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肉搜索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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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特别是在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危机。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展开讨论,分析其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及特点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手段搜集、传播、评论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追求正义等目的的一种网络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快速传播: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传播速度,一旦发起,相关信息瞬间被大量网民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 门槛低:人肉搜索的门槛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无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真假难辨:人肉搜索的信息来源复杂,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误判。

4. 隐私侵犯:人肉搜索过程中,个人隐私容易被泄露,给受害者带来极大伤害。

二、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危害1. 侵犯个人隐私:人肉搜索将个人隐私暴露于众,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甚至可能导致其生活、工作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司法公正: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导致舆论压力过大,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干扰司法公正。

3. 加剧社会矛盾: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引发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

4. 法律风险: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给参与者带来法律风险。

三、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肉搜索危害的认识,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2.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 强化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提高公众道德素质: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5. 建立人肉搜索举报机制:鼓励网民积极举报人肉搜索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6. 加强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人肉搜索引擎是任何的搜索引擎都无法相比的一种搜索引擎,它灵活多变,力量强大,几乎可以搜索到任何信息,细致,有效,快速。

近几年来在网上兴起,最初起源猫扑,而后一发不可收拾。

任何东西都有它的两面性,人肉搜索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人肉搜索有其强大的搜索功能,也必然有其弊处。

人肉搜索在其使用不规范的时候,容易伤害到无辜的当事人。

在众多的人肉搜索事件中,被搜索的那个人隐私被全部地公布,当事人面对的不但是人们在网络上的侮辱和唾骂,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大量的人身攻击和伤害。

大有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的状况。

丢工作,被不明人士无休止的骚扰,甚至她们的家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人肉搜索一旦超越了道德所能承受的最大的限度,就容易触犯相关的法律,侵犯个人隐私权等其他的一些相关的合法权力。

对于人肉搜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真正的约束它,直到各种关于人肉搜索的事件频频发生,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的危害性,才引起了社会各方热烈的关注。

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的同时,往往让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被公众所知晓。

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但是过分的公布别人的隐私并且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这就显的过分了。

人肉搜索构成了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极大的侵犯,公布的信息若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还好,若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就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一般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都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监督效果都很差。

有了人肉搜索就好像是有了道德法庭一样,社会也会更加的稳定与繁荣。

人肉搜索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

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的自由表达的平台,每个人可以以一个真实的面孔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和谐发展。

人肉搜索引擎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治理与现实社会法律治理的两两结合。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产生伤害。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大量网络用户的力量,齐心协力搜索、调查、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追踪或者恶意攻击的行为。

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曝光目标的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从而导致目标遭受到侵犯、骚扰甚至诋毁。

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真相和维护公共利益,但也往往伴随着泄露隐私、造成伤害等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传统的网络调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侧重点在于群体性和扩散性,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影响力。

人肉搜索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者通常是匿名的,难以被追究责任,这也给打击人肉搜索带来一定困难。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法律规制、技术治理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

1.2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

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不特定的大众获取和传播时,个人的安全和隐私权利就可能受到侵犯。

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面临着身心双重的威胁,甚至可能导致个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人肉搜索可能引发误导性和恶意扩散。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真实性的难以核实,可能导致信息的失实和不实传播。

这种情况下,会给被搜索者和相关人员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舆论的误导和混乱。

人肉搜索还可能导致网络暴力和群体施压。

一旦人肉搜索结果被利用于暴力行为或者群体施压,就可能给被搜索者和相关人员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威胁。

这种情况下,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造成不可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信息误导和恶意传播、网络暴力和群体施压等负面后果。

为了有效防范人肉搜索的危害,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技术治理,提倡网络文明行为和道德建设。

1.3 人肉搜索现状目前,人肉搜索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人肉搜索行为呈现出越来越频繁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网络热点事件中,人肉搜索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J
己1年1 ( ) 口口 月 上 来自论 网络 内容 服务提供者 的侵权责任
由“ 肉搜 索" 人 第一案 引发 的法律 思考
张 娟
摘 要
关键 词
网 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络 是伴随着 网 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网 在 络时代
要 承担 相应 的 制止 、 除和 避 免进一 步扩 散 的义 务 。 删 笔者 主 张对 法 院的 审查 。 ( ) 三 赔偿 损 失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者 宜采取 “ 严格 标 准”只 要被 侵权人 或他 人告 ,


