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误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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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退税
一、业务概述
通过各种方式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的多缴税款,以及由于税务机关系统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要求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及审批的业务。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主表),3份;
2、企业退税申请报告或者有关的结算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可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现后且未对该部分多缴税款进行抵缴前书面申请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在发现后且未对该部分多缴税款进行抵缴前书面申请退税。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收入核算部门按照国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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