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南宁市农村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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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4日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倍增目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5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的决定〉确定工作任务的通知》(南办发〔2014〕2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2013 年至 2018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南府办〔2013〕129 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提前2年率先在全区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翻番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按照“挖掘一产潜力,开辟二三产新渠道,扩展工资性收入”的工作思路,建立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重要基础、以工资性收入为重要支撑、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要补充的多元化农民增收体系,构建持续、快速、稳定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一)目标任务1.工作目标:从2014-2020年,实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率12%,比全区平均增长率10.3%高1.7个百分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5•【字号】南府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确保全市金融业快速、稳健、协调发展,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归纳、提炼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本专项扶持激励政策。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注册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一)鼓励在南宁市注册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迁入南宁。

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实缴资本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金融机构总部。

(1)实缴资本额10亿元(含10亿元,单位货币为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2)实缴资本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南发[2014]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南发〔2014〕1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奋力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一)深刻领会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文件精神实质。

2014年,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文件,提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目标。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科学把握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着力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明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农村生产力,坚决破除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南宁首位度提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三)准确把握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方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1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1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1日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2〕7号),深入推进《南宁市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南宁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3年起,每年由市财政筹措安排5000万元金融产业发展资金,今后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增长,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一般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货币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3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广西农村金融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根据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74号),以及2016年全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全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切实加快“推广田东模式,发展普惠金融”工作步伐,2016年努力在铺机构、建平台、增信用、保普惠、强机制等工作方面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一)大力推广田东“农金村办”模式,在行政村建立“三农金融服务室”,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主要任务:按照“地方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等群体的作用,在行政村建立“三农金融服务室”。

到2016年底,全区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的“三农金融服务室”要求百分之百全覆盖。

其他县(市、区)至少选择一个乡镇建立推广示范点,每个乡镇至少选择一个村建立推广示范点,逐步总结推广。

(牵头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办、扶贫办、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二)加快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农村保险服务站”等基层网点建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南府规〔2016〕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南府规〔2016〕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南府规〔2016〕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扣发展目标,强化改革创新,努力实现全市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一)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增强合作社发展动力。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依托,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升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为重点,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注重示范带动,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不断扩大我市农民合作社规模,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努力开创我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局面,为助推南宁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排头兵发挥更大作用。

(二)坚持科学引导,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南府办[2014]10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3【实施日期】201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邕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南宁市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74号,以下简称《发展意见》)精神,积极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打造农村金融改革“升级版”,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发展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求,围绕“盘活农村资产、活跃农村金融要素、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主线,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深入解决“三农”发展方面存在的资本不足、信用缺失和融资困难等问题,加快缓解我市农村金融供不应求的矛盾,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由扩大试点阶段转为全面推动实施,加快实现普惠金融。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2014年全面启动改革,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2020年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桂政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积极探索跨境金融改革创新,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推动沿边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把广西建设成为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意义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国家对广西在对外开放、金融综合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出的新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任务,对广西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广西沿边沿海区位优势,率先在沿边经济金融发展、金融综合改革中取得重大突破,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试验区的核心,就是要突出重点,集中攻坚,通过加快金融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沿边地区开放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二、正确理解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南府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日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以及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推动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提质升级,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奋发有为开创首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发展金融总部。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南宁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南宁市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二)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较上年新增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南金办〔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南金办〔2022〕87号宾阳县金融办、青秀区金融办、良庆区金融办,市辖各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2022年7月起,我办将对南宁市辖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将《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附件: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2022年6月20日(联系人:马龙生电话:5502379)附件2022年南宁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等监管要求,2022年7月起,我办将对南宁市辖融资担保公司开展2022年现场检查。

一、检查时间和对象(一)检查时间本次进场检查时间安排在2022年7月中旬—2022年8月上旬,具体进场日程将另行通知。

(二)检查对象以已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为主,未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一)融资担保公司重点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

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是否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按规定配备;内部架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南金办〔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南金办〔2023〕5号各科,市金融服务办:《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定》已经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6日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2〕18 号)等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报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编制或调整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或调整金融中长期(三年以上)发展规划、方案;(四)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六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办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业务科室研究论证;(二)各科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业务科室研究论证。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公开征求南宁市金融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修订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公开征求南宁市金融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修订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公开征求南宁市金融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修订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公开征求南宁市金融业发
展相关扶持政策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与时俱进更好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我办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80号)等两个政策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送审稿)》和《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送审稿)》,现进一步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请于2017年2月16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
*************。

逾期反馈将不再受理。

附件:1.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送审稿)(略)
2.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送审稿)(略)
3. 南宁市金融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修订说明(略)
2017年2月7日(联系人:黄珏联系电话:5501756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8]25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09【实施日期】2018.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9日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效率,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大力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为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奋力推动南宁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目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部署,深入开展南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着力营造高质便民的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南宁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农金村办”成为广西实施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模式

“农金村办”成为广西实施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模式

Innovative Mode of Rural Financial Reform in Guangxi: Villagers Committee Helping to Develop
Rural Finance
作者: 磨雁能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南宁530028
出版物刊名: 区域金融研究
页码: 73-7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0期
主题词: 农村金融;改革;模式
摘要:“农金村办”是2009年以来,广西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扩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倡导推动下,由行政村与基层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自治区人民
政府发文确认并在全区推广的实施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模式。

