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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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作为其经济专属区。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一直存有争议。中国主张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应在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自然延伸,而日本的琉球群岛则形成于海底火山,所以,中日两国属于相向却不同在一个大陆架上的国家。而日本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平分东海大陆架。由于日本的琉球群岛并不在东海大陆架上,因此其“等距离中间线”划界主张缺乏地理上的根据。而钓鱼岛则全部位于东海大陆架上,如果日本取得了钓鱼岛,便可主张和中国共有东海大陆架。那样,日本不仅可以获得钓鱼岛周围12海里的领海及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原则,甚至可以得寸进尺地将钓鱼岛作为划界的起算点,从而获取东海大陆架的绝大部分。
二、日本主张的钓鱼岛权利缺乏法律和历史依据
日本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其主要依据:一是无主地先占原则;二是时效取得原则;三是1971年的《冲绳归还协定》。
(一)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但它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也可以是被某个国家抛弃的土地;(2)“先占”的国家必须有获取该土地为其领土的意思表示;(3)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即通过行政、立法、司法活动对该地实行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岛礁,则仅宣示主权即可。
那么,这个面积不足7平方公里的小岛群,日本为何要如此拼命抢夺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并称之为“第二中东”。此言一出,为资源短缺、石油匮乏困扰的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群岛的简称,日本将其称之为尖阁列岛。它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组成,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约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台湾岛的附属岛,总面积6.32平方公里。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是中日争夺的重点领域,两国关系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中同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的主要分歧是钓鱼岛是否应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及冲绳海槽是否是大陆架划界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通过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仲裁判例等国际法渊源进行分析并结合钓鱼岛自身情况得出结论: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冲绳海槽应是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的因素。

介绍国际法上国际争端的解决原则,结合中同两国的具体情况,全面地分析了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解决前景及途径,借助国际法对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进行深入性的分析,能够起到实现研究深入性的目的。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内容
1.3研究方法
1.4研究意义
第二章中日钓鱼岛争端
2.1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
2.2钓鱼岛争端实质
2.3钓鱼岛争端影响因素
第三章中日双方在钓鱼岛立场
3.1中方立场及依据
3.2日方立场及依据
第四章中日钓鱼岛主张国际法分析
4.1国际条约角度分析
4.2先占和有效治理分析
4.3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分析
4.4时效制度分析
第五章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解决前景分析
5.1搁置岛屿主权争议
5.2成比例方法进行协商划界
5.3国际法庭仲裁
结论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也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本着和平、合作的精神进行共同开发。

只要两国政府和有识之士以大局为重,登高望远,以坦诚务实的态度来处理双方的具体分歧,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就并非遥不可及。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端的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 5.69平方千米。

①钓鱼岛列屿由于面积狭小,加上本身资源十分匮乏,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自古以来极少有人居住,虽然也不乏有人对该列屿的访问与利用,却从来没有过永久居民。

但是,二战之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规定,使得钓鱼岛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大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确立②以及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断定,钓鱼岛列屿附近丰富的石油资源可依据"大陆架制度"③而获得,钓鱼岛列屿经济利益上重要地位便浮现出来。

此外钓鱼岛也具有很重要的军事地位。

钓鱼岛面积约4 平方公里,在该岛上可以修建机场与导弹基地,进而控制整个东海。

同时,美国处于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地位,帮助日本控制住钓鱼岛也能够更好地牵制中国,在亚太谋取更大的利益。

[1]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和日本所持的立场是相反的,我们需要对这些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分析其合法性。

一)两国的观点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及港台学者的论述中心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

