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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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资源收费标准

湖南水资源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1、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4、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具体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按实际取水量计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六、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本通知规定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七、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其中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国库10%;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核拨。

水利工程供水含税水价计算方法探讨

水利工程供水含税水价计算方法探讨

国家明确规定将水利工程供水水 !$$# 年以来, 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纳入价格管理。这对提高 全社会水商品意识和形成良性的水价形成机制均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转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之后, 水费是否缴纳税金, 缴纳何种税金等 问题, 困惑着供水经营者。本文根据水利工程供水 水费纳税的法律依据和各地水费纳税的不同情况, 对供水价格中应含的税种及各类供水含税水价的计 算方法等进行探讨。
[,] 而已 。
! 水利工程各类供水含税价格的计算
按照 《水价办法》 规定, 供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 金, 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应计入税金。目前国家有关 水费的税收政策, 对水利工程供水纳税问题已作了 原则上的规定, 给予了优惠政策。对于没有实行供 水水费零税率的供水单位应缴纳营业税, 在有盈利 的情况下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批复。首先, 要依据 《水利工程供水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 ] 0#. 号) 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确定 供水定价成本; 第二, 在定价成本的基础上, 按照 《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财经 [-..1] , 计 %. 号) 入利润、 税金, 核算出单方水价格; 第三, 价格主管部 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批复水价标准。笔者认为, 如 果价格主管部门按此标准批复水利工程供水水价, 就称之为到位的水价。事实上, 价格问题事关科学 发展大局、 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 因此, 价 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和用水户承受 能力等社会政治因素, 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价调整方 案。当前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 的 ,.) , 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多数达不到成本水价, 少数供水单位略有利润, 但低于规定利润, 只有极少 数供水单位水价能够到位。对于水价到位的水管单 位, 应以定价成本和利润之和作为纳税依据; 对于水 价不到位的水管单位,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批复水 价标准时, 要确定不含税水价和含税水价两个标准, 以拟批复的不含税水价作为纳税基础, 计算含税水 价。由于农业排灌不缴纳税金, 本文探讨的均是已 运行的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 非农业排水含税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8〕3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8【实施日期】1998.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6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制定的《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湖南省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安排原则第一条专项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确定的范围之内,原则上只安排前期工作充分且1999年年底前能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

国家计划外以及预期内无法投入使用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安排达不到防洪标准、险情严重的重点堤垸及保护重要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安全的江湖堤防加高加固、四水干流卡口河道拓宽、疏浚等重点项目,不搞地区平衡。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施工。

为使项目尽快启动,可适当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步骤,子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报告,由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初审后,报省计委和省水利水电厅审批。

也可由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授权地市州计委、水电局审批。

财政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水利厅决定,宣布《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水利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水利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水利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水利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7〕70号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省水利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4〕17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湘水财〔2004〕50号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湖南城市防洪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8〕30号关于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意见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7湘水政〔2005〕39号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6〕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二)型水库安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导引》的通知1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2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水建管〔2007〕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1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1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1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1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1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的通知1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5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湘水建管〔2008〕27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1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规划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2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规划内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项目实行打捆招标和集中招标的通知2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7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度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集中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科教〔2006〕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1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25号关于做好城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结束——。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关于水费收取管理办法水电费管理办法【三篇】

关于水费收取管理办法水电费管理办法【三篇】

关于水费收取管理办法水电费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水费收取管理办法水电费管理办法(一)农村工程实行计量收费。

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

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

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各户的总表与分表抄手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

饮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饮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

逾期未交的,停止饮水。

3、饮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饮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用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人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由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饮水。

【篇二】水费收取管理办法水电费管理办法一、每月按规定时间进行抄表、收费。

收费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不得打白条。

收取的水费要按时上缴供水管理单位财会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等。

二、建立用水户用水登记簿,并注明用水户基本情况,是否装有水表,用水量大小,水费收缴情况,逐月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三、严格按水表计量收费,做到抄表数据准确,计价无差错,对无水表的用户,在核定用水量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能随意增减、损害用户和供水管理单位的利益。

四、收费人员抄表时要分析各用水户用水量的合理性,对偷水、漏水、偷接水管等现象要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汇报,以便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解决水利工程水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解决水利工程水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金达 2 0 8 0 . 4万元,其 中结算食堂招待费 5 5万元,建局办公楼
16 9 0 . 1万 元 。 另 外 , 区供 排 水 管 理 处 还 用 水 利 工 程 水 费 资 金 该
支付 水务局系 统下属单位人 员工资 4 万 元 。某供排 水管理处 3 20 0 5年被主管部 门调拨资金 2 . 8 2万元 ,用于 发放机关人员节
策和 当地水 资源状况核定 。以苏北某市为例 :农业水 费稻麦 田
10 2 .0元 /m 和 10 0元 / m 旱 田 1 . 5元 / m 和 4 .0 h2 8. h2 6 h 5
元 /m 经济作物 1 5 h 3 .0元 / m, h 养殖 12 1 .5元 / Ⅲ: h2工业 ( 消
按照财 政部 、 国家计委 、 农业 部等部门 《 关于取 消农村税费 改 革试 点地 区有 关 涉及 农 民负担 的收 费项 目的通 知》( 规 财 [0 0 1 2 0 ] 0号) 精神 , 2 0 年 1月 1日起 , 从 01 各地 收取 的水利工 程水费 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由预算外收入管理转为 经营性收入管理, 一使 用税 务发票 。 统 水费标 准根 据国家经济政
24 0 ) 2 0 1

