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
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
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由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
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根据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的定义,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
其核心是作为精神产品的各种知识,其本质是传播。
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文化是由人所创造,为人所特有的。
有了人类社会才有文化,文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知识产权法作为维护知识创造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之一,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非遗的概念入手,阐述知识产权法对非遗保护的意义和方式。
一、非遗的概念非遗是指通过传统的口头、行为或实践等文化体现形式创造的各种文化传统,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礼仪、知识与实践与自然环境等方面的遗产。
它们维系着各民族和社区的认同感、凝聚力和创造力,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各国都加强了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对非遗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保护等四种方式。
(一)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的权益。
在非遗方面,著作权主要涉及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
如在中国,昆曲、评弹等文艺表演作品都可以申请著作权。
当然,对于非遗的保护来讲,仅仅依靠著作权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对于非遗的传承,往往需要在不同的民间艺术家之间交流和借鉴,因此,应注重非遗的文化基础和民间传承。
(二)商标权商标是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商标则可以如同寻宝一样为寻找符合于非遗价值体系的商业主体,可以很好地保护和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例如,在中国,景德镇陶瓷、川绣等传统工艺品都能够通过商标保护。
(三)专利权专利权机制可以使具有发明和创造新颖性的非遗技艺受到保护。
例如,中国的鼓浪屿木雕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保护。
(四)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是地理区域名称或标志,进而与该名称或标志所代表的所产生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地理区域经济特色,其适用于农业品、工艺品、特种食品、药材等领域。
同时,地理标志有助于维护地区文化遗产,并提高它们的知名度和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方式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全面和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苗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探讨
燥 、 , 有 提 及 “ ” 问 题 , : 、 、 、 、 、 , 医忽 火 没 饮 的 即 风 寒 湿 热 饮 邪 中 视 了 “ ” 邪 的 问题 , 苗 医 也 同样 忽视 了 “ ” “ ” 问 饮 与 而 燥 与 火 的
题 , 做 到 中 医 、 医 结 合 诊 病 , 是 不 易 。但 是 , 要 学 好 了 要 苗 却 只
而 言 , 极 性 体 现 为 对 传 统 医药 赋 予 专 利 权 、 标 权 等 知 识 产 积 商
权 以及 一些 发 展 中 国家 通 过 专 门立 法 所 赋 予 的 特殊 权 利 。积
极 性保 护对 于传 统 医 药 的 保 护是 大 多 数学 者支 持 的 观点 。 1 . 利 制度 : 界 保 护 技 术 成 果 的 主要 方 式 。专 利 保 护 是 . 1专 1 世 药 品 发 明保 护 中最 为 有 效 的 方式 之 一 。 国专 利 法 规 定对 “ 我 药
找适 合 苗 族 医药 的保 护 模 式 ,加 强苗 族 医药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迫
在眉睫。 世 界 知识 产权 组 织 的 报 告 将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 策 略 区 分 为 了两 种 , 防御 性 保 护 策 略 (e nepo co t t y和 积 极 性 df s rt t nsa g1 e e i re 保 护 策 略 ( si r etn sa g) 这 两 种 保 护 策 略 是 针 对 p i epo c o tt y。 ot v t i re
的根 本 。北 京 承鑫 阁 医学 研 究 院 院长 何 承 恕 表 示 : 中药 知 识 “
产权保护需要对传统方剂 的工艺 、 炮制方法进行科学 化改进 ,
搞 清楚 有 效成 分 、 效 配 比等 , 些 都 属 于 现 代 中药 的研 究 范 有 这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
非遗 知识产权保护标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导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源远流长,代代相传,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非遗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挑战。
本文将探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科技和社会共同努力,实现对非遗的全面保护。
一、非遗的独特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国文化传承的瑰宝,包括传统技艺、口头传统文学、习俗和表演艺术等。
这些非遗项目不仅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智慧,更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保护非遗不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责任,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二、非遗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非遗知识产权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独创性、独特性和非常规传承方式的元素所拥有的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旨在保护非遗的独特性,防止侵权和滥用。
非遗知识产权的建立有助于维护传统文化的完整性和尊严,激励传承人投入更多精力进行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三、法律体系的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知识产权,国家需要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非遗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非遗保护法规、设立专门的非遗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
通过法律手段,确保非遗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使传统文化在法治的环境中焕发新的生机。
四、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也成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策略。
数字化技术可以用于记录、保存和传播非遗,同时防范侵权行为。
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使非遗更加生动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促使更多人对非遗的关注和认同。
五、社会参与与共同努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形成合力。
举办非遗展览、传统文化教育、非遗产品开发等活动,既能够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度,也有助于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结语: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关乎国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 央 民族 大 学 中 法 学 院 ,北 京 10 8 ) 0 0 1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重要的文化权利之一,但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在具体的
