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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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

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

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Ξ[日]铃木贤摘 要 本文介绍了日本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建立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和新司法考试制度的背景、理念,重点阐释了日本法科大学院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对新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与旧有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将日本制度和韩国的制度改革作了比较法上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看法。

关键词 法科大学院 法曹养成 司法考试制度作者铃木贤,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 言 目前,日本在74所大学设有法科大学院(Japanese Law School ),①第一年入学的三年制学生已在2007年春天毕业,只允许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能报考的司法考试已经举办了四次。

2004年开始,日本建立的作为新法曹养成机构的法科大学院,在韩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等东亚各国、各地区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实际上,韩国也已经开始建立韩国式的law school 制度,韩式法科大学院已于今年3月开学。

据说中国法律硕士课程也准备从今年起接收毕业于法科专业的本科生,而从原来的唯有非法学背景三年制的单轨制,向如日本一样存在着法学背景两年制与非法学背景的三年制并存的双轨制转向。

关于法科大学院新制度,在中国已经发表过很多相关的论文与专著,②故关于此制度的细节,本文不再详述。

本文对日本式law school ,亦即法科大学院设立五年以来有什么样的成果、遭遇了什么样的问题、为此将采取何措施等作一个简要的整理,并对于决定法科大学院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性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法科大学院追求的目标 为了培养法曹(法官、检察官、律师),日本于2004年设置了职业型大学院(研究生院),起动了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改革。

首先要强调的是,这一剧烈的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所不可—13—Ξ①②最全面介绍日本制度的历史与现行框架的是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004年有68校(学生员额5590人),2005年新设有6校(同235人)。

英、法、美、日四国学院制发展及启示

英、法、美、日四国学院制发展及启示

英、法、美、日四国学院制发展及启示作者:郭必裕张忱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10期摘要:学院制始于法国,并在英、美等国得到了广泛实施,对世界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起着重要的影响。

文章在阐述高校基于管理效率和学科发展设立学院,以学院为管理重心的学院制内涵特征基础上,选取学院制实施的历史、学院的职权、学院的运行模式三个维度,对英、法、美、日四国实施学院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三点启示:各国高校实施学院制的动因在于激发学院办学活力,过小的学校权力是造成学院制决策效率低下和自我为中心的根源,强化学校的统筹管理和学院学术管理是四国学院制改革的重要趋势。

关键词:大学学院制学术管理学术权力一、学院制的内涵学院制始于12世纪70年代初建立的按科学知识设有神、文、法、医4个学院的法国巴黎大学。

学院制是一种以凸显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等职能,大学以学院为实体性主体和管理重心的内部组织结构形式和管理模式。

学院制中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但大学中设立学院却不一定都实行学院制,换言之,如果学院没有这些方面的权力,那学院制便无从谈起。

学院设立基于管理效率和学科发展。

为使管理有效,必须对学校实行科层管理,在科层管理中,任何管理机构都应该保持一个适当的管理幅度,有研究得出世界大学平均设学院9.7个。

大学中的学院太少,会导致校领导管理工作量过大;而学院太多,学院的学科容量过少或散亦不利于学科发展及管理效率的提高。

学院设置除了适应管理幅度、降低管理重心之外,更是为了促进学科的发展。

二、英、法、美、日四国学院制及其特点英、法、美、日四国大学由于其办学历史、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模式、社会对大学的影响力度等不同,将会导致大学内部管理中的学院制中的学院权力、学院在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大学与学院权力等各方面的不同。

(一)英国学院制的特点1.英国很多大学公有、学院私有,大学对学院进行“联邦式”管理大学作为独立法人有较高的自治权,校长的权力由大学的法律和章程赋予,并通过主持或参与各种委员会来实现。

最新-小议日法科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精品

最新-小议日法科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精品

小议日法科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职业选拔模式与法学教育是脱节的。

但是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选拔制度在新的条件下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在社会变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日本参照美国的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开始将法学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有机地结合起来。

可以预见这种变化将会对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比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

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

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

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

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

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

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

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

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明治维新时期1872年《学制令》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日本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距今有着130多年的历史。

二战后,日本以美国模式为基础进行了体制改革,其规模才不断扩大,质量也逐步提高。

伴随“亚洲的明珠”式的经济高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优先发展。

1 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沿革目前日本通过一系列大学改革,不但建立了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还形成了完备的高等教育制度和体系。

1.1 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完善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教育结构、招生考试制度、学术管理制度、教师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可以说是体系完善,层次分明。

