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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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1999﹞101号
【发文日期】1999-05-21
【实施时间】1999-05-2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6%”20112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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