知 识产权 法律保护 方面则更显 欠缺 。厘 清少数 民族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的定义和特征 , 阐述对 其进行知识 产权保护 的重要 性 ,分析我 国少数 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 护不力的现 状及其原 因,并在此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提 出加 强我 国少 数 民族非物质 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 4点建议。
第1 3卷
第 5期
衡 水 学 院 学报
J u na fH e gs ui n v r i o r lo n h i e st U y
V0 . 3 NO 5 I1 . .
0c . O1 t2 1
21 0 1年 1 0月
论 少数 民族 非 物质 文 化 遗产 知 识产 权 保 护
是 与 本 民 族 传 统 、 民俗 生 活 相 互 交 织 , 与 特 定 的 自 文 化 遗 产 对 于 促 进 民族 非 物 质 文 化 传 承 群 体 文 化权 利 然 、人 文 环 境 互 相 作 用 生 成 的 独 具 特 色 的 文化 现 象 , 它 是 民族 内涵 的 文 化 成 品 , 积 淀 了 民族 文 化 的精 华 ,
收 稿 日期 :2 1-5 1 0 1 —0 0 作 者简 介 :刘 振 宇 (9 2 ) 男, 1 8 一 , 山西霍 州人, 中央 民族大学 法学 院 2 0 级在 读 博士生 09
第 5 期
刘振 宇
论 少 数 民族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1 5
知识产权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然而,我们常常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紧密联系。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并阐述其重要性。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其被盗用、侵犯或篡改。
通过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我们能够确保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独立性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创造,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可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从而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和激情,推动传统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传播和共享造成限制。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通常以口述、民间艺术和民间音乐等形式存在,这些文化表达方式难以被纳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因此,我们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找到一种平衡,既能保护传统文化的创作者权益,又能保障文化的自由流动和共享。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化和商品化。
在商业化的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可能被简化、改编或者扭曲,以适应市场需求。
这可能导致文化的商业化变成了对文化本身的侵犯。
因此,我们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文化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和尊重。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找到平衡,既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又保障文化的自由传播和共享。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文化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和尊重。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商业信誉,包括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发展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 义,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合法权益保障。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传统体育项目的技巧、武术动作以及民俗 活动的表现形式等。
2、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 许多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自身权益维护重视不够, 可能导致技艺流失或内,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争夺日益激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面 临着国际竞争压力和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1、促进传承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赋予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以法律地位,为其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有助于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技艺的提高与创新。
2、防止文化传承受损:在全球化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 着外来文化的冲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原真性,避免文化传承受损。
参考内容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 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独特的民族精神。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珍贵的文化 遗产面临着逐渐消失的风险。本次演示将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 的保护现状,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传承与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 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目录
01 引言
03 对策与建议
02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04 参考内容
引言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在这片土 地上,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颗颗璀璨的明珠,闪耀着中华民族的 智慧与精神。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正面临着传承与发展的困境。如何有效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成为 社会的焦点。本次演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探讨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1、法律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遗的知识产权属性, 打击非遗侵权行为,为非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行政保护: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机构、提供财政支持等措施, 加强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3、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技术培训等 措施,提高非遗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 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案例分析
以某地传统剪纸艺术为例,该地区剪纸艺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该艺术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保 护这一非遗,当地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剪纸艺术的产 权归属和保护范围;二是设立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传习场所;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举办国际剪纸艺术交流活动,
