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4)第三章传承与弘扬 (9)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本体以及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含淮扬运河、中运河、通济渠)其他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工业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三)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四)体现大运河文化的名人书画、古籍善本、碑刻等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淮安市位于江苏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作为中国六大古运河之一的京杭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淮安市拥有丰富的运河资源和独特的水乡风情,因此,加强运河保护和利用,促进运河文化传承和城市发展,已成为淮安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制定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对淮安市运河的保护、利用和发展进行系统规划和安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运河保护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首先将加强对运河水域和沿岸文物的保护。
通过加强水域环境治理,保护运河水质,净化运河水域,保护水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运河沿岸的历史建筑、古桥、碑刻等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二、运河利用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充分利用运河资源,打造运河旅游品牌。
通过开发运河旅游线路,设计运河游船,推出运河文化主题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淮安市游览观光,提升淮安市的旅游吸引力和知名度。
同时,加强运河与城市景观的融合,打造运河文化带,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三、运河发展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推动运河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举办运河文化节、运河文化展览等活动,推动运河文化产业发展。
同时,鼓励运河沿岸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打造运河文化品牌,促进运河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四、运河管理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加强运河管理和监督。
建立运河管理机构,加强对运河水域和沿岸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运河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加强对运河旅游经营的监督,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总之,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淮安市运河的保护、利用和发展,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为淮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淮安市的城市形象和文化底蕴增添新的亮点。
淮安市将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实现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淮安市向着更加美好的明天迈进。
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摘要:大运河淮安段历史悠久,水文化遗产众多。当地政府部门重视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
承,大力挖掘运河文化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针对不同的运河文化遗产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
保护措施:有效管护“文化运河”的水利功能,精心留住“运河之都”的历史记忆,全面展现“运河
风光”的文脉之美,着力擦亮“河清湖晏”的精神符号。
(1)古遗址:盱眙泗州城遗址、淮安古城墙遗 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等;
(2)古建筑:清江浦五教汇聚处、文通塔、淮安 府衙、镇淮楼、裴荫森故居、王显发故居、杨殿邦故 居等;
收稿日期:2019—04一01 作者简介:潘光杰(1972一),男,硕士,主要从事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防旱、河(湖)长制、水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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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利
2019年6月
1 淮安段大运河水文化遗产现状
“运河之都”——淮安是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秦时置县,隋唐成为运河漕运 枢纽、盐运要冲,明清为运河沿线“四大都市”之一。 根据《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大运河淮安 段遗存有各类遗产共93项。 1.1和水利工程有关的文化遗产
2019年6月
Jun.2019
江苏水利
JIANGSU WATER RESOURCES
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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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潘光杰1,刘连建1,卫爱玲2,胡修林1,仇振峰3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古代水利工程的杰作,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
大运河(淮安段)作为我国大运河的一段,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但在保护传承利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保护不到位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一方面由于历史悠久,很多文物建筑年代久远,存在损毁、老化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有些文物建筑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缮,导致文物的受损和丢失。
2.传承困难由于地域特殊性和传承人才不足等原因,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传承存在困难。
传统技艺和工艺的接班人逐渐减少,导致传统技艺和工艺的流失,造成文化遗产传承困难。
3.利用不足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利用不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很多文化遗产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导致其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策建议1.加强保护工作针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建立完善的文物建筑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文物建筑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保障文物建筑的完好保存。
2.加强传承培训针对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的问题,应加强对传统技艺和工艺的传承培训工作。
积极开展传承人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鼓励年轻人学习和传承传统技艺和工艺,保障传统技艺和工艺的传承。
3.加强利用开发针对文化遗产利用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对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工作。
充分发挥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积极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和游览,提高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率。
