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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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条文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解读

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解读

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解读在现代经济中,垄断现象时有发生。

垄断是一种市场行为,由于市场力量的集中,少数企业或个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致使市场失去竞争性,进而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

反垄断法律应运而生,旨在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垄断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读,并深入探讨反垄断法律的框架与实践。

一、垄断的概念与表现什么是垄断?根据经济学家的定义,垄断是指某一特定市场中,仅存单一供应商或极少数供应商的状态。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该市场中的选择受到极大限制,而这一现象常常伴随着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等负面效果。

在极端情况下,垄断企业甚至可能操控市场,以实现高额利润的最大化。

垄断的表现形式显性垄断:如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通常发生在资源开发等行业,因巨额固定资产投资使得市场进入的门槛极高;而行政垄断则是由于政府政策保护某些企业,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

隐性垄断:涉及相同类型企业通过合作、并购等方式形成联合体,从而共同操控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通过价格联盟、输出限制等手段维持高价位。

价格歧视:即同一产品或服务向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的一种做法。

这种行为通常源自于品牌效应、竞争壁垒以及信息不对称。

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手段,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增强自身地位。

二、反垄断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反垄断法律起源反垄断法律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当时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形成了大量的大型企业垄断现象,而这显著影响了民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成为反垄断法律的奠基之作。

该法禁止任何限制贸易和商业的契约、阴谋或合同行为,为后来的反垄断法规树立了标杆。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随着全球各国经济数字化及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国纷纷审视其国内市场结构,不少国家修订或制定了相关反垄断法规。

例如:欧洲联盟:欧盟在20世纪以来逐渐强调管控市场集中度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规定。

在中国,反垄断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协议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生产数量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协议限制竞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集中经营集中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行为都被认为是集中经营。

四、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行为。

例如,企业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虚假宣传。

五、垄断定价垄断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垄断定价。

六、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是指企业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条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例如,企业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方式来强迫其他经营者接受其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强迫交易。

七、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某种优惠。

例如,一些电信公司将手机和套餐绑定销售,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优惠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捆绑销售。

八、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出售产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掠夺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共16条,是最⾼⼈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部司法解释,下⾯是《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详细内容。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垄断⾏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发⽣争议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条 原告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为的处理决定发⽣法律效⼒后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以及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经最⾼⼈民法院批准,基层⼈民法院可以管辖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案时的案由并⾮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垄断⾏为向有管辖权的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垄断⾏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NAND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卢慧(无锡旅游商贸学校,江苏无锡214000)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优点是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顺应国际的一般趋势;缺点是立法模式缺陷,授权条款有缺陷。

关键词:《反垄断法》;第14条;评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2)12-0080-01收稿日期:2012-10-30作者简介:卢慧(1981-),男,江苏无锡人,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一、《反垄断法》第14条的基本规定《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二、《反垄断法》第14条的优点(一)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的同时 ,可能会损害反垄 断执法 的公平 和正义 。
由于该原则过 于绝对 ,不进行必要 的经济分析 ,
具体规定 中将两类 垄断协议分别 作 了规定 。其 不考虑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合理理 由, 就认定该垄断协议 中,反垄断法 》 十三条是关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 是否存在促进 竞争 的效果等 , 《 第
往往对市 场竞争产 生严重负面影响 , 并且对 经营者 达成 的垄断协议 , 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 议 , 济层面 , , 如 销售 同类 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 的 社会和经 济发展一般不会 产生任何积极 价值的
经营者。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 同经济层 面 ,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的垄 断协议 。
々 ∥
济生活 , 过对经 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多种 因素 通 进行综合性 分析判定 ,其结果更 为准确 和公 正。 但合理原则 也存在 一些不足 : 一是 由于运用合理
原则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和 繁 重 , 需
合理 原则 指 判定 经 营 者实 施 的垄 断 协议 行 为 是 否违 法 , 在 具体 分 析 经 营者 行 为 的 目的 、 为 要 行
否 违 法 的两 大 基本 原则 。 两个 原 则 是 由美 国 法 这
院在 司法实践 中首先创立 的,其主要 内容是 , 对
不 同 的垄 断 协 议 采 用 不 同 的违 法 性 判 断 原则 。 本 身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法
根 据参与垄 断协议 的经 营者之 间是 否具有 律 禁止 的特定 的垄断协议 ,无 需考虑实施垄 断 竞争关 系 , 一般将垄断协议 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 协议可能存在 的其他 因素 ,而直接认定该垄 断 纵 向垄 断协议 。 横向垄 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 系的 协议具有违 法性 。适用本 身违法原则 的垄 断协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反垄断法第四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四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四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这一条的解读如下:
1. 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这意味着反垄断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竞争规则。