一、背景介绍
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 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等。我国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涵盖了民间文学、传 统技艺、舞蹈、音乐、戏曲等多个领域。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 的加快,许多非遗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为此,加强非遗的知识产权保 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
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 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案例分析
以某地传统剪纸艺术为例,该地区剪纸艺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该艺术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保 护这一非遗,当地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剪纸艺术的产 权归属和保护范围;二是设立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传习场所;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举办国际剪纸艺术交流活动,
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
[ 关键词 ]非物质 文化遗 产 知识产权 民间文艺 传统知识 遗传资源
[ 中图分类号 ]G 1 2 2 [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4— 0 8 9 0( 2 0 1 3 )0 4— 0 0 1— 0 8
上 ,进一步认可 了遗 传资源及其 相关 传统知识 的
利益 分 享 权 ,并 完 善 了有 关 权 利 实 现 机 制 ;联 合
权法 第 6条 制 定 民 间 文 艺保 护 条 例 , 国家 知 识 产 权局 正在 进 行 传 统 知 识 保 护 的试 点 , 已经 确 定 两
国粮 农 组织 2 0 0 1年 《 粮食 与农 业 植 物 遗 传 资 源条
① ②
参见 《 国家知识 产权战略纲要》 “ 战略 重点”及 “ 专项任务”部 分。 参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法》 第 4 4条第 1款。
批 传统 知 识 保 护 县 级 试 点 单 位 ,环 保 部 正 在 研 究 制定 遗传 资源保 护相 关规 则 。 “ 非遗 第 一案 ” —— “ 安顺 地戏 与千 里走单 骑 纠纷 案 ” —— 已 由北 京 市
对 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 以下 简称 非 遗 ) 的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ຫໍສະໝຸດ ( 以 下 简称 WI P O)
约 》 则建 立 了农 民权 机 制 ,承 认 对 农 民保 有 的粮
农植物遗传资源和有关传统知识的财产权保护。
非遗 知识 产 权 保 护 战 略 是 我 国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作者 简介 ]严 永和 ( 1 9 6 5一) ,男,湖 南怀化人 ,法学博 士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法评析
产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的 阶 段性 成 果 。
[ 作 者 简 介] 余 澜 ( 1 9 7 O 一) , 女, 天津人 , 三峡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博 士、 硕士生导师 , 主 要从 事 商 法 和 民 族 法 学 研 究 。
[ 中图分类号3 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3 1 0 0 3 —4 3 0 7 ( 2 0 1 3 ) 0 3 —0 0 5 3 —0 6
少数 民族传统知识是 以其传统 为基 础 , 由智力 活 动创造并传承 的技术 、 诀 窍和经验 的知识体 系 , 包括农
业、 环境 、 医学 、 生物 等知识 , 不 局 限于具体 技术 领域 。
针对少数 民族传统知识处于公共领域被无偿利用 的现象 , 目前有关 立法 赋予少 数 民族传统 知识特 别知 识产权 , 但在权 利性 质方 面存在 差异 。少 数 民族 传统
知识 的特别知识产权定性 决定 了其受保 护的程度 。从 功能角度看 , 权利 的性质 可分 为积极性 独 占权和 消极
门立 法对少 数 民族 传统 知识进 行特别 知识 产权保 护 。 目前相关立法在少数 民族传 统知识特别知 识产权 的权 利性质 、 权利主体 、 权利 内容等方 面未达成共识 。本 文
从 比较法角度分析少数民族 传统知识特别 知识产权相 关立法的差异 , 总结 出具有规 律的要 素, 以期 为我 国少
能, 能从源头上 有效 预防和控 制他 人任 意利用少 数 民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概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延续的过程中,各少数民族积淀了大量珍贵的传统民族文化,创造出种类丰富、日久弥新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不仅是民族智慧的凝聚,也是少数民族的特定身份和基因延续。
之所以称之为特定身份,不仅是指每个少数民族都有特定的传统知识,能够区别于其他民族,同时,也具备了容易辨识的特点;这种对传统知识的延续,经历了时代更迭,在历朝历代的洗礼中,不仅没有消亡,反而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自己,成为一种民族的传承。
二、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文学艺术类1.民间文学,主要指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表达形式的民族文学形式,如传说、寓言、神话等;2.以声音、动作或者声音动作的结合为表达形式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艺术形式;3.造型艺术,主要是指以手工或其他传统方法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等,比如绘画、雕刻、陶艺、服饰装束、刺绣制品等。
(二)科学技术类1.科学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物理、数学、天文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积累;2.技术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知识,比如农耕、医药、房屋建筑、渔猎等技术知识。
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药理等知识以其传奇的特色很疗效,奠定了其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的重要地位。
(三)习俗宗教类1.包括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等宗教传统仪式;2.民间习俗,比如传统节日、传统饮食、传统体育项目等;3.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分析:(1)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国家政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进行保护以及以多高的水平来保护,取决于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作出的公共性政策安排。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传统知识资源丰富,为了保护这部分独特珍贵的文化资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理应在制度层面作出合理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工具作用便凸显出来。
《2024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研究》范文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消亡和失传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背景及现状(一)政策背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二)政策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这些政策在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部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的危险;此外,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二)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三是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四是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保护工作的需求。
