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悬赏取证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方法民事诉讼中,证据被视为当事人争论的事实的依据,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错误、不合法或不可信的问题,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排除方法。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排除方法,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诉讼公正、合法进行。
一、非法证据排除法非法证据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违反搜查、调查手续、侵犯个人隐私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应当予以排除。
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有:1. 申请排除:当发现对方当事人使用的证据存在非法性时,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申请。
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酌情决定是否排除。
2. 自行排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存在明显的非法证据,有权自行予以排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虚假证据排除法虚假证据是指经过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其目的是误导法庭、欺骗司法机关,迷惑诉讼对手。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予以排除。
以下是常见的虚假证据排除方法:1. 反驳和质证:当我们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存在疑问时,可以进行反驳和质证。
通过调取其他证据或证人作证,揭示虚假证据所蕴藏的矛盾和实质性缺陷。
2. 鉴定和鑒定: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可以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将成为法庭判断虚假证据的重要参考。
三、无效证据排除法无效证据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无法确认真实性、可信性的证据,因其对案件结论的影响不确定,需要予以排除。
以下是常见的无效证据排除方法:1. 双重认定:对于无效证据,我们可以通过与其他可信证据进行比对,双重认定其真实性与可信性。
如果无法得出证据确凿的结论,可以将其排除。
2. 证据移交:对于某些证据可能无效但可能与其他案件相关的情况,法庭可以将该证据移交给其他相关案件使用,以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审判的效率。
四、排除无关证据法在诉讼过程中,某些证据与争议事项无关,或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关,应予以排除。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谈民事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2019-07-03[内容提要]:在启动审前程序机构之后,证据要想发挥其证明作⽤,除了需要由当事⼈、诉讼⼈在审前程序中依证据穷尽原则实现举证、相互质证的“证据关门”外,在程序法官通过认证采信证据和对证据的证明⼒作出合理的判断之后,还需要实体法官在裁判⽂书中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以书⾯形式固定下来,以成为案件法律效⼒的最终判断。
因此,法院在裁判⽂书中是否客观地反映证据,对证据作出认真的分析,对采信证据与否给予令⼈信服的说明,不仅关系到裁判⽂书本⾝的质量,⽽且也反映了审前程序机构对举证、质证的完善程度。
⼀、⽬前民事裁判⽂书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第⼀,未列出双⽅当事⼈所提供的证据。
裁判⽂书⼀般只列出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辩称的内容,⾄于双⽅当事⼈分别提出哪些证据来⽀持他们所主张的事实,则在裁判⽂书中被遗漏了(个别具有重⼤影响的案件有所反映),即使偶尔有提及证据的,也是⼀带⽽过。
第⼆,未写明质证的情况。
质证是证明过程的⼀个基础性环节。
裁判⽂书中不写明质证的情况,就⽆从得知双⽅当事⼈经过质证,对哪些证据是认可的,哪些证据是予以否认的,看不出双⽅当事⼈在证据问题上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第三,未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裁判⽂书中往往写得过于武断,在列出了双⽅当事⼈的诉辩主张后,接下来就⽤“经审理查明”写出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以上事实,有双⽅当事⼈陈述、证⼈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来表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所根据的。
然⽽,从法院的裁判⽂书中既看不出法院是运⽤哪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也看不出对存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如何评价、如何采信的。
⼆、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忽略产⽣的消极影响第⼀,影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实施。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三⼤诉讼法确认的⼀项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项重要措施。
然⽽,长期以来,有的同志对这⼀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它仅是指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和公开宣告判决,允许公民旁听法院的审判活动,⽽未认识到在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说明,表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项重要内容,未认识到通过在裁判中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保证法官⼼证公开的⼀项重要措施,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开审判。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怎么取证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怎么取证一、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权利属性所谓民事检察中的调查取证,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作出的据以审查判断当事人的申诉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的一项调查活动。
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力来源于抗诉权,在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一般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启动抗诉程序;二是证明法院的审判有错误;三是纠正错误裁判。
从本质上讲,调查取证权是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一种手段。
当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
离开了调查取证,民事检察工作则会变成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的简单复核,难以实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限制民事检察调查取证的必要性(一)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限制调查取证权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
依据《办案规则》第十八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四点规定,符合该四点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调查的非必要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非确有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不应进行调查。
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来看,如果检察机关没有调查权,当事人举证能力又受到限制,就无法证明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也就无法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但对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限制有其必要性。
因为,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民行检察部门,其监督目的不在于对当事人纠纷进行再次评判,而在于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公正性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这也决定了民事检察的调查权必须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诉辩平衡”原则的要求“诉辩平衡”是民事诉讼中诉辩双方关系的基本原则,既民事诉讼中审、诉、辩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被形象的称为“等腰三角形结构”。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也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与原则1.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法院应当采取敦促出庭,传唤出庭和强制出庭等方式,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文字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书证,法院应认真审查并酌情采信。