其运作模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
设立金融服务工作室,搭建农户与金融机构连接的桥梁,金融服务工作室由“村两委”等人员
组成,协助提供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按一定比例享受盈利和分担风险,实现农户的金
融服务足不出村既可办理的“一站式”便利服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推进武鸣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推进武鸣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推进武鸣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南府办[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推进武鸣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2009〕2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驻邕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关于认真总结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范围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武鸣县作为我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县,并成立南宁市推进武鸣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农村工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农村工作副秘书长武鸣县县长成员: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管领导广西银监局分管领导广西保监局分管领导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农发行南宁分行领导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领导农行广西分行营业部领导中行广西分行营业部领导建行广西分行营业部领导邮储行南宁分行领导广西北部湾银行分管领导广西农村信用社南宁办事处主任人保财险南宁分公司领导武鸣县分管副县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武鸣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争取自治区政策、资金对武鸣县试点工作的支持;组织协调当地金融资源加大对武鸣县的支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南宁市其他县(区)“三农”经济发展方案,推广试点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加大对其他县(区)“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位分管处(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南府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2月6日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拟订金融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与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驻邕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协调和推进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四)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工作。

(五)负责牵头组织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六)负责牵头组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

(七)参与对境外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管理和招商工作,参与相关对外谈判与磋商工作。

(八)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广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广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广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广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 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广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关于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结合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和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支付服务和支付产品,丰富农村支付服务主体,优化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形成以“三农”金融需求为导向,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推动广西金融包容性增长和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农民素质,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开展农村支付服务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根据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参与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建设。

2.坚持需求导向,可持续发展。

将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引导相结合,合理制定收费定价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推动农村支付服务可持续发展。

3.坚持风险防控,深化创新服务。

在落实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和宣传,保证支付业务安全开展的基础上,有序推广农村支付服务新试点、新产品和新功能。

4.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惠及三农。

充分发挥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在发展普惠金融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既要满足广大农民的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又要促进农村地区的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进步。

(三)总体目标。

1.支付服务更具广度。

(1)广西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全部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或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保持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100%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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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南宁市农村金融改革
周娟
随着南宁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发展逐渐向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转变,对资金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尽管近年来,南宁市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其在制度、政策、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南宁市须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等,建立适应新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特点和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南宁市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资源匮乏
在四大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农村网点基础设施配置差,科技含量低,服务效率不高,能够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组织资源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南宁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且当前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流出,农村金融融量存在很大缺口。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滞后。

如贷款财税补偿不够、农民有效抵押不足、农民各种权益和财产无法尽快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等,农村金融配套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二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摊机制不健全。

目前,南宁市还没有专业性农业担保机构,尚未建立起对金融风险的补偿与分担机制,金融机构对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小的支农服务积极性不高。

三是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且农村地区诚信意识、金融意识亟待加强。

(三)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不足
当前,南宁市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主要局限于对传统业务的补充和更新,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创新明显不足;农村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单一,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工具亟须开发与推广。

二、推进南宁市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一要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农业贷款贴息制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农户住房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二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拨付一定数额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补贴、担保基金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农业贷款补贴及奖励、特殊贷款利息补贴、农业风险损失补贴、农村支付结算设施补贴、农村金融产品开发补贴及奖励、农村金融创新奖励、农村金融组织设立补贴等,对各种奖励资金、补贴资金可采取无偿给予方式,对各种发展资金、补充资金则可采取有偿方式给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二)完善农村金融支撑体系
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可定位于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村产业龙头企业,采取客户经理制,提供信贷服务和支付结算等特色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可
定位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县域经济发展重点项目,采取商业化经营,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重点工程的落实;农村信用社可定位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流程银行经营,实施社区银行转型,积极发放农民调整产业结构项目贷款、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养殖业贷款等;邮政储蓄银行可定位于农村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精细化经营,支持农村商业贸易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信贷组织可定位于农村消费贷款等,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资金、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以及民间资金、私有资金、外资等多层次、细分工的农村发展资金支持体系。

(三)健全农业担保和保险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渔权、生产设施等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

尝试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循环贷款,实施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把企业库存产品、原材料、仓单、种养业保单、农业机械设备、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收费权等物品和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

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

二是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建立并完善银保互动机制,健全保险业务网点。

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积极稳妥发展种养业保险,拓展农村公路、水利、电网改造等保险业务,开办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险种。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一是创新贷款担保产品和方式。

开发农民需要的、适合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如农村住房、教育、医疗、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开办农业科技贷款、劳务输出贷款、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和农村应急贷款等;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开发“信贷+保险”、“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信贷模式;完善农户贷款联保制度,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推出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法定代表人担保、中小企业联户联保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放宽农户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和期限,开发农民财产、健康、意外等保险产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引导生产、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

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农金村办”服务模式,开办金融超市,在农村地区开办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在农民主要聚居地设立ATM机和自助银行,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行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价格、贷款公开制度,实施“阳光放贷”;健全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制度,加快农村金融现代化清算系统建设。

(五)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监管
一是建立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积极开展审慎分类监管,如对村镇银行全面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重点发挥好投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对农
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实行社员自律管理的监管责任等;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实行与持续监管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落实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加强对重点机构和领域的现场检查;搭建监管信息交流电子化平台,完善监管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查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二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积极组织企业机构参加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农户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建立农户、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信用咨询系统,实现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咨询系统联网。

(六)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制定《民间金融实施条例》,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通过环境、能源、土地等政策手段引导南宁市民间借贷投向;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严格规范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经营范围,严格内部自律监管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金融行为,依法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大力发展非银行信用,拓宽农村居民的金融投资渠道,如农场、林场、专业户及乡镇企业等可通过发行证券(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或通过成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等。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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