日本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国立大学的相关法律;以《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主要内容的指导私立大学的有关法律;育英奖学的法律制度等。

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短期大学、大学和大学院;根据其设立形式,大致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3种。

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是影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包括国立高等教育财务、私立高等教育财务等。

日本现行的大学招生考试是实行“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和各大学的个别考试,通过这两种考试来综合考察考生的学力、能力和适应性等,日本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考试机会的复数化、选拔方法的多样化、评价尺度的多元化。

日本大学内部进一步强化学术权力的基础已经形成,其校内学术管理更洋溢着鲜明的特色。

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在其教师教育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

日本高等教育的教师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的行政管理制度、教师的晋升制度和教师的任期制度等。

1.2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三次重大改革在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体系演变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意义的变革,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5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化。

日本的律师制度

日本的律师制度

概述日本的律师制度郁志明的概要一、日本律师制度一、日本律师制度的概要日本的律师制度与欧洲或美国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三大特征。

第一、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非常难。

比如,在美国,你只要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后,参加并通过了各州的司法考试就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美国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约在80%左右。

然而日本的旧司法考试原则上每年只举行一次且必须同时通过简答题(包括选择题)、论文及口述的考试才能被视为合格,该合格率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在2%左右。

从2006年开始,日本的司法考试作了较大的改革,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以下详述)。

该制度的实施虽然将合格率提高至30%左右,但考生在进入法科大学院时的入学门槛较高,大多数还是被拒之门外。

从该意义上讲,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不容易,其难度与旧的司法考试相比并没有大的改观。

第二、与欧洲或美国相比,日本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

近年来,尽管在司法改革理念的引导下,日本的司法界人士作了不少的努力,使日本的律师人数不断增加,但按截止2007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日本的律师人数也只有23,119人(引自日本律师联合会2007年版《律师白皮书》)。

与其相比,美国目前的律师人数已超过了100万之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律师人数也分别为138,000人、118,000人和43,000人,很显然,其律师人数远在日本之上。

第三、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律师大都集中在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

那是因为这些地区也是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在东京、大阪、横滨和名古屋及其周边城市集中了大约律师人数的80%左右,其他城市和地区只占日本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0%。

其中,人口总数约为61万的鸟取县其律师仅有37名,只占日本全国律师人数比例的0.16%。

(一)新司法考试制度根据2004年国会通过的第138号法律,日本自2006年开始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其主要的内容如下:1.新司法考试制度的执行及其时间表(1)自2006年起执行并与现行的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并存实施,考生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参加每年5月举行的全国司法考试。

日本的科学技术法制体系简述

日本的科学技术法制体系简述
4 科学文化评论》 第 7卷 第 5期 (0 0):4 —6 6《 21 6 3
科技 与社会
日本 的科学技 术法制体 系简述
黄荣光
摘 要 本文将 以笔者 的调研和 经历 为基础 ,阐述现行研 究尚未提及 的、该 国
在立法过程 中的一 些典 型案例 ,主要从现 行科技 法制体 系、科技 法制体 系的建 设
设提供一点参 照。
二 日本 科 技 法 体 系 的构 成
按照 ( 《 日本 科学 技术 ・ 术六 法》 ( 学 平成 1 年 版 )的 内容 来看 , 日本 的现行 5
的科技法体 系基 本 由以下 8 大类法律 ・ 法规・ 行政命令构成 : 第 1 类是 “ 行政组 织”法 ,这是各项法律 制定的首要依据 。其 中包括 日本
科学 技术 的发展 需要正确的 战略导 向和法律保 障 ,这是 日本在对 外宣传该国
现代 经济发展 的经验 时必 然会提 到的一个结 论。我 国科技界 已经注意到这 一点 ,
对于 日本 的创 新体系 、某些时段 的科 技立法 建设 ( 如陶建明 1 9 、冯 昭奎 1 9 、 91 9 6
中 国科学 院 2 0 0 7等 ) ,以及科技 体制 中某些机 构 的研究 ( 付东荔 19 、林仲 如 98 海 2 0 、吴松 2 0 &2 0 02 0 7 0 9等 ) ,已作 了不少努力 并具备一 定的学术积累 。但是 E t
本 的科 技立法程 序之确立是经过 了漫 长的过程 , 针对每个 时代的需求不断更新的 。
故在 提及对 我国的参考 作用 时,我们应该对其 政策环境 、现存 的政策手段 体系 、
政策理念 体系、政策 的形成 机制、政策需 求 ,以及政策开 发的资源有全面的认识 。

