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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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信用成为经济领域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市场中出现了一

些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社会,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成为重要的任务。

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

1.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分类监管,提升市场竞争水平,推动企业以自身诚信、品质、服务等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促

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加强市场秩序维护。分类监管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

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不诚信企业、不合法经营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 建立信用社会。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信用社会的重要手

段之一,它可以强制企业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推动企业依法依规

经营,培养公民信用意识,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氛围。

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1. 建立市场信用分类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信用分类指标,将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

等级。A级企业表示该企业的信用良好,B级企业表示该企业存在一

定程度诚信方面的问题,C级企业表示该企业信用度不高,D级企业

则表示该企业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

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价得出。

2. 实行主动公示机制。采取“先行赔偿”制度,即未按规定公

开信用等级或未按规定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企业,一旦出现失

信行为,即被要求立即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相关部门要求企

业以公告、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信用等级公示,使消费者或者其

信用 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 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用体系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不仅关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社会秩序。因此,建立健全的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个平台可以整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更好地监管和约束各方的信用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其次,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信用评级、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等内容,通过对个人和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可以更好地引导各方遵守信用规则,提高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规范。

另外,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还应该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管。信用市场是信用活动的主要场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信用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还应该加强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信用产品和服务是信用活动的重要载体,需要建立健全的产品准入机制、服务规范和监管制度,防范产品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还应该加强对信用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信用机构和从业人员是信用活动的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准入机制、行业规范和监管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规范信用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信用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有关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并依据分类结果,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指武汉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标准,在依法归集市场主体已定性的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不同信用分类状况,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整治等手段,通过增加或降低双随机抽查频次比例、适用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市场

主体信用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在武汉市各级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处于存续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已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的市场主体除外。

第四条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组织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相关业务处室可根据本部门实际,细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标准,创新和完善专业领域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一、引言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提升信用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实施方案提出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方法。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守信行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实施目标

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2. 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针对性。

3. 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信用水平。

4. 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

三、实施步骤

### 1. 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

1.1 确定征集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情况、失信记录等。

1.2 建立信用评价模型:根据征集到的信息,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建立信用评价模型。

1.3 开展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形成信用报告。

### 2. 信用等级分类及监管措施

2.1 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报告,将市场主体分为AAA、AA、A、B、C等不同信用等级。

2.2 制定监管措施: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

### 3. 信用信息应用与反馈

3.1 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相关服务。

3.2 实施联合奖惩: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

3.3 建立反馈机制:定期收集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 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不能履

约或履约能力受到损害时可能产生的损失风险。而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是

指在县级市场中,各种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信用状况

和信用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需要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

工作方案。下面是一个关于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1.制定县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注册情况、纳税情况、拖欠情况、诉讼记录等。

2.建立县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数据库,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信息进行

采集和整理。

3.设立信用评估机构,负责进行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并产生相应的信

用评级。

二、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1.高风险市场主体:经过信用评估后,评级为D级(或其他标准),

表示为高风险市场主体。

a.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加强监管力度,定期核查其经营状况,确保其不

会对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b.加强对高风险市场主体的信用宣传,提醒其他市场参与者注意和防

范相关风险。

c.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增加融资门槛,提高其融资成本,从财务角度上

限制其经营发展。

2.中风险市场主体:经过信用评估后,评级为C级(或其他标准),

表示为中风险市场主体。

a.加强对中风险市场主体的相关事项监管,确保其经营状况稳定、合

规经营。

b.鼓励中风险市场主体主动改善信用状况,提供相关支持和政策倾斜。

c.对中风险市场主体的融资要求和成本进行适当管理,根据其信用等

级确定相应的融资条件。

3.低风险市场主体:经过信用评估后,评级为A级(或其他标准),

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范本

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范本

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范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具体方案如下:

一、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1.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

调和监督;

2.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存储和公开行业从

业者的信用信息;

3.建立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对行业从业者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

管理。

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

1.制定完善行业信用监管规章制度,明确行业信用监管的目标、职责、权限和程序;

2.建立行业信用监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者进

行记录和公示;

3.建立行业信用监管奖惩机制,对诚信行为的从业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的从业者进行惩罚。

三、加强信用监管执行

1.加大对行业信用监管机构的经费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转;

2.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

专业化水平;

3.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系统,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从业

者信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1.加强公开行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力度,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行业从业者的信用状况;

2.建立行业信用监管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行业从业者信用信息;

3.积极开展信用监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以上即是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此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行业从业者的信用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五、加强行业合作

1. 建立行业信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2. 促进行业内部自律,组织行业从业者开展信用守法承诺,共同维护行业信用秩序。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推动我市利用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信用管理与行政监管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主体自律与社会监督共建。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规范和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具体规范。依托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市场主体身份、资本构成、知识产权、商业行为、合规记录等内容,从身份特征、行为偏好、创新资质、财务实力、守法守规五大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我市文广旅体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规范。