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2]与此相对,日本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确认其不单是无人岛,也没有其他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不是包含在基于《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的归属——驳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谬论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的归属——驳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谬论
鞠德源研究员认为日本权的基本见解中认为尖阁群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把台湾全岛及所属诸岛改为台湾全岛及其所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国所应放弃的领土之内有附属各岛屿并最终成为马关条约的正式条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文这不仅是从条约文字的法律严密性上做了修列入为美国施政之地并且根据日本政府与美国政辞更是从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自然地府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理与行政地理之实际状况来确认的
权 归 属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为 了 图 谋 再 次 霸 占 钓 鱼 岛 , 日本 官 方 和 学 者 抛 出 种 种 谬 论 , 试 图论 证 日本 对 钓
鱼 岛 享 有 领 土 主 权 。因 此 , 有 必要 从 国际法 角 度 分
析 日本 的 主 张 和 论 据 , 从 而 反 驳 日本 的 荒 谬 主 张 ,
日本 政 府 在 《 关 于 尖 阁群 岛 ( 即我 钓鱼 岛 ) 领 有 权 的基本 见解 》 中辨 称 : “ 自1 8 8 5 年 以来 , 日本 政 府
通 过 冲绳 县 当局 等途 径 再 三在 尖 阁群 岛进 行 实 地
属 岛屿 。 从 历 史 上看 , 中 国最 早 发现 和命 名 了这些
2 0 1 3 年 第 3期
总第 6 9期
湖 北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1 o f Hu b e i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I n s i t t u t e
No. 3, 2 01 3
Ge n e r a l N o. 6 9
[ 中图分 类号] D9 3 3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7 1 5 5 ( 2 0 1 3 ) 0 3 — 0 0 8 8 . 0 5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

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

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1]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本文由收集整理(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起探讨!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尾屿、南⼩岛、北⼩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积约平⽅千⽶。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等⼈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特征》〔2 〕⼀⽂发表,提出在东海中⽇韩⼤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的尚未勘探的海底⽯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两国之间围绕东海⼤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陆架划界产⽣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趋激烈。

进⼊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规模开发利⽤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两国围绕钓鱼岛的⽃争更加尖锐。

⼀、中⽇双⽅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场(⼀)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本的领⼟。

根据《开罗宣⾔》〔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本应予以归还。

《旧⾦⼭和约》〔6 〕和美⽇《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影响。

(⼆)⽇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与之相对,⽇本官⽅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本领⼟的主要依据包括:⾸先,从先占⾓度讲,⽇本依据国际法中⽆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不断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引发了钓鱼岛争端。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证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结合钓鱼岛问题形成的原因,找出争端可能的解决方式。

钓鱼岛(日称尖阁群岛),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及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8个无人岛礁。

钓鱼岛是最大的岛屿,面积约4.3平方公里。

一、中国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一)从历史角度分析,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并且进行了有效管辖。

最早记载隋朝将钓鱼岛命名为高华屿,宋以后称钓鱼岛。

明朝时,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戚继光等抗击倭寇时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

明朝的《筹海图编》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列入中国福建省海防区内。

(二)从地理角度分析,中国200海里的等深线从台湾基隆海边小岛通过钓鱼台列岛向东北延伸,形成中国大陆架,而钓鱼岛正好位于其边缘,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

(三) 从国际条约角度分析,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明文规定,日本从中国侵占和攫取的所有领土,均归还中国。

1946年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二、钓鱼岛问题形成原因(一)钓鱼岛重要的军事战略位置。

日本是地形狭窄的岛国,防御纵深短浅。

而日本一旦取得了钓鱼岛主权,就可以扩大其军事防御范围,这也是为了配合美国遏制中国的亚洲战略,以阻止中国崛起的需要。

(二)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

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石油储量约140亿吨,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太平洋黑潮流经钓鱼岛附近海域,带来大批鱼群,由此形成我国东海靖鱼场。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摘要】随着钓鱼岛问题的持续发酵,中日两国的关系迅速降至冰点,有关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争端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日本的“购岛”行径是非法和无效的,钓鱼岛是我国不容争辩的固有领土。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争端随着钓鱼岛问题的持续发酵,中日关系迅速降至冰点,而连日来中、美、日三国的军演活动,使局势愈发紧张。

近日,美国参议院通过涉钓鱼岛法案,明确钓鱼岛问题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

面对当前的复杂局势,我们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为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