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得失及启示

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得失及启示

DOI: 10.16750/j.adge.2019.02.012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得失及启示李骏姚文韵摘要:介绍了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情况,作为一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衔接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旨在培养高素质职业型的法律人才。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理想化的设计—面对现实的挫败—实施改革—改革胜败参半的发展趋势。

这一法学教育的改革历程既暴露出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普遍问题,又体现出法学教育的复杂性。

认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可为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供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日本法科大学院;法律专业学位作者简介:李骏,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南京210023;姚文韵,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南京210023。

一、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概况20世纪90年代,由于日本原有的法律服务状况已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日本即对司法制度以及法律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004年,日本参考美国法律职业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培养模式及经验,开始实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称为法科大学院制度,该制度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互关联,目标是为日本培养高质量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

该制度建立之初以全新的法律实务教育理念、独立于法学部(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研究科(培养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的理想运作模式,在招生、课程、师资、实践、学位授予等环节精心设计、严格规范,被学界与业界称赞为“日本法学教育的重大改革,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为日本社会输送了大批优秀法律实务人才。

然而好景不长,时隔三四年,法科大学院即陷入了招生不足、就业困难、制度异化等一系列困境,日本各界对于该制度的意见与质疑也随之浮出水面,尤其是2011年法科大学院出现了第一例因业绩差而暂停招生的实例,学界与业界的批评之声更加不绝于耳。

“对于一个新实施的教育改革制度遭受如此迅速的挫折,表明当初的决策多少存在着盲目或误判的因素。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职业选拔模式与法学教育是脱节的。

但是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选拔制度在新的条件下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在社会变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日本参照美国的(Law 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开始将法学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有机地结合起来。

可以预见这种变化将会对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比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题】海外来风【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正文】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37页。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

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

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变革及于我国法学教育之借鉴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变革及于我国法学教育之借鉴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变革及于我国法学教育之借鉴陈飏(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摘要日本法科学院制与新司法考试制度,二者目的皆归统于法曹人员培养的目标与计划的实现。

通过法科大学院制度这一基础与中枢环节,实施“过程化”的法曹培养制度,主角是法科大学院,新司法考试是检验环节的从属存在。

因此,司考题应尽可能反映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且须新司考从科目、内容、标准以及资格考试等以制度上的变革与配合,以此最大限度确认、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成果于社会意义转化。

关键词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卓越法律人才中图分类号:DF815文献标识码:A0引言以美国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为参考,2001年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实行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司法研修之三过程合并进行的“过程化(process)”法曹养成制度。

显然,“法学教育”是“过程化”运行起始的基础与核心,其相关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更是关键。

为此,2004年始全国各地开设法科大学院(研究院),以实现《意见书》提出的目标与计划。

本文以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置背景、目标理念及其与新司法考试之间联系为内容展开,总结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设置、运行及与司法考试链接的经验,以期于我国法学教育有积极借鉴意义。

1法科大学院的设置背景、目标与理念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是设置法科大学院制度的背景与直接动因。

本次改革旨在实现日本国民更便捷、靠近司法,并真切利用受国民普遍信赖之司法。

这就要求须“以培养专门的数量大、素质高的法曹人员”这一目标中心而进行专项工作布置,即必须明确法曹养成制度的目标与计划、创新法曹培养的科学方法,更须有专门的教育机构贯彻目标、任务的实现与完成。

法科大学院正置其位——法曹培养制度上的基础环节与核心地位之教育机构。

《意见书》明确指出,为培养数量、质量皆有保障的法曹人员,必须导入法科大学院制度而作为新法曹培养制度的中枢机关;同步进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改以往仅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之单一“点”方式,而采行以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司法修习三者接续进行的“过程化”法曹养成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摘要:通过简述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概况,审视两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运行与演进,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知识传承、内外制度、动力机制三个方面作比较研究,探讨两国模式之异同,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以促进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教育模式;比较一、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概观(一)办学体制中国目前法学教育体系最为复杂和混乱,多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多机构(从普通高校到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电大、党校以及民办高校)、多渠道(正规的普通教育与非正规的成人教育并存)、多性质(公办与民办并存)、多导向(普通教育、专业学位教育、在职培训)[1]。

中国法学教育以公办高校为主,多种办学形式并存。

民办高校为数不少,但无真正意义上的私立高校,大部分依附公立高校以二级学院形式存在。

日本法学教育体系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主要教育资源投入占主体地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教育机构与渠道主要集中在普通高校的正规教育。

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衔接,法学院系负责素质教育,法科大学院连接国家司法研修所负责职业教育。

