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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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5篇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5篇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5篇篇1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乙方(地主):_______________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丁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实施开发项目拟与乙方、丙方、丁方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第一条合作内容1.1甲方在乙方所具有所有权的地块上投资兴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乙方同意将其所具有的相应土地划拨给甲方使用。

1.2丙方为本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乙方在本项目取得经济利益后按约定进行分成。

1.3丁方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施工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2.1乙方保证其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清楚,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甲方拥有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2.2甲方有权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产盘活。

第三条投资额及分配3.1本项目总投资额为_______________,具体投资额由甲、丙方协商确定。

3.2乙方参与此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为其所有土地的估价并加上额外的用地补偿费。

3.3所有盈利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分成比例为_____%,乙方分成比例为_____%,丙方分成比例为_____%。

第四条工程建设4.1丁方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4.2如因丁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丁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五条时间节点及风险控制5.1 合作各方要确保项目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顺利进行,对风险进行及时控制。

5.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各方协商解决方案并调整项目计划。

第六条合同终止6.1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终止后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条附则7.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尽管近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逐步规范为以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模式进行开发建设,但实践中由于土地转让的限制较多,仍有很多土地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及租赁合同以“合作开发”“合作建房”名义进行,其中,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仍然比较常见。

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定性,但对该类型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方面并未明确规定,以下笔者就该类型合同的认定及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由此可知,合作方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具备三大法律特征。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下称出资方)不担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实际上就是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具体而言,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条件如下:1、须是出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下称土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比较复杂的情形是,2、须是分配固定数量房屋。

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分配的房屋数量根据合作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并不是分配到固定数量的,比如土地方与出资方按照最终实际经营取得房屋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则该种约定实际上使出资方也承担了经营风险,应当认定为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条件。

合作合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3篇

合作合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3篇

合作合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3篇篇1合作合同甲方:__________ 公司乙方:__________ 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发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建设______项目,乙方负责协调工程开发及销售工作,甲方负责提供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

2.双方合作方式为独立责任合作,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联系施工单位,组织设计修订和提供销售计划,做好项目的宣传推广。

4.甲方负责监督和审核合作项目的施工进度及销售情况,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合作期限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年,期满后可继续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合作期限内,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实现销售。

三、合作条件1.甲方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所需资金,乙方应审核使用情况并做出合理安排。

2.乙方应对项目的开发,设计,施工,销售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3.甲方和乙方应保持密切沟通,随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4.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责任1.双方在合作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方案。

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项目进程延误,应负责承担相关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在合作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仲裁机关进行处理。

五、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修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地仲裁机关仲裁。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公司乙方(盖章):___________ 公司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是关于合作合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的文档,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细化和修改。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与联营模式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与联营模式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与联营模式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各方面力量纷纷加入到房地产市场中。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与联营模式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营策略,以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功实施。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与联营模式进行研究,并探讨其优势和挑战。

一、合作与联营模式的定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与联营模式是指不同的公司或组织之间合作,通过分享资源、技术和管理经验,共同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

这种模式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如合作企业、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

二、合作与联营模式的优势1. 分担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庞大的资金投入和风险,通过合作与联营模式,不同的合作伙伴可以共同承担风险,减轻个体企业的压力。

2. 资源共享:合作伙伴可以共享各自的资源,包括土地、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从而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3. 提高竞争力:通过合作与联营模式,不同企业之间可以互补优势,共同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4. 共同学习:合作伙伴之间可以进行知识和经验的交流,共同学习新的房地产开发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自身的能力。

三、合作与联营模式的挑战1. 需要协调合作伙伴的利益:不同企业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需要通过协商和合理的合作协议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2. 合作成本较高:由于合作与联营模式需要各方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时间,导致合作成本相对较高。

3. 管理难度增加:合作伙伴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管理理念和风格,需要通过沟通和协调来解决潜在的管理问题。

