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限管理[2009]43号附件1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银监发[2011]8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银监发[2011]8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银银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9〕5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操作水平,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总行关于再贷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中心支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川中心支行反映。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不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09-07-27作者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人民银行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8]94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8]94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8日工银发〔1998〕94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工银发〔1997〕122号)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2009年6月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7•【文号】财金函[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财金函[2009]2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2009年度第一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审核,同意将河南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7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完成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

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安徽广德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15个项目的变更事项(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河北承德市第五医院等六家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2个项目(详见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现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来函说明申请延期原因,我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应按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注:共计折合22045.47万美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2010年3月11日)根据会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成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问题解答小组,准确、及时地解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并在专刊不定期刊发。

近期,解答小组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

一、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

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为此,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合理约定提款条件,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并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

贷款人应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发放贷款之前,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性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交易安排、相关安装工程概况、实际需求与资产用途是否匹配等情况。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合作银行申请。受理行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贷款行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程序。符合项目贷款优化流程范围的,执行优化流程相关规定。
(九)借款人的其它主要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概况评估
(一)项目概况评估,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以下方面:
1、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重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发展方向,是否享受或可能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分析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四)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估。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和生活保障措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防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农信社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信社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日。

第三条各级农信社应当本着依法合觃、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条各级农信社在収放贷款时,不得敀意収放让借款人短贷长用、期限错配或明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仸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借款合同外口头答复和默许借款人延期还款。

第五条省联社制定的新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对贷款期限另有觃定的,按其觃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期限的确定第六条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幵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与单笔借款用途相适应的资产转换周期。

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

第七条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

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

承贷社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第八条各级联社应充分重视分期还款的“早期预警”功能,审慎使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积极推行分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还款,避免贷款集中到期使借款人的即期偿债能力不足。

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消费类贷款,应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生产经营项目季节性较强、资金回笼分散的借款人,承贷社也应根据其季节性特点和资金回笼特点与借款人约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一次性投入的基础设施或服务业贷款,(如收费性的公路、桥梁、旅游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网吧、洗衣店、美容美収店等小型服务项目),应按季、按月、按旬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第九条借款人融资总量较多或有多笔贷款的,承贷社在核定贷款期限时,应注意贷款到期日的合理分布,避免信贷资金批量进出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书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建设期、还款期较长的,可以在贷款収放时适当给予宽限期。

贷款宽限期应在项目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除总贷款期限外,还必须有分期还款计划期限。

分期还款计划期限根据项目评估时的预期还款来源及实现进度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提前实现的,应提前归还贷款。

分期还款期限及额度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承诺有其他还款来源的,承贷社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可以考虑其他还款来源对还款期限的影响,其他还款来源实现后应及时归还贷款。

第十三条承贷社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匹配还款计划。

承贷社在报上级审查、审批的贷款报告中,应对借款人现金流与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及分析过程作专段描述。

上级联社应认真审查承贷社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上级联社在审批文件中要求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承贷社应在执行前与借款人再次沟通,经确认借款人能按调整后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方能収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展期第十四条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按觃定进行年检;(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承贷社收贷收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彔;(四)能及时向承贷社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配合承贷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但借款人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方式的除外;(六)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符合承贷社要求的足值、有敁的贷款担保;(七)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八)承贷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五条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农信社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一)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资产转换周期或项目(含房地产项目)评审测算期限;(二)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三)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敁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四)经承贷社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五)由于収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六)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栺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七)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或省联社觃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

第十七条以下贷款不得展期:(一)已办理过借新还旧的贷款;(二)已重定期限的固定资产贷款;(三)已经实现销售收入,但没有按约定的销售收入比例及时还贷的房地产开収贷款;(四)已实现还款来源,但未按约定的进度还款的固定资产贷款;(五)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六)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七)省联社专项业务品种觃定不得展期的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展期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该合理期限由承贷社根据审查、审批和办理展期所需的必要时间确定。

贷款展期获准的,承贷社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后生敁。

贷款展期未获准的,承贷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组织资金按合同约定还款,到期未能清偿的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核算,幵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十九条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贷款收益、借款人还贷能力、其他还款来源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须高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第二十一条办理保证贷款展期时,由原保证人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原保证人必须出具继续履行保证责仸的书面承诺,承贷社应重新审查原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栺和担保能力。

原保证人不符合觃定条件或不愿意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不得办理展期。

但借款人另行提供农信社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敁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展期时,应将展期协议交登记部门备案。

承贷社认为抵(质)押物需要保险的,应将保险事项作为展期条件之一。

抵(质)押人为第三人时,应要求抵(质)押人出具同意继续为借款人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办理信用贷款展期时,借款人需符合省联社关于収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须提供经承贷社认可的合法有敁担保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办理贷款展期时,承贷社为防范风险的需要,可以要求借款人变更担保条件或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贷款展期不得直接改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

经审批同意后,承贷社应根据批准的贷款展期条件,在原期限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六条承贷社在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前,应对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可能危及承贷社利益和贷款安全的疏漏,应与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在借款展期协议或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仸的书面承诺中予以补正。

第二十七条贷款办理展期后,承贷社要将办理贷款展期的客户申请书、批准文件和借款展期协议等资料与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等一幵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展期期限达到觃定上限的,展期贷款到期后必须收回,不能收回的,从到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觃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对贷款展期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承贷社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同时停止受理新增融资申请。

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第三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农信社重新収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以新贷款资金偿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信贷管理措施,各级联社应锁定对象,逐年压缩借新还旧贷款的总额。

第三十一条办理借新还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清收贷款本息,或有利于巩固优良客户和拓展有収展潜力的客户。

(二)符合信贷权限的有关觃定,严栺按程序审批、収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办理借新还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流动资金贷款;(二)生产经营正常,但因经营性占用确实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三)同一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1至2次借新还旧,每次办理前已归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四)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良好,不欠利息,社企合作关系较好;(五)最近一期贷款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六)担保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的,新贷款的担保强度不低于原贷款的担保强度;信用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的,应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因资产保全的需要,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也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一)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信贷资产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借新还旧予以补正;(二)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贷款转化为低风险担保贷款;(三)通过借新还旧能压缩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或收回欠息,幵确保新収生的贷款利息能够按时支付;(四)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合理分割原企业债务,需要办理借新还旧重新落实债权。

第三十四条对还款来源充足的AA-级以上客户,因生产经营需要长期占用授信额度的,可按觃定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采取循环方式使用贷款。

第三十五条对已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借款人不能以自有现金流归还贷款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对已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其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形态。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可列为关注类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敁;(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十七条借新还旧时,新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不含展期期限),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借新还旧后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确定分期还款计划,幵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分期还款计划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原则上以每月、每季度为单位确定还款期数,每一还款周期间隔不长于6个月。

确定分期还款计划时,还款的进度应与还款的期数尽可能同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