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财税处理分析
在建工程试生产财税处理以及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试生产财税处理以及未对外销售转入存货会计处理的看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黄天生《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均有具体规定且存在明显差异,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现行税法对此都无明确规范,因此,在实务中,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及两者是否存在差异等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举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2吨,发生成本1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00000元。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
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180000元,贷记“原材料”等180000元;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元。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引申轨道交通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
售 收 入 或按 预 计 售 价 冲 减 工 程 成 本 。 文 ) 二 条 规 定 : 业 在 建 工 程 试 运 行 发 原调 整数 ; 第 企 如果试运行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因 此 ,在 收 到 试 运 行 收 入 时 ,借 记 生 的 收 入 , 并 入 总 收 入 予 以 征 税 , 不 和 税金 后 为 负数 , 调减 当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பைடு நூலகம்应 而 应 “ 行存 款 ” 科 目 , 记 “ 建 工 程 ” 银 等 贷 在 科 能 直 接 冲减 在 建 工 程成 本 。 目。工 程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况 时 , 记 “ 定 借 固 资 产 ” 目, 科 贷记 “ 建 工 程 ” 目。 在 科 得 额 ,那 么在 建工 程 转 为 固定 资产 后 , 会
理 规 定
运行阶段共生产 包装袋 2 0万个 ,发生成
( 税 价 ) 含 。 该 公 司会 计 处理 如 下 试运行成本 :
00 0元 , 售 后 取 得 款 项 2 ,0 销 34 0元 因此 , 申报企业 所得税 时 , 在 应将 在 本 1 ,0
取 得 的 试 运 转过 程 中 形成 的 、 能够 对 外 销 生 的成 本 计 价 。
会计实务:在建工程会计处理比较
在建工程会计处理比较
在建工程会计处理比较
各单位所需固定资产,除了外购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自有人力、物力自行建造,即称之为在建工程。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为此专门设置了“在建工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工程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工程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而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未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基建业务的核算。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游离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先由建设单位完成基本建设业务,项目竣工决算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
另设基建会计账户进行反映,这种分离的核算方式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1.在单位核算体系之外,另设一套基建账并出具相应的财务报告,既增加了核算工作量,又使单位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2.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业务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使其核算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一些单位乘机把一些超预算、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也在基建账户中列支;把一些收入存入基建账户,设立“小金库”逃避纳税等。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基建业务的核算与管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待工程完工后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这既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又能保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完整性。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支柱型产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往营业税时代所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再符合“营改增”之后的实际情况。
“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存在不跟收入与成本挂钩的税收负担,即使项目经营成本进项过大出现亏损,营业税及附加税金仍要根据合同完成量来让企业承担。
理论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应当会减轻,但是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营改增”实施前的税负。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因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简单粗放,“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了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为企业带来更重的税务负担。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01、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
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建设项目不可替代,独一无二,几乎没有任何两项工程项目是完全相同的;2、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3、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4、工程造价高,投资数额较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还要向有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大多材料物资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5、工程项目一般分离于企业组织机构的注册地。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较为显著的异地经营特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一般都会选择从当地就近采购各类物资,但如果施工区域偏远,当地的材料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科目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科目一、引言工程施工是指将建筑或其他工程物质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过程的活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多种税金会计科目,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本文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详细介绍工程施工涉及的税金会计科目及其相关内容。
二、增值税1.增值税的计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将实际产生的增值税加入成本内,并在销售时将其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增值税的计算遵循一般的税率计算,即按照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计算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核算。
2.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增值税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
应纳增值税是企业根据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企业购买原材料时支付的税金,销项税额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向最终消费者收取的税金。
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时,首先需要对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行详细核算。
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应交税款的抵减项,销项税额则需要作为应纳税额的抵减项。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行详细核对,确保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三、所得税1.所得税的计算工程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需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利润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税率的适用。
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合理计算所得税税额,确保纳税合规。
2.所得税的会计科目所得税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预付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预提的递延所得税。
3.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合理核算和计算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
