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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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作说明。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一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反垄断法对此也需要明确予以制止。

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

同时,在有的地区、有的行业中,垄断的苗头也已开始显现,迫切需要引导和规范,以避免产生严重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的后果。

三是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及认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 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 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反垄断调查程序及手段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 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依法进行立 案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现场检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垄断行 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设施等进 行现场检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 押相关证据等强制措施。
经营者集中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合并、 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形成一个新 的企业或加强既存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
经营者集中类型
包括横向集中(同一市场领域的企业 合并)、纵向集中(处于不同市场环 节的企业合并)和混合集中(不同市 场和不同环节的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标准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规定一定的营业额 或市场份额标准,达到标准的企业合 并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如果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可通过一定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集中,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 限制行使某些权利等。
监督执行
对于已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 况,并对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理解

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理解

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理解作者:杜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从传统的理解上来看,国有企业适用垄断豁免,不适用于《反垄断法》,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否为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按照法解释学的方法,文义解释是基础性的解释,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本文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再从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法社会学解释的角度,来分别论述《反垄断法》第七条不属于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规定,而是应当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

关键词国有企业垄断《反垄断法》第七条法解释学作者简介:杜昶,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68-02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11月9日,据央视《新闻30分》、新浪网等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现已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由此,国家发改委启动对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两家国有企业涉嫌垄断的调查并作出初步认定,但从传统的理解上来看,这与国有企业适用垄断豁免,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存在冲突,本文试图从法解释学角度来论述《反垄断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而不应被理解为除外适用。

二、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第七条按照法解释学的方法,文义解释是基础性的解释,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本文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再从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法社会学解释的角度,来分别论述《反垄断法》第七条不属于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规定,而是应当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NAND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卢慧(无锡旅游商贸学校,江苏无锡214000)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优点是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顺应国际的一般趋势;缺点是立法模式缺陷,授权条款有缺陷。

关键词:《反垄断法》;第14条;评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2)12-0080-01收稿日期:2012-10-30作者简介:卢慧(1981-),男,江苏无锡人,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一、《反垄断法》第14条的基本规定《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二、《反垄断法》第14条的优点(一)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反垄断法的责任

反垄断法的责任

反垄断法的责任1、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裁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即经营者应担当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但不包括对经营者进行拆分。

3、刑事责任从世界上看,美国、法国、日本国的反垄断立法中规定了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刑事责任,但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假如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时,”拒绝供应有关材料、信息,或者供应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022-05-01 21:22一、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爱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退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值竞争行为有关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峻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峻、情节恶劣的不正值竞争行为。

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详细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们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四、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详细的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四章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应担当的相应的、详细的法律责任有:1.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担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规的背景和原则,并提供一些合规指南,以帮助企业遵循反垄断法规。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部分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超常利润,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反垄断法规,以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反垄断法规的原则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通常禁止企业或集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拒绝交易等。

2. 禁止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还禁止企业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

水平垄断协议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

而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与供应商、分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3. 防止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还防止企业进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这些行为也被视为垄断行为的一种,不仅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合规指南1. 准确了解反垄断法规企业应该详细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包括法规的适用范围、禁止行为的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

只有对反垄断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更好地遵循。

2. 建立合规部门和制度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合规操作,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合规制度和程序。

合规部门应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 建立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企业在与供应商、分销商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建立合理的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违反反垄断法规的情况,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了解反垄断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了解反垄断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了解反垄断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其具体应用。

一、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律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律一般禁止垄断行为,包括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垄断行为等。

垄断协议是指市场竞争者之间达成的任何形式的合约、协议、安排或者联合行动,目的是限制竞争,例如价格垄断、区域独占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市场上某些企业由于垄断地位而能够单方面决定市场行为,例如不合理提高价格、拒绝交易等。

垄断行为包括构成垄断的并购、兼并企业等。

2.禁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垄断商标和恶意诋毁等。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垄断商标是指企业在同类商品市场上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商标,通过限制其他企业使用相似商标,限制市场竞争。

恶意诋毁是指企业针对竞争对手进行中伤、诬蔑等行为,破坏竞争环境。

3.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律还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垄断企业实施不公平定价、限制质量和减少供应等行为。

不公平定价是指垄断企业借助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限制质量和减少供应则是指垄断企业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减少供应量等手段,限制市场竞争。

二、案例分析以下案例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进行探讨:1.美国微软案1998年,美国政府对微软公司发起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通过与计算机制造商签订排斥竞争对手的合同,妨碍其他公司进入操作系统市场。

最终,美国司法部认定微软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其分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 实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 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 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 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 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 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 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 可循。

在实际操作中, 商业贿赂多发生于一种是 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经营者之间, 为了促销而进行贿赂; 另一种是尽管存在实际的 业务往来,但是折扣过度高于 一般的行业规则或者给予其他 经营者的折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七)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 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反垄断法解析
法律事务部
反不 正当 竞争 法及 司法 解释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二、适用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 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虚假 宣传: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 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 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 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 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法知识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法知识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法知识点反垄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共八章57条。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反垄断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法知识点司法经济法考点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