旦法 院对案 件 做 出判 决或 裁 定 , 临时 禁令 即行 失 效。 ( ) 除影响 二 消
消 除影 响 即消 除因侵 权 行 为给 他人 造成 的 不 良影 响 。消 除 影 响的 范 围, 与 侵权所 造 成 的不 良影 响的 范围 相 当, 应 即侵 权行 为在 一定 范围 和一段 时间 内进行 的 , 当相应 地 在一 定范 围和 一 应 段 时间 内消 除影 响 。司法 实 践 中 已经 出现 了网 上侵 犯名 誉 权后 判 决如何 消除影 响 的案例 , 侵权 人在 网上 实施 侵权行 为 的实 际 按
网络 内容 侵权 责 任方 式 文 献标 识 码: A
( ) 一 停止侵 害 文章 编 号 : 0 90 9 ( 0 oo .5 - 1 1 0 -5 22 1) 11 3O
如 何 规 范该 类侵权 行 为 , 衡各 方 利益 , 互联 网产 业的健 康发 展 至 关重要 。 平 对 中图 分类 号 : 2 D93
20 年 1 07 2月 2 9日,北 京女 白领 姜岩 在 发现 丈夫王 菲 出轨

“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探讨

“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探讨

“人 肉搜 索”通俗 地 说 ,就 是在 一个 网络社 区里提 出问题 由人 是 社会公 众的 言论 自由:在网络 上对 不 良现 象和行 为通过 合法渠
工 参与解 答而 非搜 索引 擎 (如 baidu、google等)通 过机 器 自动 算 道 提供线 索也 是公 众行使 舆论 监督 权 的体 现 :而舆 论监督权 的行
誉权保 护 ,与社会 公 众 的言论 自由 、知情 权 以及舆论 监督 权 等之 间发生 权 利冲 突时 ,应 坚持 ‘公 共 利益优 先原 则”、“禁止权 利 滥用原 则”等 )结合 我 国现行 法律 规 定并从 法 学理论 的 角度 进行 剖析 ,从 而探 索 “人 肉搜 索”现 象的现 实性意 义以及 对其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Ij占缸金
己口1 0年j月(上) 人 搜 索 ”法律 问 题 探 讨
李 春 静
摘 要 ‘‘人肉搜 索”是近年来的新兴词汇 ,随着“人 肉搜索”的多起标志性事件在互联网中甚嚣尘上,“网络暴力”逐渐进入
公 众视 野 。随之 而 来的 法律 问题及 社 会 问题都值 得我 们反 思 。本文 试将 ‘L人 肉搜 索”引发 的相 关法律 问题 (个人 隐私权 、名
名誉侵权 甚至 转化 为“侮辱 、诽 踌罪”而 受到 《刑法 》的惩罚 。这 的范 围或 程度 上做 出让 步 而使 另 一种权 利 得到 基本满 足 前提
两 种情 形可能 侵害 的权 利不 同 :前 者 ~般涉 及侵 害 隐私权 (未经 问题是 以上各 项权 利需 有 清晰 的边 界 。我 国现行 法律 有哪 些相
许 可擅 自发 布 了被 搜索 者的真 实个 人信 息 )、侵 害 名誉 权 (发布 的 关 规定 呢 ?

