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要求,现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社会力量支付其所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费用,社会力量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职责,充分体现了“按合同办事”的精神实质,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是购买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一)明确合同内容。
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等要求,以及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定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合同年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
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框架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具体实施的规定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采购范围: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国土资源采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等。
2. 采购程序:规定采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需求调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
3. 采购方式:明确可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4. 采购合同及履约:规定采购合同签订的要求和程序,明确履约的需求以及监督管理
相关事宜。
5. 采购监督: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详细阐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管和监督。
6. 评审专家及评标委员会:规定评审专家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确保评标过程
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采
购活动,促进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正性。
该细则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辅相成,有效保障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区财政部门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四条电子卖场应按照全区“一张网、一体化”的原则建设,统一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
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五条在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和高效简便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全区电子卖场建设,制定全区电子卖场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全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各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负责聘请第三方对网上超市通用类商品价格进行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未设立集采机构的市、县(市、区)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1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桂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8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2.将科技副职的选派、管理及服务工作移交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教育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疗养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事务及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7]8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
事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统一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一)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以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公路建设工程、水运建设工程等交通建设项目。
3.土地整理工程项目。
4.环保工程项目。
具体限额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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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依法合规开展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工作效率,控制采购成本,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政府采购,包括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和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按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本单位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第四条按照经批准的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金额超过年度预算的项目,应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办理预算审批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重大问题,审定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与采购事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职责:(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审核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编制采购评审报告,确定供应商,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第七条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各类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承担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自行采购的评审,并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建立政府采购招标台账。
第八条财会部门负责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事项的审核,采购款项的审核和支付,参与自行采购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桂政办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围。
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倾斜。
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桂政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为加快推进区直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含政企分开过程中区直有关单位已经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管理的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关停、特困等全民所有制企业,能通过兼并重组盘活的,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不能通过兼并重组盘活的,不纳入改制范畴,按照自治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等有关规定,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以上纳入公司制改制范畴的企业,统称拟改制企业。
二、规范操作(一)确定改制企业。
按照改制目标任务要求,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一级企业)提出所属拟改制企业名单,并在改制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拟改制企业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一级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桂政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桂政办发[1998]145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桂政办发〔1998〕145号)区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对财政公共支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监督下,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及所属机构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是国家预算经费供给方的组成部分。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运用市场机制,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府采购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一)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维修、投保、加油等。
(二)房屋修缮,包括办公室装饰、旧楼维修、大宗材料购置。
(三)设备购置,包括单位购置的电脑、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及区直各部门购置的大型专用仪器或设备。
(四)会议费、接待费。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批接待条件好,价格合理,服务质量高的饭店或宾馆作为会议定点单位。
凡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会议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单位开会;有接待任务的单位要到定点的饭店和宾馆进行接待。
(五)一次性购买同类商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用品亦列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内容。
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结算管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财政补助收入)购置的品目列为政府购买性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鱼皮的功效与作用鱼皮的功效与作用鱼是人们日常餐桌上常见的食材之一,不仅味道鲜美,而且营养丰富。
除了鱼肉外,鱼皮也是一种被很多人喜爱的食材。
鱼皮中含有丰富的脂肪、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具有很多健康功效和美容作用。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鱼皮的功效与作用。
一、丰富的营养成分鱼皮富含脂肪,尤其是ω-3多不饱和脂肪酸。
其中的不饱和脂肪酸可以调节血脂和血压,减少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此外,鱼皮中还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可以提供人体所需的氨基酸,促进生长发育和细胞修复。
此外,鱼皮还富含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和矿物质锌、硒等,对人体的健康发育和免疫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二、补充胶原蛋白鱼皮中富含胶原蛋白,胶原蛋白是一种结缔组织蛋白,是人体肌肤、骨骼、肌腱等重要组织的主要成分。
胶原蛋白具有保持皮肤弹性和紧致的作用,能够减少皱纹和细纹的出现。
因此,食用鱼皮可以补充胶原蛋白,促进皮肤的健康和年轻。
三、增强骨骼健康鱼皮中富含维生素D和钙等矿物质,在维持骨骼健康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维生素D能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和利用,钙则是构建骨骼的重要成分。
适量食用鱼皮可以增加钙的摄入量,促进骨骼生长和骨密度的增加,预防骨质疏松症和骨折的发生。
四、降低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鱼皮中的ω-3多不饱和脂肪酸可以降低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水平,减少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从而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
此外,鱼皮中的不饱和脂肪酸还可以降低血压,改善血液循环,减少血栓的形成,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五、增强免疫力鱼皮中富含的维生素A、维生素D、锌和硒等矿物质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维生素A是人体免疫系统所需要的重要营养素,可以增强黏膜屏障功能,预防感染。
锌和硒是重要的抗氧化剂,可以清除自由基,增强抗氧化能力,提高抵抗力。
六、美容养颜鱼皮中的胶原蛋白可以增加皮肤的弹性和紧实度,使人的皮肤看起来更加光滑细腻。
此外,鱼皮中的脂肪和多种维生素有助于滋养皮肤,保持皮肤的水分和营养平衡,减少皱纹和色斑的出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
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5]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
府采购行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采购"提速、控价、保质"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一)严格控制自治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采购行为。
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分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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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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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桂政办发[1998]45号
发布日期:1998-11-17
执行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00-1-1
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对财政公共支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
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监督下,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及所属机构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是国家预算经费供给方式的组成部分。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从
而达到运用市场机制,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府采购支出的范围和内容
(一)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维修、投保、加油等。
(二)房屋修缮,包括办公室装饰、旧楼维修、大宗材料购置。
(三)设备购置,包括单位购置的电脑、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及区直各部门购置的大型专用仪器或设备。
(四)会议费、接待费。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批接待条件好,价格合理,服务质量高的饭店或宾馆作为会议定点单位。
凡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会议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单位开会;有接待任务的单位要到定点的饭店和宾馆进行接待。
(五)一次性购买同类商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用品亦列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内容。
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结算管理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财政补助收入)购置的品目列为政府购买性支出。
实行财政统一结算的政府采购品目,由财政在核定单位年度预算时预扣部分经费作为推行政府采购资金。
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实施办法,协调关系,解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二)推行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在一些部门,对一些开支数额大、财政易控制和操作比较简单的项目先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三)自治区财政厅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提高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及时总结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单位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
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品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购买,违者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停拨年度专项经费并停止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
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定点单位进行检查,对服务质量差,不能保持接待标准的饭店或宾馆要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