 才
双 重 属 性 是 其 特 质 , 平 等 是 其 现 实表 现 。 正 确 认 识 和 理 解 这 三 个 特 征 , 有 效 引入 司 法 审 查 机 制 , 障 高 校 学 不 对 保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范 高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行 为 ,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法 治 化 进 程 有 着 重 要 的 理 论 与 实践 意 义 。 规 推
是 内部 行 政 关 系 , 应 当是 一 种 外 部 法 律 关 系 , 而接 受 而 进
社 会和 司 法 的监督 。
无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实 务 界 , 有 学 者 认 为 高 等 学 校 与 均 高 校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组 织 关 系 。 ”进 而 , 校对 学 生 的管 理 行 为也 就 自然成 为学 校 的 内部 行政 高 行 为 。根 据 内 部 行 为 不 可诉 性 的基 本原 理 , 同 时受 “ 并 大 学 自治 ” “ 术 自 由 ” 影 响 , 少 学 者 认 为 高 校 对 学 生 与 学 的 不 的 管 理 行 为 不 应 接 受 司 法 审 查 , 其 监 督 应 主 要 通 过 建 立 对
其 次 , 社 会 现 实 分 析 , 等 学 校 与 高 校 学 生 的 法 律 从 高 关 系 也 应 理 解 为 是 主 体 之 间 的 外 部 关 系 。 近 年 来 , 于 种 由 种 因 素 导 致 高 校 学 生 与 高 等 学 校 的 纠 纷 案 件 逐 年增 多 。 诚 然 , 这 些 案 件 中 , 的 或 为 民 事 案 件 、 的 或 为 行 政 案 在 有 有 件 受 到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 仍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案 件 被 排 斥 在 但 法 院 的 大 门 外 。 造 成 这 种 复 杂 现 实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 是 高 就 校 法 律 地 位 含 糊 其 辞 、 律 关 系 性 质 模 棱 两 可 、 能 权 限 法 职
界 定 不 清 。 受 “ 学 自 治 ” “ 术 自 由 ” 影 响 , 些 纠 纷 大 与 学 的 这
体 内救 济 机制 来 实 现 。避 其 体 内救 济 与体 外 救 济 各 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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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 学校 与 高校 学 生 的 法律 关 系探 究
口 李 华
摘 要 法 律 关 系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基 点 。 当前 中 国 高 正 是
校 与 高校 学生 的 法律 关 系是 具有 民事与 行政 双 重属 性 的 主体 地位 不 平等 的 高校 外部 关 系。外 部 关 系是其 实质 ,
关 键 词 : 律 关 系 ; 等 学 校 ; 校 学 生 法 高 高 中图分类 号 : 4 G6 7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7 5 6 (00 1—0 9 0 10 — 9 8 2 】 ) 1 0 4 — 3
近 年 来 不 断 发 生 的 学 生 与 学 校 的 矛 盾 冲 突 , 发 了 学 引 界 和 社 会 对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律 地 位 、 理 权 限 和 学 生 受 教 育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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