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中之戏”发生变奏的文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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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第13卷第4期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 ul.2009
Vol113No14“桑中之戏”发生变奏的文化阐释
郑 群
(扬州职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扬州225002)
摘 要:根据女性在“桑中之戏”中主观意愿的不同,可以将这一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两情相悦的男欢女爱,二是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
先秦《诗经》和汉代乐府对此呈现出不同的创作模式和表现形式。
这种变化轨迹的形成,除了汉儒为推行礼教纲常而刻意塑造道德典范的主观动因之外,还和先民性道德观的自觉形成不无关系。
关键词:桑中之戏;两情相悦;性骚扰;性道德观
中图分类号:I2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7030(2009)0420066206
一、“桑中之戏”的内涵揭示
“桑中之戏”、“桑中之喜”、“桑中之约”、“桑间濮上”在中国文化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多与男女私情有关。
《左传・成公二年》:“申叔跪从其父,将适郢,遇之,曰:‘异哉!夫子有三军之惧,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将窃妻以逃者也。
’”杨伯峻注:“此借用‘桑中’一词暗指巫臣与夏姬之私约。
”[1]《汉书・地理志下》:“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
”[2]清姚际恒概论为:“指男女之私者必曰‘桑中’也。
”[3]127清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窦氏》中南三复与窦氏私自定情后,窦氏说:“桑中之约,不可长也。
……宜速为计。
”章太炎《东夷诗》:“匪寇求婚姻,和亲亦良愿。
拜赐待三年,桑中会相见。
”鲁迅《热风・随感录六十二》:“桑间濮上如何情形,自由恋爱怎样态度?”这里以“桑间濮上”借指“自由恋爱”。
由此可见,桑与男女私情已形成了比较牢固的联系,故姜亮夫《楚辞通考》有:“古欢游、乐舞、男女幽会之地,多用‘桑’字。
”
桑为何与男女私情有如此隐秘的联系?不少专家学者对此作过缜密的研究。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桑树多与先民的生殖崇拜有关,如刘怀荣《桑崇拜与诗经中相关诗篇论略》[4]、任红敏《采桑主题和采桑女形象的演变》[5]等等。
桑林,在远古先民看来是生殖的象征,他们对桑林有着生殖意义的崇拜,于是选择在桑林祭祀,祭祀时伴随着实质性的亲密行为。
在桑崇拜和桑林祭祀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桑蚕文化,其内涵是以祈丰求子为目的,以男女交合为手段,物质生产与人自身再生产同构的生殖感应意识,在此观念支配下产生了男女桑林野合求欢风俗。
我很认同这个观点,同时认为这种联系应该还和上古男女劳动分工有关,与男女各自生活劳动的场所有关。
在古代,女子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采桑,间或采摘一些其它植物,上自王妃,下至民妇,概莫能外。
“王者所以亲耕、后亲桑何?以率天下农蚕也”[6]。
周、汉制定“崇阴”为桑蚕礼之旨,正是这一观念的集中体现。
所以,《大雅・瞻卬》历数褒姒之罪状,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妇无公事,休其蚕织。
”这里所说的“公事”,马瑞
收稿日期:2009204218