四、合作与联营模式的案例分析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一座大型住宅项目。

双方共享资源,建筑公司提供施工技术和资源,房地产公司提供土地和资金。

通过合作,项目顺利完成。

2. 某地产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一家企业,共同开发商业物业项目。

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收益,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地产开发商提供项目管理和市场运营能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研究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研究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研究第一节概述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

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

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

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

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

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

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

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研究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研究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研究首先,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开发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在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存在各种限制,与其他合作伙伴合作开发可以通过共享资源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项目的整体竞争力。

第二,合作开发可以减轻风险压力。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较高,特别是在政策、市场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下,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承担风险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避免单一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合作开发可以提高效率。

不同合作伙伴各自具有专业优势,通过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项目开发效率,加快项目进度,从而降低开发成本。

然而,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合作开发往往牵涉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各方对项目目标、资源配置、风险分担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期望和利益诉求,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是合作开发中的难点。

其次,合作开发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

不同合作伙伴之间的协作、沟通和决策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难,需要建立合作关系的机制和规范。

最后,合作开发还需要应对市场的变化和风险。

由于合作伙伴的多元性,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项目产生影响,如何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降低风险是合作开发中的考量因素。

为了推动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的研究和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可以重点研究合作伙伴选择的理论和方法。

合作伙伴选择是合作开发的核心问题,可以通过研究各种选择方法,如价值链理论、能力匹配理论等,来提高合作伙伴的选择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可以深入研究合作开发合同设计和管理。

合同是合作开发的基础,可以探讨合同的条款设计、约束力和实施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加强合同管理,降低合作风险。

再次,可以研究市场环境对合作开发效果的影响。

市场环境是合作开发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可以通过市场需求、政策变化等方面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合作开发的影响。

总之,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房地产投资中的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

房地产投资中的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

房地产投资中的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应对房地产市场的新挑战,房地产投资者纷纷选择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风险分担。

本文将从合作模式、联合开发合同、利益分配、风险共担等方面,探讨房地产投资中的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

一、合作模式房地产投资中的合作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合作开发与联合开发。

合作开发一般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在同一项目中共同承担开发风险与收益,通过资源整合与分工合作实现项目的开发与经营。

联合开发是指房地产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如设计、施工、金融等)共同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销售与运营。

通过各方的专业技术与资源优势的互补,以及责任与利益的共担,来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与最大化的利润回报。

二、联合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是联合开发的基础,规范了各方在项目合作中的权责义务、利益分配、风险共担等关键内容。

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合作对象、投资额度、开发目标、风险分担比例等事项,并约定各方的权益保障和利益分配方式。

同时,合同中还需规定各方的退出机制,即当合作出现利益分配、决策权等纠纷时,各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利益分配在房地产投资的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中,利益分配是关键问题之一。

一般情况下,利益分配可以通过资金投入比例来确定,即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来分配项目的利润。

此外,还应注意项目的分阶段利益分配。

通常,联合开发的项目会分为开发前期、开发阶段、运营阶段等不同的阶段,各方的投入与利润分配也会相应调整。

在合同中应明确各阶段的利益分配比例,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共担房地产投资涉及众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融资风险等。

在项目合作与联合开发中,各方需共同承担风险,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联合开发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风险承担比例及责任。

针对不同风险的发生,可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市场风险可通过销售政策的调整来应对,政策风险可通过政策研究和监测来提前做出应对,融资风险可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来分散风险。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名与实”论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名与实”论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名与实”摘要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名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但内容却为其他性质的合同。

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他名为合作但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应该怎样区分呢?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他名为合作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其中“共担风险”是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他性质合同的核心要件。

关键词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 2005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颁布前是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仅规定了 15 种有名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未规定在其中。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此认定主要源于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 条的规定。

1995 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施行,该法第 2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至此,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进行合资、合作开发有了法律依据。

2005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给予明确定义,使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成为一种具有自己独立法律特征的新一类型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名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但内容却为其他性质的合同。

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他名为合作但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应该怎样区分呢?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他名为合作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其中“共担风险”是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他性质合同的核心要件。