同时,在提交书面证据时,还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双方的知情权。
3.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文件、物品、照片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作为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物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保管和鉴定进行安排。
同时,对于涉及涉密或特殊性的物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有价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 证据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提请法院勘验、要求鉴定、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等方式,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作出合理判决的基础,它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要求1. 事实性证据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并能够提供对案件的证明。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要提供合同的签订文件、相关的书面证据或者相关的电子邮件等。
此外,证据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进行伪造或者篡改。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充分性证据要求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证据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推断争议事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才能够充分证明责任方。
二、证据形式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合同、信件等。
书证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状况非常重要。
在提供书证时,应当注意提供原件或者加盖有权威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口述来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本人的信誉和口述内容的一致性。
因此,在提供证人证言时,应当尽量选择与案件事实相关并且提供真实、详细、一致的证人。
3.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在一些专业性较高的案件中,法院常会依据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
视听资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提供监控录像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
除了上述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完善路径
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完善路径摘要:“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
各地法院通过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查人找物,取得了一定成效。
执行悬赏是执行辅助措施,在整个执行悬赏的过程中,私权处分为主,国家公权处于被动、辅助地位,更多体现的是私主体的个人意志。
分析目前执行悬赏制度的相关规范,并从执行悬赏的启动、申请执行悬赏的时间、悬赏金的负担主体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执行悬赏;民事强制执行;执行难The Legal Attribute and Perfect Path of Implementing Reward SystemYao Da(School of Grammar,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0,China)Abstract: Justice is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to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execution is the last link of the last lineof defense. The difficulty of enforcement has always been a prominent problem that perplexes the work of the court. “Difficulty in execution”includes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person being executed,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property being executed, difficulty inmoving the property being executed, and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person assisting the execution. Local courts have made some progressin widely mobilizing the people to search for people and things by issuing public notices on the execution of reward offers. Theexecution of the reward is an auxiliary measure of execution, whichhas the nature of both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bu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reward, the punishment of privateright is the main on e, and the state’s public right is in a passiveand auxiliary position, it reflects the inpidual will of the private sub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current execution of the reward system, and stud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start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reward,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reward,the main body of the burden of the reward and the way of payment.Key words:reward for execution; civil compulsory execution;difficulty in execution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引言“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已如期实现,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新阶段。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它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就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原告有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而被告则有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即需要提出证据来驳斥原告的主张。
在证明的过程中,举证责任是相对的,即当一方提供了证据后,另一方需要提供相对证据来进行回应,以形成完整的事实证据链。
如果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作出利用不利证据推定的决定。
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方式,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如合同、发票、证明等。
书证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一般法院会优先考虑书证证据。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观察或检验的实物证据,如被告的产品、现场勘查等。
物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真伪,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事件的人提供的证词。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主观色彩,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4. 鉴定证据:有些情况下,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较清楚的举证责任和有效的证明方式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希望广大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适当的证据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撑,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途径: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信函、账簿、票据等文件。
