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采购合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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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注:注意事项只针对2016年5月1日以后新承接业务的项目

1.在采购价格(价税合计)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并要求提供增

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一般纳税人,则应选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以后合同签订提供供应商的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

许可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和地址作为合同的附件。

3.签订合同的同时要约定开票时间和移交时间,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只有6个月。

(注意专用二字)

4.开具的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并与实际交易相符合,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

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工程结束后,合同内材料数量发生退货的,或者有返利,造成合同中材料数量、金额发

生变化的,约定开具红字发票义务。

7.增值税率表:

8.关于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建议:

1)价外费用种类: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储存费、二次搬运费等。

2)在价外费用税率高于或等于11%时,争取和乙方索取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

求价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价外费用税率低于11%,乙方不愿开具高于11%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甲方可考虑价外费用另行结算,以取得更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1%时开取17%税率的发票,<11%时开取11%税率的发票)

例如:

9.材料费和运输费用开票的几种情况:

1)如果采购方要获得开具材料费和运输费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将运费含在材料价

格中,合同中必须说明材料运费由销售方乙方承担,并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不能出现“价格含运费”或“运输费用是多少”的字样。

1.

2)如果材料费税率低于11%,考虑将材料费和运输费用分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本合

同条款中应注明:销售方指定委托人承运的名称,同时要注明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销售方代收代付运费给承运人。否则承运人给采购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3)如果材料商A指定承运人C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B指定的点,运输费有采购方B垫付,

承运人C将运费1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材料商A抵扣进项税,采购方B垫付运费用于抵减采购款,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材料商A指定或委托承运人C的名称,同时注明运输费用由材料商A承担,采购方B垫付给承运商C的运费由材料商A承担,采购方B垫付给承运人C的运费用于抵扣材料商A的采购款。

3)

10.违约金不能与销售产品的量和价挂钩,如果挂钩不得计算税金进行抵扣,企业应交税金

增加。如果不挂钩直接约定数额,这部分返还费用不会抵充销售额,不会较少应交税金。

11.采购商品或服务不同税率下的价格比较(注:下表中的A和B是材料单价)

小规模纳税人B100元=一般纳税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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