有一些合同,字面上虽约定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但在合同权利、义务中明确体现了各方合同主体都要承担经营风险;而有些合同中虽无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字样,但在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中却体现出了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实质,这样的合同,就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地产开发合作协议5篇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地产开发合作协议5篇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地产开发合作协议5篇(实用版)编制人:__审核人:__审批人:__编制单位: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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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作模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作模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作模式在房地产行业中,为了更好地进行项目开发和合作,不同合作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模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方式。

一、合资合作模式合资合作模式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和分担利益。

此模式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大、需要更多资金投入和风险分担的情况下。

参与者可以共同讨论和决策项目的各项事务,并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分享项目收益。

此外,合资合作模式也能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提升项目的成功几率。

二、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BOT模式是指合作方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在一定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其他购买方。

这种模式适用于需要对项目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的情况下,对于拥有较强资金实力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来说,能够最大化地发挥自身优势,实现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

三、合作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土地所有者或其他相关企业,通过签署协议进行共同开发和销售项目。

开发企业通常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销售,而土地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则负责提供土地资源或其他资源。

此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减少风险和成本,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

四、合约约定模式合约约定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各方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约定条款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此模式适用于开发过程相对简单、项目规模较小或只涉及特定领域的情况下。

各方通过合约的约束,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避免纠纷和风险的发生。

五、投资合作模式投资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投资机构或个人合作,后者提供资金支持,共同投资开发项目,并根据约定分享项目的收益。

此模式适用于开发企业需要获取更多资金进行项目开发,而投资方则希望通过投资房地产来获取回报的情况下。

双方通过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实现共同投资和共赢。

在选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作模式时,开发企业和合作方需要综合考虑自身实力、资源优势、项目需求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并在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模式。

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协议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三篇)

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协议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三篇)

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三篇)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一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1.技术内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3.技术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1.甲方: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工作进度:_________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2.乙方: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工作进度:_________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1.甲方: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使用方式:_________2.乙方: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使用方式:_________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________元。

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

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

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与政府)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与政府)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与政府)1. 合同背景本合同是由合作双方,即乙方(以下简称开发商)和丙方(以下简称政府),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商和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将合作开发该房地产项目。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双方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权益、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3. 合同条款3.1 项目概述1.开发商将负责开发建设位于政府指定土地上的房地产项目,并确保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顺利竣工。

2.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内容。

3.2 权益和责任1.开发商享有在合同期限内开发、销售和收益项目的权益。

2.政府将提供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并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3.3 土地提供1.政府将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无任何限制。

2.政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将土地提供给开发商。

3.4 项目开发过程1.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规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开发和建设。

2.开发商应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销售、运营等全过程,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政府有权对项目开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合规。

3.5 资金及利润分成1.开发商将自行负责项目的资金投入,并确保项目的融资安排。

2.项目的盈利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6 项目竣工和交付1.开发商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并经政府验收合格后交付。

2.政府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交付。

3.7 合同变更和解除1.双方一致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在严重违约、未能按时完成开发或其他严重情况下,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合同生效与终止4.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乙方和丙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2 合同终止1.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签订续约协议,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范本6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范本6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合作开发位于__________的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二、合作模式1.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享项目利润,承担项目风险。

2. 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事宜。

3. 双方确定本项目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等事项。

三、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1. 甲方出资比例为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

2. 乙方出资比例为____%,以现金及土地等方式出资。

3. 出资时间: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完成首次出资。

四、项目管理与决策1. 项目设立决策委员会,由双方共同组成,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

2. 设立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日常开发、建设、销售等管理工作。

3. 双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五、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1. 利润分配:项目利润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风险承担: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项目风险。

3. 双方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共同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六、土地使用权1. 本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由乙方负责取得,并确保土地权属无争议。

2.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七、合作期限1.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___年,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2.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发表时间:10-04-02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一)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形式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多种形式,既包括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建成后进行产权分成的契约式合作建房;也包括一方以土地入股、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式合作建房。

