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规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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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对比赛参加者的规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对比赛参加者的规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2年全国公路摩托车锦标赛比赛规则一、赛事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二、赛事承办单位:各赛事举办地赛车场、俱乐部等三、赛事协办单位:各地方体育局、摩托运动协会等四、竞赛时间和地点:5月广东6月陕西或广东8月上海9月山东10月河南或江苏以每站比赛之前中国摩协的比赛通知为准五、参赛办法:1、参赛单位: 在中国摩协登记、注册的车队或个人。

2、参赛名额: 各参赛车队每个组别报名参赛人数不限。

3、参赛条件:1)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当年B级或以上有效公路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者;2)持香港赛车会和澳门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摩托车比赛执照和港澳地区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港澳车手;3)台湾籍车手在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请并取得当年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临时执照的车手。

4、参赛车辆:除国产单一品牌组的车辆由赛事组织者统一提供以外,其他组别车辆由参赛车手自带。

六、竞赛项目:1、改装150CC公开组个人赛和队赛2、改装踏板公开组个人赛和队赛3、国产单一品牌组个人赛和队赛4、国产150CC限制改装组个人赛和队赛·79·5、当地公开组七、参赛资格:1、报名每个组别的车手不允许兼项参赛,各车型组的报名名额为25名,先到先报。

2、参加过CSBK600CC组别且取得过单场前十名成绩的车手不能参加除改装150CC公开组以外各组别的比赛。

由中国摩协最后审定其参赛资格。

八、赛事官员:赛事竞赛委员会由下列主要官员组成:中国摩协观察员:张东航仲裁委员会主席:龚红果仲裁委员会委员:郑显荣赛区指定一人赛事主管:郭冰安全主管:麦世雄技术主管:左云车辆主管:张斯佩成统主管:李睿赛事秘书:宋庆祥新闻主管:袁春紧急救援:黄贵华其他赛事裁判员将由分站赛组委会或赛车场方面选派。

九、参赛报名和费用:1、报名时间:2012年4月10日开始接受报名主办单位联络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摩托部联系人:宋庆祥邮编:100763电话:(010)67149374 传真:(010)671168722、报名费:各个组别:全年车手报名费800元单站车手报名费200元上述报名费用一经缴交,恕不退回。

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赛事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赛事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普及与推广马术运动,加强和规范马术赛事管理工作,促进马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马术协会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马术赛事。

第二章国际性赛事第三条国际马术赛事按照主办方、赛事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A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由国际马术体育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主办的马术赛事;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马术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马术赛事。

A类国际马术赛事,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B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马术赛事。

B类国际马术赛事,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C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马术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马术赛事。

C类国际马术赛事,实行报备制,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除上述A、B、C类国际马术赛事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马术赛事,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马术协会审批。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未经国际马术体育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和中国马术协会确认,马术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全国性赛事第九条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及中国马术协会发布的《全年马术赛事计划》内的赛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并按照本办法说明的程序确定赛事承办单位。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积分排名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积分排名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积分排名办法【2019版】一、背景概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积分排名榜(英文名称CGA Junior Golfers’Ranking,简称CJGR)(以下简称“中高协青少年排名榜”),是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独立拥有的青少年排名系统,从2014年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通过一套统一的积分排名规则体系来衡量我国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水平,科学、客观地评价青少年运动员的技术实力。

二、排名小组中高协竞赛部(以下简称竞赛部)是中高协青少年排名榜的负责部门。

竞赛部牵头组织排名小组,由后者负责运作中高协青少年排名榜的日常工作。

三、排名赛事用于计算中高协青少年排名榜的赛事称为“排名赛事”,包括中高协主办和认证的国际、全国和地方的U系列赛事(青少年赛事)。

中高协每年都将向社会公布该年度的U系列排名赛事,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根据赛事的主办单位、重要程度、举办历史、参赛运动员资格及水平、资金保障等因素综合考虑,排名赛事共分为8级。