作者简介:郑群(19682),女,江苏高邮人,文学博士,扬州职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先秦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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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毛诗传笺通释》认为是“宫事”之假,亦即《夏小正》三月:“妾子始蚕,执养宫事”;《仪礼・士昏礼》戒女词“夙夜毋违宫事”,所谓“宫事”,即指蚕室、桑事。
《世说新语・德行》有“南郡庞士元,闻司马德操在颖川,故二千里候之。
至,遇德操采桑,士元从车中谓曰:‘吾闻丈夫处世,当带金佩紫,焉有屈洪流之量,而执丝妇之事?”[7]可见,采桑一直被认为是只有妇女才从事的工作。
“蚕桑,则妇人女子之专职”[8],直至现代小说茅盾的《春蚕》中,老通宝也说:“这工作(指养蚕)是女人做的”。
采桑和女人的关系如此密切,所以采桑女子的诸行为自然也离不开桑的影子,而桑林自然成为采桑、社祭活动及桑中之会的场所,“群女出桑”是当时最为亮丽的一道风景,观桑也便成了一种极富情调的时尚。
每年,隆重的桑社祭祀,是和大规模的群女出桑和桑中之戏联系在一起的。
宋玉《登徒子好色赋》有一段应景文字:
出咸阳,熙邯郸,从容郑卫溱洧之间。
是时向春之末迎夏之阳,仓庚喈喈,群女出
桑。
此郊之姝,华色含光,体美容冶,不待
饰妆。
……
俞樾在其《癸己类稿・燕祖齐社义》中一语中的:“如齐观社,实为观女人。
”观女人,正是古代游观之风的一大实质。
桑蚕之事既为女人之专职,观桑,因而更特唯女人是观,观桑戏女之类的记述历来不绝于文。
在古代,每当春季生机涌动、情欲勃发之时,采桑育蚕的生育主题,与人类自身繁衍的生殖主题,往往通过人事行为对风俗活动的介入,自然而然地融合在了一起。
观桑,从而成为一种具有集群性和公众性表现的人文风尚。
实际上,观桑而外,顺理成章的是在采桑活动中自发形成的男女交欢风气。
在上述“桑中之戏”、“桑中之喜”、“桑中之约”、“桑间濮上”等词语中,“桑中之戏”可能因为“戏”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而使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性质:其一,戏是“戏谑”、“游戏”,表现的是两情相悦式的男欢女爱。
其二,戏是“调戏”,“戏弄”,是指男性在违背女性的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求欢,此可谓中国最早的性骚扰。
我们如果把涉及桑与男女情色的作品作一粗略统计,就会发现,第一种情形多发生在汉代之前,《诗经》中尤为多见;而第二种情形则多集中在
汉代,《汉乐府》、《列女传》多有记述。
这种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发生的变化不是偶然的,是和当时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先民性道德观的发展轨迹相一致的。
笔者试图对这一演变略作分析,以期引玉。
二、“桑中之戏”的文学表现:
从两情相悦到异性骚扰
1.两情相悦式的男女欢爱
《诗经》中以桑起兴或者直接以桑园为背景描写当时男女“桑中之戏”的有《魏风・十亩之间》,全诗仅两章:
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行与子还兮。
十亩之外兮,桑者泄泄兮,行与子逝兮。
《毛传》谓“闲闲”为“男女无别往来之貌”。
毛奇龄则谓:“《十亩之间》何也?曰:淫奔也。
若非淫奔,何以曰‘桑者闲闲兮’哉!……夫桑者,桑妇也,若非淫佚,则何以及桑妇哉!……曹植云:‘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
’解曰:‘闲,丽也。
’则夫闲闲丽者乎!使非妇何丽矣。
”[9]所论虽冠以“淫”字,但对当时情景的描摹还是中肯的。
姚际恒云:“此描摹桑者闲闲、泄泄之态,而行将与之还而往,正类此意。
”[3]127《小雅・隰桑》也是以“桑中”为主题的代表之作。
陈启源《毛诗稽古编》一言点破实质:“《隰桑》之思君子……使编入《国风》,朱子定以为淫词矣。
”他认为其诗旨及咏法与《王风・丘中有麻》、《郑风・风雨》一样,均为情诗。
今人或以为思妇之诗,总之是咏唱男女之情。
诗凡四章,其前三章云:
隰桑有阿,其叶有难。
既见君子,其乐
如何!
隰桑有阿,其叶有沃。
既见君子,云何
不乐!