与会大多数人认为,项目式合作建房与契约式合作建房纠纷解决的思路完全不同,项目式合作建房纠纷是新设立一个公司法人,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解决;而契约式合作建房由于当事人约定不明,再加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此类合作建房纠纷难以处理。

与会人员讨论的主要是契约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问题。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有律师认为,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该类纠纷的前提,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1、合伙合同说;2、互易合同说;3、承揽合同说;4、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说;5、附合说。

上述观点各有优劣,但都不能准确地解释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复杂性,其性质不能简单以某一种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应根据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情况,结合两个标准加以判断:第一,主观标准。

即通过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可将该类合同归入合伙合同;如果合同重在规定由开发商为供地方完成房屋建设,并以此进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可归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

第二,客观标准。

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来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与会人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不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必须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具备的条件大多数人认为,合作开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由不同的合作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同经营房地产项目的一种合作模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也逐渐多样化。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并对每种方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分析。

1. 合作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模式是一种由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共同合作的方式。

在此模式下,开发商提供土地并承担一部分风险,而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共同分享风险和利润,并在项目开发中发挥各自的优势。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的专业能力,分担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的几率。

然而,由于合作方的关系复杂,可能存在合作纠纷和冲突的风险。

2. 建设运营转让模式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指由资金方与开发商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并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

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资金方可以选择将项目运营转让给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

这种模式适用于资金方不希望直接参与运营管理的情况。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资金方可以通过转让运营权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同时风险也相对较低。

然而,如果运营管理机构的能力不足或运营情况不佳,可能会影响项目的经营效益。

3. 资产注入模式资产注入模式是指将房地产项目作为一种资产注入到合作企业中。

在此模式下,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将转让给合作企业,并通过对合作企业的股权或权益进行投资参与。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实现了房地产项目与合作企业的资源整合,可以通过合作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项目的价值。

然而,资产注入模式存在转让风险和市场价值波动的风险。

4. 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是指通过向特许经营企业授予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权,以获得经营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利润的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此模式下,特许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向产权方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特许经营企业的专业管理能力提高项目的经营效益,并实现投资回报。

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

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

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很多村庄开始与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为了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旨在介绍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目的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保障合作关系的稳定和互利共赢。

三、合作项目本合同的主要合作项目为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具体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由双方共同负责。

四、合作权益1. 村委会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2. 企业享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权益。

3. 双方共同分享项目开发和销售所得的利润。

五、项目规划1. 双方将共同制定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并在项目启动前达成一致。

2. 确定项目的用地规模、楼盘类型、建筑面积等关键指标,并落实到项目计划中。

六、项目建设1. 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包括设计、施工等环节。

2. 村委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土地资源、审批文件等。

七、拆迁安置如项目需要进行拆迁工作,村委会将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八、销售与分配1. 企业将负责项目的销售工作,并支付约定的销售佣金给村委会。

2. 双方将共同制定项目销售所得的分配比例,并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九、合同终止及纠纷解决1. 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可以自愿续签合同。

2.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依法解决。

十、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十一、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具体执行细节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合同附件执行。

2. 本合同的修改、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法律。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通用范文(正式版)地产视角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条件

通用范文(正式版)地产视角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条件

地产视角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条件引言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地产行业中十分常见,合作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和细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利益的冲突、市场变化等因素,有时候可能会出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从地产视角出发,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条件。

1.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特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一般包括地产开发商和合作方两个主体。

地产开发商通常具备开发经验和资源,而合作方可能是企业、个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

在此合作模式下,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并分享项目利润。

2.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解除条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确定合同终止前的一方或双方必须满足的一系列约定条件。

是一些常见的解除条件:2.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在当事人的意志之外发生,并且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进行时,合同可以解除。

2.2 严重违约行为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作开发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严重违约行为可能包括资金不足、违反约定时限等。

2.3 双方协商一致合作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讨论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项目资金结算等问题。

