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的解决之道
如何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
如何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在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但是,很多公司在注册完成后,会通过一些手段将注册资本进行抽逃,这就涉及到了合规风险。
为了规避这些合规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
1. 打击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抽逃注册资本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将会对此进行打击。
作为企业家,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新公司注册时,应该准确地报告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防止资本抽逃现象的发生。
2. 保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通过抽逃注册资本的方式,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和后果,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且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同时,还将会面临很多不良后果,比如市场的信誉降低,商业伙伴的失去,投资者的不信任等。
因此,企业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真实性,不得将其进行抽逃。
3. 申请增资或股份增发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
如果抽逃注册资本去满足这些资金需求,将会带来很大的合规风险。
相反,企业可以通过增资或股份增发的方式来获取资金,从而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
4. 与合格的专业机构合作对于企业来说,不能总是关注于如何规避风险,同时也要关注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与专业机构合作。
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在合规相关方面的风险。
5. 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在运营中需要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
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运营活动规范化,确保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6. 做好合规方面的培训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做好合规方面的培训,让员工了解合规相关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从而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
企业在注册时应准确提交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合规方面的培训工作,与专业机构合作等,以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在市场竞争和融资方面将会更有优势。
如何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
如何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抽逃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出资不真实,虚假注册资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为。
为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1.诚实守信:企业应始终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意隐瞒真实出资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保持真实透明的财务信息。
2.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同时,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财务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6.树立良好形象:企业应要求高层管理人员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7.加强合规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合规培训,使全体员工对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
8.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同时,定期进行合规风险的自查和自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合规问题。
9.加强监管部门合作:企业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调查工作。
10.每年进行审计:企业应每年进行审计,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并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只有全面加强规范管理,企业才能更好地降低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
抽逃出资问题解决之道
抽逃出资问题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恒顺电气:公司边增资边偿还股东借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清源投资持有本公司2,36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4.95%。
公司控股股东为清源投资。
清源投资于2005年7月由贾玉兰、张宗有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万元。
其中,贾玉兰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张宗有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6年11月18日,经清源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贾玉兰和张宗有分别将其持有的80%(640万元出资)和10%(80万元出资)清源投资股权转让给贾全臣。
转让完成后,贾全臣持有清源投资90%的股权(720万元出资),贾玉兰持有清源投资10%的股权(80万元出资)。
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①2009年2月25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1,86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280万元,出资比例为68.82%;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580万元,出资比例为31.18%。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18号)审验。
②2009年2月26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860万元增加至2,92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840万元,出资比例为63.01%;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1,080万元,出资比例为36.99%。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62-Y0045号)审验。
③2009年2月27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920万元增加至3,46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2,110万元,出资比例为60.98%;贾玉兰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1,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9.02%。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0号)审验。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及破解之道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及破解之道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采取五花八门的逃废债手段导致执行不能,令债权人和执行法官倍感“头疼”。
本文将对逃废债常见手段及应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来源 | 未来资管2020年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要“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此前也多次发文,指导各大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并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数据库和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