官办大学、私立大学二元体制并存,各有千秋,互成均势。

(二)管理体制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不大,从招生、课程设置、培养方案都受到一定限制,管理机构庞杂,泛行政化。

条件不足的高校唯有墨守成规,只求保住办学权,条件较好的高校则在现有体制内小修小补,无力作根本变革。

日本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大学自治制度,高校的设置认可由国家依法掌握,大学设置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价由民间机构负责[2]。

各高校在学制、课程、招生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且管理机构简化,教授治校原则落到实处。

二、模式演进中的知识传承知识通过社会内部不断的试错过程而务实演化,知识演化有赖于环境的稳定。

人类知识的演化大部分不能归功于突发性的重大创新或革命,而应归功于广泛而渐进的适应性变革。

知识分散并保留在千千万万人脑中,知识的传承需要环境的大体延续,有关法学的非可言传知识对制度环境要求则更高[3]。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新近发展研究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新近发展研究

2016年11月第29卷第6期保定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ODING UNIVERSITYNov.,2016VoL29 No.6【法学研究】D01:10.13747/ki.bdxyxb.2016.06.008曰本法科大学院制度新近发展研究陶建国,闫天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2004年,曰本建立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目的是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弊端,为曰本培养高素质的 法律家人才。

法科大学院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由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家担任教学工作,毕业生获得法务博士学位,并 可获得直接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近几年来,受司法考试合格率和就业率较低的影响,法科大学院的报考和录取人数不断 下降,一些法科大学院停止招生。

为了解决面临的问题,大学自身不断探索新的教育方法,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改革方案。

从最近的改革措施来看,主要包括改革法科大学院体制、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建立就业支援组织、完善 司法考试制度等。

关键词:曰本;法科大学院;法律家;教育制度;司法考试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494(2016)06-0046-062004年,日本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建立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法科大学院属于专业大学院,毕业 生被授予法务博士学位[12004年,68所大学被批准设立法科大学院,2005年又增加6所。

法科大学院教 员包括具有理论素养的大学教授和具有实务经验的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务家教员数量不 低于教员总数的20%。

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充分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相结合®,课程内容属于司法考 试合格后进行司法研修的前期基础课,司法考试则是检验毕业生是否具备成为法律家的基本法律素质 和能力。

法科大学院课程包括法律基本科目、法律实务基础科目(含法律家伦理)、相邻法律科目、前沿 性扩展科目四个科目群。

法律实务基础课程由来自实务界的法律家授课,授课方式除了双向交流式的 案例分析外,还包括让学生参加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对律师接办的案件进行商讨后在教 师指导下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见解、到法律事务所或其他机关实习等[1]。

处于十字路口的日本课程行政 基于“关键能力”的教育改革

处于十字路口的日本课程行政  基于“关键能力”的教育改革

作为医药行业的重要一环,医药代表在推广药品、建立医生关系、收集临床 反馈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药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医药代表 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一些医药代表在职业素养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为缺乏责任心、不 遵守职业道德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医药代表的职业形象,也不利于行业的健 康发展。
处于十字路口的日本课程行政 基于“关键能力”的教育改革
基本内容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日本课程行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过去的几十年 里,日本教育经历了从强调基础知识到注重个性发展的转变,但如今,它需要再 次适应时代的发展。本次演示将探讨日本课程行政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基 于“关键能力”的教育改革方案。
3、增强专业背景。医药代表需要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以便更 好地为医生提供咨询服务。为此,企业可以安排医药代表参加医学培训和临床实 践,提高他们的专业背景。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在科学研究中,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研究方法可能 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研究结果,因此,正确地选择和运用研究方法对于研究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探讨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以及在科学研究中的 多种可能性。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基于“关键能力”的教育改革应运而生。这种教育模式 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关键能力,包括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解决问题 能力等。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1、明确课程目标:重新设定课程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例如, 数学课程不仅应强调计算能力,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创新能力。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也日益丰 富。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法、观察法、调查法、案例研究和数学建模等。 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点和局限性,因此,选择何种方法应该基于研究问题 的具体性质和研究者的技能。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摘要】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两者相互促进。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到重要影响,同时法学教育也为司法考试提供了必要准备。

日本法学教育以其独特特点,为学生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相互补充,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这种相互促进与提升为其他国家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提供了有益启示,值得借鉴。

日本的做法为培养具备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提供了有益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

1. 引言1.1 日本司法考试的背景日本司法考试源于明治时代的《司法官任用法》,旨在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司法考试成为了日本法律界的重要门槛,也是法律从业者的必经之路。

