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1. 设立目的: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资金来源: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合法渠道。
3. 管理机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 资金使用: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
5. 使用程序:征地补偿准备金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监督机制:建立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7. 信息公开: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征地补偿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征地补偿准备金的规模和使用范围。
10. 实施细则: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这些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和生活支持。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现就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作出
以下通知: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对于征收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
行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权益。
3.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应当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公平。
二、补偿标准调整。
1. 对于已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土地质量、地区
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调整幅度。
2. 补偿标准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补偿标
准的公平、合理。
三、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1. 征地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等费用。
2. 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
四、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
1.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
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确保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公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皖国土资[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调剂行为,保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和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跨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有偿调剂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方能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让指标:1. 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2. 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于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的。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第五条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受理和发布指标交易信息,建立并管理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七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转让人和指标受让人。
第八条指标转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指标受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方式也随之改变,国有土地不足够建设用地的使用,所以国家对集体用地开始进行征收征用,这样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来弥补他们的生活所需,下面为大家介绍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
2023-11-06•引言•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概述•征地补偿款预存操作流程•征地补偿款预存的风险防控•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背景介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征地拆迁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目的和意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02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概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在进行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需要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款,用于补偿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
预存补偿款的金额通常根据被征地的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预存补偿款可以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缴纳,也可以由当地政府代为收取。
补偿款分配原则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都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按照被征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因素。
不得将补偿款分配给非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1补偿款支付方式23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方式通常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即在征地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对于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根据工程的进度分期支付补偿款。
在支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补偿款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支付。
03征地补偿款预存操作流程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拟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单位应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书面申请。
部门审核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准备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准备金的设立第四条征地补偿准备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地补偿准备金的规模应当根据征地规模、补偿标准和相关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第三章准备金的管理第六条征地补偿准备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地补偿准备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八条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准备金的使用第九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二)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支付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条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征地补偿准备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7
15
31020
5
6
15510
Ⅳ
其他地区。
1360
7
14
28560
5
5.5
14280
肥西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Ⅰ
上派镇,桃花镇。
1500
8
15
34500
5
6.5
17250
Ⅱ
三河镇,严店乡,小庙镇,紫蓬镇,高刘镇。
1410
7
15
31020
5
6
15510
Ⅲ
其他地区。
1360
7
14
28560
5
5.5
14280
濉溪县
Ⅰ
1580
9
15
37920
5
7
18960
Ⅱ
颍州区颍西街道其他村(社区);颍泉区中市街道其他村,周棚街道其他村(社区);颍东区新华街道李洼村、梨树村、辛桥村。
1500
9
15
36000
5
7
18000
Ⅲ
其他地区。
1400
8
15
32200
5
6.5
16100
界首市
Ⅰ
颍南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
1580
7
15
34760
1540
7
15
33880
5
6
16940
Ⅱ-2
城东街道、北杨寨乡、符离镇、芦岭镇、祁县镇、桃园镇、西寺坡乡、永镇乡、朱仙庄镇等9个乡(镇、街道)其他村,龙王庙乡,西二铺乡。
1540
7
14
32340
5
安徽省月潭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安徽省月潭水库(以下简称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月潭水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月潭水库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遵照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区用地;(四)安置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休宁县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相协调;(五)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专项设施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重建、迁建或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471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真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分级负责”的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确保县、乡(镇)、村责任到位,为按时保质完成移民安置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六条在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应报原规划设计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库区开发应当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为切实加强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县政府依据与市业主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使用协议,负责月潭水库征收补偿移民安置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四日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阜阳颍泉区中市街道办祁庄拆迁政策公告
阜阳颍泉区中市街道办祁庄拆迁政策公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泉区中市街道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
