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2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三日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市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通过中央、省、市州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一并解。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甘价费[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3]72号2003年3月10日)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我们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收费工作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减免意见,制定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省价格工作自身特点,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种收费和价格该减的减,该降的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省委发[1998]3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发布日期】1998.06.22【实施日期】199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1998年6月22日省委发〔1998〕35号)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调控目标(一)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省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以上的人实现再就业。
(二)再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二、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三)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建立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职工总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甘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呈上升趋势。
有的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
各市州、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甘政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7号2003年1月2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 5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 69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普通发票准购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食品检验评价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甘政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统计局、团省委、省妇联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贯彻《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巩固我省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教育质量,实现《甘肃省“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内”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任务之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大力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能否深入持久地开展文盲、半文盲的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关系到我省构建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事业的成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长效扫盲工作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甘劳社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3.10
【实施日期】200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
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3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精神,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
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围。
(二)街道。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甘政发[2010]98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决定
(甘政发[2010]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9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350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为现行有效。
现将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省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省政府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
附件2
省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省政府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甘政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2]39号2002年5月20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参与,确保供销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农村政策,积极探索深化改革的路子,在为农服务、扭亏增盈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性矛盾日益凸现,职工思想观念、基本素质以及企业的经营结构等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之供销社系统历史包袱沉重,改革发展滞后,处境非常困难,迫切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摆脱目前困境,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全省供销社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为“三农”服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推进供销社市场化进程,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继续狠抓扭亏增盈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和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使供销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的近期目标是:一年基本扭亏,两年完成改制,三年有所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_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等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等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甘政办发[5]11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5〕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各类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灵活性工作并获相应服务收入的经营活动。
它既是一种特殊的高级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形式又是一种新的就业和用工方式更是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劳务派遣组织。
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甘政办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甘肃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5日)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保持国民经济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现就我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农村及涉农领域、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改革,努力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围绕完成国有企业改革“376”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
要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省属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以引进省外资本、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为主,继续推进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川有色集团公司、兰州铝业公司等10户重要骨干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加快完成省建材、机械、电子、医药4个集团公司的改革重组。
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劳务派遣工作总结劳务派遣工作总结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就业的高度,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
”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劳务派遣、再就业基地和社区组织就业等模式,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的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
”XX年,中央12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甘肃省委、省政府对劳务派遣工作也有明确的要求,XX年省委发69号文件和XX年省委发31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作的操作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劳动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也提出,劳务派遣组织是就业服务组织的一个新的亮点,是近年来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灵活就业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需要,在城市扩大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胡锦涛同志、黄菊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文件的规定,既是对我省劳务经济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又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指明了第2 页共8 页方向,更是从最高层次、最高规格上肯定了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劳务派遣,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求近年来,甘肃省委作出了“两高举一加强,两抓两放”的战略部署,全省上下形成了抓发展、抓项目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甘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二00三年六月十日甘政办发[2003]6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去年10月,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地区间、部门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实施办法尚未制定,存在着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就业服务机构不健全、街道社区平台建设不落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迟缓、工作尚未取得实效等问题。
当前,我省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再就业率低,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增加了不确定因素,给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对吸纳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影响更大,实现今年工作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提出了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4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工作经常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财社[2003]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甘财社[2003]5号2003年3月24日)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社会保险局、就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发2002年6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就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
再就业资金投入。
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劳社发[2005]15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5.10.20【实施日期】2005.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甘劳社发[2005]159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了进一步促进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大力鼓励和扶持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按照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经2005年8月17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二○○五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本着“促进就业,有所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以“两类人员”为对象,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申请低保的人员,凡在劳动年龄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要综合运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促其就业。
三、加强对促进“两类人员”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发[1997]6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6.09【实施日期】1997.06.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1997年6月9日甘政发〔1997〕60号)一、为了切实保障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省委办发[1996]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对特困职工实行《特困职工证》管理制度。
特困职工是指因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五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且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10元的企业在册人员。
失业职工是指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进行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人员,即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职工,由本人填写《特困职工登记表》,经所在企业工会、劳资部门和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后,由所在企业统一到同级工会办理《特困职工证》。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特困职工经省劳动部门认定后到所在地、州、市总工会办理《特困职工证》。
《特困职工证》由省劳动厅和省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甘政办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千方百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组织起来就业的意义组织起来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或由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组织输送到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通过组织起来就业,可以发挥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扩大就业再就业中的综合效应,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目标是,扶持一批再就业组织(基地),扶持一批再创业个人,带动开发就业岗位,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下简称“双扶双带”)。
各市州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工作。
二、组织起来就业的主要形式(一)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甘政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中心)工作,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并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和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
同时,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并轨”工作的对象、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并轨”工作的对象: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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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甘政办发[2004]149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4-12-24
【实施时间】2004-12-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千方百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起来就业的意义
组织起来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或由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组织输送到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通过组织起来就业,可以发挥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扩大就业再就业中的综合效应,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目标是,扶持一批再就业组织(基地),扶持一批再创业个人,带动开发就业岗位,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以下简称“双扶双带”)。
各市州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工作。
二、组织起来就业的主要形式
(一)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
(二)通过成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
(三)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和提供专门场所,建立再就业基地,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织在基地内实现再就业。
(四)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机构,把下岗失业人员输送和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审核
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具备以下条件的实体,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组织起来就业认定申请书。
(一)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应具有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营业执照、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
(二)企业性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具有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营业执照、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
(三)再就业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应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管理服务机构与基地内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等。
同时,基地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数应不少于全部经营户数的80%。
(四)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非企业法人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
对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实体,由各市州地再就业办公室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
《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由各市州地制发。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进行年检,对年检不符合组织起来就业条件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各市州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
四、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政策
各市州地要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力度。
2004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并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对通过组织起来就业形式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根据再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并
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对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凭再就业优惠证和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四)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优先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五、加强对组织起来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
各市州(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双扶双带”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再就业目标考核的范围,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要抓紧制定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组织起来就业工作。
(二)落实扶持政策,做好就业服务。
各市州(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培养一批创办就业实体的带头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认定工作,减少认定环节,缩短办理时间,为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各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的观念,确保组织起来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制度。
各市州地要认真开展组织起来就业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查处组织起来就业扶持政策不落实和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
省上将定期开展对各地组织起来就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开展组织起来就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对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金支持;对工作不得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将依
据《甘肃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四)强化基础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市州地要尽快研究制定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积极做好本地区组织起来就业的统计报告工作,并按季将统计报告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地税局
省总工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