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些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提供相关情况。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询问等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书证,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书证以供审查。
二、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物质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物证往往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能够为案件提供具体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物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为案件提供直接的证明。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视听资料在证据收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视听资料,并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亲自参与或目睹案件相关事实的人所作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在证据收集中属于重要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询问。
法院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酌情使用。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门的鉴定结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案件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明确相关事实和技术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并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
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相关事实。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其记录下来的证据形式。
通过勘验笔录,法院可以获取现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勘验,并在勘验过程中提供自己的证据。
七、书面文件除了合同、信函等书证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书面文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论悬赏取证及证据效力问题
论悬赏取证及证据效力问题所谓悬赏取证是指当事人为了收集案件事实中的证据,通过公开许诺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报酬从知情者处获得证据或请求证人为其作证的方式。
悬赏取证的目的是当事人为了促使知情者提供证据或证人证言,弥补应出庭作证可能遭受的损失,给予一定报酬。
悬赏取证的获取的证据效力如何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司法实践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影响到法官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
因此,必须认真对待,给出理论的回应,以期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悬赏取证的效力对于悬赏取证是否可取,通过悬赏取证获得的证据的效力是否应当被司法审判机关采纳和采信,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悬赏取证方式不可取。
一是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不应该采用物质刺激的方式;二是按照司法实践,只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的证人证言才予以认定。
悬赏取证方式由于与证人建立某种金钱关系而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出现歪曲事实,虚假陈述,从而作出有利悬赏者一方的证言;三是悬赏取证方式由于金钱关系致使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挑战和影响,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和司法审判,而且有收买诱惑证人的嫌疑;四是认为证人作证不仅是法定的义务,而且内含道义的成分。
法院如果认可了这种行为,很可以会使法律天平掺杂上一些物质关系,而走向了事物的反面,从面失去了本因有的公正和严肃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悬赏取证是诉讼证明制度发展的产物,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应当肯定其证据的证明效力。
我们认为对悬赏取证这种方式是应当允许的。
理由如下:1、从举证责任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在司法领域中,调查和取证是法院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们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准确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一、调查技巧1.明确调查目的在进行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明确调查的目的。
这有助于确定调查的范围和重点,避免无谓的浪费时间和精力。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调查目的可能是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或者找到其他相关证人。
明确目的有助于指导调查人员的行动,并确保调查的有效性。
2.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是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调查人员的分工、采集证据的方法等。
通过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可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调查计划还应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以便及时应对。
3.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的核心工作。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计划的要求,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
这包括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4.分析证据分析证据是调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调查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及对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进行分析。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形成准确的调查结论。
二、取证技巧1.保护现场在进行取证工作时,保护现场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人员应尽力保持现场的原貌,避免对现场进行无谓的破坏或污染。
他们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戴手套、鞋套等,以防止现场的污染或破坏。
同时,调查人员还应留意现场的细节,如摄像、拍照等,以便后续的分析和证据收集。
2.采集物证物证是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采集物证。
这可能包括拍照、录像、采集指纹、提取DNA等。
在采集物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不合法证据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种情形:(⼀)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
如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如果由⽆民事⾏为能⼒的未成年⼈或精神病⼈作证⼈提供证⾔,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为⾮法证据。
(⼆)取证程序不合法。
如以暴⼒、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法⽅法收集证据,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法证据。
(三)内容不合法。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或与案件⽆内在联系、⽆证明⼒的事实材料,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意义⽽为⾮法证据。
(四)表现形式不合法。
民诉法第63条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是为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
证据的这⼀形式特征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不可能成为证据的表现形式。
另外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当事⼈⽆须取证的情况“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基本举证原则。