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有效打击手段,如201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在温州法院全面开展“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务凭证、账簿,发现被执行人隐蔽财产,弥补信息不对称鸿沟,可谓人民法院打击逃废债执行的一大亮点。
虽然有关部门已作出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逃废债仍是当前执行工作的最大难点,逃废债形势之严峻已不容回避,打击逃废债已成当前银行业的重要任务,更是金融机构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对逃废债常见手段及应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逃废债行为的定义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
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
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我们通常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另一种是消极的不履行。
被执行人逃废债的常见手段根据司法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逃废债通常有以下手段:▍恶意隐匿、转移、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实践中常表现为将财产隐匿或转移至亲友及相关人员名下,或将股权、房产等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人员,逃避执行。
▍为逃避债务出逃国(境)外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就有计划的将企业掏空,将资产全部转移至国外其亲友控制的账户,并将家人安置到国外,最后自己也逃离出境规避执行,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其体弱多病的亲友,对公司债务和经营一概不知,又因疾病无法执行拘留措施。
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及对策解析
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及对策一、难点(一)抽逃出资行为难发现。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隐蔽性强。
抽逃出资行为往往表现为“暗中撤回或转移”,除了实施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本人和相关财务人员,圈外人鲜知详情,因此一般无人举报。
二是无表象性特征。
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其固有的表象性特征,如无照经营表现为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
抽逃行为是公司股东暗中的行为,行为过程和结果基本上没有表象特征,从面上不易发现。
三是多样性。
抽逃出资的实质是股东通过违反会计准则的手段将公司的资本非法转移、占有,采取的方法具有多样性,且相当多的会计科目都可以是抽逃出资的途径,使得该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二)抽逃出资行为难定性。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是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法条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模式给出完整的定义。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目前还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
这样很容易造成执法中理解的分歧和偏差。
执法人员在认定当事人行为时只能凭借直观的理解,作出相对模糊的认定,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
比如,对于股东以向公司借款方式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究竟如何认定才算证据充分呢?没有说明。
再如,抽逃出资罪移送标准的认定很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而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追诉标准根本就没有数额巨大的描述。
执法人员在查处中遇到抽逃数额巨大(比如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的,是否可以不移送?还有,就追诉标准本身而言也甚难认定。
比如,对“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该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如何认定是合谋?(三)抽逃出资行为难取证。
抽逃资金的处理方法
这个罪名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它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点解析]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
《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1)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特别应注意此罪是针对出资过程中发起人和股东的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阶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虽然也是公司的股东,但从出资的角度来说,本罪所称的股东不包括这些人。
3、本罪是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之一的。
(1)数额巨大,是指其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
相比较的二者是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也就是说,无论其虚假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只要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即成为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
(2)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成立以后,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姚懿在法定资本制度下,一些公司违反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收资本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或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更有为数不少的发起人在出资后又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连锁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如: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龙寰超市”、“天一超市”等因发起人非法集资后抽逃资金导致的社会群体事件。
一、预警抽逃资金行为所谓“抽逃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为假,借款为真。
许多公司的出资人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能力,为骗取工商注册,通过多种途径借款作为出资,待验资领取营业执照后,连本带息归还。
2.关联投资,拆东补西。
一些公司为上规模、组集团,注册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关联交易。
将公司的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回收到集团公司,再重新注入新的企业,形成许多空壳公司。
3.名为转让,实为抽逃。
公司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公司资本到位并验资后,一方股东表面转让股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将投入的资金抽出,再由受让方将同等资本注入。
4.高进低出,抽逃资金。
许多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外方资本到位并验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有材料由外方提供,产品全部销给外方。
通过高价进材料、低价出产品两个途径,使得外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5.虚报利润,抽逃资金。
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二、认定抽逃资金行为由于公司抽逃资金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那么,该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行为?(一)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公司资金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资金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认定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
企业逃废债的对策(一).doc