各级别拥有不同的“基础分数”,级别越高,基础分数也越高,获得同等名次得到的积分越多。

参见附件1:《运动员参赛名次与积分对照表》。

第1级至第6级的排名赛事,比杆赛至少为2轮(36洞),参赛人数不得少于6人。

比洞赛至少为3轮,参赛人数不得少于8人。

第7级至第8级的排名赛事,比杆赛至少为1轮(18洞),参赛人数不得少于6人。

比洞赛至少为3轮,参赛人数不得少于8人。

比杆赛和比洞赛的混合赛制属于比洞赛的一种。

同时,排名赛事的积分还与参赛阵容有关。

“参赛阵容”指的是截止到比赛第一日前一天相同组别的中高协青少年排名榜上前100名选手的参赛人数。

任何中高协青少年排名榜前100名的选手参赛,都可以为该赛事带来一定的“参赛阵容值”。

参见附件2:《中高协青少年排名——阵容值计算标准》。

对于不同级别的赛事而言,当参赛阵容值达到某个分数后,会为该场赛事增加相应的积分,这些增加的积分称为“阵容加分”。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高尔夫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为保证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高尔夫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高尔夫球项目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协会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高尔夫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高尔夫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中高协负责对各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二级为最低级别。

参加The R&A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考核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中高协负责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高协具体负责高尔夫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一级和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高尔夫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向中高协提出申请,由中高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且开设高尔夫球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高尔夫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竞赛规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竞赛规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竞赛规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前言竞赛规则是任何体育竞技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制定有利于竞赛的公正、公平、公开。

本文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竞赛规则为例,详细介绍了其制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定。

制定背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综合体育组织。

其正式制定的竞赛规则可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从那时起,规则已经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体育竞技需求。

制定目的竞赛规则的制定目的是确保各项体育竞技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证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竞赛规则对于提高比赛水平、推动体育竞技事业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适用范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竞赛规则适用于其主持或承办的各类体育竞技活动。

该规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拥有。

相关规定1. 参赛资格参赛者必须具备活动规程和组织机构规定的参赛资格,同时参赛者应保证其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安全地进行比赛。

2. 比赛规则比赛规则是竞赛规则的核心部分,应当明晰、详尽、准确,防范比赛中可能出现的纷争和矛盾。

比赛规则应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 裁判员和裁判机构裁判员和裁判机构是比赛顺利进行的关键,其应聘选拔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素养、公正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应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考核机制,确保裁判员专业性和公正性。

4. 报名、审核和审批报名、审核和审批程序关系到比赛的正常进行,其程序应明确,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各方应按规定程序严格进行报名、审核和审批,确保参赛者资格真实、有效。

5. 运动员禁药条例禁药条例是现代体育竞技比赛中非常重要的规定,对于保护运动员健康和比赛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竞赛规则中应包含禁药条例,并确保其切实实施。

竞赛规则的制定不仅仅是对一项体育竞技活动的规范,更是对整个体育竞技事业的建设和推动。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竞赛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将不断推动中国体育竞赛的改革和发展。

2014年中国棒球联赛竞赛规程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4年中国棒球联赛竞赛规程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5年中国棒球联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中国棒球协会二、承办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局、四川省体育局、恒达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三、协办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无锡市体育训练和场馆管理中心、昆山市体育局、广州市体育局、成都市体育局四、独家商业运营机构:恒达联合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五、参赛单位:甲组:北京猛虎棒球队、天津雄狮棒球队、上海金鹰棒球队、江苏天马棒球队、广东猎豹棒球队、四川蛟龙棒球队乙组:河南吉象棒球队、山东队,社会选拔队六、参赛资格:(一)运动员必须年满18岁(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二)须符合《中国棒球协会教练员、运动员注册参赛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三)运动员、教练员必须签署《参赛承诺书》,并提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四)各队必须严格遵守联赛商业管理有关要求,严重违反规定者取消主场资格;(五)各队必须尽快提交经商标局注册的本队商业标识(含队名及LOGO),最迟须在本赛季结束前提交合法文件,2016赛季所有不持有合法商标所有权的队伍标识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七、竞赛时间和地点:2015年5月23日至8月30日,分别在北京丰台体育中心、天津团泊体育中心、昆山周市体育公园、无锡棒球基地、广州天河体育中心、成都金牛区体育中心举行。

八、竞赛办法:(一)比赛:比赛由常规赛和总决赛组成。

开幕式及开幕赛安排在北京进行。

1、常规赛:(1)甲组采用主客场循环赛制进行,详细赛程另发。

每轮主场进行两场比赛;循环赛积分前两名的队伍进入总决赛,其余队伍按积分排名确定最终名次。

(2)乙组为赛会制,比赛通知另发。

按积分排名在甲组之后确定名次。

2、总决赛:总决赛采用3场2胜制,比赛地点根据常规赛排名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队伍先打一个客场,然后两个主场。