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够 更为深刻地认 识到建立 网络规 范制度 的重要性 。 关键词 人 肉搜 索 隐私权 名 誉权 法律 与道德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2 .3 l0 —5 22 0 ) 120 0 中图分类 号: 9 0 D 2. 5
人 肉搜索, 名思义一种特殊 的搜索方式 , 顾 它是指将 G ol、 忠 诚原则 , og e 本应被 社会所 谴 责 过充分动 员广 大网 民 通
索 , 许正好有个 网友认 识你所 要 了解 的那个人 , 么他就 可以 愿意 , 也 那 那么任 何人在没 有正 当理 由的情况 下都无权去窥视我 的隐
利用 在网络上 发帖的形 式把 该人 的信 息公布 在网上 。 人肉搜索第 一案 的回顾 :
私或者将 其暴露 在外 。
隐私权 则是 自然人享 有 的对某个人 的 , 与公共 利益 、 群体利
家, 在王家 门口写下“ 良王 家, 无 逼死贤 妻” 等语 句 。 为此 , 王菲 将 属于绝对 的隐私 , 样 的隐私权 是一种 排他 的的权利 , 这 社会 的知
姜岩 , 于 2 0 年 2月 2 女, 0 6 2日与原 告王菲结婚 , 由于双方性 益 无关 的个人信 息 、私 人活 动和私 有领 域进行 支配 的具 体人格
格 差异较 大等原 因, 婚后感 情不和 。20 年 6月, 07 双方感 情进一 权 。 步恶化 ,0月闹起 离婚 。2月 2 l l 9日, 姜岩 跳楼身亡 , 生前 在她 自
集 中广大 网 民的 力量 去搜索 信息和 资源 的一种方式 。0 比如 , 我 括 : 名 、 姓 身高 、 体重 、 家庭地 址 、 电话等 , 这些都 属于隐私 。隐私
们要知道一个人 的信 息 , 以通 过在论坛发 帖的形式发起 人诉你 , 我 但如 果我不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和资料,也可以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然而,网络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例如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信息搜集和传播,获取并公开个人信息及事件的过程。

人肉搜索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个人信息、持续骚扰、辱骂等,对被搜索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困扰。

为此,我国需要对人肉搜索问题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索一定的个人信息。

在网络时代,人肉搜索可以视为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信息的行为。

如果搜集和传播的信息是非法和虚假的,我们应该依靠法律规定,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如果搜集和传播的信息是合法的,我们也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避免过度搜索和传播。

其次,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窃取、泄露、非法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应该属于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之一。

我们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通过案例来证明准确判断人肉搜索行为的重要性,以给予依法治理该问题提供案例支持。

案例一:2017年,一则看似情侣吵架的视频引爆网络,视频中一男子殴打女子,视频中被打女子的身份被广泛搜索到,但现实中,女子并非自愿接受曝光,并呼吁大家停止搜索。

此事件的背后有很多深层次的社会、道德问题,但不管什么样的角度看待,都不能否认这种人肉搜索行为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2018年4月,山东籍公民王思聪因海外买壳公司被炒作,在网上成为了大热搜索,并被众多网民人肉搜索。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人,不论身份高低,都应该遵守道德和法律。

向王思聪人肉搜索的人群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为王思聪提供了炒作机会。

案例三:2020年,一名青年学生在一个为空旷场地上假扮病患,后被当地警方拘捕,其在网上被“人肉搜索”,曝光真实姓名和过往记录,对该学生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答题方法指导(看法题)
1、是什么行为?正确与否?(是什么)
2、为什么正确或错误,即说明理由。(为什 么)
3、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怎么办)
参考答案
1、“人肉搜索”会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权。
2、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是 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3、因此,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 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 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参与者在享受公民言论自由权的 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揭露他人隐私,不 能损害他人名誉。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方式: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公民以自己的专业 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回答。北京 一13岁女孩张某仅仅对某网页说了一句大 家感兴趣的话,不久,她的出生年月、所 在学校、平时成绩被详细公开,关于她的 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亦开始在互 联网上泛滥。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肉 搜索”这种行为的看法?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人肉搜索是指一种通过互联网收集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寻找、追踪、曝光并加以谴责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人肉搜索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人肉搜索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往往会收集并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造成严重的侵犯,甚至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和困扰。

人肉搜索往往还会伴随着对被搜索对象的人格侮辱和攻击,进一步加剧了被搜索对象的精神压力和心理痛苦。

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人肉搜索行为可能触犯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往往会对被搜索对象进行指责、诽谤和污蔑,导致其名誉受损,甚至影响其社会形象和事业发展。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还可能给其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针对人肉搜索行为,国内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和治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对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网络安全法》则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个人信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并明确了被侵权人的追究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和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制外,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有效治理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

要倡导崇尚法治、尊重他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社会风气,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不参与和支持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要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引导网络用户理性表达意见,规范网络公共秩序,杜绝人肉搜索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09公管吴昊娇 090107043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它利用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