企业逃废债的对策(一)-; 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投融资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银行监管机构虽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总的来看企业逃废债仍屡禁不止、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因此,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结合我们国有投资公司的实际,我们必须着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新对策、新方法,以求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
; (一)力争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 最近,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对进行产权改革的国企债务如银行债务、应付职工个人的各种款项和所欠税款等都有较明确的说法,而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只字未提,为此,我们要积极主动与省市县各级国企改革领导部门联系,争取相互间的信任和支持,把握各地国有企业,重点是公司债权投资企业的改革动向,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
早知情就是要经常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相关动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开渠道,对各地的国企改革对象、产权改革方式和改革时间要求等情况做到早知道;早报告就是要在得知债权投资企业准备或正在实施改制的情况下,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公司决策层和有关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密切观察企业改制进行的过程;早参与就是对有公司债权投资的国企改革在知情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尽早参与企业拟定的产权改革方案的实施,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早落实就是把进行改制的国企债权尽早落实,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把债权落到实处,免被悬空。
; (二)依法维护公司债权。
; 以往的法规制度对企业借逃废债务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就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不是正式立法的条文,但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对金融性机构包括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无疑是意义重大的。
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抽逃资金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资金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清偿应当分担的份额。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当前抽逃出资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初探解析
当前抽逃出资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初探发布时间:2005-08-15从目前查处的出资类违法案件来看,抽逃出资案已成为该类案件的高发区,且大多具有快、大、活的特点。
快即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时间间隔短,有的待金融机构一出具验资证明,即将资金从公司账户抽出;大即涉案金额大,行为人已不满足于几十上百万的小打小闹,数字游戏越玩越大,动辄几百上千万;活即掩盖抽资行为的帐务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又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上述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潜在社会危害巨大,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分析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又有企业外部的因素。
自身因素包括:一是股东诚信经营理念的缺失。
不可否认,现实生生活中,注册资本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
到金融机构贷款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资质定级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名称冠大帽子或成立企业集团也要看资本金数额,资本金的大数目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诸多好处。
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一方面唾涎于这些好处,另一方面却不愿承担过多风险或自身实力不足,于是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
二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尽管公司在形式上能够有效制约股东权利,但由于家族式企业广泛存在等原因,使得很多企业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章程、财务制度仅成为应付注册登记的书面材料。
外部因素包括:一是职能部门监管手段的制约。
目前工商部门据以查处抽资行为的《公司法》相关法条及行政解释对抽逃出资均没有明确的概念,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增加了案件的诉讼风险,降低了广大干部查办此类案件的积极性。
由于股东向公司借款属合法行为,一些行为人往往在执法人员对涉嫌抽逃的资金进行调查时,借口是股东借款逃避抽资责任,阻碍了案件的进一步查处。
加之,工商部门不能直接到金融机构对涉案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为准确掌握涉案资金流向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准确定性。
抽逃出资到哪个部门举报
Life is not perfect, if you find it wro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抽逃出资到哪个部门举报
导读:抽逃出资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起诉,如果有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报警。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起诉,如果有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报警。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会计知道抽逃出资的行为应该到哪个部门举报
抽逃出资税务部门会处罚吗?
举报公司不交社保到哪个部门?。
资金抽逃的渠道及其对策:闻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确保资金安全的实践与思考
DUAN it g J ei n
n s B A S RACT: I e e o o i lb l ai ,m re n n o a o se sn a frt u vv l a d d v l p n f e tr r e , T n t c n m c g ai t n ak t g in v t n i se t o e s r ia e eo me to n ep i s h o z o i i i l h
人检查资金 的流向外 , 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合同管理 ; 如果有合同 , 就结合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计量检查合 同的真实性 , 预防套现 。
有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使用 , 才能圆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Ch n eso p t lF i h n u t r a u e a n l fCa i l ta d Co n e me s r s a g W U a k i Xi o a
山西科 技
S N I C E C N E H O G HA X IN E A DT C N [ Y S O
21年 01
第2 6卷
第2 期
●问题 探讨
资金抽逃 的渠道及其对策 :
闻垣 高速公路工程项 目建设确保资金安全 的实践 与思考
吴 晓 凯
( 山西 闻垣 高速公 路 建设管 理处 , 山西 运城 ,40 0 0 40 )
映工程施工进 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它既是施工单位考核 自己投
编制《 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建管处对照合同审核后方可支付 。 o , 2 万元 以下的资金 , 施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 支付 , 但要在每
月月底前 向建管处财务 管理部报表 ,建管处根据报表 的情况进 行抽查 。为 了防止施工单位通过分解合 同, 以低 于 2 O万元 的额 度分批 支付大额合 同资金 , 建管处 、 银行 和施 工单 位在《 资金使 用监管协议 书》 中约定 , 于同一法人或 自然人 , 对 对不受监 管的 2 0万元 以下额度的资金 , 每月不能支付两笔以上款项 。 () 3 财务监督资金流 向。建管处财务管理部以及受聘的会计 事务所 , 按照施工单位与建管处签订 的施工合 同及其附件 中的约 定, 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 , 防止施工单位抽逃资金 。 主要监督 检查 的项 目,一个是大额资金的支付是否有正式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抽逃资金是企业运营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稳步增长,需要加强对抽逃资金的整改工作。