4.加强宣传推广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还需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其淮安段更是承载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受到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威胁。
目前的保护措施相对不足,缺乏有效的监测和保护手段,导致文化遗产的状况不容乐观。
2. 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由于受到现代化的冲击,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手工艺技术、文化习俗等已经逐渐失传,年轻一代对于这些文化的认知和传承意识不足,导致文化遗产传承面临巨大挑战。
3. 利用方式单一且低效对于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利用,目前主要局限于旅游观光,利用方式单一且效益有限。
这导致了文化遗产的长期处于低效利用状态,无法真正发挥其潜力。
二、对策提出1. 建立健全保护体系针对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包括对文化遗产的监测、修复和保护。
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
2. 引导社会参与保护除了政府的保护措施外,还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基金,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提高社会对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3. 加强文化遗产教育针对年轻一代,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认知和传承意识。
可以利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引导年轻人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和热爱,从而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
4. 拓展文化遗产利用方式除了旅游观光外,还可以拓展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例如举办文化展览、演出等活动,挖掘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加以利用。
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并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文物保函[2012]228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2〕2286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011年4月2日,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总体规划。
此后,国家文物局就保护规划又进行了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就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总体规划的保护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大运河遗产保护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为大运河永续发展和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专此。
附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淮安段)作为中国十大历史名河之一,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发展的加快,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及对策展开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监管不严格,导致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遗产受到破坏和侵蚀。
2. 文化遗产传承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运河(淮安段)的具体历史文化信息渐渐失传,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难度增大,年轻一代对大运河的历史和文化了解不足。
3. 文化遗产利用不合理由于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深刻,相关利用方式相对单一,既未能有效挖掘文化遗产的潜力,也未能实现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融合。
二、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应加强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
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应加大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大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 开展文化遗产挖掘和传承工作加强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挖掘工作,深入研究大运河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如举办文化遗产讲座、展览等,吸引更多人参与,并推动相关文化传统的传承。
4. 推动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政府应引导社会力量,推动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推动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努力扩大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促进文化遗产的更新和发展。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多方面的合作,加大投入,提高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才能更好地完成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任务。
运河文化传承的相关政策
运河文化传承的相关政策运河文化是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自古以来一直承载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传承和弘扬运河文化,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旨在保护运河遗产、挖掘历史价值、传承文化精髓,以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分47点详细介绍这些政策。
首先,政府加大对运河文化的保护力度。
相关部门会制定保护规划,统筹规划优化保护区域,合理规划利用运河资源,加强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其次,政府鼓励开展运河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推动学术界、文化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建立运河文化研究中心,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政府鼓励开发利用运河资源,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可以开展旅游、文化创意、商贸等多种形式的运河文化产品开发,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
第四,政府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运河文化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加工,推广运河文化知识,加强对运河文化的传播。
第五,政府加强对运河文化遗产的修缮和维护工作,修复古建筑、清理河道、疏通航道,提升运河文化的整体形象。
第六,政府鼓励当地政府、文化机构和企业共同合作,成立以传承运河文化为宗旨的相关组织,推动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七,政府加强对运河文化的宣传推广工作,借助媒体力量、文化节庆等渠道,增加对运河文化的曝光度,提升社会对运河文化的认知度。
第八,政府鼓励运河文化的创新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人才创作运河题材作品,推动运河文化的创意产业发展。
第九,政府鼓励开展运河文化的教育普及工作,加强中小学教育中对运河文化的普及,培养下一代对运河文化的热爱和传承。