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依据及典型调 查结 果
资金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 一些不容忽视 的问题 。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 , 促进节 约用水 、 科学用水, 决水利工 解 程必 需的运行管理 、 大修和 更新改造费用, 加强水利 基础产业 , 充 分发挥工程长 效机 制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水法》 国务院 《 《 、 水利 工程水 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 规定, 凡具有供水作用 的河道 、 湖 泊、 防、 堤 水库 、 闸、 涵 抽水站 、 区、 灌 沟渠 、 塘坝等 水利工程都 实行有偿供水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业、 工矿 企业 ( 含外商 投 资企业 、 、 、 企业) 其他~ 切用水 户收取 水利 工程水 乡 镇 村 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水费计算、水权与水价

水费计算、水权与水价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 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 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 水价格。 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 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 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 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例:某灌区水库枢纽工程总库容5.6亿m3,其中死库容0.03亿m3,灌溉 某灌区水库枢纽工程总库容5.6亿 其中死库容0.03亿 兴利库容3.67亿 防洪库容1.9亿 该水库是以灌溉为主, 兴利库容3.67亿m3,防洪库容1.9亿m3,该水库是以灌溉为主,并结合 灌溉进行防洪、发电。 灌溉进行防洪、发电。 该工程1958年开始投资兴建枢纽部分 灌区于1965年开始投资动工 该工程1958年开始投资兴建枢纽部分,灌区于1965年开始投资动工, 年开始投资兴建枢纽部分, 年开始投资动工, 其中支渠以上工程由国家投资。 其中支渠以上工程由国家投资。该水库枢纽与灌区支渠以上总投资 10607.40万元(包括电站专项投资996.70万元),工程投资项目如下 10607.40万元(包括电站专项投资996.70万元),工程投资项目如下: 万元),工程投资项目如下: 万元
水利工程经济学
Water resource engineering economics
主讲教师:杜太生 主讲教师: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工程系
水费计算、水权、 第八章 水费计算、水权、水价
● 主要教学内容
• 水资源的价值内涵 • 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及其特点 • 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 • 水资源费与水价 • 水费的计收标准 • 水权与水权交易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E-3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E-3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局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页脚内容1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提取3%;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按现行办法从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1、有城市防洪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2、从地(州、市)、县(市、区)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地(州、市)、县(市、区)所有的部分。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4【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四)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_secret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_secret

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一九九八年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文件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地、州、市水利水电局、厅直及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合理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统一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点,并在《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湘水电农水字[1992]15号)通过试行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现予颁发,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开始试行。

原颁发的水利水电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5号)同时停止执行。

现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适用于本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

由中央投资或参与投资并审批的工程项目。

按主管部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附件: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主题词:水电工程概算标准通知目录总则 (6)第一篇项目划分 (8)第一章概述 (9)第二章组成内容 (10)第三章项目划分 (18)第二篇费用构成 (40)第一章概述 (41)第二章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45)第三章设备费 (52)第四章其他费用 (53)第五章预备费及建设期还贷利息 (59)第六章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60)第三篇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 (62)第一章概述 (63)第二章组成内容 (65)第三章编制程序 (68)第四章基础价格编制 (70)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76)第六章分部概算编制 (80)第七章分年度投资编制 (95)第八章建筑物概算编制 (97)第九章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100)第十章工程总概算编制 (101)第十一章设计概算表 (102)总则(一)初步设计是水利水电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初步设计概算(简称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必须编制设计概算。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湘价服[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湘价服〔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法》、《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城以下的乡、镇、村各类投资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是指农村集中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并将地表水(含水库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乡、镇、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

第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五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和日常价格监管工作。

供水工程实行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第七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为规范水利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对其中表列1-7项服务收费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表列8-11项涉及建设项目收费,收费标准应随建设项目相关收费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每年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财务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财务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

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

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摘要:一、引言二、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概述1.定义和作用2.适用范围三、计算规则内容1.工程量计算2.费用计算3.定额基价确定4.费用组成及计算方法四、应用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的注意事项1.遵循法律法规2.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量3.严格按照费用计算程序进行五、结论正文:一、引言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是为了规范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而制定的。

对于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来说,掌握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概述1.定义和作用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是指在湖南省范围内,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费用等进行计算的方法和程序。

通过对工程量、费用的科学计算,可以更好地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适用范围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包括水库、泵站、渠道、涵闸、水电站、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工程。