隰桑有阿,其叶有幽。
既见君子,德音
孔胶。
诗人即事起兴而念及“君子”,对桑林的环境以及桑间自由欢快的行为动作作了美好的联想,其间寄托着诗人对既往欢会的深刻记忆与再度亲历的热切企盼。
《魏风・汾沮洳》:“彼汾一方,言采其桑。
彼其之子,美如英。
美如英,殊异乎公行。
”诗中的姑娘在汾河边采桑,一位英俊潇洒的男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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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姑娘的内心雀跃不已,她无心采桑了……“彼其之子,美如英”之“美”大有以貌取人、一见钟情的意味,真率地表达了周人对自然生命的渴求。
对于《鄘风・桑中》,郭沫若分析道:“桑中即桑林所在之地,上宫即祀桑林之祠,士女于此合欢。
”认为此诗反映了“祀桑林时事”。
[10]62孙作云也认为:“这首诗的背景,就是在举行桑林之社的祭祀时唱的。
”[11]上古时节人们在奉祀农神的重大祭典中,会同时举行男女杂居的狂欢聚会。
在这种聚会中,如果桑女同意,则他们将发生非婚性关系。
这种关系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娱乐性的、不以婚姻为归宿的,正是女子婚前性自由的一种表现。
这种男女两情相悦的“桑中之戏”即所谓“野合”,在民间文化中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如东晋清商曲辞有《采桑度》:“冶游采桑女,尽有芳春色。
姿容应春媚,粉黛不加饰。
(其二)”“春月采桑时,林下与欢俱。
(其五)”南朝宋文学家鲍照的《采桑诗》亦云:“季春梅始落,女工李蚕桑。
采桑淇洽间,还戏上宫阁。
”又《玉台新咏・采桑》:“季春梅始落,女工事蚕作。
采桑淇洧间,还戏上宫阁。
”这里的“冶游”、“欢俱”显然仍是把枝繁叶茂的桑林当作青年男女的纵情之处,因而桑间之咏历来被后世儒家认为淫诗,“桑中”被称为男女私情的代名词。
其实在原始社会群婚遗风很盛的情况下,有情人不期而遇或一见钟情乃至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事情。
不仅上述文献有记载,而且出土文物亦可以证明至汉代尚有桑中的野合。
如四川新都出土的两块汉代画像砖,均为长4915厘米,宽29厘米,厚6厘米。
画面内容是:野外一棵茂盛的桑树下,一群男女赤身裸体,正在交媾。
[12]冯修齐先生称之为“桑间野合画像砖”[13]。
这种“‘桑林野合群交’画像砖传达出这样的信息:采桑期间男女在桑林中野合是得到官方和民众认同的、公开的、可以放荡不羁的行为,不但不受鄙视谴责,甚至具有欣赏玩味的倾向”[14]。
2.违背女性意愿的“性骚扰”
随着时间的推进,桑中之戏的内容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其原始意义渐渐消失,而显得与当时的礼制社会生活格格不入。
贵族子弟往往利用这种婚前性自由的习俗,违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
则,挑逗、骚扰甚至强暴平民未婚女子,这种恶习一直到汉代都存在。
首露端倪的是《诗经・豳风・七月》,关于如何解释文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一句,学界历来众说纷纭,而其中最为权威的一种说法即“抢掠采桑女”。
如郭沫若以为,这是贵族公子对女奴隶行使初夜权要求的具体表现。
[15]孙作云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妇女的人身毫无保障,在妇女采桑的时候,领主老爷到野外春游,看见妇女还要逞其兽欲。
”并说,这与初夜权“很有点相象”。
[16]高亨先生则认为“此句言农奴的女儿被奴隶主强行带走”[17]。
褚斌杰《中国文学史纲要》称:“他们的妻女,时时还要担心有被奴隶主抢走和糟踏的危险。
”而且有学者经过考证得知,这一时期也确有公子抢亲和女子在桑中被抢的情况。
[18]《诗经》中有《陈风・墓门》一诗,一般认为,这是一首政治讽刺诗,斥责品行邪恶的陈文公之子陈佗,并无特别之处,但从先秦以来,这首诗在民间流传甚广,也产生了有关它的一些传说。
如《楚辞・天问》云:“何繁鸟萃棘,负子肆情?”王逸注曰:“解居父聘乎吴,过陈之墓门,见妇人负其子,欲与之淫泆,肆其情欲。
妇人则引诗刺之曰:‘墓门有棘,有鸮萃止。
’故曰‘繁鸟萃棘’也。
言墓门有棘,虽无人,棘上犹有鸮。
汝独不愧也?”[19]又刘向《续古列女传》记载:“辩女者,陈国采桑之女也。
晋大夫解居甫使于宋,道过陈,遇采桑之女,止而戏之曰:‘女为我歌,我将舍汝。
’采桑女乃为之歌曰:‘墓门有棘,斧以斯之。
夫也不良,国人知之。
知而不已,谁昔然矣。
’……”[20]以上两则传说虽然情节有异,但由此可看出此诗在民间甚为流传,更能说明,当时已经有了对桑妇的性骚扰。
《穆天子传》:“天子作居范宫,以观桑者,乃饮于桑中。
天子命桑虞出,桑者用禁暴人。
”[21]毛奇龄《国风省篇》云:“桑者,桑妇也。
彼以为采桑妇工,故必桑妇而后得称为桑者,故曰:‘出禁桑者,用禁暴人也。
盖惟恐狂夫之或及于彼桑妇也。
非桑妇则暴何禁矣。