日本司法考试的内容涵盖法律基础知识、实务技能和判断能力等多个方面,考试难度较大,竞争激烈,被誉为“法律界的高考”。

由于日本法律体系独特且文化传统深厚,司法考试的难度和复杂度也相对较高,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通过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的背景深刻影响了法学教育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促使法学院校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内容,以适应法律行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的内容到此结束。

1.2 法学教育在日本的重要性在日本,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日本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胜任法律职业和司法职责。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更是为了培养具有扎实法律素养和良好法治观念的法律人才。

在日本社会中,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关键途径。

通过法学教育,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培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形成自觉维护法治的观念。

法学教育是提高司法工作者素质的基础。

无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都需要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培训,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才能胜任各自的职责和要求。

法学教育也是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和法治进步的重要保障。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摘要】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密不可分,历史悠久。

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教育紧密联系,考试对教育影响深远。

日本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为考试打下基础。

考试要求涉及广泛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考试结果直接影响法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深入学习法学知识。

日本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这种耦合关系对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也有借鉴意义,促进法学人才培养与法律实践的结合,提高法学教育水平。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法学教育、耦合关系、历史背景、特点、内容、影响、启示、紧密联系1. 引言1.1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在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耦合关系。

这种耦合关系不仅在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和影响,同时也反过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内容。

日本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运用能力,而这种培养同样是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目标。

司法考试不仅是对法学知识的考察,更是对法学教育质量的检验和促进。

日本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不仅是一个考试与教育的关系,更是一个相互促进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这种紧密联系使得日本的法学教育更加贴近实践需求,为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

这种联系也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教育提供了借鉴和启示,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多样化和发展。

2. 正文2.1 日本司法考试的历史背景日本司法考试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

在日本开启现代化进程后,需要建设一支正规的司法人才队伍来保障法律体系的稳定发展。

于1871年成立了司法官培训学校,为了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从业人才,于1873年开始实行司法考试制度。

最初的司法考试主要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内容涵盖了国家法律、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在整个明治时代,司法考试一直是非常严格的选拔机制,只有通过该考试的人才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士。

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司法考试的内容不断更新和完善,逐渐形成了现代化的考试体系。

日本大学法学部介绍

日本大学法学部介绍

学部日本大学法学部,以法律( 并设夜间部)、政治经济、新闻、经营法、公共政策等,具有多彩的专业性的五个学科构成,可以接受以法学的高度常识为基础的多样性的专门教育。

法学部从各个侧面,为社会培育着人才。

法律学科实现梦想,细微实践性的指导大学四年使你成为法律专家我们社会的很多方面,都是以法律为中心建立起来的。

日常生活中,大的购物、建房和租房等都需要契约。

签什么样的契约并使交涉成功,或交涉失败时又如何是好? 这些都是法律上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学科也可以说是学习社会的生理学和病理学的学科。

法律不仅限于个人的生活,法律像网眼一样网络在企业活动、地方自治体、行政的周围。

支撑着今后使日本社会正常化并使之具有活力,就需要有众多的掌握法律知识的企业人员和公务员的力量。

法律学科的目标就是学好社会的生理学和病理学体系,培养优秀的企业人员和公务员。

政治経済学科对应目标选四个课程养成独自见解读解现代政治与经济做开辟未来人政治经济学科的目标是,培养分析激变的现代政治、经济现象,有独自的观点和判断能力,做为市民社会一员,俱事能以主体姿态对应的自立人才。

为此,政治经济学科导入了对应社会水准的课程,从二年级开始,设定了「国际政治经济」、「日本政治」、「地方行财政」、「政治经济理论」四门课程。

新聞学科通讯媒体理论与实践融和适应时代新闻的三大课程以情报技术为基础而形成的复杂的现代社会,处于惊人的变化之中。

在大约半个世纪以前诞生的新闻学科,是以新闻出版、大众通讯现象的学问追究做为基础而掌握做为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技能,培养能够活跃在传统的大众传媒界第一线的人才为教育理念发展起来的。

以法学为中心,又可以学习社会科学的知识和见解,实现上述教育理念最适合的正是法学部。

2009年,我们导入了新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仍保持着上述这一教育理念。

新闻学科的目标就是,以高度的学问研究为前提,立足于情报/媒体素养的理论与实践,为社会培养有为的"交际者"。

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

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

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中日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亚洲国家,对于法律理念的认识,对于法律知识的继承、传授和运用等方面都具有诸多共同之处。