四、完善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2024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研究》范文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已成为我国政府和文化部门的重要任务。
尤其对于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而言,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千年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保护与传承的路径。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等。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许多传统的文化形式和技艺面临着消亡的威胁。
三、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概述为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到非遗的认定、保护、传承、发展等方面,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非遗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研究(一)认定政策我国建立了非遗名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和保护。
这一政策通过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了非遗的认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保护政策政府对认定的非遗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研究。
同时,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遗的保护工作,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保护格局。
(三)传承政策政府通过开展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传承人进行非遗的传承工作。
同时,还通过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推动非遗的普及和传播。
(四)发展政策政府鼓励将非遗与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相结合,推动非遗的产业化发展。
同时,还支持非遗项目的创新发展,鼓励传承人对传统技艺进行改良和创新。
五、政策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许多濒临消亡的非遗项目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非遗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得到了有力的推动。
建立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瑰宝。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需要、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的需要二、制度的目标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增加相关产业的利润空间,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制度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任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2.保护与传承相结合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与传承紧密结合,既要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又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4.多个主体参与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保护和传承模式。
四、具体措施1.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2.登记注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制度,对具有较高价值和重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和保护。
3.激励政策:出台激励措施,对积极创新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补助。
4.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5.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总之,建立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传承的完整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类共同文化的财富。
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定位
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定位作者:王芳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09期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各民族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共有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少数民族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组成中华民族各少数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组成中华民族各少数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保护和利用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国际社会及我国对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加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研究更属必要。
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应当站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应有高度,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障,并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优势。
只有这样,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笔者在以下几个关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民族自治权的应有组成部分法律手段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经过反复讨论而达成的共识。
然而,以往理论探讨的视角仅停留于相应规范的修补和改造层面,缺乏对具体的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应有的科学的法理审视,从而常常得出对各民族等齐划一的结论。
从科学的法理视角予以审视,价值目标定位是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逻辑前提。
不可否认,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思路,例如,有学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并且这种呼吁也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施一、前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对于维护创新创造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阐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情况,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制度建设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1.法律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是保护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化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法律。