”[22]证明当时对桑妇的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明代董说《七国考》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齐闵王出游东郭,百姓尽观,宿瘤采桑如故。
王问而贤之,将载后车。
女曰:‘贞女一礼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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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死不从。
’于是使使者加金百镒往聘迎之,以宿瘤为后。
”[23]这件事虽说是为了说明“贞女”强调“聘礼”的守礼行为,但齐闵王遇采桑女、一问满意就想把人带走,这表现了战国时期贵族对采桑女的轻慢甚而猥亵的态度。
这和汉乐府《陌上桑》中的太守调戏秦罗敷“宁可共载不”的嘴脸是如出一辙的。
《古艳乐府》亦收《采桑行》,序中说:“邯郸秦氏女罗敷,嫁邑人王仁。
仁为赵王家令,敷出采桑于陌上,赵王登台,见而悦之,欲夺焉。
敷善弹筝,作陌上桑之歌以明其志,赵王乃止。
”这反映出桑女还受到来自强权的威胁。
汉刘向《列女传》记载了著名的“秋胡戏妻”的故事:“鲁秋胡洁妇者,鲁秋胡子妻也。
秋胡子既纳之五日,去而宦于陈,五年乃归。
未至家,见路傍妇人采桑,秋胡子悦之,下车谓曰:‘……力田不如逢丰年,力桑不如见公卿。
吾有金,愿以与夫人。
’”秋胡五年宦游在外,归家途中误把自己的妻子当作采桑妇加以调戏,而他妻子后来也因羞愤投河而死。
又刘向《说苑・正谏》有:“当桑之时,臣邻家夫与妻俱之田,见桑中女,因往追之,不能得,还返,其妻怒而去之。
”
综上,时至西汉,女子被“桑中‘戏’”,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此可谓中国最早的性骚扰。
至此,在“桑中之戏”的文学表现中,发生在桑林圣地的男女两情相悦的欢爱活动,已变成了无行男子对采桑女的纠缠。
这是古俗消失、文化价值观发生变化后的必然结果。
三、“桑中之戏”发生变奏的文化阐释
“桑中之戏”之所以发生变奏,主要是和汉代社会的思想价值取向有直接的关系。
儒家主张“发乎情,止乎礼”,自然不满桑园的“淫乱风习”,不喜野性“奔女”,故仲春之际男女桑林欢合的古俗遂日渐消失了原有的特征而被他们涂上“淫乱”的色彩。
他们开始以道德评判家的面孔对《诗经》时代的桑主题进行清算,力图把远古桑林欢歌的俚俗之曲与汉代彰显礼法和正统道德的贵族官方文化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并以儒家的道德标准重构桑主题,塑造出一批遵守礼教、维护贞操的新型桑女形象来同自己厌恶的人物分庭抗礼。
在汉代,儒家学术取得独尊地位,成为官方的主流思想,汉儒通过解经和立论方式,确立起系统化、理论化的两性关系准则并强力推行。
他们把男女问题上升到治天下第一要务的高度,通过“正夫妇”来达到“化天下”的目的。
“夫妇之道,固人伦之始,王教之端”[24]148。
在儒家眼里,男女关系绝非简单的个体性的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社会秩序和伦理关系的构筑起点,由此推演出“礼”基础上的所有范畴,实现“王道”理想和修、齐、治、平的价值关怀。
若此基点混乱无序,则其目标趋向必会失去支撑而坍塌。
所以儒家学者在两性关系移风易俗的转折过程中,均不惜投入大量精力。
他们确立男女结合规范、提出嫁娶礼仪、限制同姓婚恋,这些原则直接针对的就是男女自由交合风俗。
《陌上桑》中“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就是强调夫妻伦理乃礼教之大义,岂可逾越?此处罗敷的斥责一如宿瘤女的严辞,陈辩女的引证,秋胡妻的贞烈,在善与恶的冲突中,表现了汉代人对贤女的推崇,对奔女的摈弃。
这就有力地维护了儒家“妇节”、“夫义”的礼义规范,从而使罗敷等形象成为道德的化身,以最终实现桑主题内涵的转化。
另外,“桑中之戏”发生变奏还和汉代女性自觉的性道德观的形成不无关系。
“桑中之戏”中的两情相悦缘于当时女性婚前的性自由,以及性道德观的相对淡漠。
我们从《诗经》中大量表现桑中“野合”的情诗中可以看出,那时的非婚性关系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只要是双方自愿,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
上古时期的先民并未建立后世所谓的性道德,或者从另一方面说,他们自有那个时代独特的性道德。
他们毫不讳言性交,甚至崇拜与性相关的事物。
先民对待生殖神,或者看见生殖器官崇拜物,要顶礼膜拜。
在他们的观念里,“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的、不可亵渎的。
它深刻地表达了一种庄严的群体意志,无涉色情,更不是淫荡,亦即性关系较少涉及个人情感,是集体意志。
当人类个体、人类部落和人类种族面临生存危机时,任何两性伦理置诸当时都显得可笑。
先民在人口基数过低的时代,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不断增加人口数量。