3、如遇天气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比赛,联赛组委会有权对比赛时间和办法做出决定。

2018年全国少年儿童击剑赛竞赛规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8年全国少年儿童击剑赛竞赛规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8年全国少年、儿童击剑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二、承办单位另行通知三、时间地点8月,江苏无锡四、参赛单位在中国击剑协会注册的团体及个人会员。

五、竞赛项目(一)组别设置1.U10(8至10岁,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生)2.U12(8至12岁,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生)3.U14(11至14岁,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生)4.U16(11至16岁,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生)(二)剑种设置女子花剑、重剑、佩剑个人和团体;男子花剑、重剑、佩剑个人和团体。

六、参赛资格(一)运动员或参赛单位须根据《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请到中国击剑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在中国击剑协会注册方可报名参赛。

各单位报名前,应确保运动员认可并签署《中国击剑协会运动员参赛声明书》(样本见附件)。

为未满18周岁的运动员报名参赛,所属单位还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二)每单位参加个人赛人数不限,团体赛可报多个队。

参加U16组别的运动员须经过2018年全国少年击剑赛预赛(U16)选拔,具体名次要求详见《2018年全国少年击剑赛预赛(U16)竞赛规程》。

非体育总局注册运动员最低参赛资格标准:U10组运动员俱乐部联赛积分排名须在B组前128名,U12、U14组运动员俱乐部联赛积分排名须在A组前128名或B组前64名,团体赛参赛单位俱乐部联赛积分排名须在前32名。

常年从事专业击剑训练、或曾参加境外同等击剑比赛并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可向中国击剑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参赛。

比赛承办单位可按竞赛规则报运动员补足小组赛人数,这部分运动员不受上述最低参赛资格标准限制。

(三)运动员不得兼项参加其它剑种或组别的个人赛。

团体赛组成人数不足的单位可按照以下原则由较低年龄组别补充运动员:(1)只可从相邻的较低年龄组别补充运动员,不可跨年龄组补充运动员;(2)最多从较低年龄组别补充2名运动员。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国内卡丁车比赛通则一、总的条件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依据国际汽联颁发的国际通则和卡丁车委员会颁发的卡丁车比赛规则,并根据中国卡丁车运动的现状,制定并颁布全国卡丁车比赛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室外卡丁车比赛。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享有本通则的独家解释权。

二、名词和定义1. 名词解释- 级别:按车辆汽缸排量或按其它标准区分。

- 赛事和比赛:是指卡丁车个人竞速比赛、破记录赛、耐力赛或任何符合规则的卡丁车参加的比赛。

- 报名人:指允许参加比赛并持有本国国家汽车运动权利结构签发的比赛执照的个人或团体。

- 车手:是指在任何比赛中驾驶车辆并持有本国国家汽车运动权利结构颁发的车手执照的人。

如车手个人参加卡丁车比赛,他也被视为报名人。

- 汽缸排量:指发动机活塞向上或向下运动,在汽缸中经过的体积。

汽缸排量的单位为CM3(立方厘米)。

在所有发动机汽缸排量的计算中,p取3.1416。

- 赛事和比赛的时间计算:- 次赛事从第一场比赛开始时开始,到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结束,这段时间被认为是整个比赛的时间。

- 场比赛从时间表上以行政检查开始,包括练习和比赛过程,到以下两个限定时间结束较晚的一个时间点结束。

●听到大会宣布或表示结束的命令。

●赛会检查结束以及根据ISC比赛结束出来后。

- 执照:国家汽车运动权利机构发给欲参加比赛的且符合规则的人的注册证明。

持照者应遵守《国际体育运动法规》的要求。

- 竞速比赛:由速度快慢来决定最后名次的比赛。

- 赛道:参赛车手要驶过的路线。

- 发车:发令裁判发出开始比赛命令或发令员向单个车手或几个同时发车的车手发令起跑的一刻。

- 静止发车:计时开始时,卡丁车处于静止状态。

- 飞行发车:计时开始时,赛车以高速通过起点线,这种发车方式只用于计时练习。

- 行进间发车:赛车低速排序发车方式。

只有当发令员认为车速、队形符合规定且赛车在黄线前无加速度时,才发出起跑命令。

- 起点、终点线:计时或不计时赛中的开始、结束控制线。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章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章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2007年版)一、适应范围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根据国际摩托车联合会制定的国际运动总则和国际公路摩托车竞赛规则,依据中国摩托运动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本通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行的各个级别和性质的公路摩托车赛事(包括但不仅限于CSBK和CRRC赛事)。