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的发动和参与者各式各样,一些人肉搜索案件发生,其中有正义的也有不正义的,利弊参半。

一、人肉搜索有利有弊利:可以维护正义良知的“道德审判”。

“人肉搜索”最初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而存在,但是更大规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其本质是道德表达。

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有利于人们回避现实社会,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

“人肉搜索”所选择的对象,几乎都是引起广大网友愤怒,违背社会道德的事件或人物。

在我国特殊的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

通常情况下,道德只能靠自律和监督,在现实中效果较差。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使社会更稳定。

弊:人肉搜索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暴政” 。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会收到网络上和现实的人身攻击和伤害。

这种行为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会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

“人肉搜索”的法律维度

“人肉搜索”的法律维度

网络服务商 (S ) IP。网络服务商既可能构成单独侵权 ,也 能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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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蟹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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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8 -- o
构成 共 同侵 权

如 果 网 络 服 务商 事 先 知 道 内容 违 法


或 者事

人们 对 网 络 通 缉 令
网络 通 缉 令
, ”



持有 不 同的 看 法


有 观 点认 为 将
人肉搜索并不乏 积极的社会意义。然而 ,人 肉搜索从诞
义 务相对应,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我们在享 有权利的 时候 , 同样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个界限, 而超越这个界限就构成禁止权利滥用,应承担法律责任。
生之1起 ,一直游走在法律 和道 德之 问。“ 肉搜索”的善良 3 人 初衷,未必就一定能达 到维护道 义的目标 。“ 肉搜索”的价 人 值标准,也仅仅是基 于一个群体对于另一个人的判断。如 果
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又会带来什么样 的社会问题呢? 我们思
二、“ 人肉搜索” 与私权的维护
私权神圣是法治社会 的基本理念。私权神圣 理念表达了
确定的法律利益 ,鼓励人们去追求 自己的合 法利益。私权神 圣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 不神圣。私权神圣就是 民事权利
考公权力的限制,为什么不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反思呢? 现代 文 明呼唤理性,而不是依赖感性 认识。天真地 自认为真理在 握
个人看法。如果是受害人 ,也可 以通过信访 、举报和诉讼等方 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每个公 民在行使 自己的权利时不 能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利。我们并不怀 疑许多网民最初 的善 良 愿望,但是 “ 人肉搜索”如果不予以约束则会被滥用。就现有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途径,对某个具体的个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搜索,以获取其个人信息、行踪轨迹等相关信息。

这种社会现象通常出现在网络上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热点、犯罪事件等方面,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违反隐私权和法律的风险。

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法律界限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法律领域,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界限主要涉及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一、隐私权保护在人肉搜索中,最重要的法律界限之一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或使用。

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公共人物而言,他们的个人信息同样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公共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隐私权的权利,但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也必须尊重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真实性在进行人肉搜索时,所获取的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获取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恶意造谣等行为都将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慎重对待所获得的信息,不得轻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三、合法权益保护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杜绝对其他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任何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四、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的人肉搜索行为,相关法律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监管的难度增加了,但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仍然会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摘要】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网络现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但也带来了严重的隐私侵犯和社会混乱。

本文旨在探讨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问题。

在分析了人肉搜索的危害性、定义和研究目的。

在对现行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举报机制等措施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结论部分指出,加强对人肉搜索的治理是当务之急,法律应明确规定其边界,发展应与法治相适应。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未来的立法和治理提供参考,有效防范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人肉搜索、刑法规制、治理、危害性、监管、法律法规、举报机制、违法行为处罚、边界、发展、法治适应。

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隐私泄露的问题。

当个人信息被大规模地曝光和传播时,个人隐私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和矛盾。

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当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被人肉搜索放大传播后,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情绪和舆论激荡,进而演变成具有破坏性的社会事件。

人肉搜索还存在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风险。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者往往会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甚至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责问。

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加强法律规制与治理。

1.2 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利用个人信息追踪、搜集、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由一些网民或群体在网络上发起,通过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论坛等平台搜集相关信息,对特定对象进行调查、追踪、曝光和攻击,甚至造成被搜索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者往往会利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照片、视频等追踪特定对象的行踪和个人隐私,甚至通过暴力言论和行为对其进行攻击和威胁。