第十,政府鼓励开展运河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国专家学者来华交流访问,推动国际化的运河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十一,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运河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推动运河文化传承工作的社会化。
第十二,政府鼓励运河文化的创意设计工作,推动文创产业的发展,打造一批具有独特运河文化特色的产品,提升运河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年31期(11月)摘要:运河文化是淮安代表性文化。
因运河而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数量很多而且种类繁杂。
它体现了淮安的文化底蕴的深厚。
长期以来,这些文化遗产作为旅游开发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在开发利用。
在中国大运河文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功以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显然不够。
通过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资源的梳理、问题的寻找应对举措的阐述,引起地域上的人们的深思、慎行,从意识上、从机制上进一步保护传承运河文化遗产,达到可持续开发、利用、传承之目的。
关键词:地方文化;淮安;文化遗产;探析问题;思考对策大运河(淮安段)北起淮安市淮阴区与宿迁泗阳交界处,南至淮安市淮安区与扬州宝应交界的黄浦,全长63公里。
淮安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在这块金字招牌里,名城、名镇、名人、名著、名山、名河、名湖、名堤、以及名居、名园大放异彩。
留下了无数令人赞叹不已的文化遗迹如漕运衙门会馆、船闸、桥梁码头、河埠、等都是为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而建。
有众多的全国重点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单位,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曲艺、民间舞蹈、传统舞蹈、传统技艺、民俗、传统医药九个大类34项,其中国家级两类(传统戏剧、传统舞蹈)3项,其余全为江苏省级。
它们彰显出独特的地方色彩,具有特别的研究价值。
一、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资源梳理大运河(淮安段)文化资源特别丰富,这都得益于运河水的滋润。
具体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大运河发生背景,与大运河生态功能维护相关的湿地(如洪泽湖湿地)、林地、农田等区域环境要素构成大运河廊道重要的自然系统;与大运河“漕运”功能相关的河道、水源、水利与航运工程设施等水利工程遗产(如古清口、古末口等);与大运河发生发展“历史”相关的古建筑、古遗址、运河聚落等物质文化遗产(如河下古镇、码头古镇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大运河而产生的文学创作的繁荣(如《西游记》等明清小说、弹词、运河诗词等);因淮扬菜而形成的饮食文化风情;传统戏曲如淮剧、淮海戏、洪泽湖渔鼓、十番锣鼓、丁丁腔等;与沿海敬妈祖、龙王等民俗相比,与长江流域敬鼋神、江神相比,运河沿线多设禹王庙、关帝庙、大王庙等;清江闸划龙舟等独特的节日庆祝活动;刺绣、竹雕、木刻、泥塑、陶器等特种手工技艺等;大量的与治河治水相关的神话传说、民俗传说等,如渔民的“满载会”“汛前宴”“交船头”等习俗。
江苏省淮安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江 苏 省 一直 是 我 国经 济 发 达地 区 ,文 化 底 蕴 十
荣 、文化 昌盛 、人才辈出”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
查 中 ,淮 安 市共 普查 文物 点 1 6 处 ,其 中新发 现 2 7 文物 点 有 1l 1处 ,在 苏 北 处 于领 先 地 位. 其 中 , 6 文 物 古 迹 方 面 , “ 安 市 区各 类 文 物 古 迹 共 6 8 淮 8 处 ,包 括 13处 各 级 文物保 护单 位 、54 处登 记 保 2 l
22 非物 质文化 遗 产保 护 与利 用的情 况 . 目前 ,淮 安 市 已有 国家 级 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 名 录 4 项 ,包括 楚 州 十 番 锣鼓 、淮 海 戏 、淮 安 市 的京 剧 和 淮 剧 . 除此 之 外 ,淮 安市 还 有 省 级 非 物 质 文 化遗 产 2 O项 . 随着 国家对 非物 质 文化遗 产 的重 视 ,淮 安
及伴随着大运河的水文化 ,有被誉 为 “ 水上长城” 的千 年 古 堤 坝 洪 泽 湖大 堤 ,还 有祖 先 为治 理 汹 涌 多 灾 的淮 河 而 建 造 的 “ 淮 楼 ” ,战 国 时 为 “ 摄 淮 镇 震 水 ”而铸造的 “ 镇水铁犀”等等. 在非物质文化遗 产方 面 , “ 淮安市区各类非物 质文 化遗 产共 9 8项 ,包括 传统 文化 、传 统工 艺 和 民 俗精 华 等三 大类 ”2 I. 】 这样 ,仅在市 区,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就多达 7 6项 ,代表淮安不 同时代的文化遗产 ,承 8 载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 ,蕴藏着深厚 的文 化信息 ,这些都是后人今天应该更好地保护和传 承 的 民族 财 富 .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是中国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淮安段作为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由于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2. 文化遗产利用方式单一。
目前,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上,而其他方面的利用还比较单一。
3. 文化遗产传承困难。
由于传统文化的逐渐淡出,面临着文化遗产传承的困难。
第二,对于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对策。
1. 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
2. 多元化的文化遗产利用方式。
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利用中,开发多元化的文化遗产利用方式,提升文化遗产的综合利用水平。
3. 加强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
加大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力度,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在采取对策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文化机构、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为后人留下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2]4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2〕48号)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公布〈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5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大运河申遗工作部署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大运河已被国务院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你局作为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按照《规划》要求,你局要对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大运河申遗点、段组织制定科学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重点做好我省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构)筑等遗产的保护工作。
指导运河沿线各市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大运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你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运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升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有力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战略下的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战略下的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摘要:2017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首次提出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全国的运河城市掀起了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热潮。