2.4 合同期限届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般都会规定合同期限。

当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续约的意愿,合同可以自动解除。

3. 解除合同的后果当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时,双方需要处理合同解除后产生的后果。

是一些常见的后果:3.1 资金结算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通常,地产开发商需要返还合作方的投资,并将项目利润按约定进行分配。

3.2 资料交接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进行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资料交接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合同文件等。

3.3 风险分担合同解除后,双方还需要明确解除后的风险分担。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案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案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房地产合作开发方案,为房地产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清晰的指导。

本方案将涵盖目标和原则、合作模式、合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等关键方面。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实现房地产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共赢,共同推进项目的成功实施。

•提高合作效率,加强双方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2 原则•开放和透明:双方应保持开放的沟通和透明度,确保信息共享和共同决策。

•互惠互利:双方应通过分享风险和利益来实现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高效执行:双方应高效执行各自的任务,并遵守合作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合作模式3.1 合作范围双方将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包括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等环节。

3.2 合作结构本合作将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公司和开发商将共同组建合资公司来推进项目的实施。

3.3 合作机制•合作协议:双方将签署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开发周期、规模和投资额等关键指标。

•决策机制:双方将设立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共同决策项目的重要事项。

•利益分配: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来分配项目利润,确保公平合理。

4. 合作流程4.1 前期准备•市场调研:双方将共同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项目的需求和可行性。

•项目规划:双方将共同制定项目规划,包括规模、定位、建设周期等。

4.2 合作实施•设计和建设:双方将共同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

•配套设施:双方将共同配套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高项目的综合竞争力。

•营销和销售:双方将共同开展项目的营销和销售工作,确保项目的销售情况良好。

4.3 项目验收•合资公司将对项目进行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确保项目符合预期目标。

•验收合格后,合资公司将进行房屋交付和结算工作。

5. 风险管理•双方将共同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项目可能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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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研究第一节概述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

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

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

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

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

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

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

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

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

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

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

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

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

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

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

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

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

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

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

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

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

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

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

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形式有二,一为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进行开发,二为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进行开发。

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不允许以不成立公司的形式进行中外合作开发,故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在中外合作开发中常见却相对少见于内资企业合作开发。

前述两种形式中,合作企业在出资形式、分配模式、投资回收等诸方面相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实践中,由于房地产项目资金需求量大,故通常的合作模式为中方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开发。

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不健全及各种历史原因,一般来说合作中方的用地成本相对较低,故以成立合作企业的方式进行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占了绝大多数。

而合资企业由于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往往与土地提供方的用地成本不成比例,故在权利义务的分配方面较难按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因此采用该方式的相对较少。

当然,随着土地市场的逐渐规范,合资企业在操作规范性方面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采取中外合资经营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将成为更多企业的选择。

但至少在目前,以中外合作经营的模式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仍然是主流。

本文除特别提及外,所称中外合作开发均是指该合作模式。

一、合作主体问题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至少应符合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即外方应为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中方应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自然人暂时还不能成为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

在房地产开发的专业资质方面,立法对合作外方并无特别要求,与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异,只要能提供充足的外汇资金即可。

对合作中方而言,如房地产开发合作企业并非专为开发某特定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则对中方无特别要求,只要具备相应的开发经营能力即可。

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合作企业应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如房地产开发合作企业是项目公司,而合作中方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则其应是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完全权利人,应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合作中方并非出地一方,则其应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如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具备相当的能力。

在前期,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以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外方提供资金的居多,目前已出现三个或三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合作企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可能有两个以上,其中一方可能是土地使用权人,其他中方当事人则可能仅仅是出资方,与外方地位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中方都是土地使用权人。

而且随着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外国企业通过拍卖出让等方式成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也逐步出现,而中方作为建设资金提供方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本文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中方的主体要求应予放宽。

在此还有个问题值得探讨,就是应如何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的强制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从字面理解,凡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其当事人均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亦然。

但如照此理解,则大量的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合同均为无效,因为其中外双方可能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我们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的强制性作了过于严格的理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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