2.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我国已经建立了健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报、审查、授权和维权制度。
特别是在专利、商标等领域,我国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如通用名非专利制度、商标异议制度和商标评审申请转审制度等,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3.国际合作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间的重要合作领域。
中国加入了WIPO、WTO等国际组织,参与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加强了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矛盾。
1.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违法成本较低,维权成本较高,容易造成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此外,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缺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
2.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强的方面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实施方法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实施方法传统手工艺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与艺术价值。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不完善以及全球化的挑战,传统手工艺正面临着盗版、抄袭和商标侵权等问题。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手工艺技艺,需要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实施方法。
本文将探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及实施方法。
一、加强国家和地区立法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立法保护。
各国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统手工艺的法律地位,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方式。
同时,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二、建立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或者网络平台,使各地传统手工艺相关信息能够公开共享。
同时,鼓励各地区、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共同研究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动传统手工艺的创新和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是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增加对传统手工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同时,在教育领域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培养青年一代对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与传承中。
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寻求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协会等渠道,与国际友人分享经验,学习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同时,通过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与其他国家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
五、推动技术创新与保护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技术创新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手工艺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传统手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推动技术创新与保护。
论非遗标示商标抢注问题
论非遗标示商标抢注问题作者:梁越段沁欣廖兴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对于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不能只保护其文化价值目标,而是要把对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作为非遗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法律保护的一种具体模式。
对于非遗标示商标,无须要求其认定与普通注册商标一样,在面对非遗标示恶意抢注问题中,要证明非遗商标“在先使用”的属性,并对非遗商标的知名度作出判断。
为有效防范非遗文化标示注册商标的非法抢注现象,要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非遗标示商标的适用标准与条件,根据所要保护的非遗标示知识产权利益进行细分,对《商标法》规定的制度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知识产权利益。
关键词:非遗标示商标;商标抢注;《商标法》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79-03一、非遗标示商标抢注问题(一)非遺标示商标所谓非遗标示商标,可以将其定义为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构成的商标。
从学理意义上看,非遗标示商标与非遗实体的整体性文化价值不同,非遗标示商标是非遗表达方式的一种碎片化存在,其上附载着由传统文化所衍生出来的知识产权利益和经济利益。
从学理上看,非遗标示商标主要存在三种利益:一种是消极的知识产权。
所谓消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就是指能够消极地对他人就此知识产权利益的获得予以排斥。
另一种是积极的知识产权。
它是指依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利益。
如果被赋予了专利权限,则应当负有类似于专利权限的责任。
第三种是知识产权的衍生利益。
广义衍生利益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社会公众认可、信赖和良好评价,进而建立起较好的声誉。
非遗标示商标就是这一衍生品中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表现。
所以申请和注册非遗标示商标的本质不仅是具有字面含义的非遗符号向学理意义上的标示商标转换的结果,更是对非遗衍生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
因此,对于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不能只保护“非遗保护”的文化价值目标,而是要把对非遗标示商标的保护具体为非遗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法律保护的一种具体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与国际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与国际法律框架1. 简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
随着科技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与国际法律框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基本知识。
2.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际上的共识,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权是对新的发明创造的保护,确保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商标权是保护商业标识的权利,例如商标、标志和商业名称。
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如音乐、绘画、文字作品等。
商业秘密是涉及商业信息的保护,如商业计划、客户清单和技术秘密等。
3.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在国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措施。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等流程和规定。
根据专利法,新的发明和有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事项。