同时,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进行详细核对,确保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四、印花税1.印花税的计算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相关合同签订、票据使用等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
工程施工的税金会计税金在工程施工中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税种。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是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增值部分征税,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企业。
在工程施工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增值税上交给国家税务部门,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对于增值税的会计管理尤为重要。
企业所得税是另一种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税种,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额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比较繁杂,企业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率和抵减项目来计算税款的数额,而且企业所得税是一个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的税种。
因此,企业必须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上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信息。
此外,城建税和印花税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税种。
城建税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为了筹集城市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资金,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的税种。
印花税是指在办理某些法律文件或者合同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时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工程施工中,税金会计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企业必须熟悉相关的税法规定,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法来计算和报税,避免因为税收问题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税金会计制度,确保税金的收支情况能够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最后,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税金管理制度,加强税金会计的监督和审计,防范税金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
总的来说,工程施工中税金会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管理工作,企业必须要重视税金会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税法的了解和遵守,确保企业的税金管理合规、规范和安全。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繁重的税收环境中稳健发展,实现可持续经营。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财税处理分析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财税处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均有具体规定且存在明显差异,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现行税法对此都无明确规范,因此,在实务中,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及两者是否存在差异等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举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2吨,发生成本1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00000元。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
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180000元,贷记“原材料”等180000元;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元。
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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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能否作为“利润调节器”
1.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
与别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样,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也会降低企业会计利润。
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随着市场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会发生停建、缓建,导致建设工程减值等情况。
为了较真实地反映在建工程价值,企业应该定期或在年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下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况,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可逆。
虽然,所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都会降低企业利润,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所以在上市公司财报中,对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较普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计提较少,部分公司在某些年份大量转回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不排除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而对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一旦计提减值准备,便坚如磐石存在,无法作为利润调节器,也不能为过去的误判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埋单,这也是一般企业轻易不计提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另一个操作理由。
所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具有“双刃剑”的功效,稍有纰漏,便会“作茧自缚”。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及协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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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及协调【会计实务操作教 程】 (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 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科目。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 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 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科 目, 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新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该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案例:某企业购入一条酱油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该生产线共生产酱 油 8 吨,发生实际成本 200000元,销售后共取得款项 280800元。该企
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80800 贷: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税法规定
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 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
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的涉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的涉税分析摘要:我国会计准则将会计报表称为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传统的报表分析多数是立足于财务会计的角度,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拿资产负债表来说,资产的部分项目是涉税的,如果仅对账面价值的考量,就会影响对资产实际价值的判断。
本文从财税报表的角度,以不动产房屋在建为例,对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下涉及到的增值税及其影响予以分析研究,希望对更好地理解在建工程,会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涉税分析增值税引言2008年11月10日,我国公布了第538号国务院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次修订的主要举措即是将按照对外购资本性货物价款处理方式下我国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其财政效应下降,但鼓励技术进步的效应上升。
这也意味着在我国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时代已经到来。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
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增值税的相关账务核算和涉税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在此次政策调整下,本文拟对已经给定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来计算其在建过程中领用物资的条件下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转型与在建工程增值税政策的新旧变化自2009年起,全国实施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增值税转型后,由于进项税额能抵扣,能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扩大国内企业对装备、设备的需求。