本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并被公布在[2007年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工作手册]中,原有的[2006年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随即废止,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享有对本通则的解释权。

二、比赛一次公路摩托车比赛可在一天或连续多天内举行的不同赛项的各种竞赛。

一般情况下,每场比赛仅限于同一组别中的一个级别的摩托车赛,有时也可在一场竞赛中包含几个级别的摩托车。

赛事的组织者有责任提供完善的场地设施和人员以保证赛事的正常进行。

赛事的组织者必须按照国际摩联的要求办理第三者的公共责任保险。

三、场地要求:公路摩托车比赛应在封闭环形路线或指定区域内的一段路线上进行。

场地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都必须向中国摩协申报并注册。

经过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检查和批准,合格后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一次性或年度性场地使用许可证。

年度性场地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无场地使用许可证的赛道不得进行比赛。

相关设施:A.竞赛控制塔应设在靠近出发线处,以便竞赛主管掌握比赛的全部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同时便于计时裁判工作。

B.医疗室:所有竞赛必须设有医疗室,由医务主管监督负责。

C.维修区:应设置于沿赛道直线或大转弯内侧处,维修区的通道应有利于车手进出。

维修区原则上要求有20个相对独立的维修区域,每个区域为4米×5米,并备有供水龙头、电源、空气压缩机及灭火设备。

维修站只可作加油维修及更换车手。

D.竞赛安排及成绩公布栏。

E.在新闻发布中心配备直拨电话和传真机。

F.广播台。

G.颁奖台:应有良好的视线,并设置隔离带。

H.观众区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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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竞赛规则一、总则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山地竞速项目在全国的普及推广及管理。

本规则适用于2016年全国山地竞速比赛。

(一)定义山地竞速也称为山地跑,是一项在山地自然环境中开展的表现奔跑能力的一项运动。

(二)竞赛形式山地竞速竞赛形式分正赛与参与赛两类,正赛设积分。

(三)竞赛项目山地竞速正赛分爬坡赛和升降赛。

爬坡赛分为5公里以下短距离爬坡赛、5-10公里长距离爬坡赛。

升降赛分为5公里以下短距离升降赛、5-10公里中长距离升降赛、10-20公里长距离升降赛、20-45公里超长距离升降赛和45公里以上极限升降赛。

接力赛为10-45公里距离。

每次山地竞速赛,必须在所有项目中选择至少二项作为正赛,其中一项必须为10-20公里长距离升降赛。

(四)竞赛组别设男子个人组、女子个人组、混合双人接力组、团队(5人)接力组。

(五)奖项设置1.赛会对获得每站比赛的各组前八名运动员颁发“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2.赛会对获得每站比赛的各组别前八名运动员颁发奖金,具体额度见竞赛规程。

3.赛会为团体和个人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二、组织机构(一)组委会赛事组委会负责整个赛事的筹备、组织与具体实施。

下设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竞赛组、新闻宣传组、场地器材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和医疗救护组。

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另附。

(二)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比赛期间的一切申诉,并对申诉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须由多于一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竞赛官员。

(三)竞赛委员会竞赛官员、技术代表、裁判长和主定线员一起组成竞赛委员会。

1.竞赛官员竞赛官员由中国登山协会指派,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赛事组委会、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以及裁判员之间的工作,保障赛事正常运转,全面监督赛事组织管理工作。

2.技术代表技术代表的主要责任是确保山地竞速比赛中技术规划合理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负责有关比赛场地内的技术事宜。

技术代表由中国登山协会指派,其主要职责如下:1)技术代表是赛事期间的最高技术权威,有权利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竞速比赛规则》及其精神,最终确定比赛的线路,监督比赛安全。