摘要:日本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而且教育事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其进行批判地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

通过对中日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各项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并积极借鉴日本法学教育成功的办学经验,同时,深刻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探究完善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学教学教育模式中日法学一、中日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具体内容之比较1.培养模式方面当前,日本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学部教育模式、法学研究科教育模式和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

法学部教育模式主要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阶段。

在日本,高中毕业生一毕业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

学生首先在教养学部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基础知识,时间是一年到两年,然后转入法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

在这个阶段,学校主要是进行一般性的法律知识传授,是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素质型教育。

法学研究科教育即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培养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

法科大学院制度是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一环而提出来的。

法科大学院是日本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研究生教育)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本科教育)基础上建立的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

法科大学院培养模式是独立于原先法学教育的新型的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

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是在批判继承原来法学教育制度的基础之上而建立起来的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机构。

在招生方面,法科大学院注意平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入学比例,针对这两个不同的教学对象实行不太一样的学制。

在教学目标方面,法科大学院教育主要是法律实务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因此,法科大学院的运作方式与制度理念和以往的教学制度不一样,是全新的。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前言日本是一个非常法制化的国家,其司法制度也是全球独特的存在。

在日本,人们可以通过参加司法考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而这一制度正是日本法学教育的核心所在。

本文将重点探讨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司法考试的概述日本的司法考试是一个极其严格的考试,可以说是全球最难的司法考试之一。

它分为一般司法考试和公检法司法考试两种。

一般司法考试需要通过司法修炼生制度并取得修炼生资格,然后才能参加考试。

而公检法司法考试则更难,必须首先取得一定年限的法律实务经验,然后才能报名参加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的难度主要表现在其考试科目和内容上。

其考试科目涉及日本的法律体系、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多个领域,并且要求考生在考试中进行大量的论述和分析。

据统计,每年参加日本司法考试的人数为万余人,而能够通过考试的人数仅为几百人。

日本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在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果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先接受日本法学教育的培训,并且这种培训方式必须符合司法考试的要求。

日本的法学教育主要由大学负责,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不同层次的考试以及现场辩论等方式进行考核。

这种培训方式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也有利于他们日后参加司法考试和担任相关职位。

正因为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密不可分,所以日本的法学教育十分严谨,注重培养学生的论述和分析能力,并且还特别重视实践教学和实习机会,为学生提供了充分的锻炼机会。

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日本司法考试的成功经验和其与法学教育的紧密耦合关系,对我国的司法及法学教育也提供了很多启示。

首先,我国应该注重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和质量,避免“无病呻吟”的考试现象。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论述分析能力,加强学生对具体法律案例的演练和实践。