根据商标法,具有显著特征并能够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获得、维护和保护等事项。
根据著作权法,以独创性表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国内还建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等,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法。
4.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
许多国际组织和条约都致力于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负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组织。
其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提供专业支持,推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合作。
TRIPS协定是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其贸易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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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2011-08-26 08:46:52——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为例严永和摘要: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
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知识。
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传统知识内含有难以计量的知识产权利益,包括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积极知识产权利益。
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给予恰当的保护,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利益,对于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作者简介: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
[1]一般具有“圣境”性、经验性、整体性、与环境要素的兼容性、另类的科学性及其描述形式等学理特征和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历史性以及经济利益的未实现性等法律特征,[2]涉及农业、畜牧业、医药、生物多样性保育等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蕴藏着极为丰富、价值巨大的传统知识。
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加以恰当的开发和利用,可以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全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在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同时,必须对其知识产权利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否则,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就会像我国中药传统知识一样,为外国制药企业免费使用并赚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却不能分享多少利益。
然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法律障碍,如这些传统知识大多已经公开,存在年代久远,具体的创造者已经不可考(这使其权利主体在现行法上难以确定),有的还表现为自然生发的自然物质(如作为治病药物的植物根茎叶等)。
同时,在技术上,这些传统知识很难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下简称专利“三性”)等专利实质条件要求。
因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在现行专利法上几乎不可能获得直接的、有力的保护。
[3]在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
据笔者在贵州省凯里市、从江县、台江县、福泉市和云南省石林县等苗寨、瑶寨、白寨调查,当地苗族、瑶族、白族人民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医药传统知识。
而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壮族等较大的少数民族则拥有更多的医药传统知识。
这些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对特定疾病通常有着奇特的效果。
本文以我国少数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以下简称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为例,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从而为国家相关政策和立法提供学理素材。
一、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利益结构及保护难度系数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千百年来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成熟或未成熟的知识产品。
如何对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如何实现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利益,是摆在发展中国家、“传统部族”、发达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以及法学界、人类学界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即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修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创立一个新的专门权制度以保护传统知识。
[4]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我国有关少数民族祖祖辈辈不断创新和完善的智慧财产,要得到这种智慧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妥适方案,首先要对其存在的知识产权利益进行剖析和细分,把握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利益结构,然后根据这些利益的轻重缓急,根据其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边缘性制度的紧张程度和困难程度,选择相应的制度匹配或推动制度创新。
在用尽现行制度资源尚不能保护时,再考虑制度创新。
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既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简单否定。
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修改或者其他制度创新,更要慎重,讲究策略。
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可能客体,从自然法上看,存在三种知识产权利益:一是消极知识产权利益。
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专利权、商标权等典型知识产权虽然被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界定为私权,但都需要由所在国授予,且各国规定的授权条件又有一定的差异。
这样,由于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和地域性特征,以及各国授予知识产权的条件和标准的差异,一国国民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可能被他国国民在他国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如一项未取得在先技术地位的中国发明,就可为他国人在美国依美国专利制度获得专利权。
为此,现行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就规定了在先技术规则,一般把国内公开使用、国外公开发表以及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方案认定为在先技术,从而排除他人就这种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依据现行专利法,未取得在先技术地位的我国少数民族有关传统医药即可能为他国人在他国用以直接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反过来限制原权利主体的权利。
[6]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就应对其享有一种排除他人就其传统医药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此即消极知识产权利益。
