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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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标准MH 4007-2006)注意事项

一、概述

1、实施时间:

2006年12月1日零时起(xx时)。

2、新标准涵盖的电报范围:

国内AFTN电报。

二、空管部门取消了返航报(RTN)和备降报(ALN)

航空器返航、备降信息改在现行飞行变更报(CPL)中体现。在CPL电报的编组18中,“RMK/”数据项中用明语“RETURN”表示返航、“ALTERNATE”表示备降。

三、PLN、COR、ABS报空管部门不再作为固定格式使用

1、有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或地区管理局批复的非重复性飞行计划航班,不

再拍发PLN类相关电报。执行当日直接拍发FPL。

2、空管部门不再使用COR和ABS电报,但公司仍可用COR/ABS/PLN字冠电报传递航班信息(公司仍将以SITA线路拍发SITA格式的PLN电报),PLN、ABS、COR电报的格式照旧。

四、编组内容

1、编组8飞行种类中取消“加班-J”、“补班-Q”、“急救-E”。

2、编组10机载设备中增加“P、R、W、X”。

英文字母PRWX通信、导航或进近助航设备

申请执行区域导航程序

所需导航性能(RNP)

具备RVSM能力

不具备RVSM能力

3、编组9航空器机型的表示方法:

根据“ICAO8643号文件航空器机型代码汇编”,如:

Y-7可用安-24代替,Y-8可用安12代替,Y-5则用“ZZ”,并在编组18“TYP”中说明。

五、FPL的拍发

1、FPL的拍发时间为预计撤轮档前45分钟到6小时,为留给报告室充分的时间检查FPL的电报内容,特别是一些公务机、专机、VIP等特殊飞行,签派放行席位可适当提前至撤轮档前60分钟左右递交,但不要早于6小时。

2、在递交FPL后,如果因内容发生了变化,公司则应递交CHG电报,而不能直接重新拍发FPL。或者拍发CNL报取消原FPL后,方可重新拍发FPL。

3、FPL电报的有效时限:

在预计撤轮档时间之后4小时内,未拍发“CHG”或“DLA”报,则该“FPL”报自动失效.。

4、航班返航后如果再次起飞则要再次向报告室递交FPL。

六、补班航班

1、补班的定义:

航班在预计撤轮档时间24小时后为补班飞行。

2、补班飞行的操作程序

1)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补班飞行,公司应向总局总调申请并得到批复后方可执行(注意必须与目的地机场的办事处事先沟通,认可补班航班号)。

2)国内补班飞行的申请程序按目前的方法执行。即:

公司通过SITA向报告室申请,再由报告室向沿途的管制部门拍发PLN电报。注意FPL编组7A项中“航空器识别标志”的填写不应超过7个字符。

3)补班航班执行当天递交FPL,签派员必须人工在FPL编组18项RMK∕中注明原执行日期。例如:

在RMK/ORIGINALDATEOFFLIGHTJUNE12来表示补6月12日的航班。

3、编组7A项中“航空器识别标志”的填写不应超过7个字符。航空器识别标志补班飞行的表示方法,用航班号的最后一个数字用英文字母Z-Q对应表示;如果当天同一航班有第二个补班,则其倒数第一、第二个字符用英文字母对应替代。并且拍发电报时,应在“编组18项”中说明补班的日期。

0----Z

5----U1----Y

6----T2----X

7----S3----W

8----R4----V

9----Q

例如:

由于天气原因,9月1日、9月2日的CES5101都顺延至9月3日,补班执行。则9月3日除了正班的CES5101以外,用CES510Y表示9月2

日5101的补班,用CES51ZY表示9月1日5101的补班。签派员必须注意:

对于CES510Y,在RMK/ ORIGINAL DATE OF FLIGHT 2 SEP来表示补9月2日的CES5101。对于CES51ZY,在RMK/ ORIGINAL DATE OF FLIGHT 1SEP来表示补9月1日的CES5101。

如果当天同一航班有三个或以上的补班,则补班航班号需向总局总调请示决定(此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七、航班延误

1、航班延误后30分钟,签派员应拍发DLA电报。

2、FPL的有效时限为预计撤轮档后4小时。如果拍发FPL后4小时内没有拍发DLA和CHG电报,则4小时后该FPL失效,签派放行席位必须重新递交FPL,并且电报内容发生变化应向飞行报告室说明。

3、延误时间24小时内的航班都可以发送DLA电报来传递信息。延误时间24小时内的航班,如果延误后执行当天有相同的航班号,为了避免与当天的航班号相混淆,延误航班的航班号应当按照补班的原则更改。对于更改航班号的延误航班,签派放行席位应在递交DLA电报后再递交CHG电报,并人工在FPL 编组18项RMK∕中注明原执行日期。例如:

RMK/ ORIGINAL DATEOF FLIGHT 2 SEP表示执行原9月2日的航班。

八、其他

1、如果发生航班一拆二或加降等情况时,应经总调或管调同意后方可执行。

2、特珠情况下无法明确航空器呼号时应请示总调。

九、新标准实施后各席位注意事项

(一)次日计划席位

1、对于有总局空管局运管中心或者地区管理局布置的非重复性飞行计划电报的

航班,不再拍发PLN报。包括:

a、市场部门向局方申请并获得批复的加班、包机等航班;

b、航务部向局方申请并获得批复的调机、训练等航班;

c、系统运行部向局方申请并获得批复的调机、训练等航班。

2、对于不需要向总局申请的补班航班(例如:

国内航班的补班),仍需要向站调拍发PLN字冠的电报。须注意补班航班的航班号。

3、原每日下午以SITA线路向站调拍发SITA格式的次日PLN电报操作维持不变。

4、ABS、COR字冠的电报仍然拍发。

(二)签派放行席位

1、当已经拍发过FPL的航班发生延误时,须注意及时拍发DLA电报(参见本文第七条)

2、当同一席位发生各种需要更改FPL内容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拍发CHG 报,或者拍发CNL报后再重发FPL。切勿直接重发FPL。

3、当由于航班调整导致某航班更换放行席位时,原放行席位和当前放行席位需

互相沟通,避免重复发送FPL的情况。当前放行席位应向原放行席位确认是否已发送FPL。若原放行席位已提交了FPL,应由当前放行席位发CNL报取消该FPL,再按正常程序提交FPL(或者由当前放行席位拍发CHG电报修改FPL)。

4、对于补班航班和需要更改航班号的延误航班,应当在FPL中第18项的RMK中人工注明原来执行日期(例如:

在RMK/ORIGINALDATEOFFLIGHTJUNE12来表示补6月12日的航班)。

(三)运行协调席位

1、当某航班更换了放行席位时,应将航班更换情况告知原放行席位和当前放行

席位(由于当前签派席位从系统中无法获知原执行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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