一、钓鱼岛问题中中日双方存在的“分歧”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两国各持己见,互不退让,双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争议:(一)是否无主地以及是否实施了有效占领?中国认为钓鱼岛是由中国人早在15世纪首先发现、命名并实施了有效占领与管辖;而日本却认为钓鱼岛是无主地,并从19世纪90年代起日本就在此长期实施了有效占领与管辖。

(二)是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国认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因此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应该同台湾一同归还中国;而日本却认为钓鱼岛并非台湾的附属岛屿,二者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是否存在争议与共识?中国认为在钓鱼岛问题上双方存在争议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时双方曾形成共识,即暂时搁置争议;而日本却认为在钓鱼岛问题上双方并不存在争议,当然更不承认曾经存在共识。

(四)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是否是一场阴谋?中国认为此次“购岛”闹剧实际上是日本右翼人士同日本政府导演的一场双簧戏,日本政府所谓的“国有化”是妄图非法占领和控制钓鱼岛;而日本却认为之所以要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是为了阻止石原“购岛”和避免中日关系出现摩擦的无奈之举。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问题(一)日本窃取钓鱼岛与《马关条约》的签订早在明朝初期1373年前后,我国渔民就发现了钓鱼岛。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作者:范永强2011-09-27 10:27:19钓鱼岛的归属问题长期困扰着中日关系。

近年来,日本在此问题上频频发难,企图将侵占该岛的行为合法化,进而谋求东海海域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2010年9月7日,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撞船”事件,使这一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应对东海地区复杂的国际局势,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钓鱼岛,是钓鱼岛群岛的简称,日本将其称之为尖阁列岛。

它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组成,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约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台湾岛的附属岛,总面积6.32平方公里。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方面的争执呈愈演愈烈之势。

在1972年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中方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也接受了这一提议。

但到后来,日本政府却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并纵容右翼分子登岛,人为制造摩擦。

那么,这个面积不足7平方公里的小岛群,日本为何要如此拼命抢夺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并称之为“第二中东”。

此言一出,为资源短缺、石油匮乏困扰的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作为其经济专属区。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一直存有争议。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钓鱼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岛为钓鱼岛。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1.1966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中国黄海、东海大陆礁层可能蕴含有石油。

自那时起,地处岛国、资源匮乏的日本政府首次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正式提出来。

2.由于历史问题日本对我国的钓鱼岛进行了占领,而1982年的《联合国国家海洋法公约》无疑把这场争端弄得更加复杂。

该条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这样,钓鱼岛不仅是个岛,它还是周围二百海里和水下资源的重要支点。

3.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逐渐扩大,影响越来越严重。

日本右翼势力主张“修改和平宪法”,企图美化侵略。

他们不断地在钓鱼岛制造事端,使中日冲突不断升级。

另外,美国插手钓鱼岛问题,日本变得更加强硬。

我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冷战思维,与日本人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为钓鱼岛问题埋下伏笔,“归还冲绳协定”使争议浮出水面。

二、钓鱼岛之争的国际法依据(一)钓鱼岛主权争议及国际法依据1.日本政府宣称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获得钓鱼岛的主权的。

(1)当时,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提出租借的申请时,日本政府认为发现的岛屿可能是书籍中记载的钓鱼岛等岛屿,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清政府的标记,但本文由收集整理是不应认定为无主地,至少是存在疑虑,可能属于中国。

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

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

从国际法论钓鱼岛的归属透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

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

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

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书中最早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我国明朝就已落后了三四百年。

并且日本自己的官方文件中有很多权威史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

二、国际条约一日本所依据的二战后日美之间签订的条约及协定日本到现在仍认为钓鱼岛属于它的一个根据就是1951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

钓鱼岛国际法争端解决研究

钓鱼岛国际法争端解决研究

钓鱼岛国际法争端解决研究钓鱼岛,这个作为中国固有领土的小岛屿,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日本仍然将其视为领土,并据此发展相关的经济产业,但是中国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一直保持了坚决的态度。