并根据安全要求,向竞赛委员会提出延期比赛、终止比赛的建议。

2)协助并监督裁判长工作,保证竞赛符合山地竞速赛的规定。

3)对比赛线路、项目、器材进行审查,确定没有安全隐患,并向竞委会提交可以进行比赛的安全报告。

4)除发现安全隐患外,对比赛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5)在总裁判长提出的总结报告上签署意见。

6)督促总裁判长将比赛技术档案归档。

7)向赛事组委会提交赛事安全技术总结报告。

3.裁判长在整个赛区内享有最高权力,该区域包括隔离区、检录区、比赛区和休息区。

另外任何关系到比赛安全及比赛公平性的其他区域也可以认为属于比赛区,例如摄像区及媒体报道区。

其具体职责如下:1)约束媒体单位和由主办方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2)裁判长的权限涉及关系到比赛正常进行的各个方面。

3)裁判长应当主持所有由中国登山协会和组织者参加的会议及由主办方、领队和运动员参加的技术会议。

4)裁判长不直接参与比赛具体的裁判工作,一般来说由其他裁判执行具体的裁判工作和成绩判定,但在他/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参与各项裁判相关工作。

5)在比赛开始前,裁判长有义务向线路裁判及其他裁判员简述如何应用此规则。

6)比赛结束后裁判长须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赛事报告和每名裁判员工作表现的评估报告。

4.主定线员主定线员与赛事承办方指定的定线员组成定线员团队,主要负责比赛线路的设计,其主要职责如下:1)在赛前规划所有线路的设计和维护。

2)依照规定设置路标、检查点和其它相关设备。

3)维护和清理比赛线路。

4)检查每条比赛线路的技术标准和安全问题,对比赛区域内的所有技术问题,向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提出建议。

5)核实比赛线路具体信息及保证数据的准确。

6)在赛前对每条比赛线路进行试线,并设定关门时间。

7)比赛结束后,需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一份赛事报告,和每名定线员工作表现的评估报告。

三、参赛资格及相关人员(一)参赛资格1.参赛以团队形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2.参赛运动员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3.凡参加了个人组其中某一个组别的比赛,则不允许再参加其他组别的比赛(接力组除外)。

青年组可参加成年组的比赛,但不得跨组,即选择了参加成年组比赛,则不得再参加青年组的比赛。

4.运动员可参加各类别的比赛,但每一类别比赛最多可参加两项。

5.参赛运动员须具备良好的体能,经三级或以上医院常规体检合格(需附心电图)。

6.任何注册运动员因参赛而发生的一切与注册运动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冲突的后果责任自负。

7.被国际或国内任何单项组织停赛的运动员没有资格参加此赛事。

8.所有报名的运动员须得到赛会确认后方可参赛。

(二)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1.熟悉并遵守山地竞速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2.尊重裁判员、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大会工作。

3.在竞赛中有权向裁判员询问急待解决的问题。

4.有权通过领队或教练员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领队领队是运动队的代表,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领队一人(可由教练员或运动员兼任),其职责如下:1.熟悉并要求代表队全体人员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各种规定。

2.负责运动员与组委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及裁判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和决议。

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申诉,须在成绩公布后半小时内按规定提交。

(四)教练员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可由领队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并协助领队工作。

四、技术会(一)在赛前(通常是正式比赛前一天)应召开技术会议。

会议由裁判长主持,技术代表、运动队领队或教练员必须参加。

会议时间、地点必须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并张贴在公告区。

(二)技术会须详细介绍本次比赛的路线情况并解释有关赛程的任何问题。

五、计时与成绩(一)总则每个组别比赛的名次将以每名运动员完成该赛段的时间快慢决定,赛事的电子计时器会在每天比赛的发令枪响起之后开始计时,并会在运动员通过比赛终点线时停止计时。

赛会可能会因人数、场地等情况决定运动员分批出发的间隔时间和人数。

(二)完赛和退出1.完赛是指参赛运动员在关门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全程赛段的比赛。

完赛的运动员都有正式的排名。

2.如有运动员要退出赛事,该运动员必须马上在最近的检查站通知赛道工作人员,并原地待命等待组委会送返。

任何运动员未能及时和清楚地通知赛道工作人员而退出赛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三)成绩1.终点计时,以运动员胸部越过终点线后为结束时间,计时精确到0.01秒。