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阜阳市20XX年第2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中市街道尚庄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批复)。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中市街道尚庄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总面积22.2121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确定补偿标准为:建设用地:区片标准为5593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974元/亩,安置补助费34956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20〕155号)规定执行。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一)安置对象的确定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3.服刑人员;4.计划内怀孕胎儿;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
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相关要求姚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目前仍按《关于改进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05号)执行,同时增补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
一、报批材料目录目前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报件材料是12项。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是对该项目申报用地的审查依据,由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中,有大量基础材料现由市局留存,市局出具的审查报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应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审查报告应当是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文件,有正式文号,应使用厅统一印发的文本格式,需逐一填写,不得缺项。
对实际申报中不涉及的内容,应做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报告第七条包括三方面审查情况,一是土地复垦,二是压矿审批,三是地质灾害评估。
目前上报材料中经常有遗漏土地复垦审查情况的。
今后上报项目,要按照09年增补的《关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增加土地复垦内容的函》(皖国土资函[2009]985号)执行。
如有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涉及破坏土地的,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项目是否通过哪级国土部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土地复垦资金从何处列支,平均每亩土地复垦资金额,涉及复垦面积,复垦率等审查内容。
如对项目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不压占、不破坏,应说明相关情况,明确不需要再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各项同一数字及同一信息前后需保持一致,要求填写的所有内容不得缺项。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各功能分区的划分与面积应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一并上报的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吻合一致。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用地申请表与“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同一内容必须前后一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引江济淮是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具有城乡供水、发展航运、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功能。
为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征迁范围,规范征迁工作程序引江济淮工程征地范围包括经批准的输水河道、枢纽建(构)筑物、临河跨河建筑物、影响处理及建设管理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拆迁安置用地和“三改”用地。
征地界线、地类和数量以施工红线图(含批准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基础,经项目法人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确认为准。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在用窑窖等)。
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分户清册为基础,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征迁监理单位、被拆迁户共同实地清点丈量、造册签字,经市引江济淮办和项目法人共同确认为准。
二、严格落实征迁补偿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引江济淮工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并由项目法人拨付。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超出上述规定标准补偿的,由地方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以一定的价格向被征收农民购买其被征收土地,其他形式的补偿则包括提供替代性土地、安置补助、就业援助等。
而补偿标准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补偿和生产补偿的规定。
生活补偿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被征收农民的住房、水电、道路、医疗等生活条件进行补偿,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而生产补偿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农田、果园、林地等生产设施进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产利益。
此外,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规定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的要求。
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还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致富。
总的来说,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征收和不合理补偿的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收的合法合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按照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27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皖国土资〔2012〕168号)及《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46号),规范组卷,认真审查,及时报批,提高了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
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进一步提高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结合建设用地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预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用地预备案和规费征管信息录入制度,申报建设用地前未实行建设用地预备案和录入规费征管信息的或予备案信息及规费征管信息在系统内通不过的,窗口不予受理。
二、修订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报省政府批准批次用地材料目录、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目录和市局负责审查并留存材料目录,原则上仍按厅皖国土资〔2012〕168号、〔2013〕146号文件执行。
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涉及有关规费减免的,上报时须附相关支撑性文件材料,未附相关文件材料或所附文件材料不符合规费减免规定的,不予减免。
涉及减免规费的建设项目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有关支撑性文件内容,认真核定减免规费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地类和面积,并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中标注。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建房[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2]106号)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拆迁人应加强拆迁项目可行性研究,筹集足够补偿资金,充分做好项目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偿估价第五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以城市拆迁房屋基准价格为基础,并综合分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影响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还原安置房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专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六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然后调查评估出各区段的各类型房地产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以“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6日皖政〔1994〕32号)现将《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非林业建设,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三条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先按下列规定报批,再依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三)征用林地五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林业部备案;(四)征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五)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或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林业部审核同意;(六)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珍贵树种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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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收到征地补偿准备金一般缴款书项目编码072003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收入-征地补偿准备金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三条)。
国土厅要求将报批费一并征收(第五条)。
借:专项收入-征地补偿准备金-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款
-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
-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分项目核算明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22号[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
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发放
第六条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