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信用成为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社会,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成为重要的任务。
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1.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通过分类监管,提升市场竞争水平,推动企业以自身诚信、品质、服务等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加强市场秩序维护。
分类监管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不诚信企业、不合法经营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 建立信用社会。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信用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强制企业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培养公民信用意识,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氛围。
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1. 建立市场信用分类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信用分类指标,将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企业表示该企业的信用良好,B级企业表示该企业存在一定程度诚信方面的问题,C级企业表示该企业信用度不高,D级企业则表示该企业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价得出。
2. 实行主动公示机制。
采取“先行赔偿”制度,即未按规定公开信用等级或未按规定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即被要求立即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要求企业以公告、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信用等级公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在经济活动中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
3. 实行信用奖惩制度。
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要及时公示并给予奖励;对于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要及时曝光、公示,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4. 不断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提升信用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实施方案提出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守信行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实施目标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2. 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针对性。
3. 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信用水平。
4. 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
三、实施步骤### 1. 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1.1 确定征集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情况、失信记录等。
1.2 建立信用评价模型:根据征集到的信息,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建立信用评价模型。
1.3 开展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形成信用报告。
### 2. 信用等级分类及监管措施2.1 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报告,将市场主体分为AAA、AA、A、B、C等不同信用等级。
2.2 制定监管措施: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
### 3. 信用信息应用与反馈3.1 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相关服务。
3.2 实施联合奖惩: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
3.3 建立反馈机制:定期收集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工作。
2. 完善法规保障: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供法制保障。
3.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和参与度。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 四级。
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本方案针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进行规范和指导,以提高信用监管水平和加强社会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信用活动日益增多,信用风险也日益突出。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被监管主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特征,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进行监管。
通过分类监管,可以实现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治理和预警风险防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类监管机构对各类主体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监管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通过事前管理和风险预警,遏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3. 区分审慎原则:根据不同主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特征,进行区分审慎的监管,实现差异化治理。
4. 风险可控原则: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要注重风险可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用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5. 法律依据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工作内容1. 信用评估与分类根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信用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的信用级别。
2. 监管措施与要求根据信用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管精细化、加大监管力度、采取限制或惩处措施等。
3. 监管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效率。
4. 监督检查与评估加强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实施机制与保障1. 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完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合机制,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市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市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重点领域为先锋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以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探索开展一批的步骤带动推进,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有制度、有监管、有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主要任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一)完善信用监管基础。
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依法依规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
依法依规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二)健全信用承诺机制。
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确保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应覆盖尽覆盖。
统筹推进所属领域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加快健全主体全覆盖的信用承诺机制。
有效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
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未履行信用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况信息,并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主体信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构建行业监管评价。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09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企业名称;2、投资人的身份;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章程或合伙协议;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9、住所使用证明;10、经营期限;11、变更登记情况;12、分支机构情况;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14、年检申报材料;15、法定备案情况;16、法定公告情况。
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是一种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它贯穿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生命周期。
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来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前监管:通过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等方式,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
2. 事中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3. 事后监管:从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例如A、B、C等级,其中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频次,而对失信主体则加大监管力度,让其付出代价、增加压力。
通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励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统一分类标准,分级开展评价,强化属地责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进精准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XXX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分级管理。
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涉企监管职责,落实国家部委监管制度,分级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评价企业名录,省、市、县三级分别开展评价,加强属地监管,实现企业监管全覆盖。
明确标准,统一分类。
统一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施四类管理,明确划分标准,科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价、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多措并举,差异监管。
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予以激励或惩戒,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企业信用分级评价,将全省企业信用状况按照四级进行分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
2022年5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分别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评价企业名录。
2022年6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开展本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同级部门间共享并向上级推送。
2022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开展评价结果运用并反馈应用成效,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反馈情况调整完善评价信息构成,进一步提高评价科学性。
二、建立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企业名录(一)分级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4〕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示信用风险分类、组织修订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以公示的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自动产生,并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自动更新。
第六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一)良好是指市场主体无不良信用信息,标记为绿色;(二)警示是指市场主体有轻微失信行为,标记为黄色;(三)失信是指市场主体有较严重违法行为,标记为红色;(四)严重失信是指市场主体有严重违法行为,标记为黑色。
第七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在公示系统中显著标记并公示。
第八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所依据信用信息的种类、内容、产生单位等,应当公示。
第九条市场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风险类别为良好:(一)无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三)无其他不良信息的。