2. 完善宏观调控:这表明国家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平衡,防止市场失灵和垄断行为的出现。

3. 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旨在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第四条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一)《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1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1.第14条的成功之处(1)适应我国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所谓“前无古人”,就是说我们缺乏经验和传统、缺乏足够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

我们不得不在改革中逐步积累经验,实际是积累资源,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

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因此必然显示出一种渐进的模式。

2说得直白些,我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反垄断法条文释义

反垄断法条文释义

反垄断法条文释义
标题:《反垄断法条文解读: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工具》
正文:
反垄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垄断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损害市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起到了引导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作用。

首先,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某个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份额、价格操纵等手段,垄断市场资源,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反垄断法能够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的局面。

其次,反垄断法还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个特定领域中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可以单方面决定价格和市场规则。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
垄断定价、拒绝合理交易、限制竞争对手等行为,从而阻碍了市场中其他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可能通过合并或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但这种行为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因此,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行为进行了审查和监管,以防止市场出现过度集中和垄断。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工具。

通过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范企业合并和收购行为,反垄断法确保了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和健康稳定的发展。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遵守相关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共同推动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中国经济生活中方便面的集体涨价、手机是否能够取消漫游费、娃哈哈与达能公司的纷争等等是否涉及到了目前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否能够规范中国的经济生活,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标签:反垄断法解读有资料显示:反垄断法的酝酿过程可上溯到1994年,当时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其后,《反垄断法》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至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3年漫长的等待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艰难的立法过程伴随着各个利益团体激烈的争执和无奈妥协。

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的《反垄断法》能否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在我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称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一、方便面的价格卡特尔: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观点,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等方面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或意见),就会形成一种垄断性企业联合,也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卡特尔”现象。

显然,方便面行业整体性提价,一定程度上说,已经符合了这种现象的特征。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主要方便面企业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

从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厂家称:受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方便面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涨幅达到40%。

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参与了此次调价。

与此同时有方便粉丝生产厂家公布资料:此次原材料涨价幅度不超过10%。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 实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 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 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 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 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 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 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 可循。

在实际操作中, 商业贿赂多发生于一种是 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经营者之间, 为了促销而进行贿赂; 另一种是尽管存在实际的 业务往来,但是折扣过度高于 一般的行业规则或者给予其他 经营者的折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七)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 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反垄断法解析
法律事务部
反不 正当 竞争 法及 司法 解释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二、适用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 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虚假 宣传: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 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 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 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 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反垄断法第69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69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69条解读
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法律旨在惩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通过实施集中等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惩罚,包括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以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罚款的上限为五十万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反垄断法重点法条

反垄断法重点法条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市场⽀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三条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第⼗四条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本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 (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项⾄第五项情形,不适⽤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的利益。

第⼗七条禁⽌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市场⽀配地位的⾏为: (⼀)以不公平的⾼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进⾏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只能与其进⾏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市场⽀配地位的⾏为。

反垄断法第16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16条解读

《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这个法条涉及到的主要概念是“垄断协议”,而垄断协议的核心特征是排除、限制竞争。

1.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是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之一。

尽管在学术和实务界曾经有过争议,但目前业界普遍认为,如果一个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它就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这一观点在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个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2.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对于垄断协议是否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目前的《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行政执法机构通常不拘泥于对目的的探讨,而更注重协议的实际效果,但法院在多个案例中讨论了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指出,垄断协议的认定应以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核心标准,而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各方达成协议时的主观动机等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

然而,主观动机仅仅是参考因素,仅此亦不足以确定或者否定涉案调解协议对市场竞争的效果如何。

因此,排除、限制竞争目的是认定垄断协议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其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条件。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垄断协议”这一概念展开的,其中涉及到的关键因素是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虽然对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也有一定的讨论和考虑,但更注重的还是协议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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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同的
D.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答案:D
2.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A.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实行了反垄断法
B.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趋势
C.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3.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等方面因素。

A.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B.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C.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D.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
答案:A,B,C,D
4.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答案:A,B,C,D
5.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和例外情形的是()。

A.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D.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案:A,B,C,D
6.关于《谢尔曼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契约、托拉斯形式的联合,以及共谋,用来限制州际的,或与外国间的贸易和商业的,均属非法
B.“任何”二字只有管辖权意义,判例法上确立了“合理的”限制并不受禁止
C.《谢尔曼法》第1条没有关于豁免的规定,但在其实施中,形成了“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
D.在《谢尔曼法》实际执行过程,对于固定价格协议等协议适用合理规则
答案:A,B,C
7.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包括()。

A.垄断协议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经营者集中
D.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8.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答案:错误
9.反垄断法被学界公认起源于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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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正确
10.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
您的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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