淮安做为运河之都,以此为契机,深入谋划、精心设计,提出了建设百里画廊,打造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淮安样板”的思路。
本文从淮安的运河文化背景入手,从国家、文化、公园三个层面详细介绍了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战略规划设计及建设情况,为其他运河城市的建设提供思路,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贡献淮安力量。
关键词:国家文化公园运河规划建设1.背景2017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等文件,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果经验,为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在运河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然而,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提出距今仅6年,各个运河城市对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缺少相关的思路及成熟的案例。
2017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这是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被首次提出。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中提出:国家文化公园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推进实施的重大文化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标识、凝聚中国力量的共同精神家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文化体验空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教授王学斌认为,立足概念本身,“国家文化公园”至少涵括3个层面的内容。
他认为,国家文化公园始终立足国家层面,国家文化公园代表着“国家”的顶层设计,意在展示宏观格局,“文化”体现了本质属性,“公园”是基本定位。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廊道规划研究
1462023年11月上 第21期 总第417期学术研究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0引言淮安运河研究经历 20世纪80~90年代、2000~2008年、2009年至今3个发展阶段,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并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研究特征。
目前,淮安运河研究已经进入发展的“瓶颈”,亟须从拓展研究领域、创新研究方法、培养研究人才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
国内在遗产廊道的保护和打造方面起步较迟,理论方面主要参考了国外遗产廊道的概念、判定标准、空间构成和管控方法等。
1研究目的京杭大运河自西向东横穿淮安,串联了淮安众多城镇和乡村,并穿越淮安中心城区,是淮安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纽带。
运河淮安段线型遗产廊道及其辐射影响的空间范围宽广,是淮安城乡空间核心地段,是淮安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重要廊道轴线。
探讨遗产廊道范围内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区域产业相关性研究,寻求遗产保护与区域产业空间分布、产业类型和主导产业选择等耦合性,以促进遗产廊道保护与历史文化复兴、人文价值观重构的和谐发展;分析与研究运河遗产廊道范围内土地规划利用,达到遗产廊道保护与中心城市环境改善、城市低碳化发展的目的。
2研究内容2.1遗产廊道保护与历史文化复兴、人文价值观重构之间的关系2.1.1物质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复兴融合淮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涉及多方面、多角度,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应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或社区的重要精神财富[1]。
举办传统运河文化节和庆祝活动推广和传承运河文化遗产,同时将这些文化元素融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2]。
建立大运河文化艺术中心和运河博物馆,增加居民和游客了解运河文化遗产的可能性;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设计游客体验淮安大运河的场景,通过虚拟技术了解淮安大运河文化的历史与现状。
2.1.2遗产廊道保护与人文价值观重构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人文价值观重构非常重要。
中央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条例
中央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条例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全国运河沿线城市第四部、江苏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整体和全面的保护要求,保护对象除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以及与运河有关的可移动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建立大运河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形成通力合作保护运河文化遗产的协调管理制度。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文件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文件
大运河是中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道,也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
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传承
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传承和利用大运河文化,相关部门和组
织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
首先,大运河的文化保护文件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条例》等,以保护大运河沿线的文物和历史遗迹,确保其
得到妥善保护和利用。
其次,大运河的文化传承文件包括了相关的保护与传承规划。
各级政府和文化机构制定了大运河文化传承规划,明确了对大运河
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目标、任务和措施,以确保大运河文化得
到有效传承和发展。
另外,大运河文化利用文件还包括了相关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政府和文化机构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运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项目,包括修复文物遗迹、建设文化展示馆、开展文化
传统节日等活动。
此外,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文件还包括了相关的宣传和教育计划。
政府和文化机构通过举办展览、出版图书、开展教育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大运河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大运河文化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总的来说,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文件涵盖了法律法规、规划计划、资金支持和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以全面推动大运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这些文件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和传承大运河文化,促进其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和传播。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淮政规[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淮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资金,专门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投入;(二)社会捐赠;(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一种“文化线路”、“线性遗产”、“遗产运河”类型文物保护规划的探索2012-01-191、项目背景大运河是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文化创造之一,历经千百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世界运河史上的创举,其中一部分至今仍在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国家重大文化工程。