而国际社会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些人认为钓鱼岛属于日本,而有些人则认为它属于中国。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很多国际法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如何解决钓鱼岛的国际法争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际法对于主权问题的解释。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一个国家针对一个领土的主权归属可以基于几种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历史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对于一个领土存在着长期的历史主权,那么它就有权控制这个领土。

对于钓鱼岛,中国可以引用历史资料,证明这个岛屿在古代就已经属于中国了。

第二个原则是领土分配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点上将一个领土分配给了另一个国家,那么这个领土就从那个时间点上属于后者。

但是,在钓鱼岛的情况下,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第三个原则是居民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领土上的居民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那么这个领土属于这个国家。

但是,钓鱼岛上没有居民,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此,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钓鱼岛应该属于中国的主权范围。

但是,日本并不认同这个规定,导致了钓鱼岛的争端。

针对这个争端,国际社会可以依据国际法来进行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联合国的途径来解决。

联合国可以派遣调停小组,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调停,寻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通过国际法庭的仲裁来解决争端。

国际法庭可以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争议的问题做出公正的裁决。

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双方都同意接受裁决结果,并且裁决结果也是有限制的。

如果双方都不同意,那么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

然而,针对钓鱼岛的争端,日本一直不愿意通过国际法来解决。

日本的立场是,钓鱼岛已经承认为日本的领土了,因此不存在争议可言。

但是,中国的立场是,对于领土问题,只可以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解决。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2019年文档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2019年文档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一、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概述(一)钓鱼岛位于位于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190千米处,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但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中国战败后,清政府同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而割让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

后来通过在二战中签订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将窃取于中国的东北,台湾及其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包括后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又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但由于种种历史和地理原因,日本却将钓鱼岛等岛屿交予美军占领,1971年美日签订协定,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分给日本管理。

至此钓鱼岛问题就成为中日领土问题上的一个焦点。

(二)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伴随的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利益驱使,以及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南海沿岸各国都加快占领南海各岛屿并且有的进行开发。

这样就导致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侵犯,导致中国和南海沿岸一些国家产生争端,主要包括中越之争,中马之争以及闹的最凶的中菲南海之争。

同时美日印各怀意图插手中国南海问题。

二、基于国际法对于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的若干理论分析(一)中国享有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是基于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

先占原则指的是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领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在明朝时期就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1971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主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其根据“无主地先占”的原则主张钓鱼岛的主权属于日本。

并且日本通过民间组织对钓鱼岛已经统治了30年之久。

国际法中领土的先占原则首先客体必须是无主地,日本称在1884年发现钓鱼岛,中国则从明朝就对其统治。

所以日本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宣称其享有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日本还援引“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探讨

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探讨

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探讨一、钓鱼岛主权法律纠纷
(一)钓鱼岛的地理概况和法律战略地位
1.1.1钓鱼岛的地理概况
1.1.2钓鱼岛的法律战略地位
(二)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历史发展
1.2.1钓鱼岛主权争端
1.2.2钓鱼岛主权历史
二、中日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与依据
(一)日方的法律与依据
(二)中方的法律与依据
(三)中日双方法律与依据的国际法分析
1.关于先占和有效统治的分析
2.从时效原则的角度分析
3.从时际法的角度分析
4.从禁止反言原则的角度分析
5.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的效力分析
三、解决钓鱼岛法律主权争端路径分析
(一)武力解决方法不可取
(二)法律解决面临困境
(三)法律解决的可行性
四、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国际诉讼准备
(一)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二)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
(三)加强对相关国际法判例的研究
(四)加强对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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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钓鱼岛问题的持续发酵,中日两国的关系迅速降至冰点,有关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争端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日本的“购岛”行径是非法和无效的,钓鱼岛是我国不容争辩的固有领土。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争端
随着钓鱼岛问题的持续发酵,中日关系迅速降至冰点,而连日来中、美、日三国的军演活动,使局势愈发紧张。