最后,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还需要和实际的司法岗位需求相结合,加强与实际司法工作的沟通和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机会和就业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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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有本科学士阶段进行法学教育的法律系。在此前 提下, 法科大学院设有两年制的已修课程与三年制 未修课程这两种学制。对已修课程的入学者, 要求 其须具备法学知识。对未修课程的入学者, , 要求 其接受全国法科大学院共通的适应性测试与各校独 自举办的考试, 但不可测试法律知识。进入三年制 课程之学生, 第一年通常学习在本科法律系所开设 的法学基础科目, 从第二年开始则和已修课程入学 的学生一起上课。三年制学生须在短短一年的时间 内达到与法律系毕业生同样程度的水平, 他们比起 已修入学者来, 入学条件相当不利, 这一点也在司 法考试录取率中明显地表现出来。在未修课程的毕 业生第一次参加考试的 2007 年司法考试录取率中, 已修课程的考生平均合格率为 46 0% , 与此相对, 未修课程者的合格率则为 32 3% , 有将近 10% 的 差距。同样, 2008 年司 法考试, 已 修课程者 的合 格率为 44 3% , 未修课程者的合格率则为 22 5% , 彼此之差扩大到 20% 以上。由此导致法科大 学院 很难录取到未修课程者学生的结果。
法科大学院 制度以什么样 的理念作为 出发点 呢? 在 ∀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等合作之相关 法# ( 2002 年) 中明文规定了法科大学院制度的设 立根据。依据 此法, 新 法曹养 成的理 念为, 培养 ∃ 能适应国民多样且广泛的要求, 并具有高度专业 法律知识、广泛的教养、国际素养、丰富的人性以 及职业伦理的大量法曹% ( 该法第二条) 。为了培养 数量众多的法曹, 设立了作为核心教育机关的法科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中关于 ∃ 人才 层面的举措%, 具体为 ∃ 专业法曹 ( 法官、检察官、 律师) 之质与量的提升%。为了大量培养出比目前 更为高品质的法曹, ∀意见书# 认为应该脱离一直 以来以司法考 试补习班 为中心的 应试教育。实际 上, 在改革之前, 司法考试的考生已逐渐脱离大学 校园, 长期在校外补习班以死记硬背的方式来准备 法曹资格考试, 这已经成为成为法曹的老套数。这 种法曹选任方式存在很大弊端: 导致补习教育日演 日盛; 同时, 将每年固定录取五百名左右的司法考 试逐步扩大录取名额、到 2001 年增加至每年录取 大约一千名左右的做法并不可行; 再加上有人批评 现在的年轻法曹想法过于简单、视野狭窄。( 旧司 法考试仅有百分之二至三的极低录取率, 录取者的 平均年龄为二十八岁至二十九岁, 竞争极其残酷。 为此, 年轻优秀的法学本科生往往放弃司法考试, 改选其它职业。如此一来, 想一边维持现行制度, 又要实现养成高品质法曹的目标, 应该没有人会认 为是可能的吧!
落榜的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内还有
两次 ( 即可共考三次) 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 这导 致每年考生的人数将会渐 渐增加。2009 年司 法考 试报考的考生达到 9734 名, 最终合格人数可能不 到 2500 名。所以, 可以想象, 合格率将继续下降, 最终会跌至两成左右吧! − 再加上虽然按原计 划, 录取人数将在 2010 年增加到 3000 名, 但地方律师 公会甚至中央法务省大臣 竟然认为司法考试的录
1 所谓入学者的多样性, 就要求大学要吸收 在本科阶段修过法学以外的专业, 或有工作经验的 具有多样化背景之人才至法科大学院。此并非排除 法律系毕业生, 而是理念上要对非法律系出身的人 员广开门户。2 所 谓小班高密度教学, 是对 一直 以来法学本科的授课往往在大教室、以单向讲授方 式来进行的方式进行的反省, 建议一个班级一般最 多只能有五十名左右学生, 以双向讨论 ( 苏格拉底 式) 之案例教 学方法来进行授 课。3 所谓实 务上 必要之学识与应用能力, 系检讨反省一直以来脱离 实务的法学教育, 以谋求法科大学院可以实现实务 与理论的连结。因此, 法科大学院的设置认可条件 中, 要求必须有两成以上具有实务经验之专任教师 在籍。还要适当安排法律诊所或实务部门的实习等 相关实务课程, 同时也要求一般部门法 ( 实定法) 教育中也 应注意以实务的内容来讲授。4 所谓严 格的成绩评价与毕业考核, 乃是对一直以来大学本 科教育未为严格地进行成绩评价与毕业考核的做法 进行的反省, 认为在法曹养成之核心机关法科大学 院并不应沿用此种做法。
最全面介绍日本制度的历史与现行框架的是丁相顺: ∀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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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09 年第 6 期
欠缺之重要一环。法科大学院具体以设于内阁的司 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 见书中 & 所提出 建议为基 础。∀意见书# 中有以下令人印象深刻的叙述, ∃ 活 用制度之要, 不可怀疑为人%。∋ 亦即司 法制度改 革的根本课题之一就在于操作司法制度之人。由于 认识到改变法曹之必要,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 了法律职业养成制度改革的建议。司法制度改革的 目标为确立日本社会中的法治国 ( rule of law) 的基 本理念, 具体而 言, 即将 ∃ 制度 层面的 举措% 与 ∃ 人才层面的举措% 并列, 把人才养成定位为重要 课题。