(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和附加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采集,其包括市场主体基本状况、经营状况、守法守规、创新资质、行为偏好、规模体量、财务实力等维度的信息,涉及行政相对人身

份、资本构成、知识产权、商业行为、合规记录等内容。附加信用信息由局属各科室各基层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行业监管服务的具体需求,负责附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省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三)公共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信用评价是根据平台采集的基础信用信息和附加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市场主体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分值范围为0-1000分(评价规范见附件)。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设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级别。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0分评定为优秀、大于等于550分小于650分评定为良好、大于等于450分小于550分评定为一般、大于等于350分小于450分评定为较差、小于350分评定为差。

信用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已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管,提高信用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监管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和整合机制,确保信用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来源的准入机制,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整合和核验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实信息。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信用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不实信息的出现。同时,要建立信用信息评估机制,对信用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发现并纠正不实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

另外,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和公示机制,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要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让公众了解和监督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对信用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最后,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信息使用的监管,防范和打击信用信息滥用行为。要建立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管,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和泄露。同时,要加强对信用信息滥用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本方案针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进行规范和指导,以提高信用监管水平和加强社会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信用活动日益增多,信用风险也日益突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被监管主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特征,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进行监管。通过分类监管,可以实现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治理和预警风险防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类监管机构对各类主体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监管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通过事前管理和风险预警,遏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3. 区分审慎原则:根据不同主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特征,进行区分审慎的监管,实现差异化治理。

4. 风险可控原则: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要注重风险可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用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5. 法律依据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工作内容

1. 信用评估与分类

根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信用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的信用级别。

2. 监管措施与要求

根据信用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管精细化、加大监管力度、采取限制或惩处措施等。

3. 监管信息共享与合作

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效率。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业务日益复杂,风险难以控制。为加强金融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逐步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二、意义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一种基于信用评级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金融机构和个人按照其信用等级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先对高风险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促进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自律和规范发展。

三、实施方案

1.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

监管部门应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技术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信用评级工作。

2.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的确定

根据监管需要和市场实际情况,监管部门应制定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明确不同等级之间的差异和监管措施。

3.信用评级的实施

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和个人定期接受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应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公示。监管部门应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4.监管措施的实施

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评级结果,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关闭、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罚款等。

5.评估和调整

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和调整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四、总结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金融机构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信用评级的义务,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规范经营,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市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市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市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重点领域为先锋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以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探索开展一批的步骤带动推进,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有制度、有监管、有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主要任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一)完善信用监管基础。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依法依规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依法依规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二)健全信用承诺机制。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确保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应覆盖尽覆盖。统筹推进所属领域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加快健全主体全覆盖的信用承诺机制。有效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未履行信用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况信息,并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主体信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3.01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

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信用监管是建立在信用体系基础上的新型监管机制,目的是通过有效监督和激励,推动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提升经济社会运行的效率和公平性。以下是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1.政府主导,建立综合且覆盖全行业的信用信息库,包括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政府信用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

2.推动数据共享与合作,加强信息互通和交流,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多部门、多级别、多渠道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信用评价与信用激励

1.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根据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与约束。

2.通过信用奖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给予税务减免、贷款优惠等激励政策,鼓励其行为规范、经营良好。

3.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如限制融资、停业整顿、公示失信记录等措施,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处罚。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

1.完善监管和执法机构,提高监管和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加强对信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强化监管手段,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能力,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程监管和动态监测。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信用监管的权责边界,确保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对失信主体给予信用修复机会,鼓励其通过积极改正错误、赔偿损失等行为,恢复信用。

2.推动发展信用修复机构,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信誉和市场地位。

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用

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对于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建立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提高社会各界的信用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3. 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公开,提升信用监管的效能。

4.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机制。

建立涵盖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面、准

确的信用信息库。同时,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同时,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管,严禁虚假信息的传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进行限制和惩罚。同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改正失信行为,恢复信用。

4. 提高信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信用监管的效能和精准度。建立

智能化的信用监管系统,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信用风险。

5. 加强对信用监管机制的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信用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信用监管的认知和理解。同时,开展信用意识培训,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提高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加速流通体系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流通数字化、组织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水平。强化流通各环节各领域数字赋能,拓展流通领域数字化应用深度广度,加快流通设施智能化建设和升级改造,促进流通业态模式创新发展。强化流通对商品和资源要素配置的组织作用,推动流通企业和平台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运行、供需精准适配。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走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加大绿色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加快流通设施节能改造,降低流通全过程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立足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流通领域国际合作,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全球资源要素配置能力,助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设,商品和资源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商贸、物流设施更加完善,国内外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流通业态模式更加丰富多元,流通市场主体更具活力,交通承载能力和金融信用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流通成本持续下降、效率明显提高,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作用显著提升。

展望2035年,现代流通体系全面建成,形成覆盖全球、安全可靠、

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显著增强,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高效支撑,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保障。

二、增强交通运输流通承载能力

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多层级网络覆盖水平,优化运输组织模式,提升运输服务品质,增强交通运输对现代流通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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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 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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