三、计算规则内容1.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应遵循实际发生、按实结算的原则,依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工程量指标进行。

2.费用计算费用计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如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费用,如管理费、监理费、安全费等。

3.定额基价确定定额基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量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的标准价格。

定额基价的确定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施工方法等。

4.费用组成及计算方法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对费用的组成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

计算方法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应用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的注意事项1.遵循法律法规在应用湖南水利定额计算规则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

中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以及改革

中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以及改革

中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以及改革摘要:在国家大力推进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统一水利部关于供水价格的规定,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的管理工作,通过统一监管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监督实施力度,在此基础上制定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按照水价核定原则、水价管理权限改进水价政策,从而更好的服务大众。

关键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政策;改革思路一、中国供水管理概述(一)管理体制我国供水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府规定的要求,由水利部以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地表水、空中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根据目前我国水资源持有量考虑人们用水需求,组织拟定供水方案确定水量供求关系,制定相应计划,并在水量分配方案完成后,加强方案实施的监管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还会考虑取水许可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以及取水许可制度进行适当修正。

其次,水利工程供水分为几种类型水库拦蓄、江河引水等水利工程,其在供水管理方面均由水利部门统一进行监管,中央直属供水工程在此期间会跟根据流域所在位置进行分块管理,并由省地县属地方相应的水利部门进行相关地带的监管工作。

水利工程供水包含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自来水公司用水,这些均由水利部门进行统一管控。

以往市政用水、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供工业供水由城建部门负责管控,但是随着国家体制的完善,很久之前便已经调整供水管理体制在当下县级城市均由水务局管控,在供水管控方面从水源工程到用户用水均由水务局统筹管理,在此基础上农村灌溉工程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成供水管控工作,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灌溉工程供水管理,其中农村灌溉工程斗渠以上为国家所有,而斗渠以下的灌溉工程为农村集体所有,确定农村灌溉工程所属领域并在当下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供水情况水利工程供水分类为农业、工业、生活、发电、其他等5种类型,而5种类型平均供水量呈现依次下减的趋势,其中农业平均供水量在水利工程供水量中所占比例最大,约为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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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
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第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局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材料、燃料、电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及制造费用。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水管单位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四)利润是指水管单位从事正常供(排)水应获得的合理收益。

第十条兼有供水、防洪、发电等综合效益的水利工程,其成本、费用,应区别性质,分类补偿。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大型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水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由集体或个体经营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户)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三章水价的核定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适当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十三条用水价格按不同类别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农业灌溉用水分为自流灌溉和提水灌溉。

提水灌溉水价在自流灌溉水价基础上加提水成本、费用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原则上推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

尚不具备供水计量条件的可按灌溉面积综合定价、其他农业用水价格比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核定。

(二)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1、工业消耗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

其净资产利润率为8﹪~10﹪。

2、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的)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40﹪~50﹪核定。

3、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的)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0﹪~40﹪核定。

(三)生活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略低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结合灌溉等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核定。

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4﹪核定。

贷款建设的水电站,在还贷期间,发电用水价格按略低于上述同类型用水价格标准核定。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等其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
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第十四条排水价格实行分类核定:
(一)农业排水价格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城区排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按照工业消耗用水规定执行。

(三)生产、生活排废(污)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为8﹪。

(四)公路、铁路和乡村企业等占用土地上涝、渍水的排水价格,按略高于农业排水价格核定。

第十五条财政给予电费补贴的供(排)水泵站、涵闸的农业供(排)水价格,按冲减电费补贴额后的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

第十六条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还贷期间其资本金利润率按略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核定。

第十七条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按综合水价结算,也可制定分类水价。

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可分季节定价或实行季节浮动价格。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特殊情况需依法授权委托其他单位、中介组织、个人代收水费的,被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示授权委托书,否则用水户可以拒交水费。

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3﹪~5﹪。

水管单位要安装计量仪器,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无计
量条件的,可实行按亩配水,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按亩计收水费,但必须逐步过渡到计量收费。

工业、水力发电、自来水厂、生活或其他行业供(排)水水费按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各类供(排)水费均实行货币计收。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必须开具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以城市防洪等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等按国家《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管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税务、审计部门对水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水费结余可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水管单位授权委托代收水费的单位、中介机构、个人的手续费先交后返,代收水费的单位、中介机构、个人不得坐支。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水费收人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更新改造、水管单位正常运行管理开支等。

第二十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电站的发电水费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水管单位要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定供(排)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供水量、供水次数以及水费结算期限和方式等。

供(排)水受益户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水管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排)水直至停止供(排)水。

被停止供(排)水的受益户,如需继续用水和排水,应在补交水费和滞纳金后(滞纳金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重新签定供(排)水合同。

第二十八条除不可抗力或用水户自身的过错因素外,因大修、检修等临时限制或停止供(排)水,水管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单位。

水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规定保证正常供水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管单位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水价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状况、成本、费用情况和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在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198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199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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