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 本文介绍了日本借鉴美 国法学 教育模 式建 立的 日本法 科大 学院制 度和 新司法 考试 制度 的背景、 理念, 重点阐释了日本法科大 学院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对新的法 律职业 教育模 式与旧 有制度 之间的 冲突和矛 盾进行了深入 分析, 并 将日本制度和韩国的制度改革作了比较法上的研究, 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看法。 关键词 法科 大学院 法曹养成 司法考试制度
的唯有非法学背景三年制的单轨制, 向如日本一样 存在着法学背景两年制与非法学背景的三年制并存 的双轨制转向。
关于法科大学院新制度, 在中国已经发表过很 多相关的论文与专著, 故关于此制度的细节, 本 文不再详述。本文对日本式 law school, 亦即 法科 大学院设立五年以来有什么样的成果、遭遇了什么 样的问题、为此将 采取何措 施等作 一个简要 的整 理, 并对于决定法科大学院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性 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2004 年有 68 校 ( 学生员额 5590 人) , 2005 年新设有 6 校 ( 同 235 人) 。在全国有 74 校大学 ( 国立 23 校、公立 2 校、私立 49 校、总 员额 5825 人) 设有法科大学院。其办学规模因大学不同而各式各样, 东京大学与早稻田大学各有 300 名的 员额, 规模最大。但 是最少的静 冈大学或北海学园大学则仅为 30 人。
大学院。为夯实法曹的法律实务基础, 应实施理论 与实践之教育方式。进而该法对于法科大学院提出 了以下 几点 具体要 求: 1 考 量入学 者的 适应 性, 恰当地进行评价并确保考生来源的多样性, 公平地 选取入 学新 生; 2 采 取小班 制进行 高密 度授 课; 3 培养未来的法曹在实务上的必要学 识与应用能 力 ( 包含辩论能力) 以及关 于法律 实务基础 的素 养, 系统地实施 理论和实践性教育; 4 实行 严格 的成绩评价与毕业认定。
∗ 例如, 米仓明: ∀法科大学院杂记帐# , 日本加除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20 页; 宫川光治: ∀法科大学 院制度 ∀ # 逆风 # 中 ∃ # , 载 ∀Law School 研究# ( 第十三号) , 2009 年, 第 1 页等。
+ 新司法考试结果, 请参照法务省网站htt p: / / www moj go jp/ SHIKEN/ SHINSHIHOU/ h19kekka01 html , 进入三年制的未修课程的学生中, 实际上也有相当一部份人念过法律系。此为未具有已修 课程所要 求的法学 专业知识, 不 得不入 三年课程者。亦即, 未修者有两种类型, 其为真正未修者与表见未修者。另一方面, 已修课 程入学者中, 非法 律系出身却已修 课程考试及 格, 而进入两年课程者, 虽说是少数但也是有的。此一已修与未修的分别, 并非完全以是 否法律系毕业为 判断标准。参见 米仓前揭书, 第 163 页及以下。 − 同注 ∗, 米仓明书, 第 1 页等。
一、法科大学院追求的目标
为了培养法曹 ( 法官、检察官、律师) , 日本 于 2004 年设置了职业型大学院 ( 研究生院) , 起动
了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改革。首先要 强调的是, 这一剧烈的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所不可
本文为 2009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 善研究% ( 批准号 09BFX010) 以 及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 ∃ 中日 韩法学教育改革比较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 参见htt p: / / www kantei go jp/ jp/ sihouseido/ report / ikensyo/ index html, 2001 年 6 月 12 日。
∋ 参见古口章: ∀司法制度改革概说 5 综合法律支援法)法曹养成关联法# , 载 ∀商事法务# 2005 年, 第 71 页。
二、法科大学院的现状
( 一) 司法考试低录取率对法科大学院的冲击 法科大学院制度是否成功, 首先要从立法所提 出的理想型法 曹在现实 中是否培 养出来, 加以判 断。但是, 在 2006 年首次和 2007 年第二次举办的 新司法考试中合格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毕业生才刚成 为法律实务家, 现在还无法对其加以明确评判。至 少要有五届左右的毕业生活跃在实务界, 才可能与 旧制度下培养的人才作客观的比较。但对于是否实 现了养成拥有超越法律专业知识的广泛教养与国际 视野以及人文性与道德伦理性法曹的理念, 早有悲 观之声, 甚至有人担心整个法科大学院 会瓦解。∗ 这是由于法科大学院学生毕业后参加的司法考试录 取率过低所导致的。 在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所提出的法科大学院构 想中, 新司法考试录取率要达到七成至八成。新司 法考试并非属于旧司法考试那样严苛的竞争考试, 而是应像美国律师考试一样的资格认定性考试。但 2006 年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平均录取率仅为 48 3% , 2007 年第二次司法考试降到 40 18% , 2008 年第三 次司法考试再降至 33 0% 。+ 而且, 在各个法科大 学院之间录取率产生很大的差距。以 2008 年考试 录取率来看, 从超过 50% 的一桥大学、庆应大学、 东京大学, 将近 50% 的 中央大学、神户大 学, 到 54 名考生参加考试只有一人 录取的大阪学院大学 ( 合格率仅为 2% ) , 或者一人都没合格的姬路独协 大学、信 州 大 学、 爱 知 学 院 大 学 ( 即 合 格 率 为 0% ! ) 等, 差别极大。 日本创设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同时, 仍然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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