本文将从认识抽逃资金、整改原则、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四个方面,对抽逃资金整改报告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认识抽逃资金抽逃资金是指企业财务人员利用其职权,在企业内部通过各种手段调用资金用于个人或业务上替代资金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财产,而且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经营。
因此,必须对抽逃资金进行整改。
二、整改原则整改抽逃资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规矩,再整治现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标准。
2. 国家法律标准为依据。
在整改抽逃资金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标准。
3. 管控风险。
整改过程中要注意风险控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 落实责任。
企业内部需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对抽逃资金行为进行监管,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整改措施1.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金调用流程和使用标准,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 加强内部控制。
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环节的监管,如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严格落实财务审批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防范资金调用和支出的风险,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资金流动。
4. 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信用监督和管理,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
四、整改效果经过抽逃资金的整改,企业内部实现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合理,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抽逃资金的事件。
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完善,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得到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日益成熟,从而有效的推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抽逃资金对企业的运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需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落实财务审批制度,加强信用管理,持续加强抽逃资金的整改工作,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健康化。
公司注册资金抽回的处理方法总结
公司注册资金抽回的处理方法总结公司资金抽回的处理方法总结目前很多公司都是靠别人的资金以支付利息为代价来完成,但往往需要等公司后及时抽回资金返还给对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抽逃资本,遇到此种情况他们又是如何进展账务处理的呢,下面是搜集的一些总结。
欢迎阅读查看。
众多新公司后,紧跟着又将外借资金从根本户转出来还给了债权人,为了不让外界发现,掩人耳目,他们往往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即不按照现有企业会计准那么规定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同时,抽回资本转给债权人时按理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但很多企业为了不被别人发现,往往不做以上会计分录,自以为不做就不会被人发现,其实这种做法纯粹是自欺欺人,殊不知这样一来,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和营业执照中的资本就对不上了,而且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调节后也不相等了,如果别人用心去查账企业一点方法都没有。
有些企业会计的“原那么性”倒是挺强,实话实说,该怎样记账就怎样记账,就跟上面所做的会计分录一样,把钱还给别人以后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上,数十年如一日,这就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如果相关部门动真格,企业也是难逃法网。
这种做法一开始把资金抽逃出去也是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但它与“长期挂账式”有所不同的是,它不会让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在账上,而会通过各种方式在“内部”把它慢慢消化掉,常见方法有以下几种:(1)将公司股东个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人公司,以“抵偿”挂在其他应收款中的“债务”。
其实这些固定资产可能原本就一直在公司使用,也就是说资产是真实存在的,由于手续比较麻烦,当时公司的时候他们并没有以实物出资,当然也就一直没有记账。
抽回资本后,拿现有资产“抵偿债务”这种方式即解决了固定资产入账问题,也治好了抽回资本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这块心病。
不过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入账,原那么上还必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行,否那么是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2)以“小金库”的富裕冲减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有些企业成立以后为了逃避税收,常常会以多种手段和途径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待小金库富裕之后,再以当初抽回资本债务人的名义归还当时“所欠”公司债务,冲减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3)对抽回资本挂在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久而久之也就由大化小、由小化无了。
股票大资金出逃怎么办
股票大资金出逃怎么办
股票大资金出逃是指大量的资金从股市中撤离,导致股市下跌的现象。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面对股票大资金出逃,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
首先,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投资观念。
股市的波动是正常的,不应因为大资金出逃而盲目跟随卖出。
投资者应该具备耐心和长期投资的眼光,相信股市会有起伏但最终会稳定下来。
其次,要做好风险控制。
在股票大资金出逃期间,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应设定适当的止损线,避免亏损过大。
同时要合理分散投资,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选择多个行业、多个股票进行投资,降低单一股票带来的风险。
此外,要关注经济和公司基本面。
大资金出逃往往与经济形势和公司业绩不佳相关,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各项指标和财务报表,以判断经济和公司的发展情况。
只有基于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才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要寻求专业投资建议。
在股票大资金出逃期间,很多投资者可能会感到迷茫和焦虑,这时可以寻求专业的理财顾问或投资机构的建议。
他们可以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方案。
总之,面对股票大资金出逃,投资者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做好风险控制,关注经济和公司基本面,寻求专业投资建议。
只有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策略,才能在股市的波动中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偷盗资金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偷盗资金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为提高金融机构应对偷盗资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1)组长: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2)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偷盗资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3)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财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核实偷盗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3)技术部门:负责协助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4)法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协助追回偷盗资金。