人肉搜索的定义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一种对个人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人肉搜索的伦理问题及原则

人肉搜索的伦理问题及原则

人肉搜索的伦理问题及原则人肉搜索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大量群众的努力,获取某一个人的社会信息以及其它相关信息的一种行为。

虽然人肉搜索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起到查找失踪人员、揭露犯罪等良好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人肉搜索会对受搜索者造成难以想象的伤害,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人肉搜索的伦理问题及原则。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问题。

由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来分享他们的信息、照片、地理位置等等。

当然,使用这些平台的人们都希望自己可以获得一定的保护和隐私,而人肉搜索往往会侵犯这些人的隐私权,因为在搜索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个人的手机号码、地址、照片,及甚至是个人的生日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会被不特定的人观看,对受搜索者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伤害。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造成恶意谩骂,导致个人声誉受损,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伦理问题。

由于人肉搜索的结果不一定是完全准确的,因此谩骂可能会发生在错误认定者身上,这会导致这些人的声誉受到损害,直接影响他们的职业、家庭及社会生活,并且会引发更多的社会不满情绪和负面舆论。

最后,人肉搜索可能会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这也是一个需要我们考虑的伦理问题。

一些情况下,人肉搜索的流程是繁琐复杂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与受搜索者有不良关系的人员。

这种情况下,不良关系的人员可能会通过搜索结果了解到受搜索者的住址、电话等相关信息,从而对受搜索者甚至他的家人造成侵害。

对于人肉搜索的操作,我们需要遵守一些伦理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个人隐私,尽可能减少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的披露。

其次,我们应该确保搜索结果的准确性,从而避免谩骂与危害。

最后,我们应该尽可能遵守法律规定,规避人身安全问题。

当我们进行人肉搜索时,同时也应该尊重社会道德,关注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充分尊重他人隐私。

“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 文献综述

“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 文献综述

“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文献综述一、研究现状整理与回顾“人肉搜索”的起因于一起事件,因在雅虎、百度等传统搜索引擎上搜索不到明确答案,于是动员更多的社会群体一起来寻找答案,“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既可以搜索物、事,也可以搜索人,但也由此也产生了最大的争议,就是搜索“人”。

当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包括地址、照片、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都会无处遁形。

“人肉搜索”最初只是网民互相提供信息的方式,时至当下,已经迅速演变成为一种网民对社会上“不道德”或“看不惯”的人与事的调查与道德审判。

复旦大学社会教授余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人人都可以做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也指出“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

“我们没个人都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人肉搜索”不能在虚拟的环境下充当正义的警察审判现实生活中的人。

那么,“人肉搜索”是一种道德审判,滥用私刑的暴力行为呢?还是网民实现公正、公平的的网络正义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周建军认为“近年来,‘人肉搜索’显示了其独有的强大威力。

例如,现已被绳之以法的抽天价烟、戴天价表的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长周久耕,正是因为遭到‘人肉搜索’才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而落马。

然而,‘人肉搜索’好似一把双刃剑,一旦被网友滥用,就将如脱缰的野马,与暴力无异,危害无穷。

‘人肉搜索’调动起舆论的力量、群体的力量,对个人施加压力,对组织施加压力,对社会施加压力,最终,这些压力都要聚焦在搜索对象身上。

目前,由于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少网民忽略了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这一原则,‘人肉搜索’渐渐从人们维护正义的武器变成了一些网民仅仅用来消遣的道具,甚至于成为某些想成名的人利用的方式,其搜索形式和方法渐渐变得简单和广泛,以至于人肉搜索变得泛滥而不合理,甚至渐渐超出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目前,从已经发生的几起“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在有的事件中,人肉搜索本身是被作为积极工具来使用的,在有的事件中却被用来实施侵权行为。

由此引起了人们对“人肉搜索”工具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应该禁止。

不过,反对派或禁止派所持的具体理由有所不同:一种理由是“人肉搜索”属于“网络暴力”,应该禁止。

另一种理由认为,“人肉搜索”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对象、信息以及制造舆论和氛围的机会,而网络暴力似乎也为搜索者提供了动力。