任何后世的伦理制度介入上古群婚制度下的时代环境,都会与社会群体意志相抵牾,在某种意义上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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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不“道德”的,或是不合理的。
郭沫若说,性与生殖“在初意本尊严,并无丝毫猥亵之义”[10]38。
这个时期的“性”之于初民,如同颜元所云:“故男女者,人之大欲也,亦人之真情至性也。
”[25]换言之,“淫风大行”符合这个阶段社会形态的性道德要求。
不难看出,《诗经》时代的最初阶段,性爱并没有被加入后世的伦理限制,它被当做自然天性甚至繁衍种族所必须的个人行为而被氏族部落乃至整个人类群体所接受、所鼓励、所肯定。
贞节观念在这个历史阶段是淡漠的。
例如人类学研究表明,处于蒙昧时代的先民普遍相信,处女膜之血是污秽的,所以“人工地破坏处女膜是一个流行极广的风俗,其意义在于驱除女性身上首要的有害的部分”。
具有神性的祭师对女性行使“初开礼”以战胜污血中的邪恶力量。
在后世被男权社会无比珍视的处女膜,在上古时代却被当做邪恶精灵的化身,因为它和生育的目的是相冲突的。
但人类不可能在这种“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原始蒙昧中获得进步,也不可能在这种情欲放纵的自由中得到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和生产工具的日益完善,人口的数量便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
自然规律的潜在支配下,开始追求生殖的质量,即种族优化意识开始觉醒。
相应地,社会对人类性行为的控制也日益森严,关于性的伦理道德观念也随之形成,最初表现为贞节意识的萌芽。
汉儒构建了两性等级差别体系,尤其降低了女性的地位。
董仲舒从阴阳五行观念出发,率先提出“三纲”理论和男尊女卑思想,至《白虎通义》发展为成熟的“三纲六纪”理论。
妻在夫纲统领下,不仅要奉先思孝、讲究德言容功,还必须绝对服从男性,因为“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26],就要从一而终“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27],甚至要“必死无避,好善慕节,终不背义”[24]137、“守义死节,不为苟生,处约持信,以成其贞”[24]151地当烈妇。
班昭作《女诫》,把春秋以来强调妇女行为规范和贞节的言论系统化、理论化,此后二千年封建社会的贞节观和妇女道德观多脱胎于此,班氏明确提出妇女必须“守节整齐”;“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身为女性的班昭,制订出这样一套男尊女卑,女子必须严守贞节的教育理论,自然比男性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正是在这些礼教的熏陶之下,早期的女性逐渐认同了贞节与男子无关、是女子天然义务的社会文化价值观。
她们遵循这种价值认识并自觉为男子守持贞节,失去了对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反思能力,从而在无形中又促进了这种价值观的进一步强化。
久而久之,贞节成为后世女性的一种道德自觉。
女性被统一在礼教和伦理道德规范下,女性的生命价值是在侍奉舅姑、相夫教子、纺织、洒扫、炊烧的辛勤劳作中实现的。
作为女性“四德”之一的便是喜蚕桑和善纺织,桑妇应是社会理想女性形象。
汉代诗文中桑女虽美丽迷人,但她们严守礼教,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身份已经由能自由谈情说爱的少女变为作为婚姻承载者的少妇。
她们保持着已婚女子的节与烈,对男性的求欢所表现的态度与《诗经》时代的女性截然不同,而男性求欢的失败则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新时代道德观念的力量。
至此,桑林里奔放炽热的爱情被富有浓厚道德色彩的桑林故事所替代,男女自由相恋纵情欢爱变成采桑女被动地遭到挑逗调戏的情节模式,而她们断然拒绝求爱者进攻的惊人表现又使她们俨然成为严守贞操的模范贞女的典型。
“改邪归正”的采桑女入主文坛,变成了道德典范。
参考文献:
[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
1990:804.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665.
[3]姚际恒.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
[4]刘怀荣.第四届诗经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M].北
京:学苑出版社,2000:101521019.
[5]任红敏.采桑主题和采桑女形象的演变[J].重庆师范
大学学报,2006(1):972100.