但是目前只允许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不能抵扣。
财税实务: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4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一篇文章《业务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读
来很有意思,在实践当中我们也接触多类此情形,
企业将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管理费用10万元,并调整企业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以此再作业务招待费比例扣除的限额计算。
在目前来讲,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不得计入在建工程,只是在核算科目介绍时,说明管理费用(金融企业为业务及管理费)的内容是包含业务招待费,但在建工程是否必然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在支出配比的情形之下,同时也有预算考虑的问题,企业多有存在这种归属分类业务招待费的情形,我们的处理倾向于合并调整,但不动纳税人的利润表,同时也允许纳税人之后通过折旧的计提。
1、当期全入费用的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发生10万元,限额为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
2、当期分别计入在建工程与管理费用,如在建工程4万元,管理费用6万元,限额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但是4万元并非在当期利润表中,在之后折旧年度内如20年摊销掉,合计是利润表中扣除10万元。
建筑行业财税处理与涉税实务
建筑行业财税处理与涉税实务在建筑行业,财税处理和涉税实务这个话题,说实话,有点让人头大。
很多人都知道,建筑公司是个特殊的行业,建筑工程涉及到的税收那是五花八门,搞不好就得面对税务局的“温柔乡”了。
你以为搞个建筑就能发财,但一不小心,税务上的一些坑就会让你进退两难。
毕竟,你要是把税弄得乱七八糟,别说赚钱,连账都做不好,损失可不止一点点。
咱们就从头聊聊,看看在建筑行业里面,财税和税务到底有多复杂。
建筑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经常会有很多不同的税种要交。
建筑公司不光是做个项目就能算完账,期间的进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哎,光是列出来就让人头大。
再说了,这些税种中的规定那是时不时就改来改去,你今天刚学会,明天就被新打脸了。
最让人抓狂的是,增值税的税率就好比一张扑克牌,天天都有新的牌面出来,做账的会计常常忙得像陀螺一样,瞄都来不及瞄一下新规定。
你想要规避税务风险,学起来可不简单,得像摸着石头过河那样一步步小心翼翼。
说到建筑行业的税务处理,一定得提到项目施工中的分包问题。
你别看是一个个小小的分包合同,实际上里面的税务处理复杂得很。
说白了,建筑公司干活,就像是一个大家庭,总得有些人是干活的,有些人是来监督的。
分包是大多数建筑项目里常见的现象,但这个分包合同如何定价、税怎么处理,都得慎之又慎。
比如说,分包商开出来的发票,你要是没把增值税的进项税好好算清楚,那就像是在你的银行账户上打了个大洞,钱一下就跑光了。
而且分包合同一旦有些地方定得不清楚,最后发生纠纷,税务局看你的账目可能就会把你给“点了个赞”——直接查账。
那可真是“麻烦不请自来”。
当然了,在建筑行业里,很多时候财务处理和税务的分配不清楚,也会引发问题。
比如,某些建筑公司把员工和工人混为一谈,随便给个合同就让大家去干活。
这种做法真的很容易出问题,万一税务局来查,发现你把员工的工资和工人工资搞混,那可就不是小事了。
你想,员工工资是有个人所得税要交的,而工人工资能享受一定的优惠,结果你没分清楚,别说税局,自己也得查个半天才能理顺。
工程施工的税费怎么做分录
工程施工的税费怎么做分录1. 增值税的分录在工程施工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费。
对于建筑业来说,增值税一般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增值税的分录一般分为销售方和采购方两个方面。
销售方:假设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完成了一批建筑工程,并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采购方:假设该公司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并支付了增值税。
其分录如下:借:原材料采购借: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 城建税的分录在建筑工程中,有些地方会征收城市建设税。
城市建设税是按照项目的建筑规模和建设成本来计算的。
城市建设税的分录如下:借:城市建设税贷:应交税费3. 房产税的分录在完成建筑项目后,产生的房产也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地区规定的税率来计算的。
房产税的分录如下:借:房产税贷:应交税费4. 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若公司使用了国有土地,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评估价值来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如下:借: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5. 个人所得税的分录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公司支付了工资或提供其他收入,还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员工薪资所得的税率来计算的。
个人所得税的分录如下:借:福利费用贷:应缴个人所得税总结:在工程施工中税费的分录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操作。
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操作中还会受到各种税法规定和企业情况的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建议在进行税费分录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费安排,以减少税费支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工程施工 税务 分录
工程施工税务分录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合理合法地处理好这些税务问题,对于企业的财务运作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分别介绍一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税务分录及其处理方法。
增值税是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税项之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增值税额,在纳税申报时按期进行汇缴。
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会发生一些涉及增值税的交易,比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等。
对于这些支出,企业需要在账务上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可以通过借原材料的支出科目,贷应付账款或者贷银行存款科目进行分录处理。
而支付工资的支出可以通过借工资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进行分录处理。
在进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企业往往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将开票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别记入营业收入和应交增值税科目,以便正确核算增值税。
同时,企业在支付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等支出时,也需要将增值税额计入应缴税款科目,以保证增值税的准确记录。
另外,在进行工程施工中,企业还需要注意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会发生一些涉及所得税的交易,比如工程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
对于这些交易,企业需要在账务上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在计提所得税费用时,企业可以通过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应交所得税科目进行分录处理。
此外,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项也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在进行工程施工时,企业需要依法计算并缴纳相关税款,以免引起纳税风险。
对于这些税项,企业需要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税务在企业的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合法地处理好税务问题,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加强税务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税收义务,做好税务记录和处理,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
建筑施工企业基于甲方供材(设备)的财税处理
( 1 ) 甲方的会计处理:
借: 预付账款~乙方( 视为支付的预付款, 实为抵减工程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视为出售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产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2 ) 乙方的会计处理:
借: 预付账款一乙方施工单位( 视为支付的预付款, 实为
抵减工程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相当于销售材料)
借: 工程物资( 价税费合计) 贷: 预收账款一甲方 借: 工程施工一% } 工程 贷: 工程物资
( 五) 甲方代购材料( 设备)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3 ) 乙方施工单位收到材料( 设备) 时的会计处理 : 借: 工程物资( 价税费合计)
甲方提供的材料( 设备) 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甲方 自己外购, 二是甲方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甲方提供过程中 也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无偿提供. 另一种是有偿提供。 根
据两个来源和两种提供方式, 就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 一) 外购的材料( 设备) 无偿提供
借: 在建工程
贷: 工程物资 在整个过程中只有甲方要进行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单位做好辅助账目, 特别是材料( 设备) 的“ 进、 领、 存” 做
到账实相符。
备) 过程中没有任何的经济利益流人. 实为无偿将 自己外购