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

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反垄断法条文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29【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022年新《反垄断法》修订要点解读

2022年新《反垄断法》修订要点解读
; 五、新增对“掐尖并购”规制程序 新法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掐尖并购的调查、处理程序做了进一步
的规定:即,对于有证据显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经营者集中,一审稿规定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进行调查;而新 法中,在调查之前先给予经营者进行申报的机会,如果经营者未申报 的才进行调查。
> 五、新增对“掐尖并购”规制程序 现行法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制。不过,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 一、新增“安全港”制度 相比一审稿的另一变化是:一审稿规定,即使经营者的市场份额
低于执法机构所规定的标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排 除、限制竞争的,仍然认定为垄断协议;而新法则规定,除了经营者 的市场份额需低于执法机构所规定的标准外,还应该符合执法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 一、新增“安全港”制度 “安全港”是指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协议,即可排除它们存在竞
> 六、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 新法基本沿用了一审稿中对“停钟”制度的规定(除了一些表述
的修改:“需要进行核实”改为“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 行”;“经营者同意”改为“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 六、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 “停钟”制度引入后,经营者应当更加重视申报文件、资料的质量
在认定某一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安全港”制度时,相关市场界定是非 常重要的一环。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企业需要注意事先分析、准 确理解和掌握自身业务所处的相关市场以及自身的市场份额,并进行 动态化评估,以便为企业的反垄断合规策略提供可靠的依据。
完善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 二、完善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对于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六条、 《平台指南》第十九条等条款中均已经对“掐尖并购”作出了规定。 此处的“依法进行调查”将适用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的 规定,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经营者的配合义务等。

上政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

上政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

至于破坏社会整体利益,但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主要是知识
产权所有人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规制。举例差 别待遇(微软的差别待遇),搭售,转售价格维持,权利回授条款。
三、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
• (一)反垄断委员会 •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
断法所规定的竞争秩序等社会整体利益照成损害的行为。知识产权法本身对 于知识产权进行了一定的权利限制,其中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用尽 原则、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及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体现了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 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 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 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 横向关系: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家机关同时 具备反垄断执法权。 主要是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之间的分工合作。
• 纵向关系:反垄断法是中央事权,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反垄断法的两个重要概念
•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 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 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 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垄断行为惩罚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垄断行为惩罚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垄断行为惩罚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反垄断法中,对于经营者垄断行为的惩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反垄断法旨在打破市场中形成的垄断,推动市场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经营者垄断行为的惩罚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涉及到多个因素和相关利益的平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经营者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某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过掌握市场资源、技术、渠道、资金等手段,限制、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超过法律规定的市场份额,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在反垄断法中,经营者垄断行为被视为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然而,对于经营者垄断行为的惩罚应该如何进行,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问题。

首先,惩罚应该符合公正和合理原则。

只有在法定程度内的垄断行为才能受到惩罚,对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过度干预。

其次,惩罚应该根据垄断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以达到对不同垄断行为惩罚的差异化。

对于严重垄断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手段,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监管限制等,以达到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的目的。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手段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惩罚是远远不够的。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提高对垄断行为的预防和干预能力。

在市场监管方面,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的垄断行为。

在行业监管方面,应建立健全行业竞争状况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排查垄断行为。

此外,公众参与也是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的关键。

公众应该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认知和监督,积极参与到反垄断行动中来。

媒体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曝光和报道,增加公众的知情度。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拒绝垄断产品。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垄断行为的氛围。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垄断行为应该得到严厉的惩罚。

惩罚应符合公正和合理原则,量刑应根据垄断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差异化。

C15030_反垄断法条文解读(100分)

C15030_反垄断法条文解读(100分)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100分1、单项选择题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B. 一百万元C. 五十万元D. 三十万元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A. 可以免除处罚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D. 不能免除处罚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3.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等方面因素。

A.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B.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C.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D. 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您的答案:D,A,B,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下列和共同市场不相容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A.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由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B.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决定C.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统一行为D. 目标或结果阻碍、限制或削弱了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协议,决定和统一行为您的答案:D,B,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可分为()。

A. 横向垄断协议B. 纵向垄断协议C. 混合协议D.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您的答案:A,C,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和例外情形的是()。

A.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B.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C.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D.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您的答案:B,D,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7. 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总页数】8页(P3-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研究
2.《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条款现阶段应维持现状--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知识征答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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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
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
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
同的
D. 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
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
实行了反垄断法
B. 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
趋势
C.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
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 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您的答案:D,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和例外情形的是()。

A.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D.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您的答案:D,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关于《谢尔曼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契约、托拉斯形式的联合,以及共谋,用来限制州际的,或与外国间的贸易和商业的,均属非法
B. “任何”二字只有管辖权意义,判例法上确立了“合
理的”限制并不受禁止
C. 《谢尔曼法》第1条没有关于豁免的规定,但在其实
施中,形成了“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
D. 在《谢尔曼法》实际执行过程,对于固定价格协议等
协议适用合理规则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8. 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
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英国的《谢尔曼》法对全球反垄断立法具有深远意义。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
售数量的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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