“人肉搜索”践踏人的隐私权乃至尊严,恐怖的网络暴力颇有“大字报”当年的风范,因此,应该禁止。

赞成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能够维护法律之外的那片天地,对那些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了这样的关系,就简单地认为“人肉搜索”就是网络暴力,从而盲目叫停。

实际上“人肉搜索引擎”像其他任何科技产品一样,也只是一个工具,人们可以用它来做好事,也可以用它来做坏事。

为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字:人肉搜索人格权隐私权网络服务商近年“人肉搜索”(又称“人搜”)犹如一头两面兽频频撞入公众视野的。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2006年2月的“踩猫事件”、 2006年4月的“铜须门”事件;再从2007年4月的钱军打人事件、2007年的3377事件、华南虎事件到2008年1月的“贞操MM”事件、2008年1月的“史上最牛小三”事件、2008年4月23日的车展红衣清洁工MM走红网络事件、2008年5月的辽宁口出秽言狂骂四川灾民事件等,无一不折射出网络的力量。

因此,时下流行着:如果你爱一个人,送他去“人搜”,他会得到全世界的援助;如果你恨一个人,也送他去“人搜”,他会得到广泛性协查,被恨之人将受到万众的审判。

那么,人肉搜索是正义还是暴力?它的盛行将会带出那些法律问题?一、人肉搜索简介以及常见的法律问题“人肉搜索引擎”[1]是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于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是指网民通过公开渠道寻找他人真实身份、个人信息并公开曝光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可能造成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我们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肉搜索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在处理与人肉搜索相关的法律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行为。

从侵权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可能对被搜索者的个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通过人肉搜索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将其公开发布,这就构成了对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人肉搜索的行为导致了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公开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搜索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违法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的行为也可能触犯我国的法律法规。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恶意造谣、诽谤他人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是属于违法行为。

人肉搜索中如果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也可能触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惩治和解决人肉搜索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依法保护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依法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人肉搜索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人肉搜索行为的界限和政府部门处理的责任。

对于人肉搜索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护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平台也应当积极落实网络管理责任,设立相应的举报制度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人肉搜索事件并对相关用户进行处理,以减少人肉搜索的发生。

