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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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三级管理制度.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疗器械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第八条机构领导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依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机构内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购置、验收、技术保障(质控)、维护、维修、档案管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应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注重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专业人员人才规划、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按照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经营企业及产品资质。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功能重建的各种器具、设备和相关用品。

它对于人类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医疗器械的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必须非常严格,以确保人们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可靠。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我国境内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销售、进口、代理、租赁、再制造、废弃医疗器械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所售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明确产品的使用范围、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三)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检验报告。

(四)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的安装和维护。

(五)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医疗器械的安全警示信息。

二、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登记管理第五条:医疗器械按照其危险程度和使用目的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应用的、具有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应用的、具有中等风险的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应用的、具有低风险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并且,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的经营者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每年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种类和数量,并进行年度复核。

经营者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的医疗器械,不得进口、生产或销售。

三、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评价和市场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监督评价,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评价,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跟踪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近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是对原有法规的加强和完善。

对于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以及普通用户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生产企业方面1. 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的质量控制标准,并设立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指标。

2. 建立完善的新产品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技术水平和技术保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生产之前,必须先申请生产许可,按照许可证范围生产,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生产。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二、医疗机构方面1. 医疗机构购买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批准文件的规定,不得购买未经备案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器械。

2. 维护和维修医疗器械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业维修车间,并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3. 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运行和良好维护。

三、普通用户方面1. 购买医疗器械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盲目相信“专家推荐”或其他不明渠道介绍。

要查看产品的批准文件和生产许可证。

2. 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要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

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问题,应该及时向医疗机构咨询或举报。

总体来说,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普通用户都有责任遵守这些法规,协力推动医疗器械质量的提升。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特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特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局,各直属分局:为建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导向、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机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现就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级别划分(一)三级监管三级监管(以下简称“Ⅲ级”)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对下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三级监管:1.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以下简称《重点监管目录》)所列品种的;2.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3.上年度被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的;4.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二级监管二级监管(以下简称“Ⅱ级”)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对Ⅲ级以外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

(三)一级监管一级监管(以下简称“Ⅰ级”)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对Ⅲ级、Ⅱ级以外的从事其他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

对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经营企业实施最高级别的监管。

二、监督管理措施(一)三级监管措施1.对经营《重点监管目录》无菌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体外诊断试剂类、设备仪器类中所列品种的企业,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检查评定细则》),以《重点监管目录》列出的检查内容为重点,逐条检查。

北京医疗器械制度

北京医疗器械制度

北京医疗器械制度北京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1.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低风险,第二类为中等风险,第三类为高风险。

2.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三、医疗器械研制管理1. 医疗器械研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

2. 研制过程中应遵循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原则,确保研制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医疗器械生产管理1.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

2. 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五、医疗器械经营管理1. 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

2. 经营企业应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医疗器械使用管理1. 使用单位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和校验,确保其性能稳定。

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1.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京食药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8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4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8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结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本市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在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其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在本市实施以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工作。

(二)负责在本市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部署本市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在质量管理中应用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环节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 .下载可编辑.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区设库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 .下载可编辑. .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要求1.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办法》,切实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按照《使用办法》自查要求,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医院级别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使用监管系统上报自查报告,医院级别以下医疗机构根据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或存档备查;取得计划生育计划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的自查报告自行存档备查。

二、对各监管单位的要求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对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的指导;负责与市卫生计生委沟通、配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专项检查方案的制定、实施。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工作以及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与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精心整理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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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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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

检查评定细则(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和尺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
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不适用项目,明确合理缺项。

五、结果判定。

(一)通过检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规定”、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且每章“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小于等于2。

(二)整改后复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规定”、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大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50%或每章“不符合规定”项目数大于2。

(三)不通过检查: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项目数大于等于1,或者一般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数大于检查总项目数的50%。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2020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6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6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16年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参考。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7.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7.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0号)《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于2005年4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在北京市工商局和各区、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本辖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人员条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设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指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二) 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1、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独立于生活区的经营场所,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具有固定电话等相关办公设备,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使用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京药监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通知(京药监发[2002]53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经2002年7月2日第七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北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及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第四条北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受理、初审及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受理、复核、编号及修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注册产品标准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开展科学验证,进行技术分析,并作检验验证,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制定注册产品标准,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第六条注册产品标准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已经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报企业可不再制定具体的注册产品标准。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PPT】4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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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谢!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PPT】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二)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三)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管理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人员;(二)具备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具备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进行相关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标准规定,并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信息给购买者。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与销售的管理第十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第四章医疗器械进口的管理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的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进口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器械、器具、设备、仪器、试剂及其附属品、装置。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1.查看质量管理制度;
2.抽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合理缺项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
问题描述:
*2.8.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1.查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文件;
2.通过现场谈话等方式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职责的熟悉程度;
3.抽查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职权的相关记录(如资质审核、不良事件收集、不合格产品确认、质量事故调查、质量管理培训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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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仅从事Ⅱ类体外诊断试剂零售业务的,应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

(二)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1.经营类代号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从事类代号为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三)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从事类代号为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还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同时经营(一)、(二)、(三)项所列类别产品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

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不视为共用库房。

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要求,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附件1)。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军事管理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但贮存环境应当满足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条件要求:(一)仅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二)全部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三)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

第九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经营企业应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条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3)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备案材料及时移送至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经营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备案部门应当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存在的相应问题,并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跨辖区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表》(附件4),办理备案;委托具有“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除外。

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库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附件5),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变更登记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主动放弃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6),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拟增加“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附件7),并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附件8)及相关资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符合《技术要求》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交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9),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延续,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附件10),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后的备案凭证编号不变。

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拟将医疗器械贮存、配送业务委托给具有“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经营企业的,在办理相关许可和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内容的书面协议、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复印件。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登载满1个月后,经营企业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1),携带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附件12),携带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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