但是,这并不是说⼀切事实都要举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是指⼀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都知道的事实;(⼆)⾃然规律及定理。
⼀些⾃然规律及定理⼴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部分,因⽽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
如某⼀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事实的发⽣;(四)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
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调查取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可以了解现实中对调查取证的规范要求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本文将通过对此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探讨有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部分入门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侵犯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或被提起的诉讼活动,是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调查取证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采取查阅、证人传唤、勘验、鉴定、检查、调取证据材料、监视、窃听等措施,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事实是事实,证据是证据,法院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足够的证据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将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公正的判决。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的规定在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调查取证的时机和条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需要补充或证据不足以作出判决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的措施。
此时,法院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措施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调查取证:1.查阅文书和其他证据;2.传唤证人作证;3.勘验现场;4.鉴定物品或文书;5.检查物品或文书等。
三、证据说明和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
在证据的审核和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确实能够说明案件事实;2.证据来源可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得到保障;3.证据的原件、副本和复印件均可采用。
第三部分调查取证的问题虽然在规定中对于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取证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悬赏取证的合法性分析
悬赏取证的合法性分析作者:梁海龙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悬赏取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对提供证据的知情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
该悬赏取证成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悬赏取证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公开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其不同于收买证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补偿制度。
[关键词]悬赏证据;伪造证据;证人补偿一、问题的引出2001年5月,家住同一小区的杨女士与刘女士在小区门口相遇,双方因言语不投机发生争吵,由于正值上下班时间,引来了众人围观。
后杨女士报了警,并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寻找证人,称5月28日下午自己被一名60多岁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请求目击者为自己作证,并允诺将给予作证人相应酬谢。
案件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杨女士在启事中作出了对证人予以酬谢的承诺,对其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予采纳。
[1]判决作出后,法律界人士对该案件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有人主张悬赏取得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合法性的,法院应当采纳,有人认为悬赏取证中可能存在收买证人的可能性,对其进行谨慎审查存在困难,不应当采纳。
因此,悬赏证据的合法性分析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二、悬赏证据的取证过程诉讼行为是诉讼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集合。
就悬赏取证来说,从当事人发出悬赏广告至法官对悬赏取得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也是一个集合了诉讼参与人各种行为的漫长过程。
这个过程大致如下:纠纷产生——当事人悬赏——相对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整理证据——起诉——当事人法庭上出示证据——法官认定证据。
上述程序可描述成:纠纷产生——当事人悬赏——证人提供证言——当事人与证人接触——起诉——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认定证言。
悬赏证人是当事人发布悬赏广告寻找证人的行为。
悬赏证言仅指证人出庭时向法官陈述的证言。
三、悬赏取证行为及相关制度辨析悬赏取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对提供证据的知情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刘建国李友谊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不完善、极不发达的,教见于各诉讼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于抽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证据规则,不仅老百姓在观念上远远没有这个意识,就连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过于片面追求实休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对于证据规则认识不足,更不用说熟练运用了。
这种熟于法律、疏于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大有弊端。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未形成独立的证据法,但其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也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谁应优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不可能对举证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问题一、引言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维护公正、维护法律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审判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证据认定、程序保障等方面探讨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证据收集问题1. 证据收集不全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结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证据收集并不全面。
比如,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法院只采取了少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忽略了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在涉及到复杂科技问题的案件中,法院只采取了某个专家或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2. 证据收集手段不规范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已经成为了司法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用非正规渠道获取证据,比如利用黑客手段入侵被告电脑获取信息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认定不准确在民事审判中,证据的认定是裁判结果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不够准确,甚至存在明显的错误。
比如,在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法院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范围理解不清,导致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认定程序不严格在民事审判中,证据认定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证据认定程序不够严格。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未经过充分辩论和质证就被采纳;或者在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已经收到的所有证据材料。