人肉搜索是一种有潜在风险的行为,其涉及的法律界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加大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秩序。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法制 研 究
WS H IPN 西部大开发・ E E DE 中旬 T J ELM T CN VO A
论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者 的侵权责任
由 “ 肉搜索”第一案 引发 的法律思考 人
向 玲
武昌 4 00 ) 3 0 0 ( 中科 技 大 学武 昌分 校 ,湖 北 华
摘 要 :2 0 年1 k1 日,北 京 市朝 阳区人 民法 院对 中国 “ 肉搜 索” 第一 案做 出一 审判决 ,判令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 者承担 一定 的民 0 8 2i 8 人 事责任 。 网络 内容 服务 提供 者 的侵 权 责任 ,是伴 随 着 网络 时代发 展 而产 生的现代 侵权 法 的一种 特殊 法律 责任 。在 网络 时代 如何 规 范该类侵
三 、网络 内容 服务提 供者 侵权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肉搜 索” 的网络行 为在 世界 各地 都 有发 生 ,如2 0 年6 人 05 月 韩 国 的 “ 屎 女 事件 ” ,2 8 月美 国 的 “ 狗 00 年3 虐杀 幼犬 事件 ”等 , 它 是网络 技术 与人 工调 查 结合 的网络 舆论 监督 方式 ,其本 身不是侵 权 行为 。只 有 “ 肉搜 索”超 出 了法律 允许 的底线 ,侵害 了被搜 索 人 人 的合 法权 益时 ,才构成 侵权 行为 ,应 当承担侵 权责 任。我 们在 判 定 网络 内容 服务提供 者是 否应 当承担侵权 责任 时 ,一般从侵 权行 为、 损 害事 实、 因果关 系及 主观过 错 四个方面 进行 。 (一 )侵权 行 为 侵权 行 为是 民事主体 违反 民事 义务 ,侵害他 人合 法权 益 ,依 法 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行 为。要确 定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者 的侵 权行 为 , 首先必须 正确认 识其应承 担 的民事义务 。 ( 1)事先审查 义务。如 事 先应 用 “ 滤技 术 ”和 人 工审 查 发现 和删 除 侵权 信 息。 有人 提 出 , 过 如 果对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课 以过 重 的事前 审查义 务 ,会 影响 网络 传 播 速 度 , 妨 碍 言 论 自 由 的 实 现 。 但 网 上 谩 骂 、 侮 辱 等 侵 权 行 为 较 明显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 完全能 够察 觉并 予 以制 止和删 除时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的 ,推 定 其 没 有 尽 到 合 理 的 注 意 义 务 。 ( 2)事 后 补救义 务。 网络内容服 务提供 者在 了解 到其 网络上存 在侵权信 息时 , 需要承 担相 应 的制止 、删 除和避 免进一 步扩 散 的义务 。笔者主 张对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 宜采取 “ 严格 标准 ” ,只要被 侵权 人或他 人告 知侵权 信息 ,即便是 轻微侵 权甚至 是 否侵权还 存在 分歧 意见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者 也应该 在合 理 的时间 内作 出删 除或移 除的处理 。 从 已发 生 的 “ 肉搜 索”事件 看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的侵权 人 行为主要 有两种 . ( 1)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者发 起和实施 “ 肉搜 索” 人 行 为。 为了提高 网 站的点 击率和 知名 度 ,有些 网站故 意制作 “ 网络 通 缉 令 ” 进 行 “ 肉 搜 索 ” ,据 业 内 人 士 透 露 ,有 时 “ 肉 搜 索 ” 人 人 发起 者 看似 是 网民 ,实 际上 都是 网站 的工作 人 员 。 ( 2)网 络 内 容 服务 提供 者纵容 “ 人肉搜 索 ”行为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对 于 网民 发布 的侵 害他人 权利 的 文章 、图片 、音频 、视频 等 ,不及 时予 以删 除 和 处 理 ,甚 至 在 明 知 “ 肉 搜 索 ” 侵 害 了 被 搜 索 人 的 权 利 ,或 者 人 被搜 索人 已经 向其 发出警 告要 求删 帖后仍 拒不 改正 ,放任侵 权结 果 的发生 或者扩 大 。

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

人 民法院正在审理 的“ 王菲案” 在此案中, 由于“ 北飞的候鸟” 网站 、 大旗网、 天涯论坛等 网站发布 了曝光王菲及 其家人信息的文章, 使得 他和家人的生活陷入 了极度的混乱,王菲认为 自己及家人的名誉受 损, 个人隐私也受到了严重侵犯 , 于是将 上述三家 网站告上了法庭 。 时 间 , 们 开 始 觉 得 “ 肉搜 索 ” 乎距 离 自 己并 不 遥 远 , 人 人 似 有人
照 保护 名 誉权 的方 式 来 审理 侵 犯 隐私 权 的 案件 , 名 誉权 与隐 私 权 又 但
人 隐私权的事件, 甚至在北京出现 了被称为“ 肉搜索 ” 人 第一案的“ 王
菲案 ” 。
存在着差异, 以这就使得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维护个人隐私权 所 显 得 比 较 困难 。 是故在这样 的情形之下, 单就“ 肉搜索” 人 进行立法规范就显得不 很现实, 社会应该在大的法律环境 中寻求解决之道。 我国对隐私权保 护 方 式的 改 革要 求 应 该予 以重 视 , 其 是 在现 今 社 会 迅猛 发 展 的 环 境 尤 中, 一些网友可能认为在论坛上 曝光 的一些个人信息无足轻重, 但是 这些信息却有可 能被其他别有用心 的人收集起来进行商业活动甚至 是违法活动, 到那时 , 给受害人带来 的影响将会远远超过网友们最初 的想象。 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凸显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网站的法律责任, 在“ 王菲案” 网站就被推到了被告的位置上 , 中, 原告认为网站没有起 到监督的作用,反而为网友们提供 了发挥的平台 。在国务院颁布的
文 章编号 :0 909 (090 —0-1 10 522 0)1120
相 关 司法 解 释 当 中都 对侵 犯 隐 私权 的制 裁 进行 了规 定 , 些 分 散 的 文 这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