(5)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处置流程1. 事件发生(1)发现偷盗资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安全保卫部门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2. 初步判断(1)根据调查情况,初步判断偷盗资金规模、涉及范围等。
(2)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3. 确定处置方案(1)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2)各部门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具体工作。
4. 处置实施(1)安全保卫部门加强现场安全保卫,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财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偷盗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3)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4)法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协助追回偷盗资金。
5. 事件结束(1)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偷盗资金得到追回。
(2)应急领导小组对事件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四、后期处理1. 调查总结(1)对事件原因、过程、后果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非法资金转移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非法资金转移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和金融市场的高度开放,非法资金转移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非法资金转移的案例,探讨此类行为的影响,并提供一些应对措施。
案例分析在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和防范非法资金转移,但仍然存在一些突破口。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和内部人员勾结的方式,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
他们利用假发票、虚假合同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复杂交易结构,成功逃避了监管部门的审查。
该公司首先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虚假合同获取相应的资金,然后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和交易安排,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他们甚至雇佣了中间人,通过多次分散的转账,使资金流程变得更加隐蔽。
由于境外合作伙伴与该公司有着复杂的业务联系,跨国调查和协助也变得更加困难。
这种非法资金转移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首先,它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的公平性。
通过转移到境外,这些资金受到国内监管的限制和法律的约束,导致市场利益受损。
其次,非法资金转移也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税收损失,削弱财政健康发展的基础。
最后,非法资金转移还会影响社会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感,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应对措施为了应对非法资金转移,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各国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完善资金流动的审查程序,提高发现和处罚非法资金转移的能力。
2. 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
同时,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培训水平,增强他们对非法资金转移的敏感性。
3. 加强跨国合作与信息分享:各国应加强跨国机构间的合作与信息分享,共同打击非法资金转移网络。
同时,也应建立起有效的国际追踪和调查机制,提高追赃能力。
4.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资金转移的认识和辨识能力。
注册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分析与处理
注册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分析与处理(1)现象与原因分析。
在面向财务人员咨询的现场时,每次都会有几个“抽逃注册资金”及其如何解决的提问。
这说明,抽逃注册资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私下认为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资人“力不能及”的条件下,“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地借款注册公司,注册完毕即把注册资金转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澜,开展“垫付注册资金”注册公司的优惠服务,注册完毕也随即把垫付的注册资金抽走,使新注册的公司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
(2)行为与政策分析。
抽逃注册资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整数转走”——比如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注册完毕后就一笔划走200万元,账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
其转走的名目大致有三:一是借款,但是这借款挂账多年不见归还,且没有利息收入。
二是采购东西,但采购东西要有存货对应,企业账面很难找到对应的存货。
三是投资,可这投资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更无论收益。
总之,这些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可谓漏洞百出,在账面上很难“自圆其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最低处罚不低于10 000元。
2)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推荐下载: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责任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 责任由谁承担?小编希望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 责任由谁承担?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股权是股东的最大的权益, 在公司里, 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依据享有一定的股权。
但是股权并不一定要求足额认缴, 股权也可能因为公司经营情况随时变化。
在实际生活中, 很多股东利用股权的特点, 暗自抽逃出资, 或者在认缴不足的情况下转移股权。
受让方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在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 责任由谁承担?为您解答。
一、对股权受让方不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处理在股权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 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合同, 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自己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不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情形下,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取决于出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如果股权出让人具备股东资格, 他就可以合法地转让股权;反之, 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
股权出让方不因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
新公司法规定了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记载。
因此, 即使股东存在不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情形, 基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记载, 其依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风险与利益相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