[6]班固.白虎通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35.
[7]刘义庆.世说新语[M].北京:中华书局,1954:15216.
[8]沈公练.广蚕桑说辑补[M].北京:中华书局,1985:1.
[9]毛奇龄.国风省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6242625.
[10]郭沫若.郭沫若全集:第1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82.
[11]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
1966:305.
[12]陈云洪.四川汉代高禖图画像砖初探[J].四川文物,
1995(1):15218.
・
7
・
[13]冯修齐.桑间野合画像砖考释[J].四川文物,1995
(3):60262.
[14]丁峰山.《陌上桑》复式二重性及与采桑母题演变之
关系[J].宁夏大学学报,2005(3):9213.
[15]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4:122.
[16]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
1966:198.
[17]高亨.诗经今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200.
[18]张辰泽.《七月》札记[J].辽宁大学学报,1983(3):342
36.
[19]王逸.楚辞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64265.
[20]刘向.续古列女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74.
[21]郭璞.穆天子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259.
[22]毛奇龄.经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624.
[23]董说.七国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879.
[24]刘向.列女传译注[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
[25]颜元.存人篇[M].北京:中华书局,1985:4.
[26]陈立.白虎通疏证:第8卷[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76.
[27]陈澔.礼记:第5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49.
The V ariation of Chinese Ancient Love Stories:
A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ZH EN G Qun
(School of Humanities,Yangzhou Polytechnic College,Yangzhou225002,Jiangsu,China)
Abstract:Chinese ancient love stories,up to t he female party,may be classified into two categories: one of t hem rep resenting t he normal love and t he ot her,act ually,menπs sexual harassment against women.In t he B ook of S ongs and t he literat ure before Qin Dynasty,when concerning such a t heme, t he writing mode and form of exp ression are different f rom t ho se found in Ballads(Yue Fu)and t he literat ure of Han Dynasty.Such variation may be explained as resulting from t he forming of Chinese ancient peopleπs co nsciousness of sexual morality as well as Han Conf ucian st riving to create some moral models to p romote t heir et hical codes.
K ey w ords:Chinese ancient love stories;heart2to2heart love;sexual harassment;sexual morality
(责任编辑 愚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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