二是积极知识产权利益。
知识产品是人们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创造者对其应享有直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此设计了专利权、著作权等法定知识产权。
此即积极知识产权利益,这是一种最核心的知识产权利益。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没有实现其传统医药上的商业利益,因而在自然法上,我国少数民族就有权对其传统医药本身获得知识产权利益,如有关传统医药被授予专利权或其他类似专利的权利、有关传统知识被认可为商业秘密等等,从而实现其积极知识产权利益。
应该说上述两种知识产权利益是以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本原方面[7]为对象的。
三是衍生知识产权利益。
[8]一些体现知识产品如发明创造的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后,由于其特定质量、特色等因素使该产品或服务深获市场认可,从而衍生出巨大的商誉等无形财产利益。
这种无形财产利益即构成一种衍生知识产权利益。
这种衍生知识产权利益一般凝聚在该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生产厂家的商号等商业标志上。
现行商标制度、商号制度等设计了保护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从而保护该等衍生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则。
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本身或其体现物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公众和市场的认可、信赖和优良评价,形成了良好的商业声誉,这些商业声誉具有商业价值。
作为一种“经营性资信”,[9]它能够为持有人在市场竞争中带来某种竞争优势。
它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及其有关因素逐渐衍生的产物和成果。
此即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衍生知识产权利益。
对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利益,笔者试以我国贵州省从江县瑶族传统浴药为例加以说明。
从江瑶族传统浴药已在该县有关瑶族村寨相沿使用了好几代,是当地瑶族人民数代人群体创新的智力成果。
我国从江瑶族人民对其应享有三种知识产权利益。
首先,我国贵州省从江县瑶族人民应享有排除他人就瑶族传统浴药获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此即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其次,我国贵州省从江县瑶族人民对其传统浴药应享有直接获得专利权或类似于专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与利益的实现尚需制度创新,后文将做论述),此即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再次,由于从江瑶族传统浴药在治疗妇科炎症、妇女产后康复、风湿关节炎、皮肤瘙痒等病症方面经当地瑶族人民长年使用证明而有较好的效果,使其具有较高的商业声誉,从而使采用该种浴药的药浴服务在凯里等城镇颇为流行,有关瑶族传统浴药产品也颇受市场欢迎,此即从江瑶族传统浴药的衍生知识产权利益。
在这三种知识产权利益中,对我国少数民族而言,由于其各自的利益量不同,与现存知识产权制度的容斥关系不同因而其保护难度系数也存在很大差别。
就消极知识产权利益而言,它只是限制了他人就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获得知识产权,从而维持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现有利益格局不发生变动,但我国少数民族并不能藉此获得任何积极性利益。
因此,消极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只是排除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传统医药的利益实现负增长。
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消极知识产权利益的制度空间,即只要把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确定为在先技术就可限制他人就其获得知识产权,因而保护难度系数小,比较容易实现。
就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来说,它将打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现有利益格局,并使之发生有利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变动。
故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力度最大,我国少数民族因此可以实现较大的利益。
但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没有可资利用的直接制度资源,没有现存的制度空间。
要得到保护,就需要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修改,进行制度创新。
因此,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难度系数很大。
但如何进行制度创新,创设什么性质的积极知识产权还需探讨,亦即制度创新的方式的不同和积极知识产权的性质的不同,其遇到的阻力和难度系数,将会有很大的不同;而其实现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量也存在差别。
具体而言,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有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两种情形。
间接保护情形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程序规则如专利申请发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参见后文),使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获得一种间接的保护,其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得到间接的实现。
这种间接保护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利益,在利益实现的绝对值上不一定少于后面就要分析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直接保护。
但这种间接保护将使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得不到类似专利权的积极知识产权“名分”。
间接保护情形下的专利申请发明信息披露制度修改,可借助CBD(《生物多样性公约》)[10]的影响,其遇到的阻力和难度系数将小于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直接保护。
直接保护情形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的实体规则进行重构,如修改专利实质条件(参见后文),使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传统医药获得专利权;或不触动现行专利法,创设一种类似于专利的专门权规则,使原权利人就其传统医药获得一种类似专利权的专门权。
这将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提供直接的保护。
在直接保护情形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既有积极知识产权的“名分”,也可能实现较多的经济利益,可谓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不误。
但由于这涉及对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其遇到的阻力和难度系数最大。
就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来说,作为市场对特定知识产品与其他有关因素的评价和衡量,其价值量是动态的,难以估量的。
只能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能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估,而评估结果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
但对大多数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而言,由于经过了漫长时间的考验,其商誉价值和经营性资信一般是正数,而且会较高。
如我国藏药、苗药等民族药在其细分市场中就占有较高的额度,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也存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衍生知识产权利益的现行可用的制度资源,如商标、地理标志等(参见后文)。
因此,其保护难度系数不大。
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利益,都给予保护,才能充分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在其传统医药上的利益,才符合自然法上的公平和正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