但是, 不享有股东权利并不代表不享有股东资格。
恰恰相反, 在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形下, 具备股东资格是该股东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基础。
如果股东因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丧失股东资格, 其也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不用再承担对公司的义务, 拒绝履行出资填补责任和出资违约责任。
因此, 虽然足额缴纳出资和不得抽回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 但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出资只会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
从外部关系看, 考虑到登记的公信力及交易的安全、交易秩序的保障等因素, 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 股东名册的记载, 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
资金化解工作方案
资金化解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发展与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企业与个人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资金问题。
资金化解工作方案旨在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与管理。
二、现状分析1. 资金流动性不足:许多企业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甚至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2. 资金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在资金运营与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与工具,导致资金被浪费或滞留。
三、工作目标本方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企业正常运营;2. 降低企业债务风险,减轻企业负担;3. 提升资金管理水平,优化资金运营策略;4. 促进资金流动,推动经济发展。
四、工作内容1. 资金需求评估:对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短期与长期的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
2. 资金筹措方案:根据资金需求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贷款、融资、股权出售等方式。
3. 资金运营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运营管理机制,包括资金流动监控、预算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等,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4. 资金投资优化: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风险偏好与投资需求,进行资金投资优化,寻找最佳的投资方向,提高资金回报率。
5. 资金风险管理:制定资金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风险评估、分散投资、保险保障等,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6. 资金监测与评估:建立资金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运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工作计划1. 第一阶段(时间段):- 完成资金需求评估;- 制定资金筹措方案;- 建立资金运营管理机制。
2. 第二阶段(时间段):- 开展资金投资优化工作;- 制定资金风险管理策略;- 建立资金监测与评估机制。
六、工作保障1. 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 建立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包括成立资金化解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流程与责任分工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研习(55):抽逃出资问题解决之道(2011-06-06 20:50:04)转载分类:案例分析标签:抽逃出资公司法发行审核宇丰发行人财经【案例情况】一、恒顺电气:公司边增资边偿还股东借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清源投资持有本公司2,36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4.95%。
公司控股股东为清源投资。
清源投资于2005年7月由贾玉兰、张宗有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万元。
其中,贾玉兰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张宗有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6年11月18日,经清源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贾玉兰和张宗有分别将其持有的80%(640万元出资)和10%(80万元出资)清源投资股权转让给贾全臣。
转让完成后,贾全臣持有清源投资90%的股权(720万元出资),贾玉兰持有清源投资10%的股权(80万元出资)。
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①2009年2月25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1,86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280万元,出资比例为68.82%;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580万元,出资比例为31.18%。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18号)审验。
②2009年2月26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860万元增加至2,92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840万元,出资比例为63.01%;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1,080万元,出资比例为36.99%。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62-Y0045号)审验。
③2009年2月27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920万元增加至3,46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2,110万元,出资比例为60.98%;贾玉兰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1,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9.02%。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0号)审验。
④2009年3月2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46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290万元,合计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贾玉兰增资250万元,合计出资1,6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3号)审验。
经营发展过程中无其他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向股东借入大量资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清源投资对股东贾全臣、贾玉兰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2,169,174.00元;鉴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直接以债权进行增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存在一定障碍,故采取了以少量资金作为启动资金,边增资、边偿还对股东贾全臣和贾玉兰的欠款的滚动增资方式。
上述增资过程并未实质增加清源投资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
虽然增资后,清源投资应收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750万元,但是其发生时间在贾全臣和贾玉兰对公司增资前。
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增资后,清源投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公司融资能力增强。