如用电子计时器则以成绩单上显示时间为准。

2.依据运动员完成全赛程的时间先后,排列名次。

如有一名以上的运动员取得相同的成绩,则他们的名次并列,空出下一名次。

在成绩单上排在同一位置,但姓名的前后顺序按出发表的顺序排列。

3.接力赛中,竞赛名次取决于各队最后一名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成绩。

4.如运动员漏过检查点,则运动员的成绩无效。

如果不是由于运动员本人的过错造成遗漏检查点(如检查点打卡器损坏或电子计时器不工作等原因)并经裁判员证明运动员确已通过检查点,经裁判长认可,成绩仍有效。

(四)积分办法1.仅20公里以上长距离升降赛设积分,参加比赛且完赛的前30名运动员将获得相应积分。

2.年终总决赛将按照运动员积分排名前后顺序决定参赛运动员的名单。

3.每站比赛积分靠前的运动员优先出发。

4.积分按以下办法计算:六、线路设计(一)竞赛路线的设计1.路线设计应充分体现比赛的公正性和山地竞速的特点。

竞赛路线的设计应充分考验运动员的奔跑能力。

2.整个线路不得有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危险路段。

3.整个路线柏油或水泥等硬化路面不得多于30%。

4.下坡路段须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有石阶路;2)不得有碎石路面;3)从下坡路段开始,每公里路段平均不得有超过30%的降幅。

5.爬坡赛中,总下降高差不得超过总上升高差的10%。

6.升降赛中,起终点如不在同一地点时,总上升或下降的差不得高于或低于5%。

7.竞赛路线上应设有检查点,这些点要求运动员按要求通过。

8.路线设计应避开苗圃、播种地、有农作物的田地、铁道、车道和禁行区域。

9.整个路线全程须设置明显的路标加以指示,路标须明显清晰,运动员可轻易沿路标完赛。

在岔路口或地形复杂处最好有工作人员指引。

10.所有路段选择和设计均需遵循环保原则,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二)竞赛路线的距离1.确定竞赛距离时,除要考虑组别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到比赛地区的复杂程度、季节、竞赛开始时间和其他对比赛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2.爬坡赛各路线总上升高度为路线总长度的10%,允许前后有20%的误差。

具体数值根据路线长度不同按此公式推算:爬坡赛累计上升高度=(路线总距离×10%)±20%。

如8公里爬坡赛,累计上升高度应为640米至960米。

3.升降赛各路线总累计上升高度为路线总长度的8%,允许前后有20%的误差,但各路线的总上升高度不得大于2000米。

具体数值根据路线长度不同按此公式推算:升降赛累计上升高度=(路线总距离×8%)±20%。

如10公里升降赛,累计上升高度应为500米至1200米。

七、补给站(一)在起点、终点和运动员休息区要备有充足的水、能量食品以及运动队整理箱。

(二)根据路线长度和特点设置能量补给站的位置,通常每个补给站的间隔距离不得大于20公里。

(三)补给站的水和食物要放置在运动员容易取用的位置,并提前拆除所有外包装,不至于造成拥挤或浪费时间。

(四)运动员自行准备并携带的能量补给须提前交给领队或工作人员,并放置在该运动队的整理箱内供运动员取用。

八、装备器材(一)赛会提供的设备根据每次比赛的需要,赛会将为运动员在当此比赛期间提供下面的设备:1.比赛号码衣。

2.电子计时器(腕表或指卡)。

(二)运动员自备的装备1.适合比赛的服装和鞋子。

2.可自行准备的装备仅限背包和水袋。

(三)注意事项1.比赛结束时,须及时归还电子电子计时器(腕表或指卡),如中途丢失,则成绩无效。

2.比赛结束时,须及时将本队整理箱内的物品取走。

九、医疗与救护(一)起终点、运动员休息区及路线上须合理设置医疗救护点并配备医护人员。

(二)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如出现异常征兆,赛事医护人员有权对运动员进行体检,被询问或检查的运动员必须立即暂停比赛,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检查。

(三)根据医护人员的检查结果,裁判长有权终止运动员比赛或强制其休息。

(四)运动员可在比赛过程中随时申请救援。

十、标志(一)整个赛事期间,所有在赛道上的参赛运动员必须按以下要求穿上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号码布或背心:1.在衣服的最外面。

背包、水袋都必须穿在赛事号码背心内。

2.参赛者在赛道上任何地方不得脱下号码背心(接受赛会医护人员检查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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