四、程序保障问题1. 庭审程序不公正庭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庭审程序不够公正。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态度不够友好,甚至存在对某一方当事人偏袒的情况。
2. 审理周期过长审理周期是反映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证据问题:1.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然而,有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充分,导致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无法推翻对方的主张。
2.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民事案件中,如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有时会有伪造证据的情况发生,或者某些证据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限制,如未经授权录制的私人通话等。
二、法律适用问题:1.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2.适用法律的完备性和空白条款: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上的空白条款,即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官进行判断和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依靠类似案例、法律原则等进行判断,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三、程序问题:1.合理的时间限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该合理控制时间,以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以解决。
然而,有时审判过程可能会拖延,导致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2.公正公平的程序: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然而,有时法官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者庭审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四、执行问题:1.判决的执行难题:有时候当事人虽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胜诉,但对方未能如判决所规定履行判决。
这将使获胜方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可能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程序的繁琐性: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可能需要繁琐的程序,如查封、冻结、拍卖等。
这些程序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以上仅为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院和律师需要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在民事纠纷中,证据收集与分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解决争议并确定事实真相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庭判决和裁决的主要依据。
本文将就如何进行证据收集与分析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1. 公证证据在民事纠纷中,公证证据是最常见也是最可靠的证据形式之一。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渠道收集相关证据,并获得公证员的确认和认证。
常见的公证证据包括公证书、公证书明细、公证书复印件等。
2. 书证书证是指由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书籍、记录等作为证据的形式。
在民事纠纷中,书证往往是被法院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因其客观性、稳定性等特点。
当事人可通过搜集相关合同、协议、账册、报告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士提供的证词,常常用于证明特定事件的发生与相关情况。
在证人证据中,重要的是选择可靠的证人,并在调查中进行充分的询问与录音。
4.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通过专业机构或专家的鉴定结果来证明特定事实或情况的证据形式。
在民事纠纷中,往往需要相关的科学或技术鉴定,例如:房屋评估、车辆碰撞的力学鉴定等。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鉴定。
二、证据分析1. 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在收集证据时,首先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即尽可能收集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充分展示事件的全貌。
当事人应广泛搜集证据,避免漏掉关键的信息。
2. 证据的真实性在证据分析中,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客观的评估。
这包括对证据来源的核实、证据的逻辑关系和时效性的分析等。
推敲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裁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3. 证据的充分性在证据收集与分析中,应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争议的事实或主张。
对于证据的充分性评估要依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4. 证据的权威性权威性是指证据所具有的法定效力与公信力。
在证据分析中,应对证据的权威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被法庭采纳并产生效力。
5. 证据的比较与权衡在分析证据时,需要对不同证据进行比较和权衡,以确定证据的相对重要性和支持力度。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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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悬 赏 取 证 问 题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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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第2 4卷 第 3期 20 0 9年 5月
J ) NAL (F GUA NGXI CI ) ADM I 鲫 NI ATI E V
CAD JRE NS T【 I TI nE 0L TI OF P I CSAND W L
[ 关键词 ] 赏取证 ; 法性 ; ; 悬 合 效力 收买证人
[ 中图分类 号] F 2 D 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 6 8 2 0 )3—0 4 10 —8 2 (0 9 0 0 3—0 4
杨 静
假 证据 。 ] [
一
( 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 1 0 9 ) 0 1 1
[ 摘
要] 所谓 悬赏取证 , 是指 当事人为证明诉讼事 实,
以公 开许 诺 奖励 的方 式 , 求证 人 为其 作证 的举证 形 式。 请 诉讼法理论界 以及 司法实务界针 对悬赏取证 问题 出现 了两
、
问题 的提 出
20 0 1年 8月 3 0日, 京市 宣 武 区人 民法 院 审 北
种不 同的观点 , 两个典型案例 出发 , 从 探讨 悬赏取证 出现 的
现实基础 , 否具有合 法性以及其证据效力 ; 是 并且 悬赏取证
不 等 于 收 买 证 人 , 收 买证 人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概 念 。 在 此 基 与 础 上 , 悬 赏取 证 的 法律 规 制 问题 予 以 阐述 , 对 以期 规 范我 国
fr tve on b u h e r o et n .Satn rm wo tpc l ae ,wes o l i ustera ai,tel ii c ee wp it a o t erwa dfrtsi y trig f n i s t mo o t y ia s s c h udds s h e l ss h gt c b e ma y n h fetOl v e ea o tt erwadfrtsi a d t eefc i e d c b u h e r o et n di i n te u lt u igt ewi se ,b c u h y h v i ee t i n mo ya t s o q a ob yn mess ea s t e a edf rn n h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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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 证 方 式 。
结 一起名 誉 纠纷 案 件 。一 方 当事 人 通 过悬 赏 方 式 获取 的证 人证 言被 法院否定 , 而被 判败 诉 。具 体 从 案情如 下 : 件 中 , 、 两 位 女 士 是 邻 居 。2 0 案 杨 刘 01 年 5月 28日下午 6点左 右 , 二人 在 她们 居住 的大 院 门 口相 遇后 , 因话 不投机 发生 争 吵。 由于时逢 下 班时间, 引来 无 数邻 居 围 观 。之 后 , 女 士 向公 安 杨 机关 报 月 2 8日 1 8时 4 0分 自己在 此 被一 6 O 多岁 的女 人 当众 殴 打 、 骂 以及 人 身 攻 击 , 人 对 谩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