第十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警示:(一)有5条以下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三)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检查的。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行为,促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标准统一、指标客观、信息适时、数据共享、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全程监管、内部评价、监管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以企业信用分类等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比、评估、评定和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业务职能机构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分工如下:(一)企业注册机构负责对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的分配下派,直至到属地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
(二)企业监督机构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协调工作;同时负责企业年度检验、奖惩和查处等方面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示工作。
(三)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市场、食品监督等业务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企业日常监管等方面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及其他与信用分类监管相关的工作。
(四)信息技术机构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管理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及数据库维护、更新、备份等工作,做好技术保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19•【文号】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现就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住社会安全底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通过信用监管有效举措,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监管的突出问题。
信用赋能,协同监管。
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加强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依规,公正规范。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
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档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家政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家政服务业信用水平,制定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如下:一、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制度1.将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分为三个等级:AAA级、AA级、A 级。
等级按照市场主体诚信水平划分,AAA级代表最高信用等级,A级代表较低信用等级。
2.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经营规模、服务质量、消费者评价、员工管理等。
3.信用评价结果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公布在相关官方网站上。
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1.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划分。
2.对AAA级市场主体实行自律管理,不定期抽查监督,提供优质服务,不良行为会被降级或列入黑名单。
3.对AA级市场主体加强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关注其服务质量和诚信记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对A级市场主体进行常规监管,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罚。
三、信用等级评估与监管程序1.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估由信用评价机构负责,根据相关指标进行评估,并向市场主体提供评估报告。
2.市场主体可以自愿参加信用等级评估,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提供评估建议。
3.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该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应。
4.信用评估结果公布后,市场主体有权了解自己的信用等级,并有权提出改进建议和申诉。
四、信用等级的影响和奖惩措施1.信用等级是市场主体参与公共采购、投标资格审查、评选优质服务供应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降级时,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减少资金支持、暂停经营许可等。
3.信用等级提升的市场主体将享受相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减税减费、优先资金支持等。
以上便是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分类监管机制,可以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运作,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 -回复
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回复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是指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将市场主体分为不同信用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提高市场交易的信用环境,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并涌现出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他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信用体系的约束和规范,一些市场主体存在信用失信、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市场主体加强诚信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同时,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划分,还可以在信用好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竞争,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二、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准则和流程1. 准则湖南省建立了一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数,并根据结果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
2. 流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流程主要包括评估、划分等级和监管措施的执行:评估阶段,根据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评估模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得出信用等级和信用分数;划分等级阶段,依据信用评估结果将市场主体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通常分为A级、B级、C级等;监管措施的执行阶段,针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信用监管措施,例如加强信用宣传、提供金融支持和优惠政策等,同时也要加大对信用较差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
三、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效果和展望自湖南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水平得到了提升,特别是一些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在经过信用监管措施后表现出了明显的改善。
这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该制度推动了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信用约束,减少了违约欺诈行为的发生,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三,通过加大对信用较差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意识,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整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制度
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监管体系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第三条信用监管体系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的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保障信用监管体系正常运行。
二、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等,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信用信息处理包括信用信息的审核、归集、存储、共享、查询、修复、删除等环节,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高效、可用。
三、信用评价与分类第九条信用评价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守信、较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条信用分类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管理。
守信主体享受优惠政策、无事不扰等激励措施;失信主体实行重点监管、限制准入等约束措施。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和分类结果应用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决策,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二条守信激励措施包括荣誉表彰、政策支持、融资便利等,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三条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等,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进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其重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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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 四级。
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
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
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
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第十五条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
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一)道路运输行业;(二)水路运输行业;(三)煤矿开采行业;(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七)药品经营行业;(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一)歌舞厅;(二)影剧院;(三)住宿服务场所;(四)茶楼、茶座、酒吧;(五)餐饮服务场所;(六)商场;(七)网吧;(八)游戏厅;(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
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一)广告行业;(二)粮食行业;(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五)农资经营行业;(六)中介行业;(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第二十一条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一)学校周边;(二)商业繁华地区;(三)旅游景区;(四)车站、码头;(五)农村集贸市场;(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市场主体预警分类第二十五条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三)企业名称警示;(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一)信用分类为A级;(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第三十条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
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一)信用分类为B级;(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二)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针对性审查;(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关注;(四)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五)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一)信用分类为C级;(二)行业风险分类为高危行业;(三)监管区域分类为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四条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辖区需要特别监控的C级、高危行业以及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提高巡查频率(可改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或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二)在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四)实行严管机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五)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指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六条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
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一)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二)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五)依法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