近日,美国参议院通过涉钓鱼岛法案,明确钓鱼岛问题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

面对当前的复杂局势,我们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为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

一、钓鱼岛问题中中日双方存在的“分歧”
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两国各持己见,互不退让,双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争议:
(一)是否无主地以及是否实施了有效占领?中国认为钓鱼岛是由中国人早在15世纪首先发现、命名并实施了有效占领与管辖;而日本却认为钓鱼岛是无主地,并从19世纪90年代起日本就在此长期实施了有效占领与管辖。

(二)是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国认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因此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应该同台湾一同归还中国;而日本却认为钓鱼岛并非台湾的附属岛屿,二者
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是否存在争议与共识?中国认为在钓鱼岛问题上双方存在争议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时双方曾形成共识,即暂时搁置争议;而日本却认为在钓鱼岛问题上双方并不存在争议,当然更不承认曾经存在共识。

(四)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是否是一场阴谋?中国认为此次“购岛”闹剧实际上是日本右翼人士同日本政府导演的一场双簧戏,日本政府所谓的“国有化”是妄图非法占领和控制钓鱼岛;而日本却认为之所以要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是为了阻止石原“购岛”和避免中日关系出现摩擦的无奈之举。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问题
(一)日本窃取钓鱼岛与《马关条约》的签订
早在明朝初期1373年前后,我国渔民就发现了钓鱼岛。

《顺风相送》、《重编使琉球录》、《皇明象胥录》等一系列历史文献,足以证明中国早已是钓鱼岛的唯一主人。

而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首次登临钓鱼岛的时间起码比中国晚了大约500年。

国际法告诉我们,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

所以,依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我国对于钓鱼岛拥有着不可争辩的主权。

钓鱼岛本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日本政府强行宣布钓鱼岛是“无主地”,并通过《马关条约》随“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

日本利用战争非法窃取中国领
土,这种“割让”式的方式本身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日本另一“证据”是日本对于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已经变成了“时效取得”。

时效的概念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而非法占有和无法确定占有时间的长短这两个因素,使得时效作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存在着很大争议,它既未在实践中获得判例的支持,也未能在理论上为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

(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是中日之间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

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明确规定:“要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由于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因而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日本应将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三)美日之间的私相授受
日本窃据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之一就是《旧金山和约》。

1951年,美国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
定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交由美国管理。

对此,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
日本在战后证明其对钓鱼岛主权的时候,经常会引用到美日《归还冲绳协定》。

日本政府一直认为《协定》中规定钓鱼岛列屿是作为琉球群岛一部分归还给日本的。

《归还冲绳协定》不仅无法从国际法上证明钓鱼岛的主权属于日本,同时由于其在结束琉球群岛托管事项上违反了《波茨坦公告》和联合国宪章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协定本身的法律效力都存在巨大问题。

(四)日本“购岛”闹剧本身就是非法的
日方上演“购岛”闹剧的真实目的是要通过显示对钓鱼岛的所谓“有效控制”,企图达到向国际社会宣示主权的目的。

中国政府于2012年9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并于2012年9月1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相关海图和坐标表的副本,完成了相应的法律手续。

因此,从国际法上我们看出钓鱼岛所谓“国有化”本身就是非法的。

三、日本上演非法闹剧的根源探究
日本罔顾法理,一再上演非法行径,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钓鱼岛问题其实是美国干涉东亚事务的一枚棋子,美国利用钓鱼岛问题来强化美日同盟,旨在为其“重返亚洲”战略铺路;其次,日本在争夺钓鱼岛主权方面的处心积虑,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二战后对日本的清算不彻底。

日本的一些右翼势力至今仍然不断扭曲历史、扩充军备,妄图东山再起;最后,日本民主党上台以来,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日本政府提出所谓“购岛”计划,颇具转移国内矛盾的意味。

而面对当前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强硬态度和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日本已陷入左右为难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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