针对遗产全线编制总体保护与管理规划,为大运河保护和申遗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是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第二次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也被国家文物局列入2010年重点工作计划。
2010年至2011年,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牵头,会同多家科研机构共同承担了《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项目总负责人:侯卫东。
项目主持人:赵云、崔明;参加人员:吴婷、王晶、冯辽、李慧、于志飞等;2、项目主要内容《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运河总规》)基于第一阶段地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成果,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总体构成和“中国大运河遗产”的构成、对3211公里大运河沿线的遗产进行了全面调研、分析和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提出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规定,编制了保护措施、遗产利用与展示、遗产管理、遗产研究、遗产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近期规划等内容。
规划对象涉及第一阶段保护规划认定的1154项大运河遗产,主要规划对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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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
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八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第十一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淮剧、淮海戏为代表的传统戏剧,楚州十番锣鼓、金湖秧歌为代表的传统音乐,洪泽湖渔鼓为代表的传统舞蹈,淮扬菜烹制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技艺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和推广。
对洪泽湖渔文化、白马湖民间歌舞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推动建设渔文化和民间歌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淮扬菜烹制技艺、博里农民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在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内实施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设施。
第十四条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和缓冲区以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综合治理:(一)大运河沿线全面实行市、县(区)、乡、村四级河湖长制,落实属地责任。
(二)对沿线河岸、河滩、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沿线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清理河堤、河岸违法建设,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和其他违法设施。
定期对在用的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确保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加强通航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大运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
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
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五)实施沿线区域截污纳管建设。
拆除或者关闭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河段的现有排污口,在不具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沿线区域,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工作。
大运河文化遗产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扶持政策,创新投融资体制,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和监测预警制度,在监测预警平台上发布预警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日常监测报告。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第十九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记录档案。
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队伍,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建设,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形成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二)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三)擅自占用、围圈、挖掘或者填堵、覆盖大运河河道;(四)向大运河水体以及在大运河坡岸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五)向大运河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六)在大运河航道从事围网、网箱养殖;(七)其他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全面阐释、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优化活态传承、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打造大运河淮扬文化高地。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重大战略,分级分类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项目库,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培育壮大大运河文化产业,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建设水工科技馆等各类大运河文化展陈设施,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各类展陈设施建设。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展陈设施建设、藏品征集和保护、陈列布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区)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历史街区、码头古渡、河湖湿地等原真性景观,培育红色主题游、漕运文化体验游、运河水上风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游等旅游精品线路,支持举办行走大运河、运河龙舟赛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市政公用、公共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开辟参观游览区、体验休闲区等游览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