的材料( 设备) 提供给乙方, 应该视为“ 无偿” 的行为。但材料 ( 设备) 是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属于甲方的资产, 其在整
个无偿提供材料( 设备) 过程中, 材料( 设备) 的所有权没有发
1 . 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
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财税账务处理
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财税账务处理一、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定义和分类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持续较长时间从事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建设性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固定资产修建和大型设备安装等。
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是指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直接相关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品等。
根据记账方法和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对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分类可以有两种:一是商业材料和直接材料,二是一般材料和特种材料。
商业材料是指企业购买来自于市场上的普通材料,比如水泥、钢材、电线等,该类材料不需要进行加工,按照进项税额入税额抵扣处理。
直接材料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即需要经过加工及组装等过程,包括预制构件、结构钢件等。
直接材料应根据加工工序的不同进行分账簿核算。
一般材料是指在建工程中需要用到但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材料,如砂石、木材等;特殊材料是指在建工程中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如环保材料、防水材料等。
二、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会计处理1.商业材料的会计处理商业材料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购买商业材料的金额直接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在建工程材料。
2.直接材料的会计处理直接材料的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加工工序进行分账簿核算。
企业可以设立一个在建工程直接材料成本的分账簿,将直接材料的金额根据加工工序的不同作进项税额入税额抵扣处理,并按照发出工序进行转账簿帐务处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如下:(1)将直接材料的金额核算到指定的工序项目;(2)将直接材料进项税额核算至在建工程材料账户,并作相应的抵扣处理;(3)根据发出工序转入直接材料转账簿;(4)将直接材料移入相应的在建工程科目下。
3.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成本分摊在建工程耗用材料作为项目的一部分,其成本需要进行分摊。
分摊的计算依据可以根据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一般可以采用原材料消耗量、加工工序消耗量或直接材料成本的比例等进行核算。
会计处理的具体步骤如下:(1)根据不同的会计政策选取合适的计算方法;(2)按照计算方法计算直接材料的分摊金额;(3)将分摊金额核算至在建工程材料成本账户,并作相应的抵扣处理;(4)根据分摊金额进行相应的减值处理。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模式的财税处理方法及改进建议
摘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分公司模式下实现内部的财税管理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现内部财务处理的透明化,对各种数据进行有效处理,需要针对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分析,结合以往经验提出更加完善的解决办法。
分公司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方式,也会存在各种经济风险,为保证企业的良好运营,需要对内部的相关流程进行优化。
本文从建筑企业分公司模式下,财务处理的具体概述出发,并对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说明,分别在有效防范意识不强,有效执行力不足、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以及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对全面提升内部财税处理水平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实现资金的合理分配,对各种财税风险有效防范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对此方面的重视力度,需要全面提高整体防范财税风险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财税管理信息平台,做好此方面工作,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财税处理工作更加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模式;财税处理;问题;策略在整个建筑施工企业中积极推动分公司模式的积极构建,需要更加注重内部的财税处理工作,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优化和调整,满足当前实际财税管理需求,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各种操作要求,在此方面设立明确的标准和参数,以及较为完善的流程,这对做好企业财税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不断增多,并真正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和管理,需要在整个建设中保证内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于此方面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然存在一定困难,要将总公司的战略目标更加明确地传递给分公司,由于其在财税方面有效处理不当致使账目不清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这将会给整个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增添困扰,因而要对目前存在的这种弊端进行有效分析,实现内部财税工作的合理化运营,为积极推动企业的稳定向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模式下的财税处理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大中型建筑施工单位,会不断地开设分公司,实现内部业务的不断推广,而在开设分公司的同时,在进行合同管理模式财务核算等方法实现统一化管理,为保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有效管控,对其实际运作情况及时了解,需要做好内部的相关财税处理工作,要求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更加注重自身对各种工作细节的优化和调整,如果分公司自身定位不准确,则不能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其财税方面极易出现经济风险,以及各种违规违法操作行为,这就要求分公司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并与总公司相联系,严格按照总公司的具体要求,选择更加合适的财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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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财税处理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均有具体规定且存在明显差异,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现行税法对此都无明确规范,因此,在实务中,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及两者是否存在差异等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举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2吨,发生成本1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
2000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
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180000元,贷记“原材料”等180000元;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340000元。
如果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根据预计售价,借记“库存商品”200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不是很恰当,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即准则对“存货”和“收入”的界定都强调应该是源于日常活动,如前所述,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试车并不属于日常活动,因此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未立即销售的产品不应结转为存货,而按预计售价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应该更合适。
税务处理
“两税”合一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这一规定与会计制度显然存在差异。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如何处理呢?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当然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
成本也应允许扣除。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
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实际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处理基本一致。
本例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税法上应确认收入200000元,成本180000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20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该企业适用税率25%,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贷记“所得税费用”5000元。
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税所得额,同时转回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