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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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定义)瓦斯防治能力是指煤矿企业防治瓦斯应具备的责任体系、基础设施、人才技术、资金投入等。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方可组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第三条(管理权限)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央煤矿企业、跨省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

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主体)已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法人是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申请主体。

第五条(申请条件)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可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申请材料)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应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并提交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汇编。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企业概况;(二)评估范围:申请评估企业内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生产的子分公司名单,及子分公司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矿井生产或从事煤矿生产业绩;(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六)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瓦斯防治投入情况;(七)所属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情况;(八)主要瓦斯防治措施、技术方案及其实施效果;(九)煤矿企业有上级管理企业的,需附署上级企业意见。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汇编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二)近几年煤矿生产、建设安全事故情况;(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文件复印件;(五)从事通风、地测、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六)近三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财务证明。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各矿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和股份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整改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安全目标是:杜绝瓦斯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严控瓦斯超限事故,力争实现零超限。

第三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理念先进、投入保证、技术可靠、管理到位、机构健全、队伍合格、治理达标、利用有效。

即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评定,煤矿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所属矿井;《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五条加强瓦斯治理能力建设总体工作分三年半进行,其中第一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第一年度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

以后每年度二季度末进行验收考核。

第六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第一年度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11年7~9月。

宣传学习、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方案计划、完善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职人员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宣传学习和掌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了解《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对照标准进一步查找差距,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四区成套三超前”规划;完善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副矿长配备到位;具体整治措施的人、财、物及责任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煤矿编制日期:2012年4月10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企业名称:编制日期:2012年4月10日第三章系统设施一、矿井生产系统1、矿井开采条件:煤矿位于省西部,水城县城东部,隶属六盘水市钟山区老鹰山镇管辖。

矿山位于小河边向斜东北翼中段,总体呈一宽缓的单斜构造,次一级褶曲,断裂呈北东-南西向展布,地层走向整体呈北西-南东向,倾向西南;在勘探区东南角,地层走向转为近东西向,倾向近北。

地层倾角全矿区平均倾角42°。

矿区地形呈近东西走向排列,矿区属侵蚀~剥蚀地貌,其地貌景观受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控制比较明显,地势北低南高,海拨高程2372.8~1652m,相对高差720.8m,属高原地貌。

1)、交通运输条件水城—纳雍公路从矿区经过。

南距六枝—水城主干公路(102国道)约12km、西距贵昆铁路滥坝火车站6.5km,距六盘市火车站30km,距水城县25 km、六枝特区50 km。

矿山有公路相通,交通较方便。

2)、电源条件矿井目前供电电源一回引自老鹰山镇10kV变电站,长度为8.0km,导线采用LGJ-95。

另一回路引自小河6kV变电站,导线采用LGJ-50,长度分别为5.0km。

3)、水源条件矿区地表水不发育,矿区北部有一条小河流通过,河流水面标高1764m左右,煤层露头标高1770m,最低开采标高1600m,开采最深部位置远离河床,故地表水对开采影响不大。

根据矿方提供,矿井生活供水水源可利用经净化、消毒处理的流经工业场地附近的溪沟水;矿井生产消防用水可利用溪沟水或处理后的井下排水。

4)、地质构造及煤层条件(1)地层煤矿区域出露地层为二叠系上统峨眉山玄武岩组(P2β)、宣威组(P2X)三叠系下统飞仙关组(T1f)、永宁镇组(T1yn)及第四系(Q)。

1、二叠系上统峨眉山玄武岩组(P2β):暗灰色、绿色杏仁状隐晶质玄武岩,夹紫色、黄色、白灰色凝灰岩,顶部为紫红色或黄白色层状凝灰岩。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一 从业经历 15(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全力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及抽采工作,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工作在作业前达到消突效果,保证采掘作业的安全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一、成立正珠煤业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瓦斯矿长副组长:由公司其他副矿级领导组成成员:由通风区、安监部、调度室、生产科、地测科、机运部及各采掘队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办公室主任:王红亮,成员由通风区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瓦斯防止效果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组主要职责:组织审查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灾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矿各采掘地点是否存瓦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瓦斯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瓦斯防治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瓦斯灾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执行效果,瓦斯防治方案执行效果,各采、掘工作面区域性防突效果,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㈠矿井瓦斯防治安全评价由通风区进行自评,并报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组进行审核、确认。

1.每月29日前,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通风区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进行瓦斯防治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报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审核。

2. 每月3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评审意见返回各科室、队组落实执行。

㈡矿井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1.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对瓦斯防治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提供技术支持或进行指导。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序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首次评估。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如有新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

三、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评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20年8月21日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的要求,受某区XXXXXXX煤矿企业的委托,煤矿安全技术中心承担了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接到委托后,中心与煤矿企业签订了委托评估合同,成立了以元宝为项目组长的评估项目组,并于 2012年3月6日至 2012 年3月7日在煤矿企业开展了现场评估,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对策,对煤矿瓦斯防治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作出了该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

本报告力求反映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方面实际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也能为各级煤炭行业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目录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 3(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 3(二)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 4(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证照、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4二、煤矿企业综合管理评估情况-------------------------- 6(一)煤矿企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从业经历 ------------- 6(二)煤矿企业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情况以及所属矿井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 7(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的情况 ------- 8(四)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的情况 ---------- 8三、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系统评估情况---------------- 9(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水文及瓦斯参数、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的情况 ------------- 9(二)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淘汰命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情况 ----- 12(四)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的情况 ---- 13四、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3(一)存在问题-------------------------------------------- 13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3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3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方面------------------------------------------------- 144.煤矿企业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4(二)安全对策-------------------------------------------- 14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4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5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方面------------------------------------------------- 154.煤矿企业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5(三)相关建议-------------------------------------------- 161.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综合管理方面--------------------------------------------- 162.煤矿企业各系统与瓦斯治理匹配、设备方面----------------------------------- 233.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突措施方面-------------------------------------- 28五、评估结论----------------------------------------- 39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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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第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评估实施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煤矿企业名单须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五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跨省(区、市)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六条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管。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中介机构或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所属矿井个数通风抽采地测防突安全监控2~5 2 1 1 1 16~10 3 2 2 2 110个以上 4 3 3 3 2注:没有应抽采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表2: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技术岗位人员配备生产能力通风抽采地测防突安全监控0.3Mt/a及以下 1 1 1 1 10.3-1.2Mt/a 2 2 2 2 11.2Mt/a及以上 3 3 2 3 1注:非应抽采矿井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一从业经历15(一)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机构和人员20(一)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四)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五)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组建防突专业队伍。

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检查发现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的每人扣0.5分,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系统设施20(一)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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