3 隐 私权 的保 护 31 行 政权 力机 关 的 保 护 政府 作 为 国 家的 行政 权 力机 关 , 国 . 是 12 隐私 权 概 念 的探 究 国 内的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对 隐 私 权 的概 念 . 家安全和公众知情权等社会公共权益的集中代表。2 0 0 8年 8月 2 5 进行 了深入地探讨 , 例如王小能教授认 为“ 隐私权一般是指 自然人享 日, 分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 人员在分组 审议《 部 刑法修正案{ 》草 七)《 有的个人秘密和对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 除他人干涉 的一种人格 时 认 需要追究非商业 目的透露信息 的网络 权 。 王 利 明教 授 认 为 “ 私权 是 自然 人享 有 的 对 其个 人 , ” 隐 与公 共 利 益 案) , 为保护公 民隐私权 , “ 肉搜 索 ” 的刑 事责 任 。 人 者 管制 网 络暴 力 的立 法 初衷 虽 好 , 实践 中 但 无关 的信 息 、 私人 活 动 和 私 有领 域 进行 支 配 的 一种 人 格 权 。 ” 张新 宝 的可 行度 让 人 堪忧 , 如 : 露 他 人 信 息程 度 、 度 、 度 与 构成 犯 罪 例 透 广 深 教授认为 “ 隐私 权 是指 公 民的 私生 活 安 宁 与私 人 信 息 不受 他 人 非 法 是 怎 是 干扰 , 人 信 息保 密 不 受他 人 非 法 搜 索、 私 刺探 和 公 开 的权 利 。 钱 明 星 的关 系 , 否 需 要 以 主 观故 意 为 要件 , 样 评 判 是 否 故 意 为 之 , 否 ” 言论 自由与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界 限何 在 , 公共 人 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 是指 个 人 的 秘密 不 被 公开 权 ” 。结 合 上 述分 析 , 笔 需 遵 从不 告 不 理 方针 , 仅在道德层 面评论他人行 为是否例外。2 0 0 9年 者 认 为可 以为 隐私 权 归纳 出 以下概 念 :隐私 权 是 自然 人 享 有 的对 其 物的隐私是否例外 , “ 三是 个 人 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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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肉搜索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什么是“人肉搜索”?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而说到人肉搜索案,不得不提的就是08年轰动一时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当时被起诉的包括大旗网、天涯网和北飞的候鸟三大网站。

据《新闻晚报》报道,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一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

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

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

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

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对于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草根监督对于社会公众甚至于国家干部是否有效和
合理合法,各个方面的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种所谓的草根监督,已经触犯了法律,是在违反了国家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的基础上的,并不是一种正当的手段。

其实“人肉搜索”在侵权的方面有其弊端,但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有其积极意义,深圳海关官员林嘉祥猥亵少女案、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房管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案都与“人肉搜索”密切相关。

《半月谈》杂志指出,这种现象的背后同样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蓬勃生长。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曾于08年11月18日批准的《禁止网络‘人肉搜索’条例》出台时遭到大多数网民和媒体的质疑和反对。

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认为禁止人肉搜索“不利于草根监督”。

那么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结果是怎样呢?《新闻晚报》报道,09年12月23日,“人肉搜索第一案”尘埃落定,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

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
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2008年1月11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对人肉搜索的讨伐看起来注定要失败。

关键是“人肉搜索”的基础存在着一个深层的道德争议:在大众的眼中,一些人应该被惩罚,但是并不能对他们采取一般的司法措施。

网络使得每个网民都成为了审判官,不需要冒风险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正义感。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尘埃落定引发我们思考: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壮大的“人肉搜索”有利有弊,但网络发展的趋势却无法倒退回去,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思考如何把这条湍流的大河疏导至有利的田地。

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监督,怎样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这些成为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来说是一个危害,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监督需要有一定的尺度。

因而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是需要改进的。

在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隐私立法,《民法通则》没有隐私权的规定,只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把它放在名誉权保护下,“人肉搜索”的受害者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就是以名誉权受侵为由提起诉讼。

而同时,“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提醒着广大网民: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参考书目:
半月谈
新闻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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