2010年3月清源投资取得银行贷款4,000万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代青变集团还款2,100万元,并形成了对关联方南宁市恒川高新商务酒店和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借款,但上述关联方借款与上述增资之间无直接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律师认为: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增资后,清源投资并未以增资资金向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方借款,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第一次反馈: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清源投资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2)】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2月25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1,86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280万元,出资比例为68.82%;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580万元,出资比例为31.18%。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18号)审验。
2、2009年2月26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860万元增加至292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840万元,出资比例为63.01%;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1080万元,出资比例为36.99%。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62-Y0045号)审验。
3、2009年2月27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920万元增加至346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2110万元,出资比例为60.98%;贾玉兰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1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9.02%。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0号)审验。
4、2009年3月2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46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其中:贾全臣增资290万元,合计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贾玉兰增资250万元,合计出资16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 年3 月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3 号)审验。
根据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清源投资股东的增资已经足额缴纳,清源投资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第二次:清源投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重新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重点关注其财务处理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果不构成抽逃出资,请说明原因。
】经营发展过程中无其他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向股东借入大量资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清源投资对股东贾全臣、贾玉兰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2,169,174.00元;鉴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股东直接以债权进行增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存在一定障碍,故清源投资股东采取了以少量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先增资后偿还对股东贾全臣和贾玉兰的欠款的滚动增资方式。
贾全臣、贾玉兰对清源投资的上述增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资出资到位,增资完成后清源投资将资金返还贾全臣、贾玉兰系归还对其借款的还款行为。
虽然增资后,清源投资应收关联方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750万元,但是其发生时间在贾全臣和贾玉兰对公司增资前。
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增资后,清源投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公司融资能力增强。
2010年3月清源投资取得银行贷款4000万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代青变集团还款2100万元,并形成了对关联方南宁市恒川高新商务酒店和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借款,上述关联方借款与上述增资之间无直接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后,清源投资并未以增资资金向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方借款,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二、鸿特精密:向股东借款以增资的经典解释(一)重大事项提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股东提供借款的情形发行人前身肇庆鸿特于2006年5月与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签订借款合同,向其提供无息借款784.26万元,该笔借款折港币737.08万元用于对肇庆鸿特的增资,占当时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2.28%。
2008年11月,宇丰喷涂将其持有的肇庆鸿特股权转让给曜丰经贸,同时将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曜丰经贸。
该笔借款得到当时肇庆鸿特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同意,2010年6月肇庆鸿特当时股东对该等情形再次予以确认。
该笔借款已于2009年6月由曜丰经贸以肇庆鸿特2008年度分配的利润抵减借款金额,抵减金额为784.26万元,至此该笔借款全部偿还。
肇庆鸿特于2009年10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曜丰经贸收取该笔借款资金占用费的决议。
2009年10月7日,肇庆鸿特与曜丰经贸签订《关于计收资金占用费的协议》,约定由曜丰经贸向肇庆鸿特按照资金占用起止时间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0年2月3日,发行人收到曜丰经贸因上述借款而产生应付发行人的资金占用费126.26万元。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宇丰喷涂将该笔借款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曜丰经贸后,曜丰经贸清偿了该笔债务,因此并未损害肇庆鸿特的合法权益该笔借款占肇庆鸿特净资产的比例为9.09%,宇丰喷涂以向肇庆鸿特借款用于认购其增资未影响肇庆鸿特对债权人的清偿,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宇丰喷涂以向肇庆鸿特借款认购其增资,其增资款来源存在瑕疵,即如果该笔借款最终因为某种原因未得到清偿,肇庆鸿特的净资产将因此减少,但并不构成《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笔债务转让给曜丰经贸后,曜丰经贸已依约归还了借款。
因此,宇丰喷涂以借款认购肇庆鸿特增资的瑕疵已经消除,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二)关于借款事项的基本论述1、公司向宇丰喷涂提供借款的原因2004年10月及2005年7月,公司分别将注册资本增加至4,000万港元及6,000万港元,由各股东同比例进行增资。
在以上两次增资过程中,宇丰喷涂分四次以人民币折合1,425万港元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其中的第四次增资人民币784.26万元,折港币737.08万元是来源于肇庆鸿特向其提供的免息借款,占以上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2.28%。
肇庆鸿特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250万港元,为持续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宇丰喷涂由于资本实力较弱,其及时、完整缴足认缴注册资本存在很大困难,但如果其无法与其他股东同步增资,其在肇庆鸿特的股权比例将被稀释。
考虑到宇丰喷涂是公司设立时最早的三家股东之一,并对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对宇丰喷涂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
肇庆鸿特成立之初资金匮乏,万和集团和南方电缆在将资金借给宇丰喷涂之前为帮助公司发展已经向公司提供了较多借款,当时万和集团和南方电缆向肇庆鸿特提供的借款金额分别达到1,948.80万元和1,393.60万元。
万和集团和南方电缆考虑到其自身资金周转等问题,在实际执行向宇丰喷涂的借款过程中,经宇丰喷涂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由肇庆鸿特向宇丰喷涂提供免息借款以帮助其缴足对肇庆鸿特增资部分认缴的份额。
2、借款提供及归还的过程2006年4月28日,肇庆鸿特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宇丰喷涂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