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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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研究

作者:邹得刚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6年第06期

[摘要]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在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上进一步完善。以2006年民航总局下发的相关标准便可发现,其将以往许多不规范的格式内容逐步取消,推进空管部门管理效率的提高。本文主要结合MH/T4007-2006标准,对电报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改革

中图分类号:F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108-01

前言:我国过去几年在民航空管事业中多以MH4007-1998为标准,但随空管业务量的增加与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其中许多电报内容很难适应,在此背景下便提出新的改革标准。通过近年来电报改革内容的落实情况看,其取得的效果较为明显,对于空中交通管制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对民航电报改革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报改革中关于传统电报标准的修改

对于MH4007-1998中电报相关的格式标准,很难满足空管中许多业务要求。因此在完善过程中,新标准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首先表现在将备降报、返航报取消。原有的备降或返航信息都融入到当前CPL变更报中,从该电报内可发现,用于表示备降的主要以“ALTERNATE”为主,而用于返航描述的为“RETURN”,取消原有的“ALN”与“RTN”。其次,在固定格式上将原有的ABS、COR以及PLN等取消。如对于非重复性飞行计划航班,应避免进行PLN类电报的拍发,其他ABS与COR电报对于空管部门不再适用,但在航班信息传递上可继续以ABS、COR以及PLN格式为主[1]。

二、电报改革中组编内容的完善

(一)新标准中的编组内容

在新标准中,将原有飞行种类中的格式进行取消,如“急救-E”、“补班-Q”以及“加班-J”等。在编组10中不具备RVSM能力、具备RVSM能力、导航性能以及导航程序等分别利用X、W、R进行表示。另外,编组9内用于表示航空器机型的方式也发生一定改变,如利用“ZZZZ”表示Y-5、利用安-24表示Y-7等。

(二)领航计划报相关内容

关于领航计划报,又可称为FPL。在实际拍发过程中需遵循四方面要求,包括:第一,拍发在预计撤轮档前6小时以内,需做好FPL电报内容检查工作,尤其其中许多如VIP飞行、专机飞行等都需进一步核实,在确认无误后在撤轮档前一小时左右完成递交。第二,在FPL 电报递交后,若出现内容变更问题,需将GHG电报同时递交,禁止进行FPL电报的二次拍发。第三,FPL电报具有一定的有效时间规定。加入在撤轮档后4小时左右未进行GHG电报的拍发,FPL电报便失效。第四,对于返航后的航班,若需再次起飞应注意将FPL电报递交至报告室。事实上,这些标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也产生一定的问题,如对于失效的FPL电报,二次拍发中往往会使收报单位产生困惑。再如当FPL报内容变更且无法通过GHG电报进行调整,也许采取重新拍发FPL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收报单位将无法确认重新拍发的原因。因此,对于这种问题,管理部门可考虑利用公务报格式将FPL电报取消,若出现航班被取消问题,可直接采取拍发CNL电报的方式[2]。

(三)补办航班与航班延误内容

对于补班,新标准中明确指出其主要指为在预计撤轮档24小时后补班飞行的航班。根据补班航班具体程序要求,表现在:第一,补班办航班为国际与港澳台地区,要求航空公司在得到总局批复后才可执行。第二,补班航班为国内航班,在报告室收到公司申请后,需进行PLN 电报的拍发。第三,对于补班航班,其中的FPL必须保证在当天递交,签派员需在的RML中进行执行日期的标注,如对于6月12日航班的补班,可直接利用“ORIGINAL DATE OF FLIGHT JUNE12”在RMK中表示出来。另外,对于航空器识别标志问题,在补班飞行表示过程中要求限定在7个字符以内,通过Z-Q字母进行航班号最后数字的表示,若同一航班在当天出现两个补班情况,可考虑对航班号后两个字符选择相应的英文字母。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受天气影响,CES5101原定的9月1日、2日都需在3日进行补班。对此3日时用于表示1日、2日的航班需采用CES51ZY与CES510Y,并注意签派员应将对应的执行日期做好标注。

另外,民用航空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便为航班延误,对该种现象签派员可在延误后半小时内进行DLA电报的拍发。且在FPL有效时间规定上应界定在预计撤轮档4小时,若该段时间内未进行GHG或DLA电报的拍发,FPL可视为失效。通常DLA电报信息在24小时延误时间内都可进行发送,假如延误后活航班仍使用原有的航班号,很可能出现与当前航班号混淆可能,对此需以补班原则为依据进行航班号的调整。需注意若对航班号进行更改,要求在DLA 电报递交后才可进行GHG电报的递交,并做好执行日期的标注[3]。

三、新标准落实后的相关注意问题

在电报改革标准落实后,首先需注意次日计划席位问题。如对于航务部所申请的训练航班与调机航班、市场部门所申请的包机或加班航班、系统运行部所申请的训练或调机航班,这些航班无需进行PLN报的拍发。而补班航班无需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则应向站调进行PLN电报的拍发,并做好航班号的标注。同时,对于签派放行席位,其需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若FPL电报拍发的航班出现延误问题,要求做好DLA电报的拍发;②若需进行FPL内容更改,

要求将GHG报进行递交,防止出现FPL重发问题;③若因航班调整而需进行放行席位更换,此时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出现FPL重复发送问题;④若延误航班需进行航班号的更改并进行补班,应注意在RMK中做好执行日期的标注。

其次,从席位协调角度。需注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当放行席位更换时,要求对当前放行席位、原放行席位进行告知。同时对于机型更改或航班取消问题,在进行COR或ABS电报拍发过程中,应将相应的降地站调位置与航班起地位置等进行标注。另外,若补班航班为国际或港澳台地区航班,需及时向总局进行申请,并与相关机场做好沟通协调。

最后,对于CPL电报变更问题,尽管在新标准中未明确指出对于备降航班,在电报中应进行目的地机场的编写,但航空公司自身应注意将航班备降的相关原因如跑道、天气等在RMK中标明,这样可有效防止影响后续航班计划问题。同时,对于CPL收报地址问题,在实际拍发电报中容易出现漏项问题,只将系统中的收报地址进行填写,而实际收报地址可能被忽略,所以需由拍发人员进行手工添加[4]。

结论:新电报改革标准的落实是规范我国航空管理的重要保障。但实际实施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航班延误、航班调整时电报拍发问题等,要求航空公司正确认识新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可能出现问题如席位协调、CPL电报变更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航空飞行更为安全,且在航空管理水平上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 金璐. 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DOF/项运用浅析[J]. 中国新通信,2015,06:63-64.

[2] 张力. 面向空中交通管制的航行电报处理系统的构建[D].复旦大学,2010.

[3] 张立娟. 基于工作负荷评估的飞行签派员人力资源配置研究[D].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5.

[4] 曹怀